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者居家隔離的廢棄物處置
近日疫情升溫,本土案例增加,許多縣市紛紛淪陷,衛生、社政與警政等單位忙得不可開交。有一個細節,之前尚無案例或未開辦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業務的地方政府可能還沒留意到:即目前一些接受篩檢並等待結果報告的民眾、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可能未入院或集中隔離,而是先行居家隔離,這樣一來,多少會衍生同住者的感染風險,除了做到 #一人一室,#避免共用衛浴設備 與 #共餐,廢棄物清理更得多加留意。
依據 #環保署 訂定的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生物醫療 和 #感染性廢棄物 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新冠肺炎患者的分泌物是否須納管為生物醫療或感染性廢棄物,從目前相關防疫的訊息上尚無法做出明確判斷。若是屬於生物醫療或感染性廢棄物,為了避免其他人接觸而感染,應該要有妥適的辦法因應。
居家隔離者,所有的廢棄物宜丟棄於適當的容器或袋子,確保不會溢出或滲漏。處理廢棄物的人員應依建議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廢棄物應交由專業的清運公司處理,避免環保局清潔隊人員在不知情下接觸染疫。
環保署、高雄市、台中等市政府之前已將清潔消毒與廢棄物處置作業委外辦理,標案名稱大多為「因應新冠病毒肺炎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按戶數清運,出車費按照趟數另計。若未編列相關預算經費、財政相對困窘的縣市,中央宜統籌補助之。
這幾天彰化、台南、屏東,甚至花蓮都已出現本土案例,危機當前,為了防堵疫情,多一分準備,料敵從寬,大家齊心,才能守住防線啊。
👀提醒您
除了戴上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減少外出外,身邊若有親友疑有症狀,照護期間使用的一次性手套、紙巾、口罩或其它可能受污染的廢棄物品,包括病人的痰液、嘔吐物等,最好要另外放置於密封的垃圾袋中,封好袋口,再放入帶蓋的垃圾桶裡。垃圾袋的封口處可能因為擠壓造成內裝物漏出甚至噴濺,致令病毒傳播。所以垃圾袋不要裝得太滿,避免垃圾袋破損。
👉高雄市政府的處置辦法
📌110年高雄市因應新冠病毒肺炎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3383518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325112&tenderCaseNo=H10053
👉環保署的處置辦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北區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擴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39429&tenderCaseNo=109D023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南區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09684&tenderCaseNo=109D502
#使用乾洗手後勿靠近火源
#感謝醫護與所有防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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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像火光,可以揭露真相,也可以帶領我們走向真相。
很多人怕火光,因為怕被燙傷。」
很有意思的Divali/Deepavali的短片。
Anyway,何時由Deepavali變去Divali啊?
可以共用嗎?
Well,我知道我知道,很多問題Mr.Goo可以幫忙解答。
我這就去找他。
再anyway,我也很怕被問一堆Mr.Goo或common sense能解答的問題。
common共用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誰遊蕩阿,你遊蕩,誰遊蕩阿,我遊蕩>
劉哥最近報名了粵語課開始學習粵語,
粵語老師上課提到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一條有趣的罪叫做「遊蕩罪」,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第3項:「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同條第4項:「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當下聽到的感覺是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首先,
這條遊蕩罪的條文看起來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無正當理由)的規定,
所以意思是今天阿珍向阿強訂購五把菜刀,約定12:00在阿珍住的大樓大堂取貨付款,但阿強早到了30分鐘,在入口大堂遊蕩等待阿珍,縱使阿強是有正當理由在大堂等待阿珍,但只要另一住戶阿樂看到阿強拿著五把菜刀在那邊晃啊晃,覺得自己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危害,那麼阿強就有可能該當遊蕩罪,而被判處監禁2年的刑罰。
再來,
在共用部分遊蕩的行為用刑法加以規範處罰,
總感覺有點把刑罰過於前置化了,
而且感覺這樣的立法為了避免潛在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而過度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
雖然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1款也有對遊蕩進行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但我國是限於「深夜」、「經詢問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並且還須不聽勸而有危害安全的疑慮,重點是處罰是行政罰,並非以刑罰處罰。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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