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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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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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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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休息日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低薪、職災與工時 完善勞工職場健全環境】
今日針對勞動部的質詢,我注意到台灣勞工的低薪問題。
台灣勞工生產力(生產指數÷受僱者總工時)逐年上升,但單位勞動成本(受僱者總薪資指數÷生產指標)卻逐年下降,顯見台灣勞工雖然努立工作但生活依然艱苦的狀況。
今年1月勞動部統計全體勞工的退休金提撥,絕大多數勞工薪資級距落在13,501~22,800元的範圍, 低薪問題著實令人揪心,此塊也是立法與行政部門皆需要共同更努力的部份。
另外,我也關注到工地勞工罹患職業病的問題。
日前透過監工朋友的建議,發現雷諾氏症候群(振動病)影響工地朋友職場生涯巨大,乃要求政府應當優先做起,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開會討論確保提供工地朋友足夠防震防護手套器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也應當展開產學合作,針對市面上手部防震器具做品質調查,研擬防護器具等級之建議規格,並於網路公告宣傳。
因應法令的修改及周休二日實施,每位勞工每週皆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然而仍有部分勞工的休息日尚未落實。
目前,保全員跟社福機構輔育員工作時間長,勞動部為保障其勞動權益而另訂定工作時間指引,但工時指引卻沒有隨著法令調整。休息日實施時間已長達兩年,卻有部份勞工無法享有。
我要求勞動應重新全面檢討勞基法第84-1條覆蓋67項工作者的工時指引與約定書範本,獲得勞動部長答應檢視!!
84-1休息日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剛花了時間,把今天上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在行政院開的記者會給聽完。
徐國勇有幾件事情,顯然是在混淆視聽,根本並非事實。
第一,徐國勇說,勞基法第34條的輪班制休息間隔從最少休息11小時,要改成8小時,這規定是只在輪班班表更換時才適用,而法律規定「每週只能更換一次」,所以影響很小。
他說:「你不可能每天換班麻,換班一定是一個禮拜一次,或兩個禮拜一次。」有媒體也因此誤會,以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種「例外」,最多是「每週一次」。
但很遺憾的,這「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說法,不論是現行法,或者是修正後的法律,都站不住腳。
原因很簡單,大家可看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的條文,現行法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在第2項之後追加了: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大家有看到玄機嗎?第一項還是一樣,「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而關鍵就在這「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要勞工同意,就沒有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讓兩個工作日班跟班之間的休息間隔,在修法後都只剩8小時休息。
舉個例子,老闆大可要輪班制勞工預先簽下「工作班表多次變更同意書」,然後,大排早晚輪調的「花花班表」,甚至中間只需要休息8小時間隔,早班上完,再上大夜。如果沒有修法,儘管「花花班表」依然可能,但至少班跟班之間休息要有11小時,早班上完,因為不能夠只休息8小時就上大夜班,而只能夠接隔一天的早班或者小夜班,至少會有16~24小時的休息。
也因此,老闆們為何希望這條能被修掉?非常清楚。
而這種「花花班表」輪調,現行上在許多產業常常不是每週一次,未來修法後當然更是如此。只有徐國勇不知道這社會事實嗎?
第二、徐國勇甚至進一步說,「我這一次早班接大夜班,休息八小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
這也同樣不是事實。
這次換班表可以只休息8小時,容許早班接大夜班,那只要「勞工同意」,隔天還是可以再換班表,讓大夜接小夜,還是可以只休息8小時。他所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前提是雇主願意這麼做,而絕非法律管制的底線。
就這點,有部分媒體同仁在記者會上詢問了。但徐國勇說,因為「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所以不可能連續兩次休息都只有8小時。
但實際上,只要是勞基法84-1的勞工,例如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不會有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的管制,除此之外,也有各種變形工時可挪移,這種早班上完上大夜,大夜上完上小夜,法律上就是有可能!
你如果說,這些都是「例外」,然後繼續矇著眼說,「例外就是例外,不會變原則」。好啦,我們還是要問說:勞動基準法設定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勞基法不就是要設定最低的勞動標準,讓弱勢勞工在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況下,不會被雇主剝削到無法生存的地步嗎?
這些可能連續工作12天、得加班到上限、日夜輪班、輪班間隔剩8小時的「例外」們,不就是勞基法原本要保護的對象嗎?
現在怎麼又反過來說,因為「例外」是少數,所以不用保護了呢?
而除了上述這些問題,勞基法修法從去年底砍七天假換一例一休(這本來就是一個圖利資方的荒謬修法),到今年連一例一休都不落實又要再大幅修正,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加權取消、特休假沒放到還可以隔一年折現,這些徐國勇你們又還可以再聲稱是勞工弄錯了嗎?
我們都知道,台灣勞工當前的處境,低工資、高工時,本來就已是萬分艱辛。而這是長年來資方與政權聯手壓榨勞工,所延續至今的惡果。
而這樣的惡果,不但已經容不下任何一次的勞基法修惡,甚至其實在工人階級自身的組織與意識沒有抬頭前,幾乎都沒有扭轉的跡象可能。
百廢待舉下,我們可能會覺得無力,但實際上也能做得非常多。拒絕並看穿一次次這樣的政客謊言,瞭解清楚勞資階級間的對立本質,並且站在我們社會廣大受雇階級的利益上採取必要的組織、論述、行動,才能從「被一再背叛」的命運走向真正能掌握自身未來的「自主」。而這絕不是該票投民進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可以替代的勞工階級自身基本課題。
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請各界的朋友,一同站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