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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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全黨之力包庇除罪 是為司法正義?還是為了海外4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2)上午將召開《會計法》第99-1條,民進黨團所提有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公聽會。此公聽會為國民黨團要求下,民進黨團才同意召開。日前民進黨團推派參與公聽會專家學者名單,居然幾乎都是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貪污案的辯護律師和有貪污前科的學者,儼然將明日公聽會當作是貪汙案的辯論庭。國民黨團今(21)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民進黨團不但自甘墮落降格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民進黨立委各個成為貪污犯幫兇,坐實了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所說:「你們(民進黨民代)哪個人沒拿過我爸的錢」的事實,企圖修《會計法》第99-1條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甚至溯及既往到2007年,為貪污的前總統和其當時的幕僚脫罪、解除境管,便於處理海外藏匿的黑錢。國民黨團強烈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迷途知返,不要為了一位貪污的前總統,破壞國家體制、戕害官箴。
總召費鴻泰表示,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腐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的最離譜的事情,現在已遭北檢執行10.9億元罰金,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潛逃美國時,被發現在其住家衣櫃中藏有價值1億元價值的珠寶,屬陳水扁太太吳淑珍所有,陳水扁所涉及的貪瀆案多達11件,包括龍潭購地案、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南港展覽館圍標案等等罄竹難書,簡直是現代和珅,敗壞國家風氣、踐踏官箴 。費鴻泰指出,縱使國人皆曰有罪,總統蔡英文就算是曾受到陳水扁的提攜而回報,何不修《特赦法》?在妳的職權內給予陳水扁赦免,反而要修影響甚鉅的《會計法》第99-1,甚至溯及既往,如此一來,未來如何能讓官員嚴守廉潔操守?
費鴻泰表示,明日將召開修法公聽會,民進黨推派7位、國民黨6位,民眾與時力各推派1位專家學者與會,民進黨團推派出的專家學者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曾涉及長生公司機場捷運案擔任白手套收取「諮詢費」2.2億元,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教授,在2010年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判刑。除此之外,洪偉勝律師的父親洪貴參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李勝琛律師是馬永成的辯護律師,黃帝穎律師是民進黨御用律師,也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費鴻泰質疑,民進黨派出這些「專家學者」參與公聽會,他們論點,會站在國家官箴的立場?還是陳水扁貪瀆的立場?外界會相信嗎?有公信力嗎?國民黨團對於民進黨推出這樣的出席名單,感到相當痛心,強烈呼籲蔡英文、蘇貞昌應站在國家未來發展的角度,維繫官箴,《會計法》第99-1是防腐劑,不要為了貪汙的陳水扁,破壞國家體制。
書記長鄭麗文表示,國會是民主國家運作的軸心,民進黨在蔡英文執政下,立法院成了行政院的立法局、執政的遮羞布,立法委員成了橡皮圖章,一昧的護航行政院的政策,導致國會議員的地位低落,應該是監督行政院的憲政機關立法院,居然遭到道歉下台又偷偷摸摸回鍋政院顧問的丁怡銘,直接打電話到立院院長游錫堃辦公室嗆聲、說三道四,嚴重違背憲政秩序,侮辱國會議長,更加顯現行政院長蘇貞昌囂張跋扈、破畫民主制度。鄭麗文指出,國民黨團最早提出防疫及紓困預算,朝野也通過預算執行,今年6月即將到期,目前還有1千多億元預算尚未執行,行政院希望能延展到年底,國民黨團基於位人民看緊荷包,監督行政單位執行效力,要求蘇貞昌必須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團漠視所有在野黨的要求,在程序委員會否決提案,鄭麗文質疑,是蘇貞昌怕來立法院?還是民進黨怕蘇貞昌來立法院?還是民進黨囂張到國庫暨黨庫,愛怎麼花就著花?
更離譜的,國家現階段有很多問題需要面對,包括共機繞台、水情吃緊、台鐵改革、空軍軍機的安全與訓練等問題待解,民進黨卻在這個時候,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列為優先法案,明天公聽會提出參與公聽會的學者名單中,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幾乎都是陳水扁、馬永成的辯護律師,民進黨難道找不到乾淨無爭議的人為執政黨背書嗎?戲都不演了?假裝都懶得做了?民進黨連找個乾淨的人參與公聽會都不願意?還是沒有學界、法界人士為民進黨圍事?民進黨團自甘墮落、甘做蘇貞昌的「小弟」,連國會議員的格調也不要了,國民黨團都感到被羞辱了!
