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人工流產期間由24周內縮減至8周內的公投提案 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應嚴格把關人權並釐清相關法律規定】
日前由彭迦智領銜提出之全國性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中選會已決定該提案需要進聽證;消息一出,舉國譁然:醫界、婦女團體則大力反對。所以今天我質詢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對此公投案的看法。
婦產醫學的專業見解是,8週以下的胎兒僅能檢查心跳、確認胚胎長度是否合理;但胎兒有無結構等重大發展問題、染色體異常等,都是8週以內無法得知的。之所以將人工流產週數上限訂在24週,主要是孩子超過24週就屬於獨立個體,另有部分國家認為超過20週就可以,因此世界各國大多訂在20至24週之間。此外,也有部分國家認為,若真有醫療需要例如危及孕婦性命或確認胎兒腦部發育有問題,即便超過24週仍可進行晚期妊娠終止。像是發現胎兒腦部沒有神經或無腦症等,貿然將這些孩子生下來,可能對家庭造成極大負擔,因此像是英國、法國都有放寬至30週左右。
許多婦女團體也反對該公投提案;因為這項公投案無視因懷孕造成婦女生命危險、危害婦女身體與精神健康,或胎兒有畸形發育、被強制性交,以及懷孕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與家庭生活等人。另外,認為8週足夠提供懷孕女性時間思考根本是罔顧現實,若孕期的計算是從最末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即便是月經週期十分規則的女性,在月經沒來的第一時間驗孕,要能發現自己懷孕,通常已經懷孕4週,更遑論月經週期每個人都不同,許多女性是3個月甚至以上,根本不可能因為8周內無生理期便自覺有懷孕可能性。
既然中選會已經決定本公投案將舉辦聽證會,根據公投法第2條規定,公投案必須是:一、法律之複決;或,二、立法原則之創制;或,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法規定的聽證會舉行,也是為了釐清該公投案是屬上述三者中的何者。然而,本公投案主旨是依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是屬於「命令」,並非公投法規定可以舉辦公投的「法律之複決」;難道非屬於上述前兩者的都可以算是「重大政策」?縱然公投審議委員會早已廢除,中選會委員的被提名人如果上任,仍應該把關此公投案是否符合前三者之一,而直接予以駁回、無須召開聽證會;更何況本案嚴重限制人權,還可能牴觸已經具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如果中選會依然選擇召開本公投案的聽證會,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如果上任,應該力守邀請醫療專業、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參與,並且政府相關單位應清楚地說明政府就人工流產議題的政策立場,展示施政者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cedaw公約的主要精神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http://imvod.ly.gov.tw/Play/VOD/91611/1M
今天質詢的內容,其實主要是扣著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請院長與法務部、教育部(本來還有女性移工權益,所以其實還包括勞動部;以及跨性別權益,所以包括內政部;可惜時間不夠,之後到委員會再追)檢討顯見違反CEDAW的民法第973、980訂婚結婚年齡,以及大學女生宵禁規範。
歡迎大家點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