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有關兒童保單的修正,總統預計在今天(10日)公告,金管會在昨天也公布了相關銷售的措施,趕快來了解。
因應這一波兒童保單搶購熱潮,據媒體報導保險局公布了幾項措施,因為金管會目前還未公告相關新聞稿,僅以媒體的內容來說明:
第一、 原本6月12日就要停售的商品,可以賣到6月30日
第二、 所有死亡給付的金額都要計入,但退還保費給要保人的保單,可以不計入61萬5千元,不過退還給「受益人」的保單還是要計入。
第三、 若超過限額還要增加保障額度,只要家長簽署聲明書,表達知道若是發生事故只能返還保險費就可以投保。
保險法這一次修正了第107條,原本未滿15歲小孩的保險,如果有死亡給付的,在滿15歲後才會生效,在那之前若發生事故,則是退還保費。
現在新的法律規定,將兒童保險定性為喪葬費用性質的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未滿15歲的小孩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目前就是61萬5千元。
現在大家都趕在修法前投保兒童保單,因為想替小孩規劃儲蓄性質較高的保險商品,未來是比較困難的,成本也會變高。
7月1日以後,兒童壽險保單要符合死亡保障門檻,16歲以下的保額必需是保價金的190%,現行保單一定要修改,儲蓄功能會下降,保障功能會提升,但是兒童保單又有61萬5千元的保障上限,而且所有保單的死亡給付要合計,反推回來,兒童保單的保價金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兒童保單的儲蓄功能將大打折扣。
現行即將停售的保單,因為沒有受到死亡保障門檻的限制,死亡給付部分在滿15歲後才生效,在那之前,保險公司並不承擔死亡給付,一但發生事故也是返還保費,想規劃高儲蓄功能的保單並不困難,因此,在修法前引發搶購熱潮。
【#劉北元雜誌專欄】保險法有關兒童保險的條文又修正了,如何分享這個訊息給客戶,為小孩投保適當的保險呢?下面的文章,絕對不能錯過。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8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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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險
#保險法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周普悠瑪案件的新議題是「保險不賠」,罹難者因年齡不到15歲,父母無法領取身故的保險金;更有立委進行勸說,請金管會幫忙促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保險法真的有問題嗎?我的想法是,這樣有可能帶來反效果。
🎸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因為契約已得雙方同意,當事人可以預知;繳納保費不高,不應獲得超額對待
保險是一種契約,簡單來說符合契約條件,才會理賠。
旅客投保旅行平安險或類似保險時,契約條款一定都會寫清楚哪些情況賠、那些不賠。例如,旅平險會叫你寫清楚出遊日期是幾號到幾號,只賠這一段時間,也會寫清楚只賠醫藥費、行李支出或住宿費,以及上限。
我明白普悠瑪案件是一齣不幸的悲劇,但在契約預先擬定、沒有詐欺或錯誤的情況下,理賠就是要照契約走。如果大家因為「可憐」就用輿論壓力逼保險公司吐錢,這樣對保險公司也不公平。
其次,保險其實是一種等價交換,保費會根據你日後理賠的內容、金額去計算而來,因此不同險種的保費不同。你簽約時的理賠金額越高,保費越高就是這個道理。
未滿15歲者的契約既然不包含身故保險金,在對價上(也就是保費)也相對地降低了,既然如此,就不能要求1塊錢去換到100塊的服務,這也違反當初締約的雙方意思。
🎸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因為法律禁止(保險法第107條禁止)
這些未滿15歲的人,保險契約之所以會不賠,是因為法律禁止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公司也是依照法律訂契約。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者雖然可以訂人壽保險契約(也就是會理賠死亡案件),但如果在15歲以前死亡,就不理賠,只能退還已繳的費用總額。簡單來說,即便投保1億的人壽險,在滿15歲以前死亡後也不能拿1億。
禁止的理由,是避免「道德風險」。
所謂的道德風險,說穿了就是「詐保」,為了避免有人覬覦人壽險的保險金,而蓄意造成保險事故(子女死亡),因此一概取消子女的理賠,希望透過取消誘因(保險金)來減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
