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14 ~ 08/16]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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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再放寬夾娃娃機營業規範不須專人管理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0A985CCD2EC13BBE
近期疫情穩定,高雄市經發局今(14)宣布自即日起夾娃娃機營業規範再放寬,依中央規定訂定營業時間,並取消營運場所設置專人管理制度,但需設置監視器及廣播系統,與放置管理人聯絡資訊,若有需要店家應立即派人前往處理防疫問題。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表示,中央7月27日降至二級警戒,經發局即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相關措施。考量疫情變化快速,且相關管理消毒作業必須審慎處理,市府遵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放寬夾娃娃機營業場所管理規範,並依消費習慣延長夾娃娃機店營運時間至午夜12時,請業者務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高雄市經發局說明,在兼顧防疫與業者生計下,夾娃娃機店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到晚上12時,也請業者配合落實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以每人2.25平方公尺設容留人數上限,入口量體溫、噴酒精或乾洗手液,同時機台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操作前手部清潔,每小時也要派人定期巡邏及清消,並作成紀錄,場內也應設監視器及廣播系統及管理人資訊,若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立即前往現場處理。市府也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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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有條件開放做臉、密室逃脫兒童遊戲場仍暫停開放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F3B7C9D3F3F3A108
高雄市經發局今(16)日宣佈有條件開放美容美體業做臉服務及互動式體驗。依據中央指引,臉部美容服務人員要全程戴口罩,並透過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而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設備也應該使用前後都要清潔消毒。另外,考量兒童遊戲場小朋友容易聚在一起,設施也不容易清消,市府內部討論後仍維持暫不開放。
高市經發局表示,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用最謹慎的態度討論相關管理措施。依據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美容美體店家復業前工作人員都要快篩,未施打疫苗滿14天者也要每7天快篩一次,並張貼告示在店家前。
高市經發局強調,完善的防疫措施,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都有保障,兼顧防疫與經濟,請業者務必依規範營業。工作人員快篩、採預約制、透過阻隔飛沫之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操作時除全程佩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與消毒、保持通風或不完全密閉空間、維持清潔消毒等措施。
高市經發局說明,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除了遵守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容留人數上限外,設備使用前後都要確實清潔消毒。兒童遊戲場部分則暫不開放,也會依疫情狀況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同時,市府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業者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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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買賣電子煙違法又傷身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69-1.html
電子煙在我國不是合法的產品,若查獲電子煙內含毒品成分,更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則依藥事法辦理,皆有刑責,我國目前尚未核准任何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若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辦。至今(110)年7月全國已有9個縣市制定施行規範電子煙之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販賣及使用皆會受罰,亦有縣市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電子煙,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勿賣更勿買電子煙,切莫以身試法!
電子煙對健康就是有害
電子煙廠商常以「減害」、「可幫助戒菸」等資訊來誤導民眾,進而使民眾接觸電子煙等相關產品,但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抽驗電子煙油,近八成含有尼古丁,讓想要戒菸而使用電子煙的人反而更依賴尼古丁!另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1],有證據清楚地指出,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毒性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並可能影響胎兒的發育。世界衛生組織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不論菸草製品還是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不要買!避免掉入違法的陷阱中
一名家長曾致電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未滿18歲的孩子於網路上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出這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年紀輕輕後續卻要面臨刑責,近來也有媒體報導民眾在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驗後發現含尼古丁,被依違反藥事法送辦。另根據國民健康署電子煙網路監測發現,賣家利用便宜出清電子煙當賣點,誘騙民眾於網路購買電子煙,但民眾匯款後賣家就突然人間蒸發毫無音訊,是另類的詐騙手法。
不要賣!損人又不利己
曾有民眾來信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販售含尼古丁之電子煙違反藥事法,被收押禁見,並面臨上百萬的交保金、罰金及繳回非法所得,連自己的車子也被法拍,而後悔不已。目前政府在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對電子煙之類菸品予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在修法完成之前,各地方政府以訂定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來執行轄區內電子煙管理,國民健康署同時監測電子煙在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情形,並定期送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處。
正值暑假期間,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家長多關心孩子上網的情形,並多留心孩子零用錢花費的去向,並可利用國民健康署官網電子煙防制專區中了解有關電子煙危害相關資訊,增加親子間的對話,避免讓孩子透過網路或受同儕影響購買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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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打通血路!破解癌細胞詭計!導正腫瘤微環境增強癌症免疫療法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11-1.html
癌症已連續39年蟬聯國人10大死因之首,持續對國人生命健康構成莫大威脅,但近年因免疫療法的出現,讓癌症治療出現一道曙光。然而,癌細胞誘發周邊環境產生慢性發炎反應、雜亂增生的血管與極化的巨噬細胞抑制了免疫反應,讓癌細胞逃避免疫細胞監控,使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實體腫瘤的有效反應率只有20~30%,因此調控腫瘤微環境就是成功治療的關鍵。
國衛院癌症研究所李岳倫研究員之研究團隊發現,粒線體內多功能蛋白Lon,可透過調控「活性氧」濃度,在癌細胞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誘導癌組織與周邊的巨噬細胞分泌抑制型細胞激素,抑制T細胞免疫反應,以及促進腫瘤血管新生,從而使癌細胞逃脫免疫細胞的攻擊。本研究已於109年12月發表於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ocietyforImmunotherapyofCancer,SITC)官方期刊《JournalforImmunoTherapyofCancer》。而團隊繼續以「血管正常化」的思維研發VEGF121-VEGF165融合蛋白藥物,藉由抑制細胞內外的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EGF訊息傳導、抑制腫瘤血管增生,促使腫瘤內原本絮亂無章的血管變為較正常,同時增加腫瘤微環境中殺手T細胞與自然殺手(NK)細胞的進入。VEGF融合蛋白藥物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nti-PD-L1的合併治療可在動物實驗中更加有效抑制腫瘤生長,同時克服癌思停標靶藥物抗藥性。團隊以「新穎融合蛋白促血管正常化以克服抗藥性及增強癌症免疫療法」技術獲頒「2020第17屆國家新創獎─學研新創組」獎項。
研究團隊證實在腫瘤微環境中,癌細胞會演化出逃避免疫細胞監控的能力。癌細胞可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p38-NF-κB,並促進腫瘤血管新生,且竟可以同時利用外泌體分泌系統與粒線體DNA釋放,將干擾素訊息傳導路徑據為己用,進而逃避免疫系統的監控!從而誘導巨噬細胞極化,抑制T細胞活性,成為適合癌細胞生長或轉移的免疫抑制環境。透過動物實驗,證實VEGF融合蛋白抑制腫瘤過度血管新生、抑制癌細胞缺氧代償作用(HIF-1α路徑)、減少巨噬細胞極化成促腫瘤生長的M2巨噬細胞、並減少分泌VEGF-A、IL-6、TGF-β,改善免疫抑制的腫瘤微環境,並增加腫瘤微環境中免疫細胞的進入、讓anti-PD-L1的合併免疫治療效果更加顯著。
本研究相關的重要創新概念與技術,已獲得美國(USpatentNo.10,851,142B2)、日本、及歐盟的專利保護。VEGF融合蛋白藥物目前已完成動物有效試驗,之後將繼續完成進入臨床試驗前之動物安全性測試,期待未來將開發為癌症新藥,提供癌症患者一個搭配免疫療法的治療選擇,成為新穎的癌症組合治療。
研究論文全文:https://jitc.bmj.com/content/8/2/e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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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4] 衛生福利部 【防疫進行式COVID-19疫苗大解惑】第八篇
https://www.facebook.com/TWCDC/posts/10159276316843407
●COVID-19疫苗的成分,會造成我過敏嗎?
●目前使用中的COVID-19疫苗中有兩種製造原理
○一種為腺病毒載體疫苗(如AZ疫苗)
○一種為mRNA疫苗(如莫德納疫苗)
●讓小編告訴你這些疫苗的成分
●施打前有疑慮可詳讀疫苗成分說明與諮詢醫師,注意是否有會引起自己過敏的成分喔!
#COVID19疫苗 #施打前詳讀疫苗仿單 #對雞蛋過敏者可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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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翻拍對話紀錄行不行?
小劉和小香兩人是一對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生活滿是甜蜜,兩人在生活中一起刷牙洗臉、睡覺吃飯,就連手機也不加密,雙方可以使用對方手機漸漸成為了雙方的習慣,但小香基於信任鮮少去翻閱小劉的手機。
然而某次小劉洗澡時,小劉手機突然有個陌生女子傳來一封LINE訊息:「你老婆睡了嗎?明天老地方見?」。
小香看著老公手機傳來的莫名訊息,雙手不自主顫抖著並默默地點開後,她...發現老公外遇了!
新婚的粉紅泡泡,霎那間只剩泡影,小香心頭涼了,拿起自己的手機便把小劉跟小三的對話紀錄翻拍了下來,離開這令她傷心的所在,並向小劉提起侵害配偶權及離婚訴訟,小劉在得知自己對話紀錄被翻拍提告後,也向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
【小香這樣的蒐證在民事離婚官司上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現在的通訊科技發達,諸如像LINE、IG等APP問世後,通話、留訊息不再像以往一樣,大家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幾乎是想怎麼傳就怎麼傳,還能傳送貼圖、照片,但方便的科技背後也代表著,偷情的對話紀錄相對容易留下證據。
也因此在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成為訴訟上的常態,但在司法實務上,對方經常會以證據的蒐集方式侵害隱私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這樣的主張,我國實務多認為可以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畢竟外遇多數都是趁配偶不注意時偷偷來,面對這樣隱密性較高的證據,本身蒐證上就相當困難,法院自然也清楚證據搜集是有難度的,加上民事訴訟原告之地位並不如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調查的優勢地位,所以民事法院多認為,這樣的證據原則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或非對隱私權有過度侵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小香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裁判離婚訴訟中,實務或有見解認為小香所提供的對話紀錄有確實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代表私人取證的行為一定合於刑事法規,依據本次案例,小劉提出告訴的理由主張應該是小香違反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規定
什麼是「無故」?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言。
蛤!這麼抽象哦,所以最高法院有提出輔助的說明:(告狀俠簡化版)
1.理由是否正當,要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本案客觀事實來判斷。
2.就算你是出於維護自己法律上權利的原因,還是要衡量侵害手段(小香翻拍LINE對話)與法益保障間(小香的配偶權法益VS小劉的隱私權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什麼是非公開?
這個判斷內容就是法律學說和實務見解紛呈的深水區了,簡要的說,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實務有見解認為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嗯,這也很抽象,來舉個簡單例子好了:
如果告狀俠和告狀嫂在野外露營營地擺桌進行燭光晚餐,貓助理跑來錄影,這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嗎?
