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國衛院陳慧諴 (Hwei-Hsien Chen)教授指導
#我和泊喬共同寫了一篇GHB的科普文章! #多多指教!
#神仙水 #乖乖水 #液態強暴丸
#GHB無色無味__小心防範不受害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廖泊喬醫師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 陳亮妤副主任
一、前言
Gamma-hydroxybutyrate(γ-羥基丁酸,以下稱GHB),為中樞神經抑制劑,是一種無色無味的透明液體,也有粉狀或粒狀的型態存在,易溶於水。俗稱為液態搖頭丸、液態快樂丸、迷姦藥水、神仙水、G水、X水。GHB會使人快速昏睡及暫時性喪失記憶力,被居心不良者加入飲料中,也很難察覺,是一種惡名昭彰的約會強暴藥之一,我國以第2級毒品及管制藥品列管,以避免該藥物被濫用的情形發生。
二、GHB各國管制概況
GHB於1874年第一次由俄羅斯化學家柴瑟夫合成,曾在1960年代被廣泛使用於實驗室神經傳遞物質之研究中,並約於1970年代開始被濫用。1990年代,美國濫用GHB之人數明顯增加,尤其於酒吧與俱樂部常見,然而同時也發生了許多中毒及死亡之個案。依美國藥物濫用警示網路(Drug Awareness Warning Network,DAWN)報告,1999年因使用GHB至急診就醫病人高達2,960位。在1999年時,美國聯邦緝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宣布將GHB、愷他命及FM2(Flunitrazepam,一種安眠鎮定藥物)三種被嚴重濫用的毒品,併稱為「約會強暴藥」(Date Rape Drugs)。並於2000年時,進一步將GHB列入第一級毒品管制。管制後,不論是持有、製造或販售GHB的都有刑責。惟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核准GHB(商品名為Xyrem)為有效治療猝睡症(narcolepsy,一種在非睡眠需求時段多次睡著的睡眠障礙)之藥物,為醫師可合法開立的處方藥物。另,英國亦於2003年開始,GHB被列為其第三類毒品,納入英國濫用藥物法(Misuse of Drugs Act)之中。
GHB於台灣開始濫用時間稍晚於美國及歐洲,約於2000年左右濫用情形較多。在2001年,法務部於第260期法務部公報中說明,因GHB為無色、無臭、無味之液體,經常被濫用於俱樂部內,而導致中毒與約會強暴之結果,是故將GHB列管為第二級毒品。另,GHB於台灣目前尚未拿到任何藥物使用許可證,因此並無合法處方的可能性,皆為非法使用。
依據筆者的臨床經驗,GHB常以液態盛裝於小瓶罐(約為眼藥水瓶般大)中,需要施用時再酌量倒出,以瓶蓋就口喝,或是稀釋於水或飲料中服用,也因此施用者常常描述自己一天喝幾「蓋」。台灣濫用者多半是使用工業用GBL、較少見到濫用者使用GHB,但由於GBL有怪味,直接服用,會刺激使用者的口腔、喉嚨以及胃部,因此一般都會加入果汁或其他飲料後飲用。
三、GHB之藥理機轉與作用
GHB 的英文全名是gamma-hydroxybutyrate,中文名為γ-羥基丁酸,又稱4-羥基丁酸。與GHB類似性質的化合物有GBL(γ-丁內酯,gamma-butyrolactone)和1,4-丁二醇1,4-butanediol (1,4-BD),這些藥物可能為GHB的類似物或前驅物質 。
其中1,4-丁二醇1,4-butanediol(1,4-BD)經過醇脫氫酶(Alcohol Dehydrogenase)的催化作用產生γ-羥基丁醛(γ-Hydroxybutyraldehyde),再經過醛脫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產生GHB;GBL 則在進入人體內後,經由血液中的內酯酶(lactonase) 作用代謝成為GHB,其化學結構類似物與代謝圖如圖。
GHB具有鎮靜與麻醉效果,其作用與人體內抑制性神經傳導物質GABA (gamma-aminobutyric acid) 類似,代謝路徑係經由GHB 脫氫酶(GHB dehydrogenase)的作用代謝成Succinic Semialdehyde(SSA) ,如圖一。並透過結合GABA-A(α4βδ)受體 以及GABA-B受體產生神經傳導抑制效果。除此之外,GHB本身可由人體自行產生,為中樞神經系統中重要的抑制性傳導物質,可以調節睡眠、情緒與焦慮感。
口服使用GHB的吸收快,開始作用時間為15至30分鐘,血中最高濃度為20至45分鐘,半衰期 為30分鐘至50分鐘,作用時間為1至6小時。也因此,個案通常需要在數小時內,再度使用GHB,以避免濃度下降與戒斷症狀 表現。
四、GHB的中毒與戒斷症狀
GHB常被宣稱可助性慾、增加性功能,具欣快與幻覺作用,與酒類併用時更會加強其作用。GHB的毒性相當強,大於60 mg即有過量危險,使用過量會有類似其他鎮定劑過量之表現,包含血壓低、心跳慢、呼吸慢等表現,意識狀態包含失憶、嗜睡、躁動、昏迷甚至癲癇,其他身體症狀包含噁心、嘔吐、頭痛等,嚴重時,甚至會呼吸抑制或昏迷。根據2017年Madah-Amiri D等人在挪威發表的研究,發現約有69% 的GHB使用者曾有意識昏迷的經驗。
GHB戒斷症狀與酒精戒斷症候群頗為類似。另外,GHB的戒斷症狀與停用時間相關,在停用1小時到3小時內,可能會有強烈渴求感、心搏過速、大量冒汗、躁動等症狀。停用3小時到3天內,會有交感神經異常導致生命徵象不穩定、譫妄、意識模糊、精神病症狀(如聽幻覺)等。在2008年Jeremy M. Wojtowicz等人進行文獻回顧研究後發現,GHB最常見戒斷症狀表現包含手腳顫抖(67%)、幻覺(63%)、心搏過速(63%)與失眠(58%)。一般而言, GHB的戒斷症狀比起酒精戒斷症候群,發作時程更短、症狀更為嚴重,個案譫妄表現的比例更高(12%)。
五、GHB臨床診斷與治療
由於GHB在人體內停留時間不長(半衰期約3-6小時),且絕大部份會被代謝,只有1-5% 在尿液中,因此在臨床中大部分施用者無法以尿液檢驗方式測出。同時由於人體本身就會產生,即使尿液檢驗出來,也無法斷定施用者有使用GHB情形。因此,臨床上主要是依據施用者使用非法藥物暴露史(個案的接觸場所、同伴使用)、施用容器(小瓶)、或是家屬轉述得知,同時評估個案臨床症狀表現給予適當治療。
