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
人員區分:警察人員
官職等:警佐3階至1階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72-臺南市,82-高雄市,88-澎湖縣
有效期間:110/06/07~110/06/11
資格條件:
(一)積極條件:
1.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2.服務年資(以110年4月30日為基準日)1年以上。
3.最近5年考績1年列甲等以上。
4.個人資績分數(以110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15分以上者。
5.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ㄧ者,得不受前述2、3、4款之限制。
6.具EMT2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佳。
7.具救生員(或潛水員)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佳。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工作項目:
災害搶救及其他有關火災搶救等工作。
工作地址:
(一)高雄市(高雄港區)。
(二)臺南市(安平港區)。
(三)澎湖縣(馬公港及龍門港區)。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fs05126@mail.khfb.gov.tw
聯絡方式:
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資格條件所述之資歷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自述及e-mail填寫清楚)、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銓審函、現職派令、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即可)及各項專業證照等】以A4紙張影印,逕寄或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高雄港務消防隊人事室收,電話:(07)5622601轉660或661;逾期恕不予受理。
職缺類別: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履歷調閱資料:
訓練日期區間:105/03/31~110/04/30
獎懲日期區間:105/03/31~110/04/30
考績年度區間:105~109
個人全部資料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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