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訪時,被問及如果這些我口中的爛網紅來上我的課,我會有甚麼話跟他們講。
答案是沒有。
他們如果有興趣往哪些方向深造而問我,我或會提出意見。如果沒有問我的話,就是Business as usual,我只會傳授我課程中會教的東西。
我也不會說他們要提升自己的內涵,順便可以改善馬來西亞人的口味。
拜託,這不是他們的責任。
這些網紅進入這行業,不管是有意或無意,最後他們都是靠流量和商贊過活的,流量和商贊最後指數就是為了錢。
是的,一些國外的藝人網紅可能會在發生犯法或爭議後,會淡出或消聲匿跡,但也不是每一個。舉例Kevin Spacey和Louis CK有性騷擾的醜聞後,確實的幾近無聞了。
甚至是Kevin Spacey的一套電影,要重拍那些他出鏡的。但是不是真的每個製作單位都能夠有這種財力和資源來重拍?如果沒有而電影不能上映,對其他幕前幕後付出的人,會不會也不公平?
電影公司怎樣能夠控制人家不出軌或到處約炮呢?
就算他們更出軌藝人割席,整套電影所花的錢不會割席後就能賺回來。
某程度上,電影公司、導演、剪接、監製、無數的幕後工作人員、幕前眾角色,都已經花錢了。因為一個角色有高調的醜聞,全船的人要陪他一起沉,這真的是一個文明社會該有的作風嗎?
那麼如果道德有瑕疵的藝人就不應該給他任何上鏡機會,那麼如果一個演員是很道德的話,他就應該有更多機會上演電影嗎?
很明顯這個課題不是那麼簡單。
舉例,最近播放的電視劇 The Nevers 是一個最近被爆出導演有很多很爭議的事情(Joss Whedon 有被前妻揭露有出軌,又語言虐待演員。是的,他就是近期Snyder Cut電影的另一方),他也被多方圍剿批判。而且他們的介紹影片,我好像都沒有看到導演有出場。
但The Nevers是一套很有素質的電視劇,題材也很特別,那些眾演員所下的功夫也不簡單。
是的,Joss的《正義聯盟》確實拍得很爛,很可能是因為他是撿二攤,但《復仇者聯盟》的第一集(非常成功)就是他拍的。
他是一個拍科幻的大師,我不是苟同他的行為,但因為他出軌,甚至如果有一天發現他性騷擾或有性侵犯,用這個道德標準來阻壓一個人的創作,我會有矛盾。
我們真的只要有道德的人才能做演員導演嗎?
如果真的這樣,假設以後的世界能夠有一套很精準的過濾系統,只准許很有道德的人進入娛樂圈,我會懷疑以後娛樂圈的作品的素質,可能就會從此失去生命力,就好像朝鮮的娛樂節目吧。
其實這些說要杯葛或打壓那些不道德、出軌(不是犯法)藝人網紅的人,更精準的說法是 —— 他們不是不能接受導演、演員、網紅不道德,而是不要給他們知道而已。
換句話說,只要沒被抓包,大家是可以眼不見為淨的。
這個眼不見為淨,我們不能簡單到說「只要看不到,我們大家都愛你」,這跟那些跟男人說「你不要騙我,除非你騙到我沒辦法知道」的女人有甚麼分別呢?
我再舉個例子,羅志祥也消失一段時間裡,但他其實沒有犯法,約炮是沒有犯法的,出軌也沒有犯法。陳冠希當年的艷照事件,其實他也沒犯法,也沒強逼他人,他只是被電腦工作人員洩漏了。電腦工作人員可能到今天還可以從事電腦工作,但陳冠希已經完全不能在娛樂圈了。
我相信你的身邊可能也認識一些人也有出軌或到處約炮,所以他被揭發後,你的朋友就不應該給他工作或賺錢嗎?那些說犯規的網紅藝人如果之後還能賺很多錢,這不是在教壞小孩嗎?所以如果你一個銷售員朋友出軌見到處約炮,被揭發後,他就不能做銷售員?
就算做也不能賺大錢,因為如果他還能賺錢,我們給這個社會甚麼教育呢?
事情很顯然不是那麼簡單。
我們是准許他繼續工作和賺錢,但我們卻不准許網紅或藝人繼續賺錢,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銷售員的工作就是銷售,藝人的工作就是用他們的才華和名氣。名氣在醜聞後確實會受損,但每個人受損的程度上不同的,但如果名氣還有市場需求的時候,為何我們不准許他們用名氣賺錢?藝人的社會責任跟我們的社會責任一樣,不要犯法就好。
我們不能因為公眾人物對社會有影響,就變成對他們有更高的道德要求,這是雙重標準了。
法律上,不管你是不是名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為甚麼現在我們卻要要求名人的道德標準比普通人高?同時也要他們負上比普通人更多的責任?
認為名人網紅就一定要比普通人的自制能力強,是很幼稚的想法。
總結來說,我不是要告訴大家甚麼是對和甚麼是錯,我是要大家反思:
1)普通人和名人犯錯的時候,我們對名人會比較苛求,會不會是我們內心幻想的投射?
2)法律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時候,道德上為何我們會有雙重標準?
