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暐哲為什麼告輸吳青峰?》
之前,林暐哲公司對藝人吳青峰等人提起著作權侵害,認為吳青峰在 108年4、7月,演唱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的歌曲,侵害公開演出、播送等權利,請求賠償500萬元、商譽受損300萬元及登報道歉。今天,智財法院駁回林暐哲公司訴訟,吳青峰勝訴。
以下,來談談本案關於著作權部分的幾個法律問題。
1️⃣林暐哲跟吳青峰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林暐哲跟吳青峰在97年8月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吳青峰在訂約前跟合約期間創作的任何詞、曲音樂著作都「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專屬授權期間從97年10月1日起到103年12月31日止。
合約中並約定,如果沒有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視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後來林暐哲成立公司,依照「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由公司承受林暐哲在契約上的權利義務。
換言之,雙方的法律關係是吳青峰將自己創作的詞曲,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
2️⃣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著作權可以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所謂的授權,又可以分成「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其中,專屬授權依照著作權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林暐哲跟吳青峰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等權利,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當吳青峰「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後,這些著作財產權交給林暐哲來行使,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吳青峰,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並不能行使權利。
在授權合約的期間,如果吳青峰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就可能會侵害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的權利,反而要賠償林暐哲。
3️⃣授權契約還有效嗎
本案的關鍵不在吳青峰有沒有授權,而是雙方這份授權契約,在吳青峰使用著作的時候,還有沒有效?
前面提到合約第2條約定,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雙方曾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
智財法院一審認為這個共同聲明就是「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二條的「書面」合意,表示由吳青峰自主決定獨立行使著作財產權,並不是只是討論而已。所以,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經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
加上吳青峰也提出雙方的對話截圖,顯示合約涉及的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已移轉,更可以證明雙方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
4️⃣授權合約終止後,著作財產權回歸吳青峰所有
林暐哲公司提告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108年1月以後,但當時授權合約既然已經終止,詞曲音樂著作的著作權財權回歸到吳青峰所有,吳青峰演唱並不會侵害林暐哲公司的權利,也沒有違反雙方的契約約定,林暐哲公司敗訴(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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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系畢業喜歡將所學應用在工作上所以報考移民行政特考三等,順便又準備高普考的戶政類科,在努力準備下今年终於豐收,同時考上移民特考三等、普考戶政。