不是哦,告狀俠和告狀嫂在公眾出入的營地用餐,擺明自認男帥女美,不怕人看,會被認為主觀上没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告狀俠和告狀嫂也没有設置任何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這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了。
所以,本案小香的辯護律師的可以主張:
從本案的案事實而言,而小香和小劉本身對於使用手機這件事情,有著默認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手機習慣的客觀事實存在,小劉主觀上已經難認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小劉本身對於手機亦無加密,客觀上已没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來確保其言論、談話的隱密性,不具備客觀上隱密措施,則小劉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對於小香而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已非無疑;再者,小香的蒐證動作也僅止於翻拍對話內容,自法益保障權衡的觀點而言,對於小劉的隱私權侵害著實已經採取最小損害的手段,且小香翻拍的行為是為了蒐證維護自身之配偶權應該有其必要性,手段亦屬適當,綜合上述情況,小香應不成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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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國之旅](葉佩雯)
妳對生活有一點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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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三十二歲的女人,做著一份穩定、偶爾加班、沒什麼長進,只能等待主管退休和同事比氣長的內務性質工作,待在一個扛不起公司財源命脈、但也感覺那些外勤開發人員都是自負的媽寶的部門。平靜地度過、或者也可以說是豪奢地浪費著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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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平凡、空虛又渺小的時候,妳會打開IG,看看追蹤的網美的動態,其中有幾個是空姐,妳好羨慕她們光是工作就可以去到那麼多妳想去的漂亮的地方。而妳的工作在這裡,四四方方一格灰色天地,最遠不過是茶水間或公司門口收快遞。雖然也有空姐朋友向妳反駁調整時差的痛苦,但誰有辦法去深究同理別人工作的辛勞。人能想到的,永遠只有自己,妳只願看照片的美好而不願計較背後的心酸。反正大家都是這樣,生活是用來比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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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握著手機,隨著手指翻飛觸碰,好像妳也進入了螢幕裡的繽紛多彩,乘著熱氣球和說著陌生語言深目高鼻的異族人交朋友、喝一杯沒感覺酒精卻能即刻把妳撂倒在夢裡的甜酸調酒、在能眺望山海的飯店陽台做日光浴(但妳其實非常討厭曬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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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一個媽寶外勤丟了一疊文件在妳桌上,妳抬頭就從別人的世界裡回來了,適才的陶醉竟反常地讓妳有些自我厭惡起來。妳知道那名之為「分享」的其實不是分享,真正的分享該是溫暖的、友善的、希望我所擁有的你也可以有;可裡頭的人盡是把誇飾的喧囂暴虐地傾倒在他人的寂寞身上。其實妳不要看就好了,可是竟也戒不掉,還是任由寂寥坦露著胸口去接收那不屬於自己的快樂。妳在無所適從的生活空隙裡,像吃食塑化劑一般消化著別人的故事,暫且死不了,長期下來終究有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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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晚上要去嗎?」工作視窗跳出同事佳育的訊息,妳知道她說的是業務部的迎新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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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部門的人資流動率小,裡頭的人也大多是像妳一樣,保守沒有開創特質,能長久地堅持在同一循環裡的人;業務部和妳的部門相反,流動率高,職員也多有種厚臉皮的性格,說好聽是不拘小節,其實就是沒有節操,酒量大都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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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部三五個月就有迎新餐會,妳的部門兩年都不見得會有一場,而妳的部門和業務部又有很密切地業務往來,所以他們總會邀妳的部門一起出席。更精確地說,是邀妳、佳育,還有幾個稍具姿色的女同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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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妳沒反應,視窗又跳出:「聽說這次新來的小鮮肉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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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已經訂婚了,和五專時代就交往的十年男友。或許是因為在一起太久,素日裡兩人幾乎沒什麼聯絡互動,互道晚安就算是交流了。出國旅遊或假日踏青,佳育時常都是約妳一起,甚至在妳有男友的時候,也願意做個電燈泡而不覺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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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性就是,我一次只能跟一邊的人好,國中的時候就是國中同學、五專的時候就是五專同學,現在就是跟你們。我知道我結婚以後可能就只會待在家帶小孩,也不太會出來了,所以現在當然要好好享受屬於我自己的人生啊!」佳育曾經如此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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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的眼光特殊,她說帥的絕對不用期待。妳知道這只是她想拐個彎令妳陪她參加餐會的說法而已。妳跟她雖好,中午一起吃便當、晚上一起開電腦追劇、放假一起出去、買網拍用同一個帳號累積購物回饋金,可是她有一種不喜歡表達自己真實渴望的倔強性格,都說沒關係我尊重妳,卻又要別人能夠自己看出她的真正目的,還不可以戳破她,要說是自己也想要才可以,不然就擺個臉色悶悶說我沒有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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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太了解她了,所以打諢回道:「是喔,那這次好像很值得去。不過小鮮肉可以接受大五歲以上的姐姐嗎?(哭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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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現在流行姐弟戀啦!」佳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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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裡,妳們照例搭業務部小陳的車一起進出餐會。每次有局都是這樣,小陳是和妳同梯進公司的業務部同仁,也是唯一一個從那時留到現在還沒有陣亡的業務。比起其他業務,妳跟他總是多了一分革命情誼般的熟稔,更別說他還暗戀過妳。雖然他目前也有個穩交中的公司工讀生小女友,但妳總能感覺得出來,他對妳還是若有似無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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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算是沾著妳的光也漸漸和小陳熟識,知道他對妳一層沒說破的感情,也時常佔個便宜利用起來,請有車的小陳幫忙東幫忙西,當然前提都是要有妳一起,才不顯得尷尬。因著如此,有一陣子,你們三人也算是發展出了一段堅實友誼,直到小陳交女友了這鐵三角狀態才默默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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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一個新來的弟弟以前是憲兵。我今天看,漢操真的滿好,就是黑了一點。」小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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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以前什麼兵?」後座的佳育探出頭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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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僵直性脊椎炎啦,免役。」小陳邊說邊轉頭覷了佳育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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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那你怎麼站得起來!」佳育揶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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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不要我給你我女友line妳問她我站不站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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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右座看著他倆打鬧,感到一種暫時的安心,一種這個世界不是只有妳一個人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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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雖然也有令妳不喜的地方,但她實在是一個很好約的人,完全不像妳其他交了男友、組了家庭就神隱的朋友,總能適時填滿妳這幾年單身生活的縫隙;小陳雖然交了女友,可是他的存在還像一名捕手,可以牢牢接住在感情生活中似是無依無靠的自己,妳能從他身上獲得一種超越友情的假性男女之情,那能讓妳還有一點身為女性的被疼愛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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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妳在網路上看了很多談兩性的、談女性自覺的勵志文章,都說女人要愛自己,可是妳總疑惑,為何男人就沒有這種命題?是男人天生就會愛自己,還是男人天生就是要愛女人?或許是妳比較保守,妳還是只能陷在「女人是需要被愛」的迴圈裡,默默祈禱在妳找到歸宿之前,這兩個人不要比妳早結婚,從此帶著人的祝福及妳的孤獨消失在妳的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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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在你們的喧鬧中很快就到了,長安東路上的熱炒店。小陳放妳們先在店門前下,自己去停車。妳們最早到,和店員確認訂位拿了位子,很自然地開始替眾人佈置餐桌,拿碗筷、點菜,唯獨將點酒的工作留給業務部的男士們,他們總要藉著點酒之便虧一虧穿得緊短的酒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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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逐漸聚攏到齊後,由業務部經理主導開場,眾人先乾一杯,再介紹新來的三個業務,兩男一女,菜鳥們又分別自我介紹再向大家敬酒。妳一眼就看出哪個是當過憲兵漢操好的,但實在看不出哪個是佳育口中帥的那個,只能輕易分別兩人一個斯文秀氣、一個精實黝黑。業務妹妹及肩短髮、空氣瀏海、眉毛畫得平粗、臥蟬打得太亮,還看得出是五官沒舒展開的小女孩模樣。這一行業務部門陽盛陰衰,妳推測她要不是很快就被某個業務哥哥吃掉,因為男女關係羞憤辭職,就是熬不過工作前期抓不到客戶應對技巧,業績掛蛋沒錢不幹。畢竟年輕愛打扮的女孩子總招人喜愛,以為業務就是靠臉蛋行騙天下。初入職場除非頗有毅力,不然總想著領到薪水要如何花用玩樂,不會多去考慮所謂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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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部門不成文規定,最小的菜鳥腳邊要放著一罐酒,誰的酒杯空了菜鳥要有警惕隨時滿上,若被發現有酒杯空超過三秒,男的自罰三杯、女的自罰一杯。這種情況往往到最後就是前輩們瘋狂乾杯然後藏酒杯,菜鳥腳邊的酒已不是為了斟酒,而是為了愉悅眾人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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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那個很快就不行了,領帶被搞笑綁在頭上,趴在桌上半邊臉被畫滿了圖樣;業務妹妹畢竟是女生,眾人手下留情所以只是嗲著聲咯咯笑;憲兵那個眼明手快,看著木訥卻實在很會敬酒、陪酒,來到中場還難得地保持一絲走路不跌倒的意志,妳還記得八年前小陳在迎新餐會上是被拖著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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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勤來的都只是插花,沒有多少人會真的喝醉,何況妳也不喜歡喝酒,內勤又不像業務上班不用打卡,所以若是隔天不是假日內勤通常會先離席退場。走前妳去廁所,偌大的餐廳只有兩間可以用,還不分男女。妳在尿氣沖天的洗手台前排隊等候,前頭沒人,只需等某一間有人出來就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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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進去,又有人來,排在妳後頭,妳稍轉身看,是憲兵那個。妳記得他叫阿暉,日部的暉,因為他爸爸說男生就要有太陽的樣子。前面吃了一頓晚餐的時間看著他都覺得沒什麼,突如其來站在妳身後,前領鬆開,袖口挽起,兩頰在黑黑的臉上透著紅紅的樣子,單眼皮,眉尾有一點凌亂,掛著電子錶的左腕向後撥著頭髮,妳發覺他身上透著一種好看的男子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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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廁所門開,裡頭的醉漢搖晃出來,還直勾勾睨了妳一眼,也不保持生物距離地就箭步跨至妳身旁的洗手台,妳本能倒退,踉蹌撞到阿暉身上,他一手扶住妳、一手護在妳身前隔開妳與醉漢,你們就以這個姿勢看著醉漢用力吐了一口痰,待醉漢走後才醒覺過來。他拍拍妳的上臂說快進去吧,妳才低頭道謝側身彎進廁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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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下內褲,保持半蹲姿勢不敢觸碰馬桶內蓋,妳蹲了幾秒發覺尿不出來,不知道是緊張還是什麼的,尿只滴了一點點。擦拭下身穿回褲子,妳順手還是壓了沖水鍵。妳用非慣用的左手碰了碰臉頰,好燙,分不清是因為酒還是剛才的踉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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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開門出去,他也正好出來,你們對彼此點了下頭然後上前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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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才進公司沒多久吧?」他突然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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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故意瞋目回說:「不要鬧了調戲學姐再罰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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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問:「我今年二六那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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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假裝低頭失落,肅穆道:「那是我六年前的年紀。」關上水龍頭,妳先他一步走出廁所,他亦步跟上,低頭在妳耳側道:「沒關係啊,看起來不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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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斜眼乜視,他淺淺微笑,頰邊掛著淡淡的小梨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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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桌邊,業務經理起鬨鬧說你們兩個怎麼去那麼久,他馬上誇大說了剛剛醉漢的故事,說他如何施展武功保護學姐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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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突然拿著一支手機指著他,有些不悅道:「你剛剛手機一直響耶,女朋友喔?」他兩手合十慎重接過,嘴上邊說學長不好意思,卻直接忽略關於女友的提問,而妳注意到了,發覺或許整場只有妳會在意他有沒有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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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突然一秒都不想多待了,忽地拎起包包,拎起還坐在位子上跟著笑的佳育,就向眾人宣布道:「我們先走囉。」接著走向路邊臨停著的一輛計程車。他竟又不知從哪竄出,飛快用手機拍下車牌號碼,然後替妳們開了車門,待妳們上車後向妳煞有其事地說:「到家打給我。」才吩咐司機開車小心,關上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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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很上道耶。」佳育拉著妳的小臂激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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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點頭輕允,卻是不敢再想著那個如太陽一樣的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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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整個業務部只有他一人準時八點半進公司,雖是不用打卡,也沒有學長帶著做事,只是靜靜坐在座位上研讀業務手冊一類的物件。妳會知道是因為妳拿保溫瓶裝水時特意繞到他們那裡看了一下,不為什麼,就是想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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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日子如常,新人沒什麼業務,基本上不會到妳這裡來。除了很偶爾地在茶水間相遇,禮貌打招呼,妳在冷氣永遠太強的辦公室裡若想接觸一點陽光,還是只能打開手機,想像沙漠裡的駱駝、地中海的波浪、阿拉斯加的極光,愛著網美,又恨著網美,然後可惜著自己的容顏飛快地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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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公司在新興的工業區,開車離城市很近,不開車很遠,整個偌大待填滿的區域只有三間早餐店。小陳偶爾會載妳上班,沒有什麼固定的規律,就是他想到可以載妳就會傳訊息問妳,通常是算準在妳剛起床的時候傳,令妳接到訊息後還可以倒回去多睡半個鐘頭。這是你們之間的小秘密,你們因為共有一個秘密而得以維持曖昧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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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讓公司的人置喙起疑(因為你們兩家實在不順路),他送妳上班的早晨會將妳放在離公司第二近的早餐店,第一間太近,第三間太遠。妳會替他買一份蘿蔔糕加蛋作為回報,也會替自己點一份烤奶酥厚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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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妳點完餐準備結帳,後頭突然響起一陣話語:「看不出來妳食量這麼大。」妳驚慌從錢包中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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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憲兵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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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完全可以承認有一半是點給小陳吃的,因為你們的友好在公司是人盡皆知的事,然而妳的杏仁核卻不知經過怎樣的算計,判斷出了應該說謊的反應,妳快速眨了兩次眼,然後道:「是幫佳育,就是上次跟我一起走的那個女生買的。」小陳對不起了。妳在心裡默默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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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啦,妳那麼瘦,多吃一點也沒關係。」阿暉道。妳發覺他對妳說話完全沒有一點對「長輩」該有的敬意。雖說是只大六歲、雖說你們在外表上看起來應該沒有差距,可是妳的公司是日商的台灣分公司,大主管還都是從日本空運來台的,在企業文化上對先來後到、上下從屬關係很是重視,這樣平輩般的說話態度,有些化石腦的人會非常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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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妳不在意。妳非但不在意還有點高興,妳甚至有點渴望,自己在他身下可以再小一點,能令妳對他自然吐露更撒嬌的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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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點了一份鐵板炒麵和火腿蛋餅,飲料和妳一樣都是大冰奶。你們一起走回公司的路上他問了妳的興趣,妳籠統答了看書和看電影,沒有多想,他卻說了看電影他也會但沒想到現在還有人會看書,對妳表達了一點敬意。