3)撇開名氣,一個很有才華或很有能力的名人,犯錯後,市場不再准許他用他的才華,這會不會對才華資源來說,是一種浪費?
我要大家思考一個很難思考的問題:
如果一個有犯過連環強奸案的生物學家,他發明了一個小儀器帶在身上就可以方圓六尺內空氣中的病毒都會被毀掉,他是專利權擁有者,群眾要不要接受這個發明?因為一接受,我肯定他一定發達,這是否一個不好的示範呢?
#江魔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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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vers 在 snkrvn.c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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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vers 在 潘國靈書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剛出版的《明月》(2015年3月號)載有潘國靈的〈由寧默心駛向忘川〉,或可閱讀成「記憶的廢墟,遺忘的墳場」(2月11日於香港大學舉行的講座)的一個部分:
記憶女神,寧默心(Mnemosyne),在希臘神話中,為九個繆思女神之母。在未有文字之前,悲劇、史詩、抒情史以遊吟詩人之口傳頌。沒有記憶,便無所謂藝術了。然而,只有絕對的記憶亦不行。
小說家波赫斯寫有一個著名的短篇〈博聞強記的富內斯〉(Funes the Memorious),小說中的富內斯經一次墮馬受傷跌跛腳後,擁有了超乎常人的記憶力,能夠將所有見過的畫面印象鉅細無遺地憶記,以至他回想一天所發生之事,便得花上同等時間的功夫。問題更甚的是,記憶達到如此精確的程度,他腦中裝滿了無限的具體個別(particular),如他看一個人的面孔,一刻前的面孔跟同一人下一刻的面孔,在他記憶中已是兩張臉,在如斯狀況下,他根本無法進行任何知識的建立,因為所有知識建立本就有賴於一定程度的歸納和概念化,也即是必要的遺忘。波赫斯給我們想像了一個擁有「全記憶的人」(Man full of memory)的命運,這樣的人注定早夭,活着是一個詛咒。
小說《笑忘書》中米瑞克(Mirek)說:「人類對抗權力的鬥爭,就是記憶與遺忘的鬥爭」,然而,作者昆德拉亦說:「遺忘:絕對的不公義,同時亦是絕對的安慰。」毋怪乎「記憶泉」與「忘川」(Lethe)同棲於希臘冥府哈迪斯(Hades)之中,記憶與遺忘總是一體兩面,創痛的記憶壓向下意識底層,通向遺忘的深淵。記憶是寶藏,遺忘也未必不是賞賜。
文學創作之豐富,在於絕對記憶與徹底遺忘之間,有著多種存在的樣態。記憶如抽屜,不打開便原封不動,人們通過語言(自言自語、對話)的憶念(reminiscence)與影像的追憶(recollection)打過記憶的百子櫃,有時刻意為之,更多時來自無意識的非自願記憶(involuntary memory),如《追憶逝世年華》的瑪德林餅(Madeleine),味道入口,一下子如電擊般召喚起主人翁失落的童年回憶,一發不可收拾。記憶與遺忘的拉鋸與交戰,杜拉斯的《廣島之戀》也極盡深刻和詩意。十二年潛藏的記憶在二十四小時的異國戀中找到複述和移情的對象,愛慾與死亡交鋒,以身體銘刻身體,何處是廣島何處是內韋爾(Nevers)?到最後都成為一個名字,濃縮成地域記憶、戰爭記憶與個人創傷記憶的一個符號。符號遊移,但不一定就比和平紀念館的紀念儀典(commemoration)來得虛設,集體儀式常常只是堂皇而空洞的紀念碑,未能令人真的折返過去,批判家阿當諾(Theodor W. Adorno)說「繆斯庵」(museum)即為「墓塚林」(mausoleum),實也是有道理的。
在記憶與遺忘的邊界,寫作潛入,透過召喚、追憶、改寫、重構以至謊言等等。以至於在遺忘的一端,記憶的「缺席」也不是沒有份量的。近讀兩本當代文學作品都是以失憶者(amnesiac)為主角的。一是美國作家保羅.奧斯特(Paul Auster)的《書房中的旅人》(Travels in the Scriptorium),主角「無名氏先生」(Mr. Blank)一覺醒來,發覺自己被禁錮於密室中,腦內一片空白,忘了自己是誰,只有憑藉桌上留下的手稿和照片方可尋得一點蛛絲馬跡,期間不同人士到訪,而全程對話則被拍於攝錄機之下。異曲同工的有新獲諾貝爾文學獎的莫迪亞諾的《暗店街》,主角Guy Roland對自己的過去一無所知,工作為偵探者在上司退休之時展開對自己身份之謎的偵查,一人的過去牽連幾個世代不同國家的故事,好幾趟線索抓著了,真相好像快要浮現了,隨即又失落了,分岔了。不是沒有過去的人(man without a past),而是過去不被記起之人;沒有記憶便無所謂身份,「我什麼也不是」,小說擲地有聲的開首語也為判語。原來「忘川」不一定在冥府,它本就流淌於塵世(又或塵世本也是一個地獄),忘川不在彼岸,它本就是貫穿於生命的一條主河──我們終究會奔向的,無論你願意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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