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行政院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
今天第四會期正式開議,我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希望行政院要趕快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加速審查。
日前,長跑多年的原民與亞泥的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確認居民勝訴,亞泥礦業權展限二十年失效,必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諮商同意權。上一屆《礦業法》修法主要卡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怎麼做都沒有共識,現在法院認證要做,行政部門就趕快提案,不要再拖了。
蔡英文總統,曾經承諾2019年礦業法修法,依照立法院決議,目前所有礦業權展限案通通凍結,就等行政院送版本來和立法院的版本一起審查。
關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政府、亞泥、居民的「#三方會談」已在進行中,去年我也參加其中一場說明會,當地原住民很積極的提出他們對地方發展的看法,我也到台泥、亞泥等礦場考察,並舉辦三場小型座談,與社區民眾溝通。
民眾黨版《礦業法》全盤大修的特色:
一、#2050碳中和入法。既然國內龍頭廠商,台泥和亞泥都已加入全球水泥及混凝土協會GCCA之「2050氣候願景」,宣示2050碳中和,入法應該沒有大問題。(第六條)
二、礦場關閉計畫,應包含生態與環境復育與安全、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社區經濟發展,並協助廠內員工安置及上下游契約供應商員工轉型輔導。(第47條)
三、廠商回饋金法制化,加上公共利益、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之精神。(第61條第3項第4款)
四、第九屆委員會修法版本的協商成果。包括取消霸王條款、強制所有礦場補辦環評及原住民諮商同意等。
新會期新氣象,我會持續監督執政黨一拖再拖的「遲交作業」,包括拖了4年的礦業法、拖了5年的耗水費開徵,持續監督疫苗政策、紓困振興、氣候變遷法、營養三法,讓台灣邁向環境永續、健康永續的正常國家。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47條第1項第2款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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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基銘主持人
本集主題:「從採購國產疫苗認識緊急採購及開口契約」介紹
訪問律師:楊敏宏
衛福部疾管署於今年5月28日與高端公司及聯亞公司簽訂「國內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並表示說此次採購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的方式辦理,到底什麼是緊急採購?另外,高端、聯亞兩家,每一家各採購500萬劑,含開口合約最多各採購1,000萬劑。其中所稱之「含開口契約最多各採購1000萬劑」的「開口契約」又是什麼意思?這集邀請楊敏宏律師親自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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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條第1項第2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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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