藍委賴士葆表示,現在民進黨連演戲都懶得演,利益也不迴避,參與公聽會名單幾乎都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把公聽會當作辯論庭,這也顯現出有骨氣、在乎名聲、名譽,沒有黨派色彩的法界專家學者,根本不願意幫貪污犯辯護,民進黨找不到所謂的純正、公正的教授、學者,只能由陳水扁的辯護律師出席,這是何其的悲哀、何其的墮落!賴士葆諷刺,既然民進黨動員府院黨全力包庇貪腐,既然民進黨都找了陳水扁的辯護律師,為何不找當時也擔任過辯論律師,現為國安會秘書長的顧立雄來參加公聽會?再為陳水扁辯護!
賴士葆指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朝野協商時一在強調,陳水扁涉及貪污案件多達11條,就算是國務機要費除罪了,也不代表其他案件無罪,這倒是點出除了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貪瀆,當年總統府幕僚如馬永成、林德訓同樣也涉案,因此可以合理的懷疑,除罪化之後,馬永成、林德訓將解除境管,將可自由入出境,處裡陳水扁藏匿在海外的錢,否則民進黨為何急於此時修法?賴士葆呼籲蔡英文總統開大門走大路,要求民進黨團提出修《赦免法》第3條,國家元首涉及貪汙案服刑若干年後,可免除所有之刑,國民黨團當然會反對修法,但以民進黨慣用議會多數暴力的「習慣」,沒有通不過的法案,國民黨團對民進黨動用府院黨力量包庇貪腐的行為,感到不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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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從起訴到判刑,黑箱不透明,更有台灣與中國二次大戰後夾纏不清的政治因素作祟。我本人贊同陳先生的理念-台灣有權利追求獨立,脫離中國像蛇一樣盤纏的經濟與政治枷鎖。他的理念與台灣年輕一代的想法接近,可以帶領台灣邁向政治與經濟的繁榮。 你可以不同意我或者陳先生的看法,你的反對論述也可能相當卓越。我們不須爭論台灣獨立是不是有法理基礎,但是我們要強調:(1)陳水扁不應該因個人政治主張與信仰遭受迫害;(2)用來保護多元政治的司法系統不應變成箝制異議人士的工具;(3)更重要的是,不管他的政治主張為何,不該因為台灣的政權轉移,陳水扁的生命就被當作祭品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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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及,不管特赦任何人,一定要讓社會接受,其中牽涉當事人要有什麼條件讓社會接受?!
★2013-08-19
陳永昌:(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依法論法:陳水扁沒有貪污罪! 也沒有洗錢罪!
陳永昌: 依法論法,陳水扁既然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就沒什麼不當!國際政治組織的錢,那個不是東藏西藏,假藉名目,以支持叛軍、賄賂支助外國等等見不得人的事!各國皆不例外,美國政府也是這樣!
1. 依法論法,依「偽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只掌國防及外交,其它內政仍非總統法定職權,故政府是否購買土地與總統法定職權無關,阿扁總統並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就可判斷陳水扁根本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
最高法院將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的「職務上行為」條件捨棄,改為「實質影響力」,判阿扁貪污罪,就是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觸犯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20年)!
陳水扁既然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就沒什麼不當!至於用錢的道德問題的看法,則與各人政治成熟度有關!
2. 國際政治組織的錢,那個不是東藏西藏,假藉名目,以支持叛軍、賄賂支助外國等等見不得人的事!各國皆不例外,美國政府也是這樣!
只要不貪公家的錢!不是國庫通黨庫!其它的錢怎麼藏、怎麼用,都不重要!遷徙自由!資金移動自由!錢放那裡都可以!書生論政、書呆子論政則是錢怎麼這樣藏?!錢怎麼這樣用?!痛心疾首!
有的人是沒搞清法律!有的人是嘴巴亂開口,手亂寫!有的人是見不得別人有錢!有的人是怕被波及!有的人是忘恩負義!有的人是乘機報老鼠冤!…等等。
3. 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沒什麼不當!真正極為不當的是當國民黨全面抹黑、最高法院配合枉法裁判時,我們沒有依法論法,全力反擊,才讓國民黨得以藉此進行政治司法迫害,抹黑本土陣營,我們實在對不起台灣!
我們現在必須補破網,依法論法,全力大反攻,才能擺脫阿扁事件被抹黑的紛擾!