老師邀請他分享準備心得,希望有助於各位準備國考,趕快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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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準備兩年的考生,目標是移民特考,有去報考高普考戶政、地特戶政、關務特考當作練筆,今年終於考取:108年移民特考第4名、108年普考戶政錄取。
2.背景:畢業於高雄某國立大學的外文系,一直很想在機場上班且希望將所學的語文能力應用在工作上,因此選擇移民特考,於大四的時候,報名補習班準備考試,而大四的時候外務太多,於是就落榜了,但第一次考試的我離錄取標準差0.8分,這讓我覺得自己如果再努力一點或許就有希望上榜,於是我再度報名了補習班,當了全職考生,也很幸運的於今年順利錄取。
3.準備方法:由於準備了兩年的考試,心態上有不同的變化,我會針對第二年準備期間的方法分享,其中,我覺得很重要的是,一在準備第二次考試的時候,我把自己當作是準備第一次考試的考生,全部的東西對我來說都是新的,這樣會更認真的學習而不會抱持著這些東西我都學過了的心情,二要抱著一年(短期)就要考上的決心,考試時有點壓力我覺得對自己是好的,尤其對我這種有點散漫自制力又沒很強的人,三選擇題一定要好好把握,申論是老師改的分數無法控制,但至少選擇可以控制。
(1)國文:田丹老師。我作文不太好一直無法得高分,但老師說只要不偏題且寫到4面,至少都有一定的分數,因此我一直記得老師所說的,考試時就拼命寫到4面。選擇方面我都是靠老本,老師的課本都會附上很多選擇題,因為我知道我回家不會特別複習國文,因此上課時我就會超認真,然後把題目全部寫完,讓自己保持一定的語感。
(2)公文:林嵩老師。老師的課本上有很多範例,尤其說明、辦法這兩部分,老師都有提供參考框架,注意基本的格式以及用字遣詞,也可以有一定的分數。
(3)憲法:韋伯老師。老師上課有他獨特的節奏,而且課本編排很好,可以很清楚明瞭釋字的重點及牽涉的觀念。我會在釋字的旁邊寫上它會考的觀念(像是平等權或是比例原則) 、關鍵字,有些相關的釋字可以寫在一起,這樣我複習時可以直接看釋字就知道他要考什麼,而不用再重新看一次全文,而且老師說特別重要的釋字都要背。
(4)法緒:陳志宇老師。我真的覺得教法緒的老師都超級厲害,法緒包含了超級多法,我很慶幸移民特考要考的法律真的超多,大部分考的科目法緒都包含到了,因此我把法緒當作複習的科目,這科我只能說狂做題目超級重要,從歷屆試題來看,很多相同概念的考題,而訂正更為重要,老師也會提供某些教授的獨門暗器,增加我們對考題的靈敏。
(5)英文:英銘老師。課本是很多考題集結而來,除了上面的題目,老師還會額外補充很多單字跟文法,不懂的單字都要查清楚才行。我覺得語文類都很像,不可能說補習一兩天就會有明顯的進步,是要經過長期累積下來的,平常就要多背單字、看文章,增加對英文的語感。
(6)外國文:威廉老師。老師上課教了很多翻譯的技巧,真的很實用,也可以寫作文與老師討論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人可能覺得外文系考英文很簡單,但我想說並不是這樣的,因為系上所學的與考試導向的英文還是不太一樣,只能說外文系的人對英文比較有語感這樣,而且,我覺得特考的英文真的比較難,很多單字我真的沒有看過,尤其是外交特考跟調查局的英文真的難到爆。我會看很多英文或雙語的文章,尤其是跟新移民、世界、科技或文化有關的文章,訓練自己看文章的速度及觀察他們是怎麼翻譯的,也會上網查有關移民局會用到的英文,平常搭捷運空閒的時間,會用手機app背單字,讓自己保持每天用到英文的習慣。
推薦的網站:自由時報中英對照讀新聞、台灣英文新聞、台北時報、內政部移民署雙語詞彙
(7)行政法:林清老師。行政法是我花最多時間的科目之一,一開始讀的時候真的有點不知所措,太多觀念了,但跟著老師腳步穩穩的打好基底,會慢慢的豁然開朗,而且老師的版書超級無敵完整又工整,喜歡筆記的同學我大推林清老師:) 我覺得行政法有點像是打怪的觀念,要一關一關的解,老師不會造著課本順序教課,而是一層一層的帶上去,而這些觀念要融合在一起才能解出完整的行政法。我會在每個觀念旁邊貼上便利貼,舉例像是比例原則,我會在便利貼上寫它的意義、原則、法條、釋字、救濟等,幫助我複習時可以馬上恢復記憶,而且要控制在一張便利貼內,這樣才會是精華中的精華,而這些也是我寫在申論題的內容,至於法條,老師每條都會講解很詳細,看很多次後,許多重要常用的法條都會記起來了,就像老師常說的,課本都要認真看5次以上,我覺得行政法不簡單所以看了超級多次,看到最後可以大概知道哪些觀念在哪個位置了。而且一定要寫申論給老師改,我每次上課時都會交申論給老師,讓自己有寫申論的習慣。
