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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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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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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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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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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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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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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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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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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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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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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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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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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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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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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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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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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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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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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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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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in general用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我國政府宣布將在立陶宛設立台灣代表處(The Taiwanese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Lithuania),但藍營立委說這個英文名稱恐有降格的問題。這是真的嗎?
今天, #國際限時批 專欄,就讓時代力量國際中心主任護台胖犬 劉仕傑來告訴大家,如何解讀台灣在全球的駐外館處名稱。
👉邦交國
台灣目前在全世界共有15個邦交國,包括中美洲4國(貝里斯、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加勒比海島國4國(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太平洋島國4國(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吐瓦魯)、南美洲1國(巴拉圭)、非洲1國(斯威士蘭)及歐洲1國(梵蒂岡)。
在上述邦交國內,我們會在當地的首都設立大使館(Embassy)。少數的邦交國,除了首都的大使館之外,為了因應商務或教育等業務的需求,我們還會在「首都以外的城市」設立總領事館(Consulate General)或領事館(Consulate)。
例如,台灣在宏都拉斯首都設立大使館之外,另外在宏國有駐汕埠總領事館。而台灣在巴拉圭首都設立大使館,另外在巴國東方市設立總領事館。
小結一下,在邦交國設立的駐外館處,會有兩種名稱:大使館(首都)、總領事館(非首都)。
👉非邦交國
因為台灣的外交情勢特殊,我們在全世界大多數的駐外館處,都屬於非邦交國,名稱則因各國情勢而有不同。
如果以中文名稱來說,台灣的駐外館處基本上分成兩種,在首都會稱為「代表處」,在首都以外的城市會稱為「辦事處」。
大家很常聽到的「駐美代表處」、「駐日代表處」、「駐大阪辦事處」或「駐紐約辦事處」,就是這個範疇。
但外交實務上,館處名稱基本上還是以英文為主。
以這次在立陶宛🇱🇹設處來說,我們的名稱是The Taiwanese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Lithuania,中文翻譯為「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
許多媒體說,這是我們第二個在非邦交國設立以「台灣」為名的代表處,也是第一個在中國邦交國設立以「台灣」為名的代表處。
這個說法並不準確。
在非邦交國設立以「台灣」為名的第一個代表處,指的是索馬利蘭。我們在索國的館處全稱是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Somaliland。在索國的名稱,我們用的是Taiwan,跟在立陶宛用的The Taiwanese不同。
當然,以中文來說,我國在索馬利蘭及立陶宛的館處,都稱作「台灣代表處」,英文縮寫也都是TRO,但T卻有不同的用法。
把立陶宛跟索馬利蘭相較,當然很不公平。
索馬利蘭在全世界沒有任何邦交國,這意思是索國跟中國也無邦交關係。台灣跟索國目前是相互設處,也未建交。我們在索國的名稱要寫上Taiwan,當然較無顧慮。
立陶宛則不一樣。中國跟立陶宛是邦交國關係,更別說中國的一帶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政策近年來在中東歐地區意圖掠地攻城,試圖透過各種基礎建設投資拿下戰略灘頭堡。今天台灣在立國設處,當然會面臨許多來自中共的外交壓力。
也許大家會好奇,那我們在歐洲其他中國邦交國的館處,是怎麼稱呼呢?
基本上,歐洲各國的館處名稱還是會有不同之處。例如,台灣於英國、波蘭、斯洛伐克、歐盟及愛爾蘭等國的代表處,英文縮寫都是TRO,但這個T是Taipei,也就是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同樣都是TRO,在索馬利蘭是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在立陶宛是The Taiwanese Representative Office,在英國或愛爾蘭等國是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一T各表。
如果以主權意涵來看,我自己會這樣排:Taiwan > (The) Taiwanese > Taipei。
也就是說,在立陶宛雖然我們不能用Taiwan,但比起英國或歐盟等其他國家用Taipei,事實上還是比較好的。藍營立委說這樣會降格?嗯,沒關係,也許有些人認為「九二共識」沒有降格😅
我國駐立陶宛代表處用了The Taiwanese,而不是Taiwan,想當然爾是為了降低來自中共的壓力,同時也是給立國政府一個斡旋的彈性空間,因為Taiwanese一詞本身有「台灣的」、「台灣人的」或甚至「台語」意思,用形容詞而非名詞,也讓立國政府在遵守所謂「一中政策」的同時,有一個解釋說法。
另外也跟大家補充一下,2018年6月27日,波蘭在台灣的駐外機構宣布更名,原本叫Warsaw Trade Office(華沙貿易辦事處),更名為Polish Office in Taipei (波蘭臺北辦事處)。
從Warsaw(首都城市名)變成Polish(國名,形容詞),當時的這個更名案外界咸認是一大突破,也代表台灣與波蘭的雙邊關係持續增進。
這樣解釋,大家清楚了嗎?
