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魔粉,這是一篇深度探討侵犯他人權益後的道歉公關。
很多年前我們以前在馬來西亞講師協會其中一個年度的演講大會上,有人提供了錄影服務,是沒有收費的。蛤?你可能會覺得天下真的有白吃的午餐嗎?當然沒有,他也是要盈利的,他厲害的地方是可以馬上錄,馬上複製,現場就賣,盈利當然有和協會分莊,我們也自然的答應了。
變成我們在一個千人大會上,現場觀眾聽完了某嘉賓分享,之後可以到櫃檯買那位嘉賓剛在台上演講的光碟回家重溫,是一個非常方便的操作。
大家也合作得很開心,唯我們不知道的是,因為所有嘉賓演講都被存檔了,製作單位下一次也把相同的服務提供給其他的組織的大會時,他還會在人家的地方繼續也銷售我們這邊存檔的演講光碟。
那時候我們協會有在會議上討論,因為那一次的演講,有一些嘉賓不是馬來西亞講師協會的會員,如果他們發現自己在外面大會免費演講的內容被人錄製後,然後還做個人盈利用途,也是很尷尬的侵權事件。
我會重提上面的成年舊事,是因為我被幾位朋友問起要如何處理最近發生一則類似的公關災難事件。
這個被炒起來的事件我是沒有追踪的,只是在事主的道歉中略知來龍去脈。
大約的故事是你聯繫了好多個專家,大家齊心合力做了個 Pro Bono的線上講課,那堂課的觀眾也沒收費的。之後你再開另一堂收費課的時候,在廣告中提及前面的免費課,變成有人認為這是新課程的附送贈品或捆綁銷售。(希望我沒解讀錯誤)當事人除了道歉,也下架了。不過延續我之前寫過關於不少華人對道歉的誤解,他還是會犯了一些錯。
基本上他的道歉中先聲明了他都沒有迴避,而是之前都一直私底下與那些嘉賓們溝通道歉,接下來很多不相關的人在不知道事情之下,惡意散播,導致他和家人有精神上的傷害,也對他造成工作上的損失。
惡意散播扭曲和家人精神傷害,我覺得可以在道歉中提出,不過『你們造成我工作上機會的損失』這句話就很灰色地帶了,這會讓人覺得整起事件,他所擔心的是自己以後的飯碗。
是的,這事件確實會對飯碗有影響,但這不能成為你澄清和道歉中該有的內容。
既然整起事件當事人是認為他沒有捆綁銷售,也沒有意圖要侵權,之後就不應該『卸膊』的說是自己團隊在廣告上用了浮誇式的推銷字眼,導致眾人誤會了。
這邊我有一點意見:首先,你怎麼知道群眾誤會就是因為你們用了浮誇廣告字眼?
第二,在一個沒有追踪整個事情的人眼中,我們很難想像浮誇的字眼是怎樣讓人誤解成捆綁銷售,因為這兩者之間是有很明顯的距離。
就好像如果我要解釋為甚麼我在社交媒體文章上常常意淫范冰冰,她完全不理會我,是因為我更早以前寫書的時候,常常意淫章子怡。我確實是有意淫章小姐,但這真的是范爺不理我的理由嗎?
之後他的道歉視頻中有提供整個事件的時間線,把時間線列明出來確實能夠讓人清晰整個事情的發展,而且簡報也做得很仔細,我若以後需要向群眾交代的話,我也會考慮做時間線的簡報呈現。
但也因為列明了,當中如果看似有留白的話,群眾也會有更多的問題。
例如他說第一天被通知後,就在當天他們已經在臉書上的廣告做了更正,也跟嘉賓們道歉了;第二天就把之前義務講課的視頻下架,同時也刪除了那促銷廣告。
理論上這做法已經是很好了,根據他的說辭,各位嘉賓已經給予諒解了,我的疑問就是:既然已經諒解為甚麼還會有後續的發展?
後續第二回有線上和嘉賓們做會議,也再給予澄清和交代,也宣稱各位嘉賓們沒有不接受他的道歉和解釋。那麼既然第二回在線上的會議,大家沒有不接受他的解釋,之後多位嘉賓聯名出公文要求事主7天內用公文回應和澄清又是甚麼一回事呢?
