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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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0期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 #裁判時報 第99期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 #裁判時報 第94期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王士帆
◎ #月旦法學雜誌 第299期
商業事件審理之翻轉/蔡惠如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吳明軒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
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9期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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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795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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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在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 的推薦與評價
2.亦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四要件具備時起算,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 3.受益人處分其所受 ... ... <看更多>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在 [問題] 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
一、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其所受超過利益,為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
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
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
,其所受超過利益,難謂非不當得利。
又共有乃數人共同享受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
使用收益權。惟其使用收益權應按其應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若有侵
害,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被侵害之他共有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行使其損害賠
償請求權。
再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時,依法被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但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是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
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
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其逾越應
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
二、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第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所謂:「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
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
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等語,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金或
租約終止後所生相當於租金之賠償而言。
本件係基於共有關係,上訴人因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而侵害被上訴人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之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故被上訴人所請求者為損害賠償,非租金或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而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金額,係上訴人與其承租人間之關係,與被上訴人並
無法律上關係,並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無上開判例之適用至
明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
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讀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
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 律師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2660號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以返還義務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為
前提要件;又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且不違反本人明示
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適法之無因管理,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
歸屬於本人,受利益者為本人,管理人如確未受利益,僅於受損害之人與
本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已,與管理人之間,自不當然成立不當得利
。次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
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
,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
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五年,此為本院所持之見解。
內容節錄:
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
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
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
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
定為五年,此為本院所持之見解(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
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六十
六年度第七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原審竟認無權占用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本屬
損害賠償之性質,原非租金之替補,亦即非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無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
條短期時效之餘地,本件相當租金之請求權之時效為十五年云云
,其法律見解,亦有可議。
Alawyer大律師的見解為:
1、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其所受超過利益,為不當得利。
2、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亦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競合。
3、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請問
1.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到底是可以請求五年內的還是十五年?兩個最高法院判決是否有衝
突之處?
2.不當得利地方法院簡易庭已判決,原告未上訴,被告上訴,在上訴合議庭中原告(上訴
審為被上訴人)能否主張將原本五年的償金擴張為十五年?
請各位法界大德賜下見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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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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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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