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孩子已經3歲近2個月,不要再讓我們的孩子等到18歲....
那天已不再需要監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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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同志收養家庭的原罪?跨不過的門檻? 😩
【回顧2021/3/30舊文】
作為「同志家收養家庭」,我們既要背負著社會對「同志家庭」的不理解,也要背負社會對「收養家庭」的不理解
但這都還好,至少至少,會希望不要連法律上,設置著我們跨不過去的門檻
歧視一:同志要收養小孩要維持單身🙀
我們當年要收養送件前,748施行法通過了,原本是想要結婚的,但我們被阻止了,因為如果我們去結婚,我們會變成「不合格的家長」
現行法律逼得我們「先有後婚」
這也讓同志伴侶
被迫捨棄雙親收養的條件😭
只能將就單親收養的條件
用比較差的經濟條件、比較差的照顧資源條件來進行收養媒合
雖然收養機構,通常會要伴侶兩人一起走整個收養過程
但最後法律上,又只能呈現一個人的資料
用伴侶的方式要求同志收養人
但只給同志收養人較差的法律關係
歧視二:已婚同志要再收養小孩要先離婚🙀
朋友們問我們:「我們想收養小孩,但我們已經結婚了,那怎麼辦?」😟
只能看家人能不能允許你們先離婚?或去辦離婚,但不要讓家人知道?這會不會很觸霉頭?這會不會反而在收養程序上,因為有離婚的記錄,變成婚姻關係不佳的理由?
為何國家法令要逼著社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衛福部要社工不可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那要怎麼幫助已婚同志收養小孩?衛福部自己要不要說清楚?
我們家,已婚,想要再收養二寶,但我們需要先離婚,才能收養?憑什麼當初叫我們收養送件不能結婚,現在又要我們結婚?
我們同志收養人能不能結婚,都是國家的行政立法說了算😢
歧視三:已婚同志要收養配偶小孩
好不容易完成所有的收養程序,孩子入戶口了,我們登記結婚了🙀
從2014年9月20日衝戶政,登記結婚,被這個國家拒
終於在2021年1月20日得以在彼此身份證的配偶欄,看到彼此的名字
現在要我們先離婚再收養小孩就算了
為什麼不讓喵爸可以收養肉肉?喵爸就是肉肉的爸爸
為什麼連讓喵爸成為肉肉爸爸的權利都沒有?
異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異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沒有個問題,同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就只有我們同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會遇到這種鳥問題
歧視四:沒親權就沒辦法留職停薪🙀
原本我們在收養程序中,是希望圍爸先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再換喵爸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
但748施行法通過後,沒有允許我們共同收養。喵爸沒有親權,所以喵爸沒有資格申請育嬰留停。最後,我們只能決定先送托嬰中心,請人照顧。
歧視五:沒親權,進修也沒辦法留職停薪🙀
喵爸在一邊工作,一邊進修,一邊育兒,原本要進行諮商實習,但育兒的責任感,讓喵爸更多時間投入育兒,陪伴肉肉。蠟燭真的沒有辦法三頭燒。
最後喵爸選擇兼顧工作與育兒。如果喵爸有親權,就可以選擇以育嬰的理由申請延長修習年限。而不是,沒有選擇。
歧視六:沒親權就沒醫療同意權🙀
每次到診所、醫院,都是圍爸填資料、圍爸簽名,因為喵爸沒親權,就算有委託監護,也沒有醫療同意權。
憑什麼這個國家法令,要讓一個當爸爸的人,當女兒生病時,連處理自己女兒醫療照顧的權益都沒有?
歧視七:沒親權如果法定監護人掛了,那孩子怎麼辦?🙀
如果圍爸突然心臟不跳了,呼吸停了,那孩子的監護人會變成誰?
