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檔案:中方駐港機構係要受基本法22條規管】
國安法即將出爐,初步透露會生多一間名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嘅駐港機構【註一】,話到明同兩辦一樣唔受《基本法22條》限制,即係唔使守香港法律同任意干預,但原來呢個駐港機構有治外法權嘅問題,英方高層在97前已經在內部深入研判過,只係依家靜雞雞唔回應當睇唔到,值得舊事重提。
半年前有一份剛解封談及有關中國駐港外交部的英國解密檔案【註二】,透露了當時90年代中方將計劃於97後喺香港開設駐港外交部,立刻引起當時英方內部關注到《基本法22條》嘅討論,尤其是有關中央機構要唔要按香港土地制度俾地租,定還是因為全香港土地都屬國家擁有,並且唔受基本法規管,所以就可任其割地免租。
就此英國外交部官員N.J. Cox清楚指出,雖然駐港領事有《基本法13條》嘅保障,但卻沒有跡象顯示基本法22條並不應用在駐港外交部身上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Article 22 shall not also apply in this case),即係話英方一直理解中央駐港機構需要受22條所限,超然於基本法嘅權力對英方而言係根本老作。
其實當年英方法律顧問在成個基本法草擬過程中,已經多次提出過對基本法22條寫法有所質疑,認為基本法條文應該清楚加入埋 (make express provision)中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外「其他執行組織」 (other executive organs of the State)【註三】,即全部同中國官方有關嘅組織部門都應該受22條約制。
此外,英方仲建議將駐港機構不單止要列明中國政府相關組織嘅人員要遵守香港法律,更需要接受香港法庭審判【註四】,可以見到當時英方想更嚴密規限中方任意干預,有損未來香港擁有相對自治權,令條文更清晰仔細,防止日後有人走精面。故事最尾當然係中方冇聽從修訂基本法,就釀成今日註港機構可以毫無制衡既局面。
在這份討論駐港機構批地問題的解密文件,是首次從官方文件中看到英方對《基本法22條》明確思路。到今日22條原意被扭曲,為左一份具國際法律效力的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又是否有番少少責任走出黎捍衛番條條文嘅原意同當日自己嘅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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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檔案:
【註一】立場新聞:譚耀宗:國安公署不受基本法 22 條約束 有機制判斷是否送疑犯到內地受審
https://bit.ly/2YlRQre
【註二】1991 FCO 40 3412 Future of Chines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fice in Hong Kong. The National Archives.
【註三】1990 FCO 40 2995 Future of Hong Kong Exchanges with the Chinese on the Basic Law. The National Archives.
【註四】1989 FCO 40 2643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General. The National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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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法律效力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沈旭暉隨緣家書🇨🇳🇬🇧】夢一場,誰之過?:重新閱讀國際關係的《中英聯合聲明》
作為在過渡期最後階段成長的一代,我一向很不願意批評上一代沒有負應有責任。然而認真讀國際關係之後,一直有疑問在心頭:《中英聯合聲明》明顯是非驢非馬的怪胎,而且是IR入門級數的技術失誤,為甚麼當時沒有賢達說穿?
Declaration Vs Treaty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聲明」(Declaration),而不是「條約」(Treaty),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香港島由大清帝國割讓予大英帝國的國際法依據,就是《南京條約》,而中國拒不承認;假如中國取回香港主權,是通過另一條「條約」,就是承認了當初的「不平等條約」,並違背了香港「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的官方論述。於是,最後用「聲明」。
「聲明」的目的,開宗明義是「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卻迴避了英國在香港的法定角色。根據中方政治正確觀,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管治,從來都是不合法的,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根本毋需英國同意。英國沒有在「聲明」提及《南京條約》,也就是默認了中國賦予的角色:在1997年前的過渡期,「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僅此而已,連一個名份也沒有。
據當時接觸雙方最高層的鍾士元爵士在回憶錄透露,在談判初時,英方一直以為會簽訂新約《中英協定》;殊不知中國對國際法的理解大不同,根本沒打算簽約,最終有「聲明」,已經皇恩浩蕩。鍾士元認為,中方堅持使用「聲明」,就是因為拒絕承認昔日「條約」的法律效力,拒絕承認英國在香港百多年的管治有任何法理基礎,更拒絕英國在1997年後的香港有任何角色。可惜大Sir雖然眼光獨到,但形勢比人強。
一份只依靠中國自我制約的聲明,怎能有效?