有關於GHB過量中毒之治療,目前並無任何解毒藥物,主要是緩解症狀的支持性療法。至於成癮者的戒斷症狀治療,臨床使用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BZD) 以緩解戒斷症狀,若是產生幻覺、躁動、肌肉抖動與抽搐等症狀時,再分別針對症狀治療。在國外的案例中,也有針對戒斷症狀而使用醫療用GHB來進行漸進式減量,除此之外,2018年筆者的研究團隊發現,以治療酒精戒斷譫妄的方式,可以成功處理GHB戒斷導致的譫妄。
六、結語
GHB又稱G水、神仙水,無色無味且作用快速,臨床上常見施用者服用過量甚或戒斷症狀而發生危險的併發症,實需要對此物質使用提高警覺。呼籲民眾注意自身的安全,拒絶來路不明的藥物、飲料或食品,對於來路不明的休閒零食、即溶咖啡包、奶茶包等飲料,須提高警覺,切記「不是我的東西我不碰」,請勿隨便接受別人請的飲料,更別讓已開封的飲料離開視線,也避免出席用藥性愛派對,以免為了一時欣快而遺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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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媽揭露迷姦水原料「GBL」在台沒有管制,進口規定比照食品添加物。甚至只要吃下GBL,就可直接在體內轉化成迷姦水,問題嚴重。行政院長毛治國允諾跨部會檢討。 詳細內容請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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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毒品殘害青少年,國家竟未把關!】
新興毒品變化快速,政府若不掌握,全國青少年就陷入危機。今天的總質詢,我把行政院長、衛福部長、法務部長、經濟部長、財政部長,一起請上國會備詢台。
我提醒眾閣員,一種只要加水或吃進人體,就可輕易變成二級毒品迷姦水的物質「GBL」,我國迄未列管。世衛組織早就嚴重警告GBL的危險性,各國也多已管制,但台灣各相關行政部門,竟對它毫無警覺,令人震驚。毛院長認同我的深入調查,當場允諾檢討列管。
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ddPHYKPF_Zc
自由時報:管媽揭迷姦水GBL無法可管 毛揆允檢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6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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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管制 在 RUSH不是毒品- 看板ga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本文回覆這篇:[新聞] 「山豬」販毒集團專賣同志 警查獲新興毒品
https://www.ptt.cc/bbs/gay/M.1495114806.A.40C.html
記者、警察都缺乏相關知識,令人錯愕。主要有三點提出:(第三點最重要)
1.RUSH不是毒品
圖片來自衛服部毒品資源館網站,RUSH分級為「無」,並非毒品。
2.RUSH不是藥品,所以不是處方藥,販賣並無責任。
首先,我認為RUSH不是藥品,不需要衛福部核准才能製造販賣。既然不是藥品,也當然不
是處方藥。原因如下,藥用的亞硝酸酯,純度高、製程中不能有污染,通常是0.2毫升的
安瓶製劑。用一般工業製作芳香劑的方式製造出來的RUSH真的能用於心絞痛急救嗎?也因
此,RUSH不是為了醫療目的(緩解急性心絞痛)製造,買賣雙方都不認為RUSH能心絞痛急
救,也沒有人會拿RUSH去做任何治療,換句話說,RUSH雖然有一些成分和藥用亞硝酸酯一
樣,但因為製程、純度、包裝不同而沒有醫療功能,實際上也沒有人出於醫療目的來使用
RUSH,這類沒有醫療功能的物質,例如強力膠、甲苯、有機溶劑(例如GBL),如果要加以
管制,是毒品防治法的範圍,藥事法不管這個。
綜合以上兩點,持有、販賣RUSH都不違法。
第三點!!!!!!!最令人生氣的是
RUSH是平滑肌鬆弛劑,血管、肛門、陰道一堆平滑肌都會受影響,為何自由時報要用「括
約肌鬆弛劑」?
想要影射同志打砲都愛用RUSH(但許多人、例如我就不愛啊),
然後再黑化RUSH,講得好像很壞很淫亂(結果根本沒被列為毒品,一切合法。)
無知的偏見真的很多....自由時報加油好嗎,第一線警察法學素養足夠一點,縱使認為RU
SH屬於藥品,販售未經核准的藥是販賣偽藥,也不是販賣處方藥啊,警察法律學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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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7.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5198002.A.CD1.html
SH屬於藥品,販售未經核准的藥是販賣偽藥,也不是販賣處方藥啊,警察法律學很差。」
應該是賣假藥刑事案件,而不是賣處分藥的行政罰。
前段RUSH是否為藥品,涉及賣假藥的刑責,最終有權解釋的是法院,我個人覺得否定說較
合適。
※ 編輯: dghkrt3489 (27.247.165.69), 05/19/2017 22: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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