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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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政府決定開放含有 #萊克多巴胺 (俗稱: #瘦肉精)的 #美國豬肉 進口。此舉除了在臺灣的政壇造成長達近半年的紛擾之外,同時進一步也引發了各種憲法與法律層面的爭議輿論辯。而這些可能發展出的憲法或法律層面爭議之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於數年前即通過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的自治條例,規定於該市所販售豬肉之瘦肉精檢出量應為零。然而,在該政策於立法院正式通過確定後,產生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政策衝突,進而引發聲請釋憲的問題。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針對此憲法層次的爭議,邀請吳信華老師為讀者詳細剖析。
另外本期「法學論述」欄目,第一篇是由林鈺雄老師就2020年9月公告「科技偵査法草案」中,就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問題,如GPS追蹤器、無人機、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以及搜索雲端硬碟及物聯網裝置或伺服器之授權依據,接著分析侵入資訊科技系統等,逐一說明之。看來法律人在現行科技突飛猛進、日新月異的時代,必須得跟上時代潮流,才能在不論是實體法或是訴訟法的學習上,都能完整與深入。另一篇則是由邵慶平老師,就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主管機關近期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符合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同時也是一篇逸脫傳統法學,與時俱進的法學評論,值得讀者細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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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定位追蹤的刑事法問題 在 張善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Yahoo論壇/張善政】科技偵查法上路時機?要等人民對政府信任達八成時
法務部最近預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要以科技手段偵辦新型態的犯罪。我可以理解第一線辦案人員面對犯罪科技化的困難,覺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偵防遠遠趕不上犯罪手法的進步。但這個法案也引發外界擔憂,偵查手段恐會侵害人權、隱私。
以前,都只是透過電話、手機犯罪,檢調只要監聽電話就可以偵辦犯罪。但後來出現了通訊軟體,傳送的語音就不再是單純語音,而是先在發話端改造成一串數據,被打成封包後透過網路傳送到收話端,再重組訊息讓原音重現。但這也造成第一線檢調查案很大的困難,不但無法直接聽到語音的內容,封包的數量也很大,總不可能每一個封包都打開來檢查。
後來技術又更進步了,許多通訊軟體不但打包還加密,到了接收方再進行解密。如此一來,就算檢調攔截到封包,但因為有加密,就算打開了也只是一連串的亂碼,看都看不懂。所以說現代犯罪科技手段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我當年在行政院擔任科技政委的時候,就知道第一線面對這樣的困難,所以曾經特別以科技預算編列兩筆經費,協助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設立科技犯罪實驗室,設法針對科技犯罪的新型態研發出有效的解決方式。這是想從技術方面加強能量,並不是像現在這樣從立法面切入。
當然當年這個科技犯罪實驗室還是必須透過合法程序取得可以破解的東西,就像是監聽也一定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准了才可以去做。尤其前總統馬英九對非法監聽非常排斥,因此在馬總統任內應該少有非法監聽案例。
法務部這次推出的科技偵查法中,有幾個條文有侵犯隱私的疑慮。首先,科技偵查法允許檢調可以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行蹤,包括手機的GPS定位,且若追蹤時間在2個月以內都不用事先向法院申請許可,2個月以上才要向法院申請。
檢調若要規避2個月的限制其實很簡單,只要在快到2個月時就先暫停追蹤一天,之後再繼續追蹤,是否都不必申請法院授權呢?從保障人權隱私來說,就算只有追蹤一天,也應該要跟法院申請。
其次,就是檢調單位可以監視犯罪嫌疑人的「私密空間」,而且未達一個月也無須事先向法院申請授權。最後,就是檢調可以在取得法院授權後,在犯罪嫌疑人的電腦、手機裝後門程式。
所謂的後門程式,就是會在發話端擷取還沒有被加密的訊息,或是在接收方解密完訊息後,由後門程序擷取;但技術上要如何將這些程式植入犯罪嫌疑人的手機或電腦?我想植入的作法一定令人不太舒服,無法想像。
更誇張的是,科技偵查法的公告期只有5天。蔡總統上任後,為了展現對民意的重視,把法案公告期拉長到60天,但這次的公告期卻遠低於此,非常不合適。法務部真的不應該在公告期上動手腳,應該面對現實,針對外界的疑慮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就會讓人感到好像是要「偷渡」這個法案。
科技偵查法有幾個根本的問題。例如,要怎麼界定犯罪嫌疑人?如果A被檢調盯上,懷疑他可能涉嫌犯罪,但A會跟B定期見面,那B是否也可以成為檢調調查的對象呢?法條中似乎沒有界定清楚。
再者,檢調透過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行蹤或在手機植入後門程序取得資料後,要怎麼保證這些資料絕對不會外洩?畢竟現在有很多駭客都很厲害,若是不小心流出個人的一些親密畫面,一旦在網路傳開,對個人的傷害無法衡量,絕對不是訂定罰則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科技偵查法最被質疑的就是侵犯隱私。犯罪嫌疑人在私密空間所做的事都可以被監看,若被監看到夫妻的親密行為或是在家穿的比較清涼等,豈不是天下大亂。
以上三點質疑法務部當然應該要向外界釋疑,不過,儘管這些顧慮可以被解決,大家就真的放心讓科技偵查法上路了嗎?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人民對於政府、司法的信賴程度,在這幾年倒退的很嚴重。民進黨執政後一黨獨大,行政權也獨大,立法院變成行政單位的立法局,無法發揮監督功能。連本應該獨立的司法單位都受政治影響,做出許多不合法理的解釋與判決。雖然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偵查犯罪很辛苦,但檢調高層難保不會因為求取仕途,做出許多「體察上意」的配合行為。這樣如何讓人放心支持科技偵察法?
台灣政治長期處於藍綠惡鬥的氛圍,民進黨執政後,對於媒體、網路的控制和操作更甚以往,無論是對於2022年縣市長或2024年總統大選,民進黨都已經開始抹黑、打壓可能的人選。這也令人擔憂,若科技偵查法真的上路,到了選舉年時,是否可能淪為民進黨打壓對手的政治工具。
總結來說,科技偵查法若真的要通過,這部法本身要尊重人權、隱私權,很多灰色地帶要界定清楚。更重要的是,還要再加上一個前提: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程度要達到七、八成以上。
只是,要提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讓台灣走出藍綠惡鬥,並非一天兩天可以成就的事。科技偵查法現在真的不是上路的時機。期勉未來無論哪一政黨執政,可以考慮建立人民對政府信賴度的指標,逐漸改善人民對政府不信任的問題,之後再來討論是否要推動科技偵查法,才是比較好的作法。現在如果硬推,那就與專制共黨國家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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