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引入「三級品管」概念,除了政府稽查、第三方驗證機構查核,業者也要自主管理,那麼業者要不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力呢?
台灣多數的人應該都有在工廠上班的經驗,許多工廠都會有品檢的手續,如外觀上挑出良品,淘汰掉不良品,或者是經由測試淘汰掉外觀看不出來的不良品。
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本來就是生產的一部分,例如一開始的進料管制(InComing QC)、製程品管(In-Process QC)、成品管制(Final QC),這些步驟都是品質管制的基礎步程,很遺憾的,多數的食品廠根本沒有做好這些階段,所以業者當然應該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力了,不能連一份COA(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都沒辦法出,這樣專業在哪裡???
那麼加強十倍檢驗,就可以改善食安嗎?
當然不會。
品質管制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一種目的,而真正能讓產品改善的,只有生產控管改善與製程改善。
錢是一個限制的資源,限制的資源就應該放到最有用的地方。
現在台灣的食安狀況就像是一個良率80%的整體製程,而檢驗不良品的能力只有5%,因此出廠的產品有95%,而有15%的消費者會買到瑕疵品,因此再怎麼加強檢驗,也是多找出額外15%的不良率,花再多的錢檢驗,也不會改變不良率20%的事實。
檢驗的錢花的太多,提升產業實力的部分少,只是一種多餘的消耗。
因此要真正改善食安的問題,就必須從提升管理,改善生產能力,使整體良率提升到95%,再配合後端的檢驗,找出那5%,才是對產業真正的提升。
以美國為例,美國面對食安的問題,不是提出加強檢驗這種事,而是提出的是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 ),總共有七大執行法規:
「農產品安全規則」
「人用食品預防性控制規則」
「動物食品預防性控制規則」
「外國供應商查核規則」
「運輸衛生規則」
「第三方驗證規則」
「國際食品攙偽規則」
從生產、源頭控管、加工、運輸、驗證、食品攙偽等方向都進行管理。
法規的建立預估要6年的時間,整體執行約9~10年。
全部的方向都是從提升管理,提升生產能力著手,也依照生產規模的不同,將相關企業分成微型企業(very-small business)、小型企業(small business )、一般企業(Genenal business ) 制定不同的規則與要求,協助他們達到,也編列了許多的預算輔導微型企業跟小型企業升級。
但是找錯醫生開錯藥,只是不斷消耗日益減少的資源而已,至於消基會的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只有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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