【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18年10月23日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台灣社會參考。2011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21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Re;Verse政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青平台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永社、中央燎原社、東海灰社、臺灣男性協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76個)
🔈 最後我們在此呼籲四位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早日撤案,回頭是岸!
🔊 歡迎大家多多跟這四位反應,訴請他們撤回這個不合理的草案!
〖更新資訊〗(如果大家有其他資訊,歡迎提供給我們!)
公開表示有意撤簽的立委(正式行文尚未確認是否通過):蔡易餘、蘇治芬、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鄭寶清、張宏陸、陳亭妃
目前已知完成撤案立委(據傳四位立委已在進行撤案程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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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昌判決 在 老貓 iqmor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治地圖砲】唉,有料的政治人物真有這麼少?都什麼時候了還停留在這種腦...,要鎖的太多了,不如鎖google好了....
這群人敢碰著作權法,以後只要網站上有使用者被判決是盜版,就可以直接封掉一整個 ip 或網域。
真有種,在他們沒改變立場之前,我通通都會記得。
我們應該站起來,去反對這種輕率的草案。我們不願意給法院,去封掉網路的權力。「任何」。
更新:
這個法案已交付立院的經濟委員會,等經委會召委排審,有突襲闖關可能,對於這種重大法案,提案跟連署的相關委員以及經濟委員會,應該出來表態他們的態度。
更新:
黃國昌:我無法認同此著作權法修正提案。姑且不論涉及的網路資訊與言論自由,即使是設計以法院保全程序替代行政處分,目前整個修正條文也嚴重違反民事保全程序法的重要原則與基本的程序保障要求。
更新:
鄭運鵬表示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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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陳素月
吳秉叡
陳曼麗
趙正宇
李麗芬
劉櫂豪
何欣純
姚文智
王榮璋
邱泰源
蕭美琴
蔡培慧
鍾孔炤
羅致政
李昆澤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http://lci.ly.gov.tw/…/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1.pdf
黃永昌判決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歐美司法是不能關說施壓的,誰要是做了,就是永遠退出政壇,別想在政治圈混了。在台灣關說施壓司法的王金平柯建銘段宜康都好好的,沒事。
拿非食品級的石膏貼上食品級的假標籤來給人做豆腐豆花,這樣的黑心商人有段宜康的護航,不斷對食藥署與檢察官施壓。檢察官都跳出來抗議了。
這樣的商人只有易科罰金,這樣的立委還繼續在國會殿堂之上。台灣的政治真是落伍又臭不可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21002653-260402
引發檢察官與立委段宜康互槓的永昌化工黑心石膏案,一審審理期間衛福部修改標準把無水硫酸鈣列為食品添加劑,因此判決無罪,但二審認為修法不能溯及,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逆轉改判負責人周德永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公司罰300萬元,案經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5年間承辦本案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孟珊在臉書貼文,指控段宜康「努力」讓無水石膏成為合法添加物,並介入偵辦、審理中的案件,段宜康憤而提告,但事後又撤告,檢方最後對黃孟珊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北市鶯歌區永昌化工的76歲負責人周德永,從2013年起在大陸湖北應城市經營的「永昌石膏化工(應城)有限公司」,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物之25公斤包裝的無水硫酸鈣,假冒為公告許可的食品 添加物二水硫酸鈣,並套上每包30公斤裝,且在包裝代正面虛偽標示 為食品添加物,供下游食品廠商製作豆花、豆腐。
檢方將周男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期間,衛福部修改標準,將無水石膏為合法食品添加劑,法官因此判決周德永無罪,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衛福部的行政命令,沒有溯及效力,周德永應依犯罪時的法令處罰,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永昌化工300萬元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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