這裡當然也不同可能性,在事主的道歉視頻中,他一直強調自己已經有三次向合作嘉賓做道歉和澄清,也重申都是私下跟他們交代了,只不過因為一些網友網絡上散播了一些不實消息,所以他才公開做過交代和澄清。
這裡的矛盾是,到底是合作嘉賓要求你公開澄清?
還是因為有人亂傳,所以你才公開澄清?
這兩者有直接關係嗎?
會這樣問是逼不得已的,因為你在澄清中留下了伏筆就是:一方面你說他們沒有不接受你的道歉和解釋,一方面又被要求公開解釋;一方面說都是私下處理,另一方面又被人家要求公開處理。
若要我合理化這個矛盾,我就只能勉強的說嘉賓私下接受了道歉和解釋,不過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往後的日子不被有心人曲解,所以才聯名要求公開交代,以防日後不會不幸的百口莫辯。
所以列明時間線確實是好的方法,只不過一旦列明,我們前後的矛盾的話,也會更方便的被顯微鏡式的檢視。
我看了他的簡報後,反而覺得他只列出哪些時間他有道歉和解釋就夠了,不用每次都寫明得到人家的諒解和接受。
究竟來說,你的道歉和解釋是你的行為,人家的諒解和接受呢?
那是人家的主觀感受,你怎麼知道人家已經諒解了呢?
你怎樣證明人家已經諒解你呢?怎樣知道人家沒有不接受你的解釋?
因為人家沒有說出口?
你道歉後我沒說甚麼,不代表我就接受你的道歉和解釋,我可能心裡是不接受的,但我暫時不想回應而已。
他這裡犯的錯,就和上面他說自己用錯廣告促銷詞而導致群眾誤會一樣,都是自己『猜』的。
當然最被人詬病的地方,自然是最後他說已經把事情交給律師處理,希望大家不要再在任何場合、社交媒體或任何管道提起這起事件。
這就差不多是沒有庭令之下,要求群眾遵守Gag Order。
其實人家散播不實的指控,你當然可以用毀謗之罪來控告,但連提這個已經有發生過的事情都不可以嗎?
群眾是有權利討論任何事情,甚至是質疑任何人,這是法治社會中的底線。
我可以討論我懷疑納吉有舞弊,這是國家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連我在廁所大便的時候和隔壁的人討論或質疑事主的做法有沒有侵權都不可以的話,你就要問你是用甚麼理由來做這個霸道的要求?
而這霸道的要求放在道歉視頻的最後,導致其中一位嘉賓也很不爽的在自己臉書上寫了:『道歉裡頭是沒有謊言的,道歉裡頭不需要有律師。』
他的第一句話我不予置評,因為我不知道還有甚麼內情,不過他的第二句話,我卻是認同的,因為就算你宣稱沒有意圖冒犯人,但實際上的損害卻是你『不小心』在先,換句話說,犯錯的是你,不是人家,是人家應該宣稱已經交給律師處理!