妳不知道該回什麼,沒想到這年頭會看幾本小說就是一種能被稱讚的技能了。然後妳又問他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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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滑雪。」他用一種堅定而禮貌性不願承認的口氣回道,大概就是有點害羞的感覺。滑雪是一種在副熱帶與熱帶之間的島國難以形成的興趣,國內的生態環境不支持這種活動,能持續而成為興趣定是擁有某種得天獨厚的環境或是財力,島國人會基於謙虛收斂闡述原因,只會淡淡地帶過,妳理解所以沒敢追問下去(而白目的人就會問了),只是點點頭暗示了然於胸地說:「真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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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很好玩喔,只要學會了就一定會上癮。」阿暉又接著道,突然展露了一點單純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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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灣不會下雪要怎麼上癮呢。」妳問,但話才出口妳就發現以你們的交情而言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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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似乎很習慣這樣的提問,只是露出淺淺的小梨窩:「以後再告訴妳。」停頓了一會兒,又說:「妳為什麼都沒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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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訊息?」妳有些遲滯了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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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workchat啊,熱炒店那天晚上我不是說到家跟我說嗎,妳都沒回,我以為妳是不是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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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有些疑惑,然後才猛然想起了他說的是公司內部的訊息網路,雖然通訊錄裡會自然新增所有公司同仁的聯絡帳戶,但初次聯絡的帳號,仍需要雙方都主動向對方開啟聯繫,才有辦法聯絡。「我以為,你只是講給司機聽的。」妳訥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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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給司機聽的沒錯,但也真的是怕妳們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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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公司,將蘿蔔糕加蛋放到佳育座位上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工作網路上去開啟對阿暉的通訊允許。果然,就在那裡看見了熱炒店那晚的訊息:「到家了嗎?」時間是當天晚上十一點,約莫在妳走後一個小時。妳心頭的某個角落如熱巧克力般融化了一點點。「到座位了。」妳鍵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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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啦!」他秒回,非常平輩的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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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關心學姐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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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妳不是學姐也會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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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感覺到他話中的奇異了,妳不敢深究,只是玩鬧道:「學姐是大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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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就跟我差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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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長得太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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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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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對話很無趣,卻也有點無止無盡地巡迴下去。他說回家小心妳說回家小心,他說早安妳說早安,他說要不要幫妳買什麼,妳不需要什麼也會請他買什麼,他說我喜歡妳今天的打扮,妳接下來會特意留心維持相似的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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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從此再也沒讓小陳載妳,但妳同樣會去第二間早餐店,在那裡和他自然地巧遇,像有默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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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這樣嗎?在你們越來越好的同時妳也不禁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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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們不間斷地聯絡超過一個禮拜、每日都會尋個小小的由頭在公司內或公司外的某處相見至少一分鐘以後,那種,「我無法不去想著這個人」的感覺又甜甜地襲來,就是妳想起他的時候會自然地微笑,不論是在和同事聊天、在和爸媽拌嘴⋯⋯,總之,不只是只有自己的時候會想起他,在人前他的影像也能突然浮現到妳眼前,然後妳就想笑,像妳實際看著他的那短短一分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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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細分辨,你們其實也從沒做過任何超越同事之情的事,唯一的不同的證據,是那頻繁而親切的語調和聯絡次數。可攤在陽光下,或許除了妳之外,誰也看不出來;搞不好,連他都看不出來,你們之間究竟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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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熬不過心中逐漸被他佔有的感覺,終於打開了妳一直不敢打開的潘朵拉盒子:妳搜尋了他的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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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快就順著光纖流到妳面前:他的確是有女友的。一個比他年紀更小(也就是比妳更小更小)、能把任何零碎的瑣事當作主題、能放一張自拍配上一段風馬牛不相干的言論、能比很多個YA在任何場景也不突兀的,一個小羊般青嫩嫩的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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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子打開的那日早晨,妳原來的陽光也變得昏暗,妳一瞬更厭倦了自己,比和他相遇以前更厭倦。妳理智知道是自己情緒的問題,卻想懲罰他似地不理會他傳來的訊息,令他的擔憂來平分妳情感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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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下班妳刻意請小陳跑完業務後回公司來載妳,妳說妳經痛不舒服,但月經其實上禮拜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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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還是體貼,在來接妳的路上還買了一杯熱可可放在車內杯架上,妳開車門一看見心就不爭氣地舒緩了一點,真是卑劣,靠他人的關懷來撫平自己的失落。反正妳知道他總是放不下妳的,這也算是一種互相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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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上妳推託說是不舒服而不太講話,最後謊稱要買衛生棉請他放妳在家附近的藥妝店下。其實妳根本沒有想買什麼在藥妝店裡,只是想藉由一些商業的五光十色,從喪禮回家前要先去廟裡繞一繞一般,令自己沐浴在各種疑難雜症可解的漂亮廣告文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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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面部保養區受到一行文字吸引:眼霜級撫紋精華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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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起深紫色的盒裝細讀上頭介紹,看了一陣,便決定了它就是妳今後的艾草了。妳的長相本來就是比較可愛的樣子,圓圓的杏眼和微微上翹的嘴角,總有人說妳長得像貓一樣,不過妳越長大越在意起臉部的各種紋路,尤其是眼下慢慢變得明顯了的細紋,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最近的煩惱,好像還益發擴散到唇周、額頭了。歲月是智慧的累積,但妳想起他和她小小的年紀,就突地沒辦法接受智慧長在自己的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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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妳洗過澡,擠出妳的救贖,照著包裝上的指示按摩畫圓在臉上: 1點眼周、2提唇周、3推額頭,特別在意的地方還加重了力道,多來回拉提了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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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他在workchat上說了早安,妳也回了早安,但他約妳去公司樓下便利商店買飲料的時候,妳卻說今天工作量比較多不方便出去了,他又追著問那要不要幫妳買什麼,妳還是回答不用而且沒有找理由。妳也不知道為什麼從前對感情黏黏碎碎的自己可以突然變得果斷,可能年紀也大了無疾而終的事情真的不用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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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幾日,大約都是一樣的景況和對話,他的問候妳會複製貼上般簡單回覆,更多的妳就說不用了。當妳確實發現他只能做到這裡,你們也只能走到這裡,妳就知道更多也只是徒勞。況且還有那小羊般的女孩子,你們之間有的那點沒什麼,她不需要知道更不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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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妳又拒絕他什麼的時候,他下一刻竟親自走到妳的座位,也不避忌,就放了一罐妳愛喝的無糖綠茶和一包進口的很貴但很好吃的日本軟糖到妳的桌面上。妳先看著兩樣東西在妳面前落下,再抬眼看見他有些急促但是裝沒事的表情,妳不知道在這辦公室眾口悠悠下能怎麼辦所以只是輕聲說了一句謝謝,他接收到妳的慌亂然後點個頭也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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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走後不久,佳育登時就湊上來問:「他為什麼要買東西給妳?」還順手就打開了那包很貴的進口的日本軟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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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請他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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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叫小陳?」佳育嚼著軟糖裝作問得漫不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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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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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憲兵很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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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發覺了佳育對公司八卦嗜血般的不死心,加重了語氣回道:「真的只是請他順便幫忙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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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問而已妳生氣幹嘛?」佳育竟反過頭來責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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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才不只是問問。妳心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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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以前很喜歡她這樣能輕易探聽他人隱私的長處,那令容易不好意思八卦的妳充分滿足了獵奇的慾望,可以說妳們的友情有一部分也是建立在這塊基礎上。但當她的矛頭也指向了妳,妳又過度聯想到,佳育或許因為有了穩固的十年男友所以可以對任何事件無地放矢,而妳還總要小心翼翼維持個人評價,因為妳是個無依無靠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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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妳也不願得罪佳育,妳擁有的太少,少到連她也不能失去,所以只是改口:「我早上在走廊遇見他請他幫忙買的。」語氣和緩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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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憲兵那個逐漸往後消失在妳通聯紀錄的前幾列,直退到一個很遠妳也不會往下拉的境界。偶爾在公司遇見,還是能不著痕跡寒暄兩句,然而曾經存在你們之間的沒什麼,也像是未解的古文明之謎一般,潛藏在磨損的時光中令自己都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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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進入冬季,每年這個時候是妳的公司舉辦員工旅遊的時候。公司體制龐大,一次員旅需要分成三個梯次分別進行,但去的地點玩的行程都是一樣的。為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聯誼,員旅時會盡量安排每一梯次都同時有各部門的人參與,不過可以自己找人換梯次,所以妳進公司以來每次員旅都一定有佳育小陳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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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旅的文宣下來,是去日本東京近郊的幾個城市,其中兩天會到一個號稱「雪國」的地方,是大文豪川端康成筆下曾經描寫過的。其下的備註欄寫道:「雪國之旅安排住宿當地特色日式溫泉旅館,晚間享受露天溫泉與懷石料理,白天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團體滑雪體驗課程,或是穿著特殊雪鞋在雪中樹林的健走活動,想自行滑雪的人公司提供雪場雪票一日券,請先行勾選欲參加行程,每人限選一項,逾期未選擇者直接提供雪場雪票一日券,行程內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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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這幾行文字,妳心底悠悠升起了一道憧憬的簾幕,妳常常這樣,想像著某個電影般的場景而自己是畫面中的女主角。可是自有記憶以來,實現的不多,妳不知道為什麼妳總是走得離心目中的自己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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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想像的場景是這樣的,在白茫茫一片雪地裡,妳順暢下行刮出幾道痕跡,其後有一個人追著妳,然後你們不小心撞在一起,翻滾在雪上,可是鏡頭拉近,你們倆都是歡笑著的。拉開雪鏡,妳看見自己的臉因為剛才的運動而紅通通的,而妳眼前的人也拉開了他的雪鏡,他是一個很會滑雪的、結實的的男人,可以一手將妳從鬆軟的雪地上拉起,在妳速度不足的時候,他永遠會等妳、在妳跌倒的時候,他永遠會趕到妳的身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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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入神地迷失在自己的幻想、雪國的場景,然後被電腦的訊息聲吵醒:「我們要換到哪一梯?」是妳和佳育小陳的群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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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點開佳育傳送的圖片,是今年的員旅梯次分組名單,妳和佳育小陳恰好被分在了三個不同的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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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你們三個人的名字之後,妳又忍不住去找了名字象徵太陽的那個人的名字。他和妳分在了同一梯,但妳不知道他之後會不會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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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突然有一種靈感,覺得他一定會為了妳不換走,妳覺得他應該隱隱約約會知道(雖然妳從沒說過),妳在意的、妳不願意的是什麼。其實妳很清楚很多上了年紀的人、有家庭、有小孩的人,不顧一切地也在玩燎火的愛情遊戲,好像這才是人的日常一樣。有一個禿頭的台籍主管沈迷於色情理容院按摩,聽說還包養了一個離婚帶著小孩的小姐;日本經理的老婆小孩都在日本,和國立大學日文系畢業、從不正眼看人的秘書過從甚密,而他們兩人差了二十歲;公司集團的大老闆更不用說,是八卦週刊的常客,結婚離婚好多次,撞爛的跑車也好多部;就連公司前台的妹妹都曾經和妳抱怨過,自己只是為了錢和現在的男友在一起,更喜歡的是另一個人,多希望這兩個人可以合而為一變成一個人,自己就不用那麼辛苦地劈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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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忽然想起了大學的時候,妳也曾經當過一位社團學長的小三,不過整起事件很安靜,從沒被人發現,你們就漸行漸遠結束了關係(學長畢業後去當兵,妳也交了別的公開的男朋友)。然後幾年前學長和當時的正宮學姐結婚了,幾乎整個社團的人都被邀請去參加婚禮,妳卻被避嫌似地排除在外,妳很想說其實妳也很喜歡學姐,親切可人的一個女生,妳早就不在意你們之間曾有過的什麼,上過床的兩個人隔日也能相敬如賓。總之妳後來看去參加婚禮的人分享影片,學長感性地對學姐說:「謝謝妳在我當兵的時候,不論工作多忙,每一次會客都來看我。」妳居然有點反省似地想,或許當時若妳也好好等學長當兵回來,學長最後結婚的就是妳也說不定,畢竟學長之後不是沒有找過妳,只是妳又更喜歡後來那個男朋友,才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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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堅持獨立而永恆的關係,在妳有限的人生經驗裡是一場神話,妳卻不知道為什麼想要對憲兵那個保持一種純潔而置身事外的情感,以前的妳一定是奮不顧身就進去了,反正這次妳想令自己有點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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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用其他梯次的時間剛好家裡有事必須留在台灣為由,說服佳育小陳換到妳這梯,然後懷著一種開獎的心情,再也不去看換梯次截止日期後的最終梯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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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小陳換過來以後,又討論了雪國那兩天要參加的行程。他們兩個人都對滑雪沒有興趣,也不想學,雪地健走看起來也很累,查了雪國和東京的交通後發覺兩地搭新幹線只要一個小時的車程,因此說好三個人都不要勾選參加任何活動,得到雪場雪票一日券後,先到雪場購票亭去便宜兜售給欲購買雪票的散客,再用這筆錢補貼搭新幹線來回的交通費,三個人自己去東京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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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是這麼說好,但妳心裡默默有了別的計畫。妳想要自己能有點不一樣,不論是生活的形式,還是其中的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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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上網查了有沒有任何方式能先在台灣學習滑雪。