肯定的是,這個監護人不會是喵爸
那什麼時候才會是喵爸成為監護人?連圍爸死了,喵爸也無法成為監護人…因為喵爸只是法律關係上的陌生人,因為748施行法,沒有允許同志家庭有姻親,連姻親都不是
歧視八:沒親權,但是孩子家長的配偶,又有委託監護,那這個人是……🙀
每次去銀行、郵局、證券、戶政,只要處理到肉肉的事
只要出示戶籍資料,就會進入澄清孩子有沒有雙親,要不要另一個法定代理人來的問題,陷入無限循環,原本辦理5分鐘就可以搞定的事,就會搞好幾個小時
法律就是沒有給肉肉同志收養雙親的權利,我們才需要辦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就是圍爸不能親自處理時,委託喵爸處理監護的意思
不要再鬼打牆,請行政、立法給我們親權呀!
同志收養家庭的孩子,被剝奪了擁有雙親的權利
不符合最佳利益
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已經過了2年半,不要讓我們的孩子等18年😭
#同志收養家庭 #法律困境 #生養平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同性配偶收養 #親權 #兒童節 #兒童最佳利益
同時也有2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9的網紅戴瑋姍‧板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爭取彩虹平權地景在新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一週年,台北已完成兩處平權地景。 很可惜,新北在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始終缺乏明確角色。 去年我向侯市長建議,新北也要有彩虹地景,來彰顯城市性別平權友善的價值! 當時侯市長責成社會局長找尋合適地點,很可惜,一年過去,至今仍沒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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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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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748施行法 在 鏡好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Podcast: 2019 年 5 月 17 日「國際不再恐同日」,台灣通過了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然而在這一長串的專法名稱裡,同婚與平權之間真正的距離,除了「領養權」尚無定論外,「#跨國同婚」也仍有重重阻礙——航線與海峽阻擋不了幸福,然而不健全的法條,卻讓成家的可能變得極為遙遠。
跨國同婚有多難?為什麼這一路上有人因無法結婚抑鬱而終;有人為了結婚,必須動變性手術,用肉身與法律抗衡?而從澳門來台多年的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阿古,與伴侶 #信奇 定居高雄共同創業相互扶持,終於在挨過漫長的訴訟後,於今年 5 月 6 日贏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是台灣第一對准許登記同婚的跨國伴侶。「跨國同婚」該如何修法,才能不讓 #畢安生 與伴侶 #曾敬超 的憾事再次發生?
🎧️ 為幸福上路!《#鏡相人間》EP63|為了一起生活,在新的土地重新扎根:跨國同婚這條路 ► https://bit.ly/3nTivsr
■ 攝影:林韋言、賴智揚、賴一銀
#鏡好聽 #想聽愛聽就在鏡好聽
鏡人物 #鏡好聽x鏡週刊 #婚姻平權
748施行法 在 戴瑋姍‧板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爭取彩虹平權地景在新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一週年,台北已完成兩處平權地景。
很可惜,新北在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始終缺乏明確角色。
去年我向侯市長建議,新北也要有彩虹地景,來彰顯城市性別平權友善的價值!
當時侯市長責成社會局長找尋合適地點,很可惜,一年過去,至今仍沒有下文。
#民主挺同志
#DPP同挺宣言
#18MakeYourOwnChoice
#成人之美
748施行法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通過後一年,我們對於同婚相關的行政業務是否有更友善? 如果還有許多未臻完備的行政程序,縣府應檢討並改進,我在這次的定期會也針對同志配偶收養繼親收養希望縣府可以辦理相關的培訓課程,讓相關人等都能更了解行政作業並且學習尊重與包容。
748施行法 在 果籽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年的初夏對於台灣的同志社群來說,無疑是一個里程碑。就在5月,台灣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在台灣正式被法律所承認,總統蔡英文兌現諾言,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一年,對於台灣支持同志平權的國民,絕對是喜極而泣的同婚元年。
果籽 :http://as.apple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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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月 2019 一起讀判決 民事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原則全部準用,除非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沒有夫妻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婚姻: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同性婚姻關係,並沒有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成立姻親關係。
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
(疾病去污名化)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處,其他部分應該都是一樣的。包括:結婚形式要件、離婚或終止同性婚姻關係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s://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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