同時,先犯錯的人也不能說因為我已經道歉,事情也告一段落。
你自己當然可以告一段落,但人家告不告一段落是人家的自由。
所以我常說,華人在道歉的時候,都是捉錯重點,都是以為道歉的目的就是要人家放過你,所以才會在道歉中嘗試用各種情緒勒索的技倆。
這案例中也包含了,你們不能再攻擊我,因為這已經傷害到我的家人;你們再攻擊我,我會失去工作上的機會;你們不能再討論這事件,因為我已經道歉了。除了上面這幾個勒索,最後還附加一個很容易讓人覺得你是用律師來阻嚇群眾的警告。
道歉的重點在於Ownership『全然負責』。
其實最簡單的道歉,就是直接說所有的錯是他一個人的決定, 不關團隊的事, 不關浮誇廣告詞彙的事,是自己對知識産權不敏感, 以為既然是免費, 就誰都可以用。所幸的是得到各位嘉賓的提醒, 才讓自己意識到已經犯了無地自容的錯。
然後就宣布馬上的下架, 有報名的都全數退款, 因為他之前的促銷是錯誤侵權行為, 他會私下再給各個老師道歉信, 也會有公開道歉公文。然後道歉視頻中,不要勒索群眾就可以了。
華人對道歉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道歉就是要人家放過你、原諒你。
一旦你不再去思考要人家放過你,你就會思考如何在道歉裡面完全負上責任,也就不會大喊『我都道歉了!你們還想怎樣啊!?』
道歉不是為了要人家放過你,而是要給人知道你會承擔你行為的所有代價。
如果以後有人冒犯了你後而道歉了,你遲疑著要不要原諒對方時,他說:『我這麽誠懇的道歉,你還不放過我,你還是人嗎?』
你要回應:『我接受了你的道歉,你就不准許我再屌你,你還是人嗎?』
#江魔設教
#廣渡魔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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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庭裁決出爐 孟晚舟引渡到美障礙清除
受到全球矚目的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引渡案,加拿大法院周三裁定雙重犯罪成立,這不代表孟晚舟即刻會被引渡到美國,但意味著她將繼續待在加拿大完成司法訴訟流程。
加拿大卑詩省法院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長達二十三頁的裁決書中表示,孟晚舟引渡案所要求的雙重犯罪要素成立。法官認為可以將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視為了解孟晚舟所謂欺詐行為的背景,而不必將其視為行為的“內在部分”。
孟晚舟的律師辯稱,由於加拿大沒有對伊朗實施制裁,因此該銀行不會面臨風險,不可能有欺詐行為,在加拿大不屬於犯罪,但法官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判決書中寫道:“孟女士對雙重犯罪進行分析的方法將嚴重限制加拿大在引渡欺詐和其它經濟犯罪的背景下履行國際義務的能力”。
但這不表示孟晚舟立刻會被引渡到美國,加拿大法律援助組織Access Pro Bono的法律專家吉米言(Jimmy Yan)表示,孟晚舟可以提出上訴,所謂的雙重犯罪認定案可以走到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孟晚舟律師已經提出逮捕程序上的違憲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於逮捕非法,也有可能把她放回去,換句話說,抓她的動機有可能是對的,但手段如果是非法的,這也是不對的。”
但這個案子涉及的不單純是法律層面,此案深深牽系著加拿大和中國的關系,尤其是中國當局在孟晚舟被加方拘捕後,以違反國家安全為理由逮捕了兩名加拿大人 - 康明凱(Michael Kovrig)和斯帕弗(Michael Spavor),過去中方不斷敦促加方盡快釋放孟晚舟,稱這是加中兩國關系的最大障礙。
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擔心兩名加拿大人的處境更艱難。“中國恐怕會進一步推進兩名加拿大人的案件作為報復,他們甚至可能會被判死刑,我覺得這是令人擔憂的,加拿大和中國關系將會在外交、經貿上陷入更冰冷的窘境。”
孟晚舟位於溫哥華的住所一大早就擠滿了媒體,法院外也有很多支持孟晚舟無罪和反對孟晚舟被釋放的民眾在場。支持孟晚舟的人表示,加拿大不應該隨美國起舞,這很明顯是一起政治事件。但有反對者認為,加拿大只是遵循加美引渡法而行,真正將此案政治化的是中國當局,所以才會拘捕兩名加拿大人作為報復。
孟晚舟案件接下來的庭訊日期是6月15日。
記者:柳飛 責編:嘉遠 網編:洪偉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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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時評]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還記得去年我提出的跟同學一起執行的公益講座計畫嗎?透過由學生研究選擇適當的慈善團體受款,我捐出課堂收入的方式來提高議題能見度,一起關懷社會。很開心能看到當時的想法,在生活中發酵。
以下是其中一個受款慈善機構所回饋的禮品,圖片中的簡報是同學所寫。說實在,要不是同學的推薦我原本也沒有發現有這個慈善機構!
個人的力量或微不足道,但社會的進步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Taiwan Innocence Project (TIP) was founded in 2012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wrongful conviction in Taiwan. We provide pro bono legal services for the wrongfully convicted, work to redress the causes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support the exonerated after they are proven innocent. We also urge to reform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seek institutional changes to prevent innocent people from entering a flawed legal process in the first place.