可喜的是,沒想到真的有;可悲的是,台灣礙於氣候場地,這些學習方式都存在一點令人無法完全掌握技巧的瑕疵,只能讓人至少認識這項運動。但妳也無計可施了,所以還是報名了最貴的單板滑雪基礎個人班。妳想要在最短時間內學會,因此最好獨佔一個教練,況且妳的運動神經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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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一個禮拜上課兩到三次,摔得全身痠痛。上完一個學程發覺還學不好,馬上再刷卡報名了一個學程。教練說不曾看過台灣女生自己一個人來學滑雪,還學得這麼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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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旅出發那日,眾人在公司門口集合。妳在遊覽車前和同事談笑的時候,不斷提高警覺注意著那人有沒有出現,沒想到,直到上了遊覽車,都沒有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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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覽車門關,引擎發動即將啟程的一刻,車子突然急剎車停了下來,車門又開,他進來了。幾個業務部的人喧嘩拍打走經過道的他,他走至同事替他留好的空位落座,妳的心也落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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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的參觀訪問行程,妳都跟佳育小陳一起,因此沒什麼機會和他說話交流。只有一晚,你們在飯店走廊遇見,妳輕輕揮手和迎面而來的他說嗨,他卻在走經妳時拍了妳的頭一下,你轉頭假裝怒瞪他,他卻說妳連生氣都這麼可愛啊,然後妳就笑了,他也笑了,接著趁邁開腳步走前再拍了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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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國那日早上,眾人在雪場大廳由領隊分配行程及雪票、協助租借用具。他如妳所料,連板子鞋子都不租,自己都帶好了,領了雪票就自己先搭上了纜車開始滑雪,一點時間都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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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小陳拉著妳迴避到一處僻靜角落,準備等待眾人租完用具解散後再出來兜售雪票,畢竟是公司發的東西,被公司的人看見也不好。待到公司人潮逐漸散去,你們看準了第一個目標準備上前搭話,妳就假裝肚子痛,躲進了廁所。妳在廁所待了十分鐘,佳育小陳就陸續將他們的票賣出去。佳育後來來廁所敲門,說小陳說要先跟妳拿票幫妳賣掉,妳有點緊張突然要扯這麼大的謊,但還是照著自己設想的劇本演出:「我好像有點食物中毒了,肚子還是好痛、大出來是綠色的,我想我今天只能待在飯店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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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育小陳不死心,又在外頭等了妳二十分鐘,甚至說要先陪妳回飯店再看情況。妳躲在裡頭不停地說雪場離飯店很近,但離車站很遠,叫他們趕快出發,不要為了妳浪費時間,甚至小陳都趁女廁沒人時進來說服妳(突然好討厭他對妳的過度關懷),妳只好先出來讓他們攙著妳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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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裡躺了一陣,假寐了大約一個小時,佳育終於受不了無聊,鬧著要小陳先帶她出去,妳的計畫才終於完成了第一步,把他們通通趕去遙遠的東京,開啟屬於妳的雪國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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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奔至雪場租借用具的地方,將雪衣雪褲鞋子板子租好,只自己在一旁的小店買了雪鏡、圍脖和專用的手套,上了纜車,第一次進入真正的雪場。台灣的滑雪教室無法實際學習穿著板子上下纜車的技巧,所以只能照著教練曾經指引的方式自己硬著頭皮試試,但下纜車時還是先摔了個狗吃屎,不過這陣子以來妳也算是摔不怕了,只是沒料想到真實的雪地和滑雪教室的差別比妳的想像中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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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車上妳就看見公司報名團體基礎滑雪課程的人在緩坡上的一塊地方試著滑行,他們學的是雙板滑雪,聽說這種滑雪方式的起頭較單板滑雪容易。妳其實一開始也想學這種,但妳知道他滑的是單板,因此還是決定跟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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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旋即戴上雪鏡圍上圍脖,將自己的臉包得密實,不願讓公司的人認出妳。下纜車後,先試著在最簡單的雪道滑行。滑了幾次也摔了幾次,終於有一次沒有摔倒從頭滑到尾,妳決定去挑戰更難一點的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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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計畫是,先自己把滑雪學好,就有機會在雪地裡和他一起滑行,實現妳曾經的幻想。但真正來到這裡,才發覺以自己的技巧而言還無法享受和人在雪地追逐的樂趣,頂多只能自己在一旁練習。奇怪的是,雖然是自己重複在同一條雪道上下纜車滑行,妳卻不感到無聊與失望,還逐漸產生一種決心想要學得更好。這種感覺在妳的人生經驗幾乎沒有,上一次可能是還在用諾基亞3310的時候,妳拼命想把貪食蛇玩到整個畫面只剩蛇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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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了不知多久,妳漸漸掌握了在真正的雪地上的技巧(比在滑雪教室好太多了)。看看時間,發覺已經要下午三點,而妳想起在看員旅文宣介紹時,曾有一個段落介紹這個雪場有一座大纜車只開到下午三點,能通到更高、風景更好、雪道更長的地方。妳忽然心頭一熱想去看看,反正也都來了,妳沒想到以往什麼都需要人陪的自己,居然也能產生自主行動的意志,而且還是在這麼陌生的地方。妳脱下雪板,走至雪場地圖處看,看見那更大的纜車的終點站,也有一條適合菜鳥的綠色雪道,妳忙不迭就出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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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纜車上,妳恰好遇見了公司那群報名雙板滑雪課程的人,但不是全部,聽他們對話好像是幾個學習能力較強的,在教練的帶領下一起挑戰更長的滑道。妳包在雪鏡圍脖下,有種做壞事的興奮感不停隨著心跳迸出,一名公司同仁在纜車震動時不小心腳步不穩撞到妳,還把妳當作日本人和妳說了一句日文的すみません(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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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妳總以為快樂是需要分享的,如果只有自己一個人,就什麼都開心不起來,而此時妳卻在只有一個人的世界裡,確實地感到無比的開懷。沒有打卡拍照,也無法給人留言按讚的,只屬於自己的無以名狀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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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纜車,妳很想和公司的人分開,但大家目標相同,都是那條綠色滑道,妳只好默默跟在人群後頭,想之後找到機會再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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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滑行後,遇到較陡的坡,妳都自然會壓緊腳跟,採取煞車較多的滑行狀態,而妳沒想到的是,居然會有一條滑道中段是完全的水平、幾乎沒有斜度,妳滑到一半沒有之前陡坡的衝勁,就漸漸停在路中央了。妳來回看看,發覺那些雙板滑雪的人,手上還有雪杖,在平路上還能靠手一路撐過去,妳沒有辦法,只好拆開後腳與板子的連結,單腳慢慢滑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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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妳滿頭大汗怨恨自己為何要上來以後,突然有人接近妳,用英文問:「Need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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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抬頭,拉下雪鏡,和來人對眼,然後同時爆出一聲:「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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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請妳把後腳放在板上,但不要穿回板子,接著也拆下自己後腳與板子的連結,站至妳身後,兩手輕拉住妳腰部的外層雪衣,告訴妳:「我等下會拉著妳滑,妳就穩穩站在妳的板子上不要動就好,很快就到有坡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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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真的可以嗎?」妳有些疑惑地看著他,畢竟妳只承著自己的重量就滑走地這麼辛苦了,而他還要承擔兩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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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說話,拍了妳的頭一下,就拉著妳開始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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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他拉著妳一起的滑的速度,比妳一個人在斜坡上還快。妳的心跳又加快了起來,分不清是因為速度還是因為站在妳身後的太陽。妳逐漸抓到了站在板上的穩定度後,也能放下一些心思欣賞沿途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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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樹銀花。這是第一個溜進妳腦海的詞句,白色的樹林不顯蕭條,反而特顯一種單一純淨的美麗。妳在想自己不豐富的人生是不是也能像這樣,孜孜矻矻在一件事情上綻放出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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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至斜坡處,他問:「妳怎麼會來?」神色看得出來剛剛著實用力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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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滑雪啊。」妳坐在雪地上邊穿回板子邊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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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會滑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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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就在滑了嗎?」妳有些氣結,沒想到上了那麼久課、摔了那麼多次還被這樣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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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真的會我就不用救妳了。要不是我剛好出現,照妳的速度雪場關門妳都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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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會!我只是不會滑很平的地方。」妳的聲音漸小,有些沒自信地想這種很平的路是不是專門給雙板滑雪的人滑行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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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滑,我看看。」他一邊彎腰穿板(他居然可以站著穿),一邊指使妳先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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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雙手往後撐地想站起,無奈先前已花了太多力氣,此時居然有點雙腳疲軟,使不上勁。他伸出手到妳眼前,妳想也不想拉著他就站起來了,男女授受不親在生死存亡之際根本不成理由,更何況這本來就是妳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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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路妳滑得極爛,雖然這同樣是被標示為適合初心者的綠色滑道,卻比剛剛妳練習的地方要複雜許多。他在稍微下坡處看著發覺妳不行,待妳跌跌撞撞滑至他身邊後,要妳拉著他的手用腳尖處背對坡道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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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urn 不行就是妳的toe side不夠穩定,我拉著妳不用怕,我們一起把這段坡滑完。」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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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你們雖然終究因為一點命運的使然碰在了一起,卻完全沒有實現任何一片妳想像中的畫面(因為妳根本和人追逐不起來)。但此刻他拉著你的手,慢慢和妳像跳雙人舞一樣滑下去,好像感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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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手拉手的時候因為是在學習,也因為距離好像有點太近,反而完全不說話了。妳甚至只能低頭看著雪地(雖然他總是請妳看左看右),總之目無法直視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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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這麼厲害?」在只有你們的雙人纜車上,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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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你說了一個有點悲傷的故事,沒想到竟是這樣盤桓在他生命中的成長因素,造就了他學會這項技能。妳突然有些奢侈地發現,自己平凡渺小、一事無成的歷程,是否才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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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因為他就是那種,兩個人衝動之下電光火石生的孩子。孩子生完了,情分也磨盡了,年紀尚輕的父母很快就再度墜入與別人的熱烈,而他還在地上爬。他只能被丟給爺爺奶奶,成為和祖父母更像親子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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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和另一個女人組成了新的家庭,媽媽改嫁去了澳洲。他的寒假被分給了爸爸、暑假被分給了媽媽,而他明明像個太陽,卻在爸媽的分配下一直活在冬天。澳洲爸爸喜歡雙板滑雪,整個冬季總是泡在雪場。他常常在雪地裡很無聊,也心裡自然有一點排斥不想和澳洲爸爸一樣滑雙板。他的媽媽有一年也厭倦了一直看著在雪白世界裡的孩子,和沈浸在自己世界幾乎消失不見的丈夫,拉起他到了雪場的滑雪學校,替他報名了單板滑雪課程,就自己回飯店去休息了。他才上了兩個小時的課,就著魔似的繼續練習了一整個下午。雖然之後沒有再上過任何課程,他卻靠著自己摸索出了技巧,終至熟稔而熱愛這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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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憲兵第一次公開表演那次,是我爸媽在我有記憶以來第一次同時出現來看我。那一次表演完看他們很自然地跟別人說這是我兒子,突然很感動,好像可以原諒他們了。」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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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有些替他熱切的心酸哽在胸口,不知所措。他有些像是要替妳解套似的促狹問妳:「那妳到底今天為什麼來滑雪?妳不是要跟小陳他們去東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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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知道!」妳驚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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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在車上討論得那麼大聲,不聽見很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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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我們三個人做什麼都一起啊,可是我想學滑雪,我怕他們不想,所以一個人來⋯⋯。」妳的聲音嚅弱,自己都說服不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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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不跟公司的人一起學雙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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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也不想學雙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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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是笨蛋嗎,雙板一開始比較簡單啊,妳看妳摔成這樣還學不會單板,妳以後會討厭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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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會,我也有恆心跟毅力好嗎。」事實上妳的恆心跟毅力只用在這一份妳其實也不怎麼喜歡的工作上,很奇怪。出社會以後一時興起要學的任何東西,韓文、料理、吉他、花藝,通通無聲無息消失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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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日他陪妳一起練習到了最後。公司上雙板滑雪課的人在跑完那條大纜車下的綠線後就陸續先回飯店休息、泡溫泉,準備參加晚上的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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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有沒有一件事是會痛、會累、會花很多時間、會有很挫折的心理,卻還是讓人想要繼續的事呢?妳看著他暢快滑行的背影,心想,或許就是這樣和他一起在雪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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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我跟妳說一件事。」在飯店內走廊的分岔處,他突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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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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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是我第一個教滑雪的人耶。」他突然變得有點靦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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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是女朋友嗎?妳有些吃醋想問,卻也不敢問出口,怕破壞了這一刻和諧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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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好歹也是你某個第一了。」最後妳這麼說,不去計較自己在他心裡真實的重量。
·
回房後迅速洗好澡換好衣服,妳又偕著佳育小陳一起來到公司餐會現場。
·
妳在業務部門千篇一律的酒醉玩鬧下才知道,原來員工旅行結束後他就要離職了,沒說以後要做什麼、沒說究竟是為什麼。妳的鼻頭一直有點酸酸的,妳忍到了最後回房卸妝時才敢讓眼淚流下來。
·
川端康成筆下的《雪國》也是個悲傷的故事。隔天清晨又下了一場雪,因為運動過度造成肌肉興奮整晚睡不著的妳,在第一顆雪落下來時就發現了。那證明你們曾經一起滑行的軌跡,很快又被覆蓋,宛如從沒發生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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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
·
佳育結婚了,妳當了她的伴娘。而她也真的如她所言,生下孩子便離職,逐漸淡出在妳的生活,沒有食言。
·
在她結婚生子後妳曾想怎麼會有人的人生可以如此順遂,照著一套擬訂好的劇本演出似的,不曾出現一絲分岔或意外,標準到像在研讀教科書一樣。連懷孕的時機都和他們夫妻倆預估地相去不遠。這時候妳突然有些反常地釋懷了關於佳育熱愛追問八卦的習性,或許是因為她自己的人生沒什麼好煩惱的,才要追著別人的煩惱讓自己感覺活著。
·
小陳和工讀生小女友分手後,突然熱烈追求了妳一陣,不再是之前那樣有些遮遮掩掩的樣子,就是公開做到人盡皆知。那段期間上班令妳十分困擾,因為總是有人在問為什麼妳不跟小陳在一起?