當時這些港英華人也有疑慮,結果英國找來「國際專家」,說服香港精英,肯定「聲明」是有國際約束力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中英兩國已經把「聲明」提交聯合國備案,因此中方必然根據「聲明」行事。其實,所謂「聯合國備案」,只是聯合國為免各國出現19世紀那種秘密外交、經常由領導人私訂密約,到頭來死無對證,才要求會員國把一切雙邊協議註冊;但除非協議寫明聯合國的角色,卻不代表聯合國有直接監督機制。除非英國作為締約國決心論證對方違約(其實英國今天依然可以這樣做的),否則任何第三方,都是越俎代庖。
但英國不管,因為它只關心1997年的交接能否順利完成,至於以後的事,wfc。究竟英國政府是否知道「聲明」毫無保障?根據一份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FCO 40/3624),六四事件後,英國也擔心過出現變數,於是找過國際法專家,詢問一旦中國在1997年前違約,英國有甚麼可以做,結論是幾乎甚麼也做不了:一來在這日期前,中方根本不可能「嚴重違約」,除非是提前武力收回;而即使有這樣誇張的場面出現,英國也沒有能力把中國控告到國際法庭(因為這需要兩國同意才開審),頂多能追討賠償。至於1997年後,一旦中國政策違反《聲明》,英國可以怎辦,原來有另一份密件回應:那是1992年戴卓爾夫人向外相私人秘書詢問的備忘錄,可惜這份文件被列為「機密」,2047年後才解封,何故如此,大可自行意會。
奧蘭群島自治區的成功案例
要確保《中英聯合聲明》香港高度自治的「五十年不變」承諾有效,在國際關係角度,可以怎樣?我們不妨參考奧蘭群島的案例。奧蘭群島(Aland Islands)是芬蘭自治區,香港過渡期間,曾有立法局議員專門考察;年前我為某電視台拍攝探討各地「一國兩制」的旅遊節目,也曾到奧蘭群島,訪問了他們的民選女總理,確是一個理想的香港倒像。
奧蘭群島居民主要是瑞典裔,瑞典曾是北歐大國,而芬蘭本來是俄羅斯一部份。所以,奧蘭群島就是歐洲兩大陣營(瑞典-德國-歐盟 Vs 蘇俄)之間的緩衝區。一次大戰後,奧蘭主權爭議成為國際議題,歐洲各大國同意使用剛成立的國際聯盟(聯合國前身)框架解決,討論內容有兩方面:(1)一戰過後,奧蘭群島主權誰屬,能否駐軍;(2)奧蘭群島日後的自治,怎樣得到保障。
決定奧蘭群島主權屬芬蘭,就像決定香港主權1997年後屬中國,相對簡單直接。但說到保障奧蘭群島在確立成為芬蘭一部份後,怎樣成立自治區,確保島民的瑞典文化得到保存,卻不可能單單依靠芬蘭政府的自我約束,否則就像香港特區「高度自治」,依靠中國政府自我約束,結果就是騙局。1921年,芬蘭、瑞典和其他週邊國家簽訂《奧蘭條約》,寫明一旦奧蘭作為非軍事區的狀態被改變,簽約國家(也就是所有週邊國家)有權干預;而國際聯盟的決議,也寫明國聯有權監督落實過程。
與此同時,甚麼是「奧蘭自治」,國際聯盟決議也寫得一清二楚,不像《中英聯合聲明》,每一句話都有其「活路」(語言偽術),反映了我們今天很熟悉的「中式法治觀」(「中式」和「法治」聯繫在一起,本身已非常有創意)。當時國聯決定讓芬蘭、瑞典雙方訂立奧蘭瑞典裔的自治權限,然後芬蘭將之納入其法律框架,並由國聯監督。這些條件非常精準,例如芬蘭「內地人」不可得到奧蘭投票權,只有土生土長奧蘭人才可擁有土地,奧蘭的單一語言是瑞典文等。《奧蘭條約》和國聯賦予的奧蘭自治體系至今100年,依然運作良好,除了靠芬蘭克制,國際制約同樣居功至偉,避免了芬蘭搬龍門釋法、重新演繹關鍵字、去收緊奧蘭自治這類傻事。
中式法治語言,令英國措手不及
相較下,《中英聯合聲明》的中式用字,就帶來全然相反的結果。例如聲明第三段(五):「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一般人看來,重點自然是各種自由,中國邏輯的重點,卻是「依法保障」,也就是日後香港特區有任何新法去重新定義這些自由,依然是「依法」,只不過不是「依」1997年前的「法」、也不是國際社會普遍理解的普世定義而已。簽了一輩子條約的英國人,自然明白魔鬼在細節,但中方屈機至此,恐怕還是自嘆不如。
