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影音上架!台灣稅務與投資法規Update
🔎本期由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說明個人境外資金海外所得課稅的提醒要點。
📌探討重點:✅資金回台專法落日後,CFC(受控外國公司)的重磅衝擊 ✅110年12月31日前可透過稅局單一窗口,申請稅務專屬諮詢。立刻看👉 https://youtu.be/BLdtqInzB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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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最快明年可能上路,個人股東們應從二方面評估稅負影響,首先是課稅原則,現有帳上資產,應不致於馬上受到課稅。其次,應比較CFC所得的實質有效稅率,與個人持股的綜所稅負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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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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