·
小陳其實是個整體條件不錯的男人,至少在妳小小的圈子裡,他做到業務部第一把交椅,長相端正,身高也不矮,家世清白,房子車子也都替他準備好了。唯一的缺點大概就是酒喝太多有點肚子,不過他後來報名了健身房教練課,有亟欲將自己打造成體格型男的趨勢。
·
為什麼不和小陳在一起?妳也說不上來為什麼就是對他少了一份心動的感覺。妳感覺他也有些像是佳育一樣,積極照著一份劇本演出的人(不過沒有佳育那麼順遂),或許因為妳的人生最不缺的就是規律與循環,所以才這麼不願意進入這麼一個可以預見的前程。
·
而當初的菜鳥業務三人組,他是最早離職的,斯文那個次之,業務妹妹居然做得不錯,顛覆妳想像,持續留到了現在,有成為新人王的趨勢。
·
那妳呢?
·
雪國之後妳沒再滑過雪、也沒再見過那個第一次教給了妳的男人。雖然總是會時不時想念起滑雪的感覺,可是總還是邁不開腳步,無法自己一個人到一個地方只為了滑雪,好像妳的勇氣在陽光背後就如花草一般凋零了。
·
不過妳倒是戒除了無聊就滑手機看別人在幹嘛的習慣,那時引以為救贖的眼霜級撫紋精華霜也一直用到了現在,因為很方便,眼周和全臉都可以一起用,一條才30ml攜帶也方便。可能因為不太滑手機也積極保養,所以妳感覺自己長得好像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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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契機是小陳也後來離職了,被別的公司挖角了去。妳忽然羞赧地發現自己才是最依賴著生活的重複的人,一個人在公司午餐、一個人去便利商店、一個人參加員旅,妳其實並不真的是一個人,還有其他同事也在,可是妳的心裡就是不一樣了,明明原地踏步卻不一樣。
·
某日,妳久違地開啟社交軟體,不小心滑進一個日本打工度假的頁面。其中有一個選項居然是雪季時在日本的滑雪場工作,包吃住,薪水也不十分低廉。
·
妳偏著頭想了一下就寫信過去問了,然後妳照著對方的要求提了一些資料。十一月底,妳就來到了日本,開啟全然不同的生活樣貌。
·
雖然是在滑雪場工作,不過妳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在大廳協助旅客租借雪具,因此真正能滑到雪的時候,只有輪班前或輪班後。有時雪場的滑雪教室教練會好心指導妳的滑行技巧,妳進步非常多了,但也說不上厲害。
·
一日妳輪班前和同樣時段打工的同事約好一起去其他雪場滑雪。有一個雪場規模較小,但較不觀光比較偏向是當地人會去的所以不那麼擁擠,而且雪道相當大及和緩,非常適合新手磨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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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滑的時候妳總會以熱身為由暢快滑行個幾次,完全不在乎動作標不標準、也不會刻意等待同伴,就是只有自己的時刻。滑到一半,妳轉頭稍微尋找同伴時,發覺後頭有個雪客的速度極快,好像要衝撞上來一樣,妳心生敬佩之餘,也默默偏離了他的預估方向遠一點,以不打擾到彼此的極大值為宗旨。
·
下一秒,在妳以為自己已經離任何人都夠遠了的時候,手卻被拉了一下,然後妳就跌倒了,幸虧此處的雪質鬆軟,妳並未感到痛楚。而拉住妳的人雖然穩住了身軀,不過還是稍微跪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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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匍匐起身,抬頭,拉下雪鏡,和來人對眼,想看清楚是誰這麼沒禮貌,然後卻爆出一聲:「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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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國之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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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與巴黎萊雅L'Oreal Paris合作所創作之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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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女主角所使用產品為巴黎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專為撫平全臉細紋設計,高濃度玻尿酸X有效抗老成分 普拉斯鏈,撫平細紋,四週見效!不只眼周細紋,更能有效淡化擊退眉間、額頭、唇周細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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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130263
2020-12-29 13:0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台北市劉姓補教老師上網認識1名14歲國中少女,藉故約出看夜景載到桃園龜山山區,在
車上朝她襲胸、硬解開內衣,對方嚇到痛哭跳車;審理時,劉矢口否認不認識少女,還和
媽媽串證營造不在場證明,但法院不採信,痛批劉戕害少女身心、惡性重大,依強制猥褻
罪判劉1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41歲)2018年5、6月間用交友軟體認識少女,7月9日約她見面約會,還
提議說想看夜景,就把對方載到桃園龜山大同山區,趁著天色昏暗、四下無人,就在車上
伸狼爪襲胸,不顧對方強烈反對、阻擋制止,仍硬摸她胸部得逞,少女嚇到大哭跳車向路
人求救才獲救。
審理時,劉矢口否認,辯稱不認識少女,也沒有對她強制猥褻,當天是開車載母親去山上
、電信公司還有大賣場之後就回家;劉的辯護人說,少女指認之前應有受警方誘導,而劉
開的車是銀色,但少女卻指稱是白色,可見其證詞顯有疑慮。
少女證稱,當天被載到山上後,劉就說要幫她按摩,一開始先捏肩膀,後來卻往下碰到她
胸部,她用力推開但劉仍一直隔著衣服摸,她並大喊「不要這樣,請尊重女生」,卻仍遭
劉硬是解開內衣,所以才嚇到跳車向附近的人求救。
法院認為,少女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歷次供述,對於如何認識劉、案發當天碰面地點、
被載到哪以及如何遇害等,都描述大致相符、甚為詳盡;當時報案的民眾也供稱,有個少
女下車哭著跑過來,說遭人毛手毛腳、被侵害,他和友人到場就見車子開走。
另外,警方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劉當時確實開車行經,與少女指控路線、車型相符,在
警方指認時,也一眼從6張嫌疑人照片中認出劉。
法院認為,劉男明知少女年僅14歲,身心尚未成熟,卻利用網路交友機會誘騙見面,並載
至山區猥褻,造成對方身心難以抹滅的陰影,損害她日後對兩性關係的認知,惡性重大,
犯後還意圖營造不在場證明,事後沒有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他1年6
月。
法院並指出,劉勾串母親偽造證據,企圖脫免罪責,意欲影響法院對事實判斷,誤導刑事
案件正確結果,浪費司法資源,劉母在具結後為回護兒子,涉犯偽造罪嫌,依職權對她告
發。
--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指認程序之證據能力:
1.按刑事實務上對人指認,乃於案發後,經由證人(包括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等
)指證並確認犯罪行為人之證據方法。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
證人正確指認犯罪行為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指認之程序,固須注重
人權之保障,亦須兼顧真實之發現,以確保社會正義實現之基本目的。如證人係出於親身
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並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後,綜合證人對事實之陳述及於該事件中所處
之地位等各項情況,足資認定其確能對被告觀察明白,認知被告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個
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客觀可信,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亦未違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
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即非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95號、98年度
台上字第78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內政部警政署固頒有「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
程序要領」(下稱指認要領),規定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單一
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
供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以
提高指認正確度,預防指認錯誤之發生。然指認程序,除須注重人權保障外,亦需兼顧真
實發現,確保社會正義之實現。法院就偵查過程中所實行之指認,應綜合指認人於案發時
所處之環境,是否足資認定其確能對犯罪嫌疑人觀察明白、認知犯罪行為人行為之內容,
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是否客觀可信等事項為審查。倘指認過程中所可能
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如犯罪嫌疑人與指認人熟識,或曾與指認人長期
、多次或近距離接觸而無誤認之虞),且其指認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非單以
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僅因指認程序與上開要領未盡相符,遽認無證據
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569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併參。
2.辯護人以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警詢指認時,警方已先誘導,故有違指認要領云云。然查
,證人A 女就其於107 年7月9日遭強制猥褻之事,於案發當日即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迴龍派出所,接受司法警察詢問製作筆錄,該次警詢筆錄係證人A女遭人強制猥褻後
當日所製作,陳述內容除包括關於遭強制猥褻之事發經過及如何認識行為人之經過外,尚
包括以選擇式照片指認方式(即提供6 張檔案照片)指認嫌疑人。而司法警察製作上開筆
錄時,意在使證人A 女陳述被害經過,以達查緝嫌疑人及蒐集犯罪證據之目的,矧該次警
詢筆錄所記載,詢問者問話簡略,而證人A 女回答陳述均詳細且完整記載,且就行為人之
犯罪行為、如何認識行為人及相約碰面亦均能具體描述等節,已足判斷證人A 女係出於親
身經歷之見聞而為指認。又證人A 女於該次警詢時係以6 張照片供選擇之指認方式,其明
確指認被告即係對其強制猥褻之人等情,有上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且證人A 女於本院審
理時復證稱:警察在給伊看指認表之前,沒有給伊看過任何一個人的照片,且警方在指認
前也沒有告訴伊當天帶伊去○○宮的人是誰,警方是一次提供6 張嫌疑人的照片給伊,伊
看到照片就有印象是誰,伊是指認完才知道帶伊去○○宮的人的姓名等語,綜上可見證人
A 女於警詢時,就其被害情節之記憶清楚深刻,方能如此堅定、不假思索而為前開指認。
且卷附指認表上6 張供證人A 女指認之嫌疑人照片,均係口卡照片,客觀上並無明顯可見
被告之照片異於其他人而特別突出之情,且指認表亦記載「真正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本
指認照片內」等提醒用語,亦有「嫌疑人不在指認相片內」之選項,可認該相片指認程序
,並無違背指認要領或有員警不當暗示、誘導之情形。是依證人A 女指認過程,難認有何
不當暗示之情形存在。又證人A 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均證稱:被告於107 年7 月9 日當天
先開車到○○區的某間中華電信接伊,伊上被告開的車後,是做副駕駛座,被告載伊直接
上山,到○○宮附近,被告停車後,隨即以按摩為藉口摸伊胸部等語,可見證人A 女被害
時與嫌犯距離甚是接近,且曾同車相處一段時間,證人A 女因而能對該人之面貌觀察明白
,應可排除誤認之虞,是證人A女於案發後依個人親身經歷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前開指認
,客觀上應屬可信,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法院亦非單以證人A 女之指認作為
認定被告有此部分罪行之唯一依據(詳下述),故證人A 女對被告之指認程序難認有何瑕
疵可指,自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至辯護人以前開指認程序有經警方誘導而無證據
能力,尚非可採。
(二)檢察官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之辯護人對於證人A 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
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證人A 女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
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
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證人A 女於警詢中所為之
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且被告之辯護人亦就上開證述之證據能
力表示爭執,然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到庭具結作證,所言核與其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大致相符,而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所規定例外容許傳聞
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存在,依據上揭說明,應認證人A 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
力(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詳後述)。
(四)關於證人A 女於偵訊時證述之證據能力:
按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16歲者。二、因精神障
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
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
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
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7298號判決同採斯旨。經查,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審判外陳述,且未經對
質詰問等為由,否認證人A 女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惟證人A 女於偵訊中
未滿16歲,有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依法本不得命之具結,且證人A 女
以證人之身分,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本院亦
已於109 年8 月4 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A 女到庭證述,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對
質詰問機會,是認證人A 女於偵訊中之證詞,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被告於本案論罪科刑
