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普】
誰人來擔任管理負責人?
阿奇為了孝敬父母,好不容易存了錢,買了一間二十多年屋齡、6層樓有24戶住家附有電梯没有附停車位的「非常吉」大樓5樓之4,讓家人一同居住;一開始由隔壁鄰居告知,因為大樓並没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没有規約,大樓管理費都是交由6樓住戶阿丙統收管理,維護大廈設備環境,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幾年。
但依照經驗法則,人生向來不是風平浪靜的,老天總會抛下一些難題,讓你學習並成長。
前些日子,阿丙告訴阿奇,因為他經營事業順遂,想給家人換間新房,打算出售6樓房地,搬離原址。阿奇擔心之後大樓環境設備没人管理維護,便私下向其他住戶探詢,大多數的住戶希望沿用以前的方式來管理...熱心的阿奇該怎麼做?
Q:「阿奇所住的『非常吉』大樓是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A:
是的!「非常吉」大樓雖然没有附停車位,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有區分為24戶,各有其專有部分,並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間、樓梯間、共同出入口等等),建物又座落於同一土地基地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Q:「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阿丙擔任的管理工作,法律地位為何?」
A:
阿丙為「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非常吉」大樓未成立管委會、未訂定規約,長久以來由住戶推選一人(即阿丙)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及設備維護工作。那阿丙就是「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Q:「如何選任管理責負人?任期多長?」
A:
選任:
管理負責人之推選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2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以上,而期間無區分所有權人另推選他人或提出異議,因而生效成為管理負責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任期:
原則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依本案情形,「非常吉」大樓没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決議,也没有規約規定的情形下,管理負責人的任期為一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
Q:「承上題,之後阿奇經住戶2人以上書面推選,在10日公告期間,另有住戶推選大王擔任管理負責人時,該怎麼辦?」
A:
那就只能來比Power了!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看誰能夠凍蒜!以本案為例:
推選阿奇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10戶,而推選大王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9戶,則由阿奇擔任管理負責人。咦....如果推選人數相同呢?那就看兩方相同票數的住戶們,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一方所推選之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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