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補充】貼文後承蒙網友告知最新進展,金管會表示市場派已經事前申報過,這樣看來是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給予錯誤的資訊,企圖誤導,反而說明公司派無計可施。無論如何,以這法條決勝負,都是一場技術性不高的混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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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派與市場派正式交鋒,結果公司派大勝包括黃國昌在內的市場派。《信傳媒》報導是因為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剔除過半股權的投票權,而讓公司派逆轉情勢保住了經營權。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我無意評論大同公司的經營權之爭,不過很驚訝這條所謂決定勝負的關鍵法條被視為奇襲。儘管並非法律出身,但是這項規定其實是企業併購的常識,並非什麼特殊艱僻的法條。
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悄悄收購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但是只要達到5%的股份,就必須在10天內向SEC提交Schedule 13D表格,在公開信中向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說明其意圖(例如併購),以及要如何提高股東價值。這是所有意圖取得經營權者皆知的常識。
這5%的股份(台灣是10%)稱為toehold,是企業併購中已經被反覆研究的主題。通常有意併購的一方(也就是台灣所稱的市場派)要取得被併購一方(也就是公司派)董事會的同意,如果不同意,則進行敵意併購。
併購方公布意圖之後,就會在公開市場中收購股票(稱為tender offer),當然要取得經營權,不可能以市價收購,必須付出溢價。但是tender offer有一先天困難——容易產生產生搭便車問題——小股東會拒絕以任何成功併購後的價格出售股票,因為讓別人先賣股票,等到併購成功後,小股東再享受完全的溢價。但問題是如果每個股東都這麼想的話,那就不會有股票出售,因此也就不會有企業併購。Toehold存在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避免小股東的搭便車傾向,而使得併購得以進行。順道一提,最早提出這個理論的人之一是諾貝爾獎得主Oliver Hart(不過也是40年前的事了)。
此外,toehold也使得併購方即使在最糟的情況下,必須付出100%的溢價,還是可以獲得利潤。當然之後也發展出一些其他的理論,不過比較細節,就不需要繼續回顧了。
總之,公司派律師賴中強律師等人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並不是什麼很厲害的法條,而是企業併購的常識,只能說市場派大意了。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