推薦的書單:林清-百分百申論題型、林清-百分百選擇題型(他有附解析)
(8)移民法/移民政策:程譯老師/白容老師。移民法規是移民特考裡很重要的一科,我也花了超多時間,這科與移民政策、國境執法跟國土安全環環相關,cp值相當高呀,移民法規內容相當龐大,而這些法條也都是要背的,母法基本上全部要背熟,尤其數字或是有條件的法條都要特別記,我會在法條旁邊寫上與它相對應的罰則法條與金額,而子法真的太雜範圍又廣,只能多看多記這樣,考試時遇到真的很難的不用緊張,因為大家也不會哈哈哈。兩位老師的教法有很大的不同,都各有特色因此想分開介紹。程譯老師-老師最強大的地方就是他的口訣,我不是很會背書的人,但老師都會發明一些口訣,一開始聽感覺很怪,但不知為何就會背起來了呢,真的很厲害,而上課時老師有時會突然很激動,會被嚇到尤其坐在麥克風下面時lol。白容老師-老師的課本也很厲害內容超完整豐富,很有主題式的學習,可以從內容中學習申論的答題技巧,老師也會提供很多補充資料,像是移民政策這種沒有範圍的科目幫助超級大。
(9)國境執法/國土安全:白容老師。這種沒有範圍的科目真的很麻煩,不像法條一樣可以知道要背哪,除了基本的移民理論、恐怖攻擊等需要背之外,只要有牽扯到的資訊都要看一下,時事超級重要,這樣寫申論時才有例子可以寫,白容老師的課本真的相當強大,很多主題式的內容可以學習,一樣也會提供額外的補充資料,畢竟世界每天都有事情發生,平時自己也要去看很多新聞、網站,知道越多時事對自己越有幫助。我有一本筆記本,專門寫下網路上看到的資訊,當作是自己申論可以寫的內容。
推薦的網站:內政部移民署雙月刊、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政策會報、國家發展委員會、一起讀判決、中央社、芋傳媒(新聞網站我建議找國際的或是獨立媒體,比較中立)、警大恐怖主義網站
(10)刑法:駱羿。老師上課時會把法條作拆解,這樣能更清楚法條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而且老師會帶著我們寫申論,提供我們申論技巧,每次上課時我都規定自己要寫申論給老師看。我會在法條旁邊寫下爭點、釋字及關鍵字,然後一定要搭配小六法,隨時查詢及背誦,也可以上網看一些判例及新聞,然後自己想想看到案件要怎麼解題。我只能說上完刑法刑訴之後,看新聞的角度也會跟著變了呢,這兩科變成我很喜歡的科目。
(11)刑事訴訟法:城曉白。我很推薦老師的刑訴,一開始覺得老師的速度超級快,快到有需要錄音的程度,但習慣之後就還好了,同時也可以逼自己全神貫注免的漏掉,老師會帶著我們一條一條看法條,這對我超有幫助,因為有些法條文字真的看不懂,有了老師的講解覺得超清楚,老師的課本是筆記式的,可以把訴訟法變得這麼有體系真的超厲害,而且老師的課本也會提供擬答,寫得很清楚,平常上課我都會寫申論讓老師改。因為每個人看案件的角度不同,所以寫申論時答案不盡相同,但只要寫的合邏輯都是對的,因此我推薦的網站並不是說要造著他們的想法,只是可以當作參考,開闊自己看事情的角度,激發自己的想法、思辯的能力,這對申論很有幫助。
推薦的網站:思法人、天秤座法律網、紀綱刑法刑訴部落格、一起讀判決
推薦的IG:法律白話文運動、一分鐘法律教室
(12)民法(總則、親屬):花尋。移民考試對這科比例占不多,因此我都是上課跟著老師的進度,老師會一條一條的講解,印象會很深刻呀,然後用小六法註記,下課時直接看小六法背數字,但也要認真學習因為法緒用的到。
4.問題集:(以下是我朋友問過我的問題)
(1)有額外買解題書嗎? A:我覺得一本書主義真的很有用,除了行政法跟移民法之外(這兩科是移民特考裡超級重要的、cp值也無敵高的),我沒有額外買解題書,因為很多老師的課本上就會附上他們的擬答及考題,另外,我上網把103年~107年的歷屆試題全部印下來,跟移民特考相關的考科像是高普考戶政、地特戶政、調查特考、關務特考、身障特考戶政、原住民特考戶政、警察特考國境組、警大研究所考題,寫完之後每題錯的都要弄清楚為什麼錯,之後再全部複習,覺得這些題目就已經很足夠練習了,有個網站叫「阿摩」,它裡面很多考題可以練習也可以與他人一起討論,我也會用那個練習,但如果有需要買解題書的人我也覺得很好,可以增加更多的知識,寫申論的時候也可以有比較多東西可以寫。
(2)選擇面授還是函授呢? A:面授,因為我很被動,需要親自去上課,而且有問題可以直接問老師還可以給老師改申論題。
(3)有報名衝刺班嗎? A:沒有。考量補習班到家裡交通時間來回的關係,想說都是在某個地方讀書,我就選擇在家裡附近的圖書館讀書,還可以自己控制讀書時間。
(4)作息時間如何調整? A:因為是全職考生所以有很多時間看書,前期還有課時,早上都去圖書館念書,晚上去補習班上課,回家後就是自己的時間,可以選擇放鬆一下,我也會用這時間看一下新聞當作休息,到了後期沒課時,一整天關在圖書館,家就像是旅館睡覺用而已。
(5)有組讀書會嗎? A:沒有。因為沒有認識很多人,而且比較偏向一個人讀書。
(6)法條、釋字這麼多都要背嗎? A:只能說背越多越有利,至少重要的要知道,像是移民法規,真的就是背,當然不可能說一個月就全部背起來,慢慢背總會有背起來的一天的。