又像第三段(二):「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一般人看來,重點自然是香港特區自治是國防、外交以外的範疇,但據中國今天理解,這句意思居然是「國防、外交固然是中央管,其他範疇也不是完全自治、而是高度自治,至於『高度』多高多低,就按當時中央政府理解而定」。最娛樂性的還是第九段:「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但究竟什麼是「經濟利益」、怎樣才算是「照顧」,居然語焉不詳,否則國泰去年被如此欺凌,中方已是違約了。
對中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不過是為了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香港主權」,就像昔日收回威海衛一類殖民地,重點只有「收回」,其他內容,說說而已,反正7月1日之後,一切就是「內政」。而對英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是為了「體面撤出」香港,之後怎樣保證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自然也不上心。奇怪的是當時的香港賢達,無論左中右,看見這份兩大國「聲明」,有如此明顯的國際關係漏洞,卻選擇「硬食」。昨日因、今日果,看見窗外事,豈能心無罣礙?
fco法律效力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35年前的今日 《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
35年前的今天(即5月27日),中英雙方同日交換批准書,《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並於6月12日正式到聯合國登記為具國際法律效力的條約(legally binding international agreement),受聯合國憲章102條保障,向世界展示出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中所作對香港的承諾與決心。
但較少人知道訂於5月27日這天生效的特殊意義。1985年的英國解密文件透露,當年英方因要將《中英聯合聲明》交由國會通過,與及暗中考慮要在香港盡快完成出售大塊土地,以免《聲明》生效後受中英土地委員會50公頃的上限規管,故希望可以六月底先交換批准書。而中方當時卻多次主動要求早點交換批准書及到聯合國登記,令《中英聯合聲明》早日生效,最後經雙方協訂於1985年的今日進行,故此5月27日,象徵著當年中方希望及早落實《聲明》的意願。
今天,中國單方面宣佈《中英聯合聲明》已成無效之歷史文件,稱中方亦已完成履行國際義務,從而打破任意修改基本法及奪取全面管治權的緊箍咒,亦正式向世界宣示如何公然違反國際承諾。
相片為中英雙方將《聲明》向聯合國登記時所拍攝。及後,即獲行政局鍾士元恭賀英方有技巧地使中國在聯合國登記成具國際法律效力的條約,但他當年應該也想不到,《中英聯合聲明》會這樣拙劣地被背叛。
參考檔案:
1985 FCO 40 1859 Future of Hong Kong (Hong Kong Agreement Part A). The National Archives.
1985 FCO 40 1860 Future of Hong Kong (Hong Kong Agreement Part B). The National Archives.
#記著527及612
#歷史在哭
#什麼都是土地問題
#聯合聲明完了
#中港檔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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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後,即獲行政局鍾士元恭賀英方有技巧地使中國在聯合國登記成具國際法律效力的條約,但他當年應該也想不到,《中英聯合聲明》會這樣拙劣地被背叛。 參考檔案: 1985 FCO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