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社工身位去幫助香港人…
加拿大有那些社會服務或社工文憑和學位課程?如何申請入讀加拿大社工系?
加拿大社工系升學講座將由社工系教授為您解答以上問題,並由社工學生分享自身經驗和入學申請須知,適合對加拿大升讀社工課程感興趣的朋友參加。
社工系教授講者:
。Yan Miu Chung (殷妙仲)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Kwok Siu Ming (郭小明) University of Calgary and President of Alberta College of Social Workers (ACSW)
。Tsang Ka-tat (曾家達) University of Toronto
。Wong Yuk-Lin, Renita (黃玉蓮) York University
講座設有Q&A時間,請將問題電郵至 socialworkstudentca@gmail.com
時間:
香港時間9月26日早上9時
加西時間9月25日下午6時
加東時間9月25日晚上9時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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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浸會大學「對大學學生操守及紀律的規管」的權力,來自根據香港條例第1126章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 第30(e)條而訂立的規程。
2. 時任高等法院法官祁彥輝在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nd others v Next Magazine Ltd [1996] 2 HKLR 260第265H-I頁指出,大學行使的職能,其性質和目的都是為了公益而非私利服務,而且大學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帑資助,所以裁定大學屬香港條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7(1)條定義下的「公共主管當局 (public authority)」。
3. 因此,浸會大學至少在行使紀律處分的職能時,顯然是受《人權法案條例》所約束。大學於決定是否或如何履行此職能時,必須考慮其決定是否合乎《人權法案》,以免不合比例地限制學生的表達和示威自由。如果沒有如此考慮學生的相關人權自由就作出處分,很可能本質上已屬法律上「不合理(unreasonable)」的決定:參見Pridgen v University of Calgary, 2012 ABCA 139第105, 112-113段(per Paperny J)、第179, 182段(per O'Ferrall J )。
4. 另外,言論自由不只保障言論的內容,亦保障表達言論的方式。
5. 普通話豁免試的爭議,早已在浸大學生間廣受關注而且引起激烈討論,涉及公眾(或至少所有浸大學生的)利益。言論自由在這情況下理應容許說話者有一定程度的誇張或不禮貌。
6. 僅僅因為學生在口頭爭論期間(不經意地)使用粗俗的語言,不應構成有關當局懲罰學生的理由,尤其是有關當局與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平等,容易造成對學生的壓迫(oppression):參見Nilsen and Johnsen v Norway (2000) 30 EHRR 878(歐洲人權法院大法院)第46、48、52段;Gündüz v Turkey (2005) 41 EHRR 5(歐洲人權法院) 第49段;Raichinov v Bulgaria (2008) 46 EHRR 28(歐洲人權法院)第5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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