之證據,則被告之辯護人主張上開證人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而
無證據能力,實非有據。
(五)關於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之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該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
含「非供述證據」在內。而照相機拍攝或監視器翻拍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
形貌所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作為證據外,
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不屬於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不在上引傳聞法則規定
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當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
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
,本院曾函請承辦本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檢附卷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所由
翻攝之監視錄影檔案,據覆略以:本分局檔存資料查無本案之相關監視錄影檔案等語,此
有該局109 年6 月9 日山警分偵字第1090018311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以,
本案已無留存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可資勘驗,合先敘明。惟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係由員警調
閱證人A 女所稱與被告碰面之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中華電信門市之路邊或大樓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及被告駕駛車輛行經桃園市○○區山區之路邊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
且該錄影畫面之擷取、翻拍,並無證據可認有經增、刪、修改等加工等情,堪認卷附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取得之合法性並無疑義,且未經事後加工變造。此外,被告辯護人亦於
本院審理時進行證人即被告母親乙○○交互詰問時,提示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給證
人乙○○確認是否為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中站在被告所駕駛車輛旁之人或是否曾搭
乘被告所駕駛途經桃園市○○區山區路段,並經證人乙○○一再證稱其為案發當時在新北
市○○區○○路00號附近中華電信門市之人,且被告係搭載其前往桃園市○○區山區等語
,而辯護人亦援引證人乙○○之證詞以佐證被告抗辯係搭載證人乙○○前往上開地點為真
,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辯護意旨狀在卷可按,細繹被告辯護人之上開訴訟作為,可見
被告或其辯護人就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真實性並不爭執,僅係爭執翻拍照片中之人
究為證人乙○○或A 女,此應為證據證明力之問題。再者,本院已於審理期日提示卷附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認並表示意見,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而完足嚴格證
明程序,自可作為論罪之依據。辯護人徒以上開翻拍相片係監視錄影畫面之派生證據,且
該畫面檔案滅失,無法重現其影音以供確認,主張該翻拍相片欠缺證據能力,實有誤會。
(六)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外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
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己○○固承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其女友所有之車輛,而平日為其
在使用該部車輛,且其曾使用「BEETALK 」交友軟體,並有於前開事實欄所載時間,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門市附近前,之
後旋駕車前往桃園市○○區山區,途中有經過桃園市○○區○○○12號○○宮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對少年為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不認識A 女,案發當天也沒有對A 女為
強制猥褻行為,而伊之前雖有用「BEETALK 」交友軟體,但只用到107 年年初就沒有用了
,至於伊在107 年7 月9 日當天有從淡水住處帶6 張椅子回伊母親乙○○位於○○區○○
路之住處,伊大概是3 點左右到達,之後伊母親就說要去○○嶺,伊就開車要載伊母親去
○○嶺,但伊母親上車後,說要去中華電信去問合約的事情,因為當時她的門號是使用中
華電信,她準備跳到別家電信業者,之後伊有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有駕車搭載伊母親至新
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伊母親有下車進到中華電信去問合約的事情,伊
是在車上等,伊母親進去一下就出來了,之後就開車去○○嶺,後來到○○嶺附近的廟停
車,並下車走走十來分鐘,之後駕車載伊母親去家樂福,後來並送她回家,伊就回○○住
處云云。
被告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不認識A 女,也未曾與A 女以交友軟體來往,更沒有跟A
女相約在中華電信門市前,被告當時是與母親前往○○嶺遊憩。再者,被告與證人乙○○
之LINE對話中有提到去中華電信是要和之前工作同事打招呼,是被告誤認證人乙○○要將
門號轉換至亞太電信,況且107 年7 月9 日下午3時10分許,被告有與其母親乙○○使用
LINE通訊軟體進行對話,告知其已到達,之後兩人即無對話,之後至當天下午5時38分許
,被告曾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剛我忘了把巧克力牛奶帶走,記得拿去冰,下週一我再
去拿」給被告母親乙○○,被告母親乙○○隨即於當天下午5 時50分許,曾使用LINE通訊
軟體傳送「好啦!」給被告,顯見案發當天被告係與其母親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路
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及○○嶺,自不能與A 女相約而為本件犯行。至於,A 女指認之前應
該有受警方之誘導,且被告所駕駛之車輛顏色為銀色,但A 女及證人謝○○均證稱案發當
時之車輛顏色為白色,顯見A 女證詞之憑信性顯有疑慮云云。
經查:
(一)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其女友戊○○所有之車輛,車輛廠牌為三陽,車型
為5 門掀背車款,車色為銀色,而平日為被告在使用等情,此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確有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
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中華電信門市為停等,之後隨即將上開車輛開往桃園市○○
區山區,並有途經桃園市○○區○○○12號○○宮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卷附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案發現場照片在卷可憑,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告係66年出生,於本案案發時業已成年;告訴人A 女則係93年1 月生,於本件案發
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事實,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證人A 女之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性騷擾案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證人A 女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下:
1.證人A 女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伊於107 年5 、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BEETALK
認識己○○,認識己○○後,只有跟他出去一次,就是本件事發的107 年7 月9 日,當天
是己○○用BEETALK 約伊下午3 時30分許,在○○區的某間中華電信碰面,說要一起去吃
飯,己○○開一台自小客車來載伊,伊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己○○說現在沒有什麼地方
可以吃飯,就說要開車上山看風景,己○○就載著伊上山,之後己○○就開車到一間叫「
○○宮」的廟前,並把車停在廟前的空位,之後己○○就說要幫伊按摩,伊有說好,伊就
把伊的背轉向駕駛座的位置,己○○一開始先用手幫伊捏肩膀,後來手就往前往下碰伊的
胸部,伊就用伊的手把己○○的手推開,但是己○○還是一直用手隔著衣服碰伊的胸部,
之後伊一隻手推開他,一隻手開車門,還跟他說「不要這樣,請尊重女生」,但是己○○
繼續用手碰伊的胸部,還把伊內衣的扣子解掉,所以伊就開車門跑到車外去,伊下車後,
他就開車窗,伊跟他說伊要拿東西,因為伊的外套跟手機在車上,但他就開車跑了,後來
因為○○宮附近有很多在喝茶的人,伊跟那些人講說伊被人摸,有個阿姨幫伊把內衣的扣
子扣上,還有人幫伊報警,所以警察就到現場,伊是搭警察的車子離開等語。
2.證人A 女復於107 年9 月4 日偵訊時證稱:伊有使用BEETALK 與他人聊天,伊是今年(
按即107 年)因為BEETALK 認識己○○,只有和己○○見面一次,就是案發那天(即7 月
9日),當天己○○說要請伊吃飯,但沒有說去哪吃,但伊們約好地點○○區樹新路中華
電信那邊,是7 月9 日下午3 時30分約在那邊,當時伊已經放暑假,而他開的車廠牌伊不
清楚,是沒有尾巴的車,裡面可以坐4 人。他開過來伊就上車,伊是坐在副駕駛座,己○
○就說現在沒有得吃,所以就開往大同山上去,伊不知道他要幹嘛,他說要去看風景,伊
也沒有拒絕他,伊想想只是應該看風景,後來他突然開到一間「○○宮」,他就停在該處
附近停車格內,他就要幫伊按摩,他說單純按摩肩膀,伊沒有拒絕他,但他的手突然往下
伸,隔著衣服摸伊胸部,伊就將他手推開,而伊推開他後,他繼續摸伊胸部,伊跟他說請
尊重女生,不要這樣,但他左手摸伊胸部,右手從後方領口伸入伊衣服內解開伊內衣,但
伊一手推開他,一手開車門要下車,伊下車後,他就開車窗,伊跟他說伊要拿東西,伊的
外套跟手機在車上,但他就開車跑了,伊就向對面泡茶的路人尋求協助,是路人阿姨幫伊
扣上內衣等語。
3.證人A 女又於108 年1 月10日偵訊時證稱:被告就是伊在BEETALK 上認識的網友,是被
告載伊上山,並且在車上強行撫摸伊的胸部,伊下車後有跟一個阿姨求救,那個阿姨有幫
伊把內衣扣回去等語。
4.證人A 女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在庭被告,是107 年5月、6月間透過「BEETALK
」認識被告,之後伊有跟被告見面,他是在「BEETALK 」說要約伊吃飯,沒有說約午餐還
晚餐,而伊是住在樹新路那附近,當天是第一次見面,是約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點多,
在新北市○○區中華電信門口見面,伊是走路到中華電信門口,被告是開車過來,但伊不
知道被告車子是什麼廠牌,只知道是掀背車,伊上車後是坐副駕駛座,車上沒有其他人,
後來見面時,他說中午沒有什麼好吃的,就一路往大同山那邊開,直接開往○○宮,開到
○○宮下面空地之後,被告有停車下來,然後被告藉由說要幫伊按摩,伊有同意被告幫伊
按摩,本來被告是碰伊肩膀,後來手慢慢摸到背後內衣扣那邊,一隻手放在胸部,伊跟他
說不要這樣做,也有推開被告,但他沒有停下手,而被告的另外一隻手還是把內衣解開,
之後伊就嚇到,伊就想辦法打開車門,然後就衝下車,而伊下車之後,被告有打開窗戶,
伊跟他說伊要拿手機跟外套,但被告沒有理伊,就直接關窗戶,然後把車開走,還好○○
宮停車場對面有5 、6 個人在,伊就去求救,其中一個阿姨幫伊把內衣扣子扣起來,一個
叔叔報警的,而伊有告訴那些叔叔阿姨我發生什麼事情,他們才報警的,之後警察就上來
○○宮這邊,帶伊到迴龍派出所做筆錄等語。
5.綜觀證人A 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證述,就其如何認識被告、案發當天與被告最
初相約碰面之地點、與被告碰面後遭被告載往之地點以及如何遭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
強制猥褻行為之方式、經過及如何結束等情,前後供述大致相符,甚為詳盡,且所述亦無
明顯瑕疵存在,而觀其作證之整體過程,亦足使本院確信其證詞為真正,復參諸被告與證
人A 女係於案發當日初次見面等情,此據證人A 女證述在卷,則證人A 女與被告既係案發
當日初次碰面,過往即無何等怨隙糾紛可言,實無虛添情節入被告於罪之理,又證人A 女
所指控者係屬罪責嚴重之犯行,復涉及被告與證人A 女之隱私,,且參以證人A 女於本院
審理中已具結擔保所言屬實,倘非確有其事,證人A 女焉有可能或動機甘冒誣告或偽證嚴
厲處罰之風險,虛構故事藉以誣陷被告之理,足認證人A 女前揭證述應具有相當高之憑信
性。
(五)證人A 女前揭指述,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補強,堪信真實:
1.按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雜不分,一併供述之
情形,故以證人之證詞作為性侵害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釐清其證言組合之內容類
型,以資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其中如係屬於轉述待證被害人陳述其被害之經過
者,因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而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
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茍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
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
身並非用來證明其所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
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或用以證明案發經過
、情形,均屬證人陳述其所目睹之被害人嗣後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從而證人在審
判中具結所為之陳述,究為傳聞或非傳聞,仍應求之待證事實與該一陳述者之知覺間之關
係如何為定,陳述者所為知覺體驗之內容,以之為待證事實者,自非傳聞,若陳述者僅係
傳述他人,亦即與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之見聞者,則為傳聞(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125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判斷被害人證述是否可信
,即可探究案發後或查獲後,與被害人接觸之相關人員,其等證詞內容或係聽聞被害人陳
述,然亦同時存在其等與被害人接觸互動之對話及感受,即屬本於個人之實際經歷或經驗
,所為證詞即值作為補強被害人證述之證據。
經查,證人即案發當時報案者謝○○於警詢時即證稱:伊有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4 時8
分許打110 報案,因為當時有一個未成年少年疑似遭性侵及物品被拿走,當時伊在桃園市
○○區○○○12號附近朋友家中聊天,當時伊們有5 、6 個朋友,後來有一名未成年女子
(按即證人A 女)從伊朋友旁邊的一部小客車下車,跑過來向伊們哭訴說,她當時一直在
哭,敘述說她被毛手毛腳,被人性侵及他的東西被對方拿走,後來伊就打電話報警,警方
到現場後,對方車子早已開走,沒有在現場等語;於偵訊時亦證稱:伊於107 年7月9 日
下午有在桃園市○○區○○○12號,因為朋友住那裡,伊平常就會去那裡找他喝茶、聊天