#立陶宛🇱🇹
#外交藏在細節裡
in general用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藥事知多D】煤焦油真的可以入藥嗎?
如題,請問煤焦油(Coal Tar)可不可以入藥?
換言之,這個問題的真正意思是……
請問煤焦油是不是一種藥?
各位聰明的看倌一定會知道答案當然是「是」,不然這篇文章怎能繼續寫下去?
不過話說回來,煤焦油到底有什麼藥用價值呢?
唔……開始討論前,介紹一下煤焦油:
煤焦油,顧名思義,既是煤,又是油,裡面蘊含豐富的烴(Hydrocarbon),主要源自煙煤(Bituminous Coal)並透過蒸餾法(Distillation)提煉而成的。
這就是說,煤焦油可以說是煤的副產品。
在一般人眼裡,不論是煤還是烴,第一個用途當然是燃料,不是嗎?
至於第二個用途應該是物料,例如瀝青路面封層(Sealcoat)保養路面(這真的是名副其實的「修橋補路無屍骸」),真的很難想像這種黑黝黝、油膩膩的東西竟然可以入藥。
實際上,要是外用,塗抹煤焦油其實可以用來紓緩一些皮膚炎症,例如異位性濕疹(Atopic Dermatitis)、銀屑病(Psoriasis)(俗稱「牛皮癬」),甚至頭皮屑(Dandruff)。
說在前面,除了煤焦油外,其實還有兩種焦油同樣擁有這種藥用價值,分別是頁岩焦油(Shale Tar)、木焦油(Wood Tar)。
相較而言,人們開始發現煤焦油的效果較佳,於是逐漸淘汰頁岩焦油、木焦油。
不過「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趙翼《論詩》)」近年一種新焦油開始正在崛起,就是松焦油(Pine Tar)。
好吧!好吧!扯遠了!現在說回煤焦油:
雖然暫時還是不太清楚煤焦油的作用原理,一般相信煤焦油看來能夠刺激短暫性的表皮增生(Epidermal Hyperplasia),然後在UVB這種紫外線的照射下,便可能會抑制DNA的複製,從而抑制表皮細胞的過度增殖,從而減少皮屑的產生[1],同時可能會紓緩痕癢、發炎的症狀。[2]
在用法上,一般建議睡前使用,塗抹患處,翌日早上清洗乾淨患處,目的在給予煤焦油足夠時間發揮藥效。
在副作用上,第一個,不用問,煤焦油是煤,煤是黑色的,煤焦油同樣是黑色的,塗抹這種黑黝黝的煤焦油在肌膚上,當然可能會染黑皮膚,影響外觀,還可能會在衣物上沾染著色,弄污衣物、枕頭、床單。
第二個,不用問,煤焦油是油,塗抹這種油膩膩的煤焦油在肌膚上,黏黏膩膩,固然未必舒服,更加可能會阻塞毛孔,從而誘發毛囊炎。
還有煤焦油擁有一種較濃烈的氣味,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接受得到的,使用的時候,同樣未必舒服,還可能會對皮膚產生刺激,誘發皮膚敏感。所以一般不建議塗抹在滲血流膿的傷口上,減少刺痛感。[3]
(如欲了解更多用藥資訊,歡迎看看「小小藥罐子」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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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https://www.instagram.com/pegashadraymak/
YT➡️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QOMojMd6q7XnESMWwldP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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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藥事知多D、用藥知多D、藥房事件簿、家居用藥攻略(各大書店有售)
Reference:
1. Thami GP, Sarkar R. Coal tar: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Clin Exp Dermatol. 2002;27:99-103.
2. Leung DYM, Eichenfield LF, Boguniewicz M. Atopic dermatitis (atopic eczema). In: Freedberg IM, Eisen AZ, et al, eds. Fitzpatrick's Dermatology in General Medicine, 6th ed. New York, McGraw-Hill, 2003:1180-1194.
3. Raimer SS. Managing pediatric atopic dermatitis. Clin Pediatr. 2000;3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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