(7)有把社交軟體刪掉嗎? A:沒有。我還是過著正常的日子,只是要知道不能花太多時間在那些app上,讀書讀累時還是要休閒的,不然會爆掉,而且我也會用FB或IG看一些資料,還是有用處的呢。
(8)如何平衡友情或愛情方面? A:前期我還是會出去玩,因為我覺得這麼辛苦要給自己獎勵,但到了後期比較有危機意識才實施閉關,還好我的朋友都很支持我也可以理解我,都會用line給我鼓勵,所以我還是有跟他們聯絡啦,用不同方式而已,我也很感謝我的男朋友,我有先跟他說我想專注我的考試,於是他用他的方式陪伴我,讓我不用顧慮很多,只能說雙方溝通很重要,而家人方面當然是無條件支持,非常的感謝呢。
5.最後的最後:我準備了兩年才考上想要的工作(雖然還有二試,希望一切順利哈哈),考試期間真的很迷惘,尤其是畢業後看到身邊同學有工作或有研究所,自己卻什麼都沒有時,真的十分煎熬,常常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偷偷落淚哈哈哈,然後拼命查網路上的心得文。這次換我有機會分享了,希望分享我的考試歷程,可以幫助大家,我們都是這樣過來的,你並不孤單,只要相信就會成功,「你要很努力很努力,才能看起來毫不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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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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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一起讀判決: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什麼?>
最近,國安私菸案中,許多人提到走私。目前法律中,唯一以「走私」為名的法律是「懲治走私條例」,今天的一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來談談這部法律禁止什麼。
1️⃣立法的目的與處罰
懲治走私條例是處罰私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在公告範圍內屬於管制物品,不能私運進口、出口,否則就有刑事責任。此外,運送、銷售或藏匿違法進出口的走私物品,也會有刑事責任。
2️⃣釋字680號解釋
和懲治走私條例相關的解釋出現在99年的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進出口管制物品,這個管制物品卻是由行政機關公告的,構成要件授權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屬於空白刑法。
就此,大法官認為,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然是憲法所允許的。但是,就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還是要具體明確,這樣才會符合授權明確性以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在101年的修法後,懲治走私條例列出五款原則,來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
3️⃣「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有哪些?
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佈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最近一次修正在101年,區分為管制「進出口」跟「進口」,包括:
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4️⃣「菸」,在不在管制物品範圍?
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沒有包括菸。
菸、酒、捲菸在92年被排除在管制物品範圍。這可能是因為91年開始實施的菸酒管理法,已經將私菸、私酒的進口加以管制,不需要再以懲治走私條例加以處理的關係。
不過,在92年修正之前,菸、酒、捲菸紙完稅價格超過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是屬於管制進口物品,在懲治走私條例管制處罰的範圍。
下一次,我們再來談一下,菸酒管理法是怎麼管制私菸跟私酒的。
最後,這篇文章只在介紹懲治走私條例,其他法規不在本文範圍,偵查中案件事實未明,也無意談論國安私菸案可能構成或不構成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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