,就是在○○宮空地對面的棚架下喝茶、聊天,伊當天下午有跟朋友一樣在棚架下喝茶、
聊天,伊們總共有5 、6 個人,然後有一台轎車停在提示照片中警車停放的位置,車停好
後也沒有看到有人走下車,伊們就繼續聊天沒理他,後來這台車就開走往下坡開一點點,
停在一個凹處,位置不遠伊還是看的到,後來伊隱約看到有一個小女生是從車子上跑下來
,伊是瞥到而已,沒有非常肯定是從車子上下來,但是是從車子附近跑出來,那個小女生
就往伊們這群人的方向跑過來,她跑過來時,那台車子就開走了,小女生一跑過來就一邊
哭一邊說有人要對他毛手毛腳,然後說她的手機放在車上沒有拿到,還說她的東西放在車
上,伊聽伊的女性朋友說小女生的內衣扣子有被解開,伊女性朋友有幫她內衣扣子扣上去
,小女生說對方是網友,只說對她毛手毛腳,然後一直哭,伊就直覺性的馬上報案,伊是
用手機打110 ,之後警察就到場了等語,依證人謝○○前開證述可知,案發當時證人A 女
是從停在桃園市○○區○○○12號○○宮附近空地之車上下來,且證人A 女下車後,是逃
向渠等一行人所在位置,而證人A 女有向在場之人陳述,其遭網友毛手毛腳,且陳述過程
中哭泣之情緒反應,而證人謝○○之其餘女性友人有替證人A 女將遭解開之內衣重新扣好
等情,核與證人A 女前開所證其遭被告以摸胸及解開內衣等方式為強制猥褻後,其有逃下
車,並向當時在○○宮附近的路人求救,並哭訴事發經過,且其中一名女性路人有替證人
A 女將遭解開之內衣重新扣好等情節相吻。此外,綜觀證人謝○○前開證述證人A 女於案
發後於陳述本案事發經過有哭泣之情緒反應,亦與性侵被害人遭受到性侵害之影響,及於
陳述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低落之真摯反應相當,實難認有造假或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
,在在顯示,證人A 女前開指述其於本件案發時、地遭被告強制猥褻乙節,顯非子虛。
2.再者,證人A 女於107 年7 月9 日報案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迴龍派出所員
警,依證人A 女指述內容,調取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門市附近及桃園市○○
區○○○12號○○宮附近路段等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被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確實有於107 年7月9日下午3 時28分許,有出現新北市○○區○○
路00號附近中華電信門市附近,隨後有一名身著黑色衣褲之人,上被告駕駛車輛之副駕駛
座,之後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有於同日下午3 時48分許,朝○○
宮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4 時1 分許,被告所駕駛之前開車輛有改往○○方向駛去時,
車上僅駕駛座有人,副駕駛座則無人等情,此有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現場照片在
卷可按,又參以,前開車輛係被告所使用,為五門掀背車款,於案發當日駕駛前開車輛至
前開地點停放並駛離之人均為被告等節,亦為被告所是認,並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證人A
女亦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門市附近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中出現之穿黑色衣服的人是伊,且被告當時是開掀背車等語明確,若非確有其
事,證人A女焉有可能知悉被告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30分許之後之行車路徑,以及
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車款為掀背車之理,由此觀之,已徵被告確為如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對
證人A 女為強制猥褻之人。
3.況且,被告雖矢口否認認識A 女,並辯稱與A 女完全不認識,亦未見過A女云云。惟查
,觀諸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伊上被告開的車後,是做副駕駛座,被告載伊直接
上山,到○○宮附近,被告停車後,隨即以按摩為藉口摸伊胸部,而案發即到迴龍派出所
製作筆錄,警察在給伊看指認表之前,沒有給伊看過任何一個人的照片,且警方在指認前
也沒有告訴伊當天帶伊去○○宮的人是誰,警方是一次提供6 張嫌疑人的照片給伊,伊看
到照片就有印象是誰,伊是指認完才知道帶伊去○○宮的人的姓名等語,亦有證人A 女於
107 年7月9日所為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可佐,可見證人A 女被害時與嫌犯距離甚
是接近,且曾同車相處一段時間,證人A 女因而能對該人之面貌觀察明白,而其當時在警
察局進行指認之記憶應屬正確,甚為篤定,當非虛構,應可排除誤認之虞。此外,被告於
偵訊時供承:伊於107 年年初有使用BEETALK 交友軟體,用到107 年6、7月間就沒有使用
等語明確,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述都實在等語,在在顯示
,被告上開於偵訊時之供述內容,苟非親身經歷,應無可能如此具體陳述不利己身之情節
內容,顯見被告上開於偵訊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據此,應認被告確實有使用
BEETALK 交友軟體,並用到107 年6、7月無疑,如謂被告所稱其不認識A 女乙節為真,則
證人A 女所指認對其為強制猥褻之人,又豈會剛好亦為在107 年5至7月之該段期間有使用
BEETALK 交友軟體之用戶,且被告上開有關使用BEETALK 交友軟體期間為何之供述則正契
合證人A 女所證其係於107 年5、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BEETALK 認識被告一節,顯見證人A
女所言不虛,益徵證人A 女於警詢指認被告為其為強制猥褻之人,應屬有據,堪予採認。
至被告辯護人以證人A 女係受警方誘導而指認被告之辯解,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4.綜上,本案此部分犯行,除證人A 女明確指證係被告所為外,綜核被告於案發前曾駕車
出現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門市附近及桃園市○○區○○○12號○○宮附近
路段等地點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證人A 女亦清楚證稱被告使用之車輛為掀背車,且佐
以證人謝○○亦證述A 女被害後之求救過程及伴隨著哭泣之情緒反應等情狀,均足以補強
證人A 女前開指述,足認證人A 女之指證非虛,堪予採信。是如事實欄一所載對證人A 女
為前揭強制猥褻犯行之人,確為被告一情,應堪認定。至被告前開辯稱其不認識A 女,案
發當天也沒有對A 女為強制猥褻行為云云,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實不足採。
(六)被告知悉證人A女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
證人A 女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被告當時知道伊當時的年紀,因為伊BEETALK 的
個人資料裡面有寫伊14歲,被告沒有問過伊的年紀,但是他知道伊在念國中等語;於107
年9月4日偵訊時亦證稱:BEETALK 個人資料有寫伊的年紀,被告加好友的時候一定會看見
個人資料頁面,所以被告知道伊年紀,而伊使用BEETALK 個人資料從一開始就是這樣設定
,沒有改過個人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被告知道伊當時年紀是14歲,因為BEETALK
都有直接顯示個人資料等語明確,是證人A 女前後有關被告知悉其於案發當時年齡為已滿
14歲部分之證詞內容大致相符。況且,本院檢視證人A 女所提供之其於BEETALK 交友軟體
頁面翻拍照片,可見在BEETALK 交友軟體之個人檔案頁面上,確有顯示軟體用戶之年齡,
且證人A 女確有標示個人之真實年齡為14歲於其上,核與證人A 女上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因為BEETALK 都有直接顯示個人資料等語相符,顯見證人A 女上開證詞自有相當之可信
度。此外,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一再辯稱不認識A 女,且被告於警詢過程中,警方僅單
純詢問被告是否認識A 女,從未提示A 女照片給被告觀看,至於偵訊過程中,檢察官雖曾
提示A 女照片給被告確認是否認識,但檢察官從向被告未告知或提及A 女之真實年紀或就
學現況為何等情,此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可查,似可認被告對於證人A 女之真實
年齡或就學情形為何應屬全然無所知悉之狀態,方為合理,然被告卻於本院109年4月22日
準備程序時,經法官提示證人A 女之照片給被告確認是否看過A 女時,被告脫口說出「她
國中生,我沒有看到」等語,後經法官質之為何會脫口說出照片中之人為國中生,被告僅
辯稱「我的意思是疑問句,我的意思是國中生嗎,法官一開始不是說她是國中生嗎?」等
語,經法官再次質問被告稱其於今日庭訊過中僅有表示A 女案發當時是學生,從未提及A
女究竟是小學生、國中生、高中生後,被告隨即改口辯稱「我記錯了,我是在起訴書的第
2 頁上面看到的」等情,此有本院109 年4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由上開訊問內容可
知,被告前後供詞明顯矛盾,閃爍其詞,若非被告早已認識證人A 女,且已知悉案發當時
為國中生,否則被告焉有可能在上開法官訊問過程中,不經意脫口說出法官提示照片所示
之人(按即證人A女)為國中生,而被告上開關於證人A 女為國中生之說法,亦與證人A女
先前於偵訊時所證被告知悉其為國中生之內容相吻合。準此,上開證據已足補強證人A 女
前開有關被告知悉其於案發當時年齡為年滿14歲部分之證述內容之可信性,益徵證人A 女
前揭證述應非虛妄,堪予採信。綜參上情,應認被告確於本件案發當時已知悉證人A 女年
滿14歲,未滿18歲之人甚明。
(七)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雖辯稱其之前雖有用「BEETALK 」交友軟體,但只用到107 年年初就沒有用了云云
。然查,被告於偵訊時即坦認:伊於107 年年初有使用BEETALK 交友軟體,用到107 年6
、7月間就沒有使用等語明確,可見被告就其於107 年6 、7 月有無使用「BEETALK 」交
友軟體乙節,說詞前後不一,迥不相侔,已見情虛,且被告上開辯解,亦與證人A 女之上
開證詞迥異,實難遽信被告前開所辯為真。
2.被告另辯稱其不認識A 女,案發當天也沒有對A 女為強制猥褻行為,伊在107 年7 月9
日當天有從○○住處帶6 張椅子回其母親乙○○位於○○區○○路之住處,其大概是3 點
左右到達,之後其母親就說要去○○嶺,其就開車要載其母親去○○嶺,但其母親上車後
,說要去中華電信去問合約的事情,因為當時她的門號是使用中華電信,她準備跳到別家
電信業者,之後其有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有駕車搭載伊母親至新北市○○區○○路00號附
近的中華電信,其母親有下車進到中華電信去問合約的事情,其是在車上等,其母親進去
一下就出來了,之後就開車去○○嶺,後來到○○嶺附近的廟停車,並下車走走十來分鐘
,之後駕車載伊母親去家樂福,後來並送她回家,伊就回○○住處云云。然查,被告於偵
訊時供稱:伊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28分許,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經過新北市○○區○○路00號該處,但是沒有載人上車,因為當天伊的車上副駕駛座、後
座都載滿了白色折疊椅,所以無法載人,當天伊的路線是從○○家開回伊媽媽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的家,伊當天是要把10幾個椅子載去給伊媽媽,而伊當天
有開車行經○○區的○○國小,經過○○國小後上○○嶺,伊不知道那裡是不是○○○,
伊很久沒有回去那,所以那天刻意走那條路,去那裡看風景,不到10分鐘後伊就離開該處
,而伊行車的過程中經過很多間廟,伊有把車停在○○嶺山下的廟前,伊把車停好後自己
走到○○嶺,伊不知道山下的那間廟是不是叫○○宮,伊沒見過0000甲107091,也不知道
他是誰,當天車內只有伊一個人等語,依被告上開辯解可知,被告從未提到其於107 年7
月9 日當天駕車過程中有搭載過其母親乙○○,亦未提及其駕車經過新北市○○區○○路
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是要讓其母親乙○○去處理中華電信之合約問題,且一再表示當天其
所駕車輛之車上僅有其1 人,別無他人同車,顯見被告說法前後不一,已難遽信其前開所
辯為真。再者,被告既可於本院審判中明確提出107 年7月9日當天有搭載其母親乙○○先
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及○○嶺等地點之辯解,則其在遭檢警懷
疑涉案之際,於警方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有關107 年7 月9 日當天之行程時,當可據實陳述
當天其有陪同其母親乙○○先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及○○嶺等
地點,以利檢警為調查以排除其涉有本件犯行之嫌疑,被告實無隱瞞當天同行之人身分為
何之必要,然被告捨此不為,直至本院審理時方明確提出上開辯解,在在顯示,被告上開
抗辯,實值存疑。此外,倘被告上開所辯為真,被告於案發當天是要陪其母親處理中華電
信之合約問題,因為其母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要轉換到別家電信業者,所以才會駕車
到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則於本件案發當時,被告母親乙○○所使用
之門號之所屬電信業者理應為中華電信,方有前往中華電信詢問合約到期狀況之必要。而
查,被告母親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
與證人即被告母親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堪認上情為真。嗣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為何,發現證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原先確為中華電信用戶,然門號已於105 年10月1 日經由行動號碼可攜服
務(即俗稱NP)移轉至亞太電信,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在卷可考,後經本院向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詢問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何時從中華電信攜碼至該公司,該公司函覆
表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係於105 年10月1 日由中華電信攜碼至該公司等情,亦有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之申請書資料在卷可按,由此可知,於本件案發當天即
107 年7月9日,證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早就於10 5年10月1 日從
中華電信攜碼移轉亞太電信,已非中華電信之行動電話門號用戶,則證人乙○○焉有可能
仍為中華電信之用戶,而有委請被告開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門
市,並進入該門市詢問門號合約到期事宜之必要,可見被告上開所辯與本院查證資料不符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意圖誤導法院、混淆視聽之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和被告前開辯詞,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於107 年
7 月9 日有與被告一同前往○○嶺,當天被告先從○○拿六張椅子回來,因為伊有看到伊
小兒子拍的○○嶺影片,所以就叫被告開車帶伊去○○嶺,伊是先坐副駕駛座,途中有先
去一家中華電信,因為當時伊的門號是中華電信,要去問合約何時到期,伊想換別家電信
公司,當天伊是穿黑色衣服,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所示站在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旁
之人為伊,而伊與被告開車上○○嶺後,因為天氣熱,只有停留10分鐘左右,之後下山時
,伊因為前面曬,所以坐後面,離開○○嶺後就到家樂福云云。然查,證人乙○○於本件
案發當天即107 年7 月9 日,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早就於105 年10月1 日
從中華電信攜碼移轉亞太電信,已非中華電信之用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可徵證人乙○