1. pro bono legal services 無償法律服務
2. the wrongfully convicted 被不當定罪者、冤案受害者
3. redress the causes of wrongful conviction 糾正冤罪的起因
4. support the exonerated 支持冤案平反者
5. be proven innocent 被證明無罪
6. reform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改革刑事司法制度
7. seek institutional changes 尋求體制上的改變
8. flawed legal process 有缺陷的司法程式
9. in the first place 於根源,最初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TIP)成立於2012年,旨在解決臺灣的不當定罪問題。 我們為冤案受害者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致力於糾正冤罪的起因,並為被證明無罪的平反者提供支援。 我們還敦促改革刑事司法制度,並尋求體制上的改變, 於根源上防止無辜者進入有缺陷的司法程式。
★★★★★★★★★★★★
TIP only accepts post-conviction cases that claim to be innocent, either with flawed forensic evidence or severe due process violation. We also seeks to support our clients during and after exonerations.
10. claim to be innocent 真實無辜
11. flawed forensic evidence 證據有缺陷
12. due process violation 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式
13. seek to support 尋求去支持
14. exoneration 免責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只接受有罪確定的真實冤案爭取平反,並以「無效科學證據」或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式」為援救方向。我們也會在免責期間和之後為客戶提供支援。
★★★★★★★★★★★★
We hope to create an open and dynamic space that can spur more public discuss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deas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wrongful conviction. We hold our annual conference in August, inviting professionals, such as scholars, professors, judges, prosecutors, forensic experts, and attorneys, to attend. Besides the annual conferences, we also actively engage in public communications. We hold training workshops for attorneys, ask experts from different disciplines to give talks, and hold campus tours to share the stories of the innocent people and to show documentaries about their lives.
15. an open and dynamic space 開放和動態的空間
16. spur public discussion 激發更多的公開討論
17. the exchange of ideas 思想交流
18. engage in public communication 參與公共傳播
我們希望創造一個開放和動態的空間,激發更多的公開討論與思想交流,以解決不當定罪的問題。我們將在8月舉行年度會議,邀請學者、教授、法官、檢察官、法醫專家和律師等專業人士參加。 除年度會議外,我們還積極參與公共傳播。 我們為律師舉辦訓練工坊,請不同學科的專家進行演講,並進行校園參觀以分享無辜人民的故事並展示他們的生活紀錄片。
TIP: https://twinnocenceproject.org/
★★★★★★★★★★★★
公益慈善英文詞彙: http://bit.ly/2wS7u28
公益講座計畫: http://bit.ly/3990snT
死刑和相關議題的看法: http://bit.ly/32CgbcJ
★★★★★★★★★★★★
時事英文大全: http://bit.ly/2WtAqop
教育時評: http://bit.ly/39ABON9
pro bono律師 在 志願法律服務(Pro bono)在台灣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應該要先辨認幾個名詞問題:public interest, pro bono, and legal aid。 ... 簡言之,大型事務所的pro bono係以律師或事務所的個人關係為主,例如甲律師很愛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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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bono律師 在 Re: 如果我是法扶的策略顧問- 精華區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無意介入版友紛爭
僅針對klaw大對有關慈善動機部分做說明
此在國外一般稱之為pro bono
即一般大型律師事務所為回饋社會所從事的法律援助工作
本身並不對受援助之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純粹是公益性質
如Schulte Roth &Zabel LLPh事務所(下稱SRZ),本身為一大型商務事務所,惟該事務
所長期義務擔任Sanctuary for Families(提供受暴婦女法律服務)、Hedge Funds
Cares(服務受虐兒童)、Partners In Health(提供醫療服務予第三世界國家民眾)
等超過20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顧問,並投入大型試驗性訴訟,為更多爭取權益挑戰實
務者創下先例,如於2005年代理卡崔納颶風的災民們提起集體訴訟,禁止政府驅逐因
家園毀壞而暫時棲身於旅館的15萬個災民家庭。此外,SRZ曾與New York Civil
Liberties Union合作,針對紐約州內五個郡(Onondaga, Ontario,
Schuyler, Suffolk 以及Washington)公設辯護資源過少、案件量高,導致辯護品質
低落、影響被告權益的情形,控告該五個郡違憲(Hurrell-Harring v. State of New
York),該案於2010年5月6日經紐約州上訴法院判決勝訴,此案可謂以集體訴訟方式
促進法律扶助制度改革的適例。
而在國內就個人所知
長期從事此一pro bono服務的律師有
荒野保護協會的詹順貴律師
其長期投入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
最近有名的案例就是有關苗栗大浦徵收案的行政訴訟
協助受害人對苗栗縣政府及內政部提起撤銷徵收處分之訴
並獲得勝訴
另外還有一位在台美國律師(名字我忘了)
亦同樣長期投入pro bono服務
只可惜法扶對於此種攸關社會公益的環境保護訴訟似乎不是很有興趣
當事人甚難獲得法扶的訴訟援助
而只能透過新聞報導或私下協助的方式取得這些公益律師的pro bono服務
至於其他的部分
請各位繼續
我就不參與討論了
※ 引述《klaw (klaw)》之銘言:
: 看了一下原po的文章,可以感受到原po是很誠心的希望分享心得,
: (只是後面跟其他版友吵起來了,模糊了焦點~)
: 我有疑問的是,
: 原po提出一個差別給付酬金的方案,
: 將律師分為慈善動機跟案源動機,而給不同的回報,
: 請問一下,這兩者怎麼分?