不論其過去功過,只論反對政治司法迫害!我們必須全力逼迫民進黨,批判蘇貞昌、蔡英文等民進黨諸公諸婆不要只會利用台灣人取得政治權力,與國民黨分享,不管他人死活!應針對扁案的枉法裁判、政治司法迫害公開反擊,讓台灣人看民進黨是否堅持法治,反對政治司法迫害?!澈底打倒國民黨獨裁司法!建立美英民主陪審團,逮捕判刑違法的最高法院法官、檢察官!恢復台灣人的元氣!
★陳水扁回家了,但自由了嗎?
作者:傑克希利
美國華府人權行動中心主任及創辦人
節譯者:凃瑞峰
◎原文刊登於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chen-shui-bian-at-home-bu_b…
前些日翻開紐約時報,斗大標題映入眼簾-“泰國政變軍政府司法濫訴,整肅異己”。紐約時報談的是泰國軍政府如何運用民主的兩大基石-法庭與監察系統-來掌控大權。這是一個號稱民主的政府用盡手段,甚至以原本用來保護多元政治的司法來箝制異議人士,台灣前民選總統陳水扁先生的政治黑牢就是一個典型實例。陳先生被繼任的總統以貪汚洗錢之名判刑二十年。其實他坐牢的真正原因是繼任的政府不滿陳在任內推動的改革,擋人財路。
數據會說話,可用來探討他被羅織的罪名是否禁得起檢驗。陳先生任內完成多項重大建設,例如台北101、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雪山隧道,以及金融改革打消銀行呆帳,讓台灣安全渡過金融風暴。這一切重大建設全部都在遠低於原來的預算內提前完工,替台灣國庫省下幾仟億元的國幣。若真貪汚,爲何特偵組翻箱倒櫃,偵查多年,最後也只能以一個不太相干的龍潭購地案來定他罪。
相對的,馬英九執政七年,高額舉債,幅度直逼甚至可能超過希臘,重大建設卻一個也拿不出來。新任台北柯市長解密馬郝兩任的政商合約,暴露貪腐真相,因而聲名大噪,成爲國家英雄。
全世界輿論欠陳先生一個嚴謹的法律研討,來澄清他是否得到公平的審判,還是一切罪名都是緣於政治報復?讓我們引用一些扁案審判的事實來做判斷。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陳先生卸任一個小時內就被限制出境,當時嫌疑罪名是貪瀆國務機要費。六個月後,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他就被當庭收押。接下來兩年,法院九度以串供潛逃之虞拒絕讓他交保。罪名則是一條又一條的添加。他和他的律師的隱私權利也被剝奪,一切會談都被監控錄音。
從此陳水扁陷入審判漩渦,每一個案子更審複審,有罪無罪,反反覆覆。同一個法官審理陳的國務機要費案以及馬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判決卻是天差地別。前者是無期徒刑,後者是無罪開釋。即使證據確鑿,馬英九在他台北市長任內每個月將一半的市長特別費匯入他妻子的私人帳戶當作收入,這位法官仍然強引上古中國宋朝公使錢的使用辦法來替他脫罪。 陳先生的國務機要費案在第三審(更一審)被判無罪。最高法院又將無罪撤消,發回更二審。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法院史無前例自為判決,將龍潭購地案從國務機要費案中分割出來,判處陳先生17年半徒刑,且即刻發監執行。此項判決的前一晚,馬英九先生宴請法務部及司法院高層,表達他對扁案的看法。讓人合理懷疑最高法院的判決時間是否太過湊巧?更令人起疑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根據一個新發明的所謂“實質影響力”理論。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陳先生涉案,最高法院法官憶測陳先生身為“總統”,影響力應該無遠弗屆,必然與龍潭購地有所干係。
世界有數個從囚犯變成總統的佳例,如南非的曼德拉和波蘭的華勒沙。然而從總統變成囚犯的例子只是少數。陳先生從兩任民選總統變成階下之囚,在牢房內被24小時強光照射監視,吃牢飯睡冷地板,從政前,他是成功的傑出的律師。當選總統後在重重的牽制下,仍堅持台灣主權,主張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六年的不人道監禁,造成他身心鉅創,馬政府顧慮陳先生若猝死獄中可能造成的政治後果,終於讓他保外就醫。起初只准30天,現在再延長三個月,雖然不是永久自由,陳先生昂著頭踏出監獄,發抖不止的手則藏在夾克口袋內。此後展開的居家療養,身體是否能夠康復,未來的處境是否自由,無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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