○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其於107 年7月9日當天下午有被被告駕車搭載前往新北市○○區
○○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及○○嶺等地點之證詞,核與客觀事證有違,難認可信。此外
,證人乙○○於本院審理進行交互詰問之過程中,經檢察官詢問案發當天為何要前往中華
電信時,證人乙○○改口證稱「要去問合約,但我不確定是手機還是MOD 的合約。因為時
間久了,我有一點記不清楚,我確定7 月那天他帶椅子回來,叫他帶我去遶一遶,然後讓
我去中華電信問合約到期,但我真的不確定是手機還是MOD 的合約,MOD 現在也停掉,我
記憶不好,不知道是何時停掉的。」等語,後經檢察官以被告先前在本院準備程序有關證
人乙○○前往中華電話門市之目的是要詢問門號合約到期事宜之說法質之證人乙○○,證
人隨即又改口證稱:以被告說法為準,是要去問中華電信門號,但經檢察官質以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早已於105 年10月2 日移轉至亞太電信要如何於案發當天至中華電信詢
問門號合約到期一事,證人乙○○僅得以「是記憶不好,我忘記了。」為回應,此有本院
審判筆錄在卷可稽,由此可知,證人乙○○對於案發當天其所使用之門號已屬亞太電信用
戶,為何案發當天要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門市詢問合約到期乙事
,無法自圓其說,則證人乙○○之上開說詞,難認可信。況且,本院依辯護人聲請向中華
電信詢問有關以證人乙○○名義申辦MOD 之合約相關內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表
示證人乙○○曾以室內電話00-00000000 申辦MOD ,使用時間是從103 年2 月18日至103
年8 月13日等情,亦有該公司之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可見證人乙○○於
案發當時早非中華電信所屬MOD 之用戶,與中華電信並無任何有關門號或MOD 之合約關係
甚明,則證人乙○○上開有關案發當天為何要前往中華電信門市之說法,顯與本院查證結
果不符,難認可採。
4.另被告辯護人辯稱:被告與證人乙○○之LINE對話中有提到去中華電信是要和之前工作
同事打招呼,是被告誤認證人乙○○要將門號轉換至亞太電信,後於107 年7月9日下午3
時10分許,被告有與其母親乙○○使用LINE通訊軟體進行對話,告知其已到達,之後兩人
即無對話,之後至當天下午5 時38分許,被告曾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剛我忘了把巧克
力牛奶帶走,記得拿去冰,下週一我再去拿」給被告母親乙○○,被告母親乙○○隨即於
當天下午5 時50分許,曾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好啦!」給被告,顯見案發當天被告係
與其母親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的中華電信及○○嶺,自不能與A 女相約
而為本件犯行,並有提出被告與證人乙○○之LINE對話截圖及椅子照片為據,以證明被告
前開辯詞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為真。惟查,證人乙○○在LINE通訊軟體所使
用之暱稱為「林○綠」乙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卷,並有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
刑事辯護意旨狀可佐,可見上情為真。再者,觀諸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與證人乙○○
之對話內容所示,LINE暱稱為「林○綠」之人(按即證人乙○○)有於107 年7 月6 日下
午3 時59許有傳送「下星期一過來帶我去電信局和○○嶺」之訊息給被告,被告於同日下
午4 時1 分許有傳送「妳要跳去祥亞太」之訊息給LINE暱稱為「林○綠」之人,LINE暱稱
為「林○綠」之人隨即於同日下午4 時5 分許,傳送「和之前工作的同事打招呼啦」之訊
息給被告,由上開對話脈絡可知,證人乙○○有傳訊告知被告要於下星期一(按即107 年
7 月9 日)前往電信局及○○嶺,去電信局是要跟之前同事打招呼,顯見依照證人乙○○
之說法,證人乙○○之前應該有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否則證人乙○○於107 年
7 月9 日焉有探視先前在中華電信同事之必要可言。然本院依職權函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證人乙○○是否曾
在公司任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表示:證人乙○○非本公司員工等情;神腦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表示:本公司現行有效留存之人事資料及人事管理系統,並無乙○
○於本公司之任職服務紀錄等情,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14日信人二字第
1090001822號函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16日109 神企函字第1091116001
號函在卷可按,由此可知,證人乙○○並非中華電信或中華電信關係企業(即神腦國際)
之員工,則證人乙○○有何可能去探視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門市內員工
之必要,故被告辯護人上開有關證人乙○○前往中華電信是要和先前同事打招呼之說法,
已與本院查證結果不符,難認可採。準此,應認上開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與證人乙○○之
LINE對話截圖之真實性,顯值存疑,已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憑。
5.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既供稱:伊於11月的時候有換手機,但伊有請通訊行特別把
107 年7月6日至同年7月9日之這段LINE對話保存下來等語明確,且對照被告辯護人亦有於
刑事辯護意旨狀內檢附被告與證人乙○○於107 年7月6日至同年7月9日之LINE對話截圖給
本院,以作為證明被告前開辯詞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為真實之證據,顯見上
開被告與證人乙○○於107 年7月6日至同年7月9日之LINE對話內容對被告而言,攸關清白
,至關重大,且被告亦有委請通訊行於更換行動電話之際予以保存其與證人乙○○之LINE
對話內容,則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內理應仍留存其與證人乙○○確實有在107 年7月6日
至同年7月9日進行LINE對話之內容,方屬合理。然查,本院於109 年11月24日審理期日,
當庭請被告提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內有關其被告與證人乙○○之LINE對話原始畫面供本院
核實與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是否相符,經被告當庭當庭操作其所使用之行動
電話,並打開LINE APP之頁面,並進入其與母親乙○○之對話視窗尋找其於本案案發時間
與母親乙○○之對話內容,惟尋找不到任何有關107 年7 月6 日至107 年7 月13日間之
LINE對話紀錄,可見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與證人乙○○之LINE對話截圖之真實性,已啟人
疑竇。嗣經本院將被告庭呈之行動電話進行勘驗,且依被告指示方式進入其LINE的頁面,
並進入與暱稱「林○綠」的對話內容,在滑動LINE的對話內容中,出現暱稱「林○綠」之
人與被告進行本件案發當日行程的串證對話。另被告與暱稱「林○綠」的對話內容中並無
被告辯護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中所載曾於107 年7 月6 日、107 年7 月7 日有相約至○○
嶺之對話內容及相關影片,亦無曾於107 年7 月9 日有被告撥打LINE網路電話給暱稱「林
○綠」之通聯紀錄及被告曾傳「剛我忘了把巧克力牛奶帶走,記得拿去冰,下週一我再去
拿。」,亦無暱稱「林○綠」回答稱「好啦!」,被告行動電話內與暱稱「林○綠」之
LINE的對話內容僅有其於107 年7 月5 日星期四與暱稱「林○綠」之人進行對話,之後再
次對話的時間為107 年7 月17日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按,由此可見,被
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內,並沒有任何其與暱稱「林○綠」之證人乙○○於107 年7 月6 日
或7 日有提及或相約要前往中華電信及○○嶺之LINE對話內容之電磁紀錄,亦無渠等二人
曾碰面,但被告與證人乙○○分開後,證人乙○○傳送LINE訊息提醒被告有物品漏拿之
LINE對話內容之電磁紀錄,而被告行動電話內本件案發時間相近之其與證人乙○○之LINE
對話,僅有被告曾在107 年7 月5 日當天傳送訊息給證人乙○○後,被告與證人乙○○從
107 年7 月6 日起至107 年7 月16日止之該段期間,雙方並無任何LINE對話紀錄存在,直
到107 年7 月17日兩人才再次有LINE對話紀錄等情,在在顯示,被告辯護人於刑事辯護意
旨狀內所檢附被告與證人乙○○於107 年7 月6 日至同年7 月9 日之LINE對話截圖,應係
虛假證據,為刻意偽造之不在場證明而企圖使被告脫罪,意圖污染本件司法審判之公正性
,完全不足採信,更無從以此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憑。
(七)此外,本院勘驗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之過程中,在進入被告與暱稱「林○綠」之證
人乙○○之LINE對話中,於滑動被告LINE的對話內容中,出現暱稱「林○綠」之人與被告
進行本件案發當日行程的串證對話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已如前述。
此外,觀諸被告與暱稱「林○綠」之證人乙○○之LINE對話所示,證人乙○○先於109 年
4 月20日下午3 時17分許有先傳送「這些是參考,你還是要把桃園法院的事!處理掉才重
要的。」之LINE訊息給被告,又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傳送「家樂福那是騙人的。」之
LINE訊息給被告,之後被告於109 年4 月22日有多次傳送LINE訊息給證人乙○○後,有將
LINE訊息為收回之情形存在,此外,被告又於107 年4 月22日下午2 時6 分許有先撥打
LINE之網路電話給證人乙○○(通話時間為6 分12秒),之後被告於109 年4 月22日下午
2 時24分傳送「107 年7 月9 日下午,我和媽約好,將6 張從早餐店不做了送的白色椅子
,載回○○路的家,媽媽說弟弟上傳的大同山廟附近的影片很美想去看,我就載媽媽,從
○○路的家,往樹新路→經中華電信暫停一下→我待在車上,媽去中華電信問合約何時到
期後上車→上大同山,因為太陽滿曬的,在○○嶺下的廟停好車,走一圈,前後大約只待
10分鐘。下山後去○○家樂福買生活用品,載媽媽回○○路,我延著河堤回○○」之LINE
訊息給證人乙○○,隨後又於同日下午2 時25分許先後傳送「我們每一~二週都會見面,
有時我回○○路,有時媽來○○,有時約在台北」、「那次因為約好有載白色椅子,順便
去大同山○○嶺走一下,再去逛家樂福,印象深刻。」之二則LINE訊息給證人乙○○後,
被告又於同日下午5 時22分撥打LINE之網路電話給證人乙○○(通話時間為21分58秒),
之後證人於隔日即109 年4 月23日上午9 時17分許傳送「兒子我背好以下重點就可以了吧
!------107 年7 月9 日( 星期一) 下午約好了!兒子從早餐店不做了,送給六張白色椅
子載回○○家,弟弟上傳大同山附近廟影片很美想去看!兒子載我從○○路往新樹時我去
問中華電信合約何時到期,再上車往大同山,當然太陽蠻曬酷熱的。就在○○嶺繞一下!
就再去逛家樂福看飲水機,印象深刻的。兒子的工作星期一、二排休,我是每星期二、五
有點工作,其他日子沒工作的。」之LINE訊息給被告,被告隨即於該日上午9 時20分許傳
送「號」之LINE訊息給證人乙○○,證人乙○○旋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傳送「(是當
天太蠻曬酷熱)(當然是錯的) 」之LINE訊息給被告,被告則在收到訊息後於同日9 時21
分許回傳「不用誇張,就說悶熱即可」給證人乙○○,並於同日晚間9 時41分許傳送「兒
子我背好以下重點就可以了吧!------000 年7 月9 日( 星期一) 下午約好了!兒子從早
餐店不做了,送給六張白色椅子載回○○家,弟弟上傳大同山附近廟影片很美想去看!兒
子載我從○○路往新樹時我去問中華電信合約何時到期,再上車往大同山,當然太陽蠻曬
酷熱的。就在○○嶺繞一下!就再去逛家樂福看飲水機,印象深刻的。兒子的工作星期一
、二排休,我是每星期二、五有點工作,其他日子沒工作的。」之LINE訊息給證人乙○○
等情,細繹被告與證人乙○○之上開LINE對話內容,明顯可見被告在證人乙○○作證前,
已鉅細靡遺指導證人乙○○將來要如何針對107 年7 月9 日案發當天之行程為證述,且被
告亦於109 年6 月30日準備程序時委請辯護人向本院聲請傳喚證人乙○○作證,而參照證
人乙○○於本院109 年8 月4 日審理時之證詞,均係按照被告於109 年4 月22日所提供之
案發當天即107 年7 月9 日之故事版本為作證,亦有本院109 年6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
109 年8 月4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查,由此可見,被告於本件審判過程中有勾串證人乙○○
作偽證,意圖偽造不在場證明藉以卸責,昭然若揭。準此,被告與其辯護人前開所辯之被
告有與證人乙○○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有同處一車之不在場證明云云,委無可採。
(八)至證人A 女及謝○○固均證稱案發當時之車輛顏色為白色,而與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色為銀色未合,且被告辯護人亦以此作為質疑證人A 女證詞
憑信性之依據云云。惟按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
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
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難免較為模糊或失真,自
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
語言習慣、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嚴謹程度等不同,亦可能導致其等對於
細節之陳述未能將實情全貌完整展現,且因受外在事物潛移默化,以至記憶難免模糊,甚
有部分易受影響,難以詳述。自無法僅因證人一部分陳述之不明確,或有不相符合之處,
即全盤否認該證人所有供述內容之憑信性。且查,證人謝○○於108 年4 月11日警詢時僅
有證稱對方車輛早就開走,並未就犯案車輛顏色為任何證述,此有該次警詢筆錄可按,而
係108 年5 月28日偵訊時始證稱:那台車輛為白色,對於廠牌、車號沒有印象,對於提示
之車輛照片沒有印象等語,由此可知,證人謝○○於案發當時僅驚鴻一撇,本不易窺得全
貌,部分證詞矛盾,在所難免,且證人謝○○係於108年5 月28日始接受檢察官訊問,並
針對犯案車輛之顏色為何作證,距離案發時間已超過10個月之久,且證人謝○○為與本案
無關之第三人,其並不會一再回憶、描述案發當時情節,則其因時間經過而記憶模糊,而
描述車色有誤,亦尚稱合理,自難執證人謝○○上開證述,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憑據。此
外,被告犯案案發當時為白天下午有陽光之天氣等情,此有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可稽,且參以證人A女為輕度智能障礙,亦有證人A 女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考,則證
人A 女於案發當天在有陽光照射之情況,可否對於色系接近之銀色或白色有正確辨識顏色
之能力,已非無疑。況且,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過程中,經檢察官提示被告於案發當時所
駕駛之銀色車輛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給證人A 女為顏色確認,證人A 女卻答稱:有點銀
又有點白等語,顯見證人A 女之辨色能力並非完整,非無受限於輕度智能障礙所致,故證
人A 女之上開證詞,恐係誤認顏色而描述有錯,亦不足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是被告辯
護人所執前詞,難認可採。
(九)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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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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