: 兩個目的兼而有之的律師也是有,要劃入哪一類?
: 接法扶案件的律師是以低於市場行情的價位去接案,
: 難道有收錢,就不算做慈善?
: 你去問一些號稱作慈善的明星,他們收不收費,
: 阿妹(出席一個活動可能要幾十萬),做公益到場收個1500元通告費,
: 你要說他不慈善嗎?
: 我的意思是,社會上的事情不是打電動(三國志),
: 你看到誰誰誰智力多少武力多少,一目了然,連慈善指數都有,
: 用這樣的二分法,恐怕與實際狀況相去甚遠,
: 前提部分沒有處理好,
: 後面要如何給回報(給名聲或給酬金)也就更無從談起了~
題外話
如果想了公益訴訟案件的來龍去脈
有機會多走出辦公室參與一些社運團體的相關活動吧
那裏有很多熱心的道長們提供免費的公益法律服務
本人亦很榮幸的在2006~2007年間曾參與一件台北市大型拆遷案的公益訴訟案件
協助被害人以及某律師對台北市政府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
雖然沒有像詹律師一樣獲得重大勝利
但至少也多少實際了解社會運動的來龍去脈
也認識了許多社運朋友
比起成天待在辦公室
看些枯照乏味的訴狀
來得有趣地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12.71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1:53)
對 沒錯
就是文魯彬
他曾協助RCA桃園廠房舊址受汙染土地所有人及居民對RCA提起環境保護訴訟
這在當年是很有名的公益訴訟案件
可惜好像不是有很多人知道它
不對吧
受害人都是個人哪來「不能扶助法人」的問題
我親耳聽到的理由是因為受害人過多
且欠缺勝訴可能性
所以法扶對於此類案件大多敬而遠之
不肯提供任何協助
不用搜尋林三加
個人之前曾就該大型拆遷案件的向法扶詢問過
得到的親口回應就是那樣子
至於林三加律師事件
那又是法扶的一筆爛帳了
在此就不多說了
至於樂生青年我熟得很
在2007年我們之間還曾有過串連活動
他們的來龍去脈我們也清楚得很
比起網路上的二手消息要直接得多了
你這是在野人獻曝嗎
https://blog.xuite.net/shinjungpan/wretch/120709621
要找什麼?
我已經說過RCA是法扶少數肯參與的環境訴訟(土地徵收)案
但大多數的環境訴訟(土地徵收)案法扶是拒絕參與的
譬如說台東美麗灣開發案 苗栗大埔事件
法扶都是拒絕參與的
至於RCA案在2001年,就有80位義務律師團參與協助
2007年法扶才介入的
這時候案情早就已相當成熟了
法扶的協助只是錦上添花而已
雖然我援引的pro bono資料部分是來自法扶
但是這跟法扶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扶本身並不支持pro bono
它對法律扶助的還是非常保守的限制在訴訟救助的範疇內
對於這種集體訴訟案件
它可是一點興趣都沒有
要不然也不會有林三加律師的事件了
國內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特別是外國法事務所)還比法扶積極地多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2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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