🎸法律不合理?要修法嗎?我覺得不。
無法獲得理賠,就認定法律不合理、要修法,我不覺得這是個好想法。
第一個理由是,道德風險「一件都不能有」。
有些人覺得「為了那一兩件極少發生的詐保,放棄廣大父母的權益」,但這樣很冷酷。
雖然極少發生,但「確實發生過」,十年前一起父親推女下水圳意圖詐保,所幸最後沒有成功;五十年前李明璋縱火案殺女詐領保險金。
當然,也可以說這都古早以前了、最近很少發生,但我覺得一旦生命被放上了天平之上,不論放上什麼都不能重過於他。即便殺未成年子女詐保很少發生,但萬一發生了呢?我們難道要為了廣大父母的權益,放棄這一兩個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嗎?我會毫無懸念按下「NO」的。
第二個理由是,修法也保護不了兒童
有些人說法律「罔顧兒童權益」,但身故保險金是留給生者的。(在未成年子女的情況通常是「父母」)即便開放兒童理賠,兒童也拿不到錢,反而是留有道德風險的空間,這樣並沒辦法給兒童所謂的「權益保障」,說穿了,修法能保障的也是「父母」的權益。
但不像壽險的情況,未成年子女過世,並不會讓父母「頓失經濟支柱」而需要鉅額理賠來維生,因此即便要修,頂多也是回到十年前的保險法規定(當時法律規定只賠喪葬費用)
從這兩個理由看來,現行法律當然有不足或改善的空間,但並不是錯的。修法讓未成年人一概可以獲賠,那是蒙著眼睛把未成年人的權益推向深坑。
(想要了解更多,推薦葉啟洲教授《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法律限制與修正──再談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爭議》一文)
🎸冤有頭債有主,普悠瑪事件不是單純的天災,以現在的新聞與調查來看,似乎是人禍居多,那麼就要找禍源負責,例如:司機有沒有駕駛疏失、台鐵有沒有監控與維修疏失,甚至是政府有沒有控管責任,不同的情形找不同的人負責。
其他人可以自願提供罹難家屬幫助與金援,但不應該用強迫的方式,我們不該找「沒有負責的人」負責。
保險公司既然沒有責任,就不應強迫他在不符合契約條件下理賠,立委去要求政府「道德勸說」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而不是催促或協助調查,就好像我逼迫我的粉絲一人捐10塊一樣,你可以說有愛,我會說無理。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在 Derek's Community of Insurance, Sports and the Laws 的推薦與評價
Ⅱ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保險法§107的規定,不論保險的 ... ... <看更多>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在 [討論] 請教新款保險法107條修法影響- 看板Insurance 的推薦與評價
因收到富邦產險公司通知
小朋友5歲 原投保的定期意外險
累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法107條的最高限額61.5萬元
後續詢問了業務 建議
可回條給富邦產險不加保這部分
待這定期意外險到期後 再選擇新出的定期意外險投保即可
檢視了版上相關文章 因非專業 也看得不很懂
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專業大大:
有看到說會影響到其他相關產險權益, 是指產險的意外險嗎?
壽險附約的意外險有甚麼影響? 需要做甚麼嗎?
假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保滿後 旅平險未來不能保?
另外 小孩原本的保單
友邦人壽愛無憂加倍防癌保險- 主約
友邦人壽十一助行殘廢照顧保險附約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上面保險跟意外失能與重大燒燙傷有關
若沒購足61.5萬部分
會影響附約嗎?
法國巴黎金健康 計畫三
新安東京真心防癌 計畫c
因屬定期醫療險
所以都不受影響 ?
請問我這樣認知是否有誤呢?
謝謝各位,深怕影響到保單續約或其他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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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mhimh (112.78.83.194 臺灣), 02/19/2022 15:11:10
※ 編輯: imhimh (112.78.83.194 臺灣), 02/19/2022 1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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