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的蕭威
太瞎了沒人會被騙啦不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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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罔腰假懷孕事件不罰,法院:#不足以造成恐慌,#社會秩序並未因此產生紊亂
故事是這樣的,大家還記得之前有點紅的網紅罔腰說自己懷孕的事嗎?
她說自己進行了人體試驗成功懷孕,引來網友說不可能~
罔腰一度堅持這一切都是真的!你們不要自己無知就說是假的!
但最後高雄市衛生局及警察局調查了這件事,樹大就是招風,必須查一查,
總之,結果就是沒有傳說中的人體試驗,也沒有懷孕,
罔腰最後承認都~是~假~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不過法院認為,罔腰散布假訊息是真,
但她散布假訊息後有影響公共安寧嗎❓不至於。
最後是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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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輕巧地來跟大家說,
罔腰被是因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條款被移送(罰則是3天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緩),但這款要適用隨著現代科技的發達恐怕越來越難喔!
這款的條件是「#要散布謠言的人知道這是假的而且散布的目的是要讓聽到的人害怕恐慌」,然後,「#謠言本身也要是能夠動搖人心會讓公眾害怕恐慌」才行!
現代網路Google很好用,隨便查查就能找到很多資訊,謠言很容易被破解,理所當然就也比較難達到讓大眾害怕恐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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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109年度南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節錄) https://reurl.cc/g8V99N
◦此款非行行為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捏造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即在製造聽聞者之畏懼與恐慌,其散佈謠言之內容亦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者,始屬相當。所謂「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者,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定義難以一概而論,惟皆以保障公眾之安全與自由為主要核心,自應由法院就具體案情,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公眾安全之維護,就該言論之整體內容及目的而為觀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斷。
◦所謂散佈謠言,是否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多元開放之言論市場觀之,資訊的取得與激盪較解嚴前的臺灣更為容易,公共安寧之影響即可能因為資訊之充分流通而難有或減低其存在可能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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