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 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者,可以申請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可從「住院」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至出院止,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費。
COVID-19防疫期間有許多縣市因為醫療量能不足,會讓確診者住在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來接受治療,問題在於:
住在集中檢疫所的確診者,是否以住院認定,並是否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本辦前於6月16日起關切這個問題。經過追蹤,得知7月14日衛生福利部具體提出「應以適用」的意見。終於在7月27日勞動部公告: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之勞保被保險人,得依規定〈第四天起包含第四天〉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
請將這個消息,告訴您身邊有需要的朋友。
https://www.1955.gov.tw/0105516.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6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第6屆第6會期第1次秘密會議:一、討論本院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4案。 二、於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後舉行秘密會議。 三、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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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收治在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的確診勞工,可以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啦!
國內疫情爆發以來,因為確診人數急增和醫療量能的考量,有些無症狀或輕微症狀的確診者被收治到「加強版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不少因為隔離治療不能工作而影響收入的勞工,也面臨經濟上的困境。
就在今天,勞保局發布了最新的公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出院止,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基於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感謝勞保局積極保障確診勞工的權益!
公告網址:
https://www.1955.gov.tw/0105516.html
前情提要:
【確診勞工入住「加強版及中檢疫所」,應該要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97923416898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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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關於受僱時「勞保」投保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不就系統點一點,哪來的困難😆但其中有蠻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人資),以下的內容都很值得花點時間看看唷~
一、投保日期➡️到職就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替勞工加保,不過一般人其實不太會特別去留意投保日期,往往都是爭議發生後去申請勞保投保明細,才發現自己的投保日期跟到職日完全不一樣(甚至有的還是完全沒加保....😭),若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且經勞保局查核屬實的話,雇主除了要面對罰緩外,員工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得一併賠償。
二、投保級距➡️避免高薪低報!
這點也是很容易被忽略,最常見的就是高薪低報,也就是實際領到的薪資是大過於投保級距的。舉例來說,如果每月的經常性薪資是32,000元的話,公司就應該要以33,300元的級距申報加保與提繳勞退金,否則就可能讓勞工的權益有所減損。
上述的情況,大部分都是在離職後或申請給付時才發現,這時候可能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甚至訴訟來爭取了。如果大家手上有自然人憑證,便可自行上網查詢,搭配我們官網先前發布的2021勞健保級距表與薪資明細,就可以知道你每個月被扣的費用是否正確。
三、是否重複投保➡️不同雇主應分別加保!
有些人可能以為如果有多份工作的話,只要其中一個雇主投保就可以了。但事實上,如果是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且受僱單位僱用員工都達5人以上(或是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那就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不同的雇主也應為勞工分別投保勞保,當事人也不能因為只想繳一份保費而選擇僅在其中一家公司參加勞保!
分別投保雖然在請領部分給付時年資或申領的金額不會遞增,但如果剛好是在沒投保的那份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時,恐怕就無法申請職災相關給付,即使雇主還是要補償所有金額(如醫療費或工資補償),但對勞工來說還是會喪失了這部分的保障。
至於健保或就業保險的部分,其實是可以在主要的工作加保就可以,但提繳6%勞退的部分,則跟勞保一樣,不同工作的雇主都要分別辦理唷!
四、員工要求不要加保➡️出事了雇主還是要負責!
這個也是我之前當人資時才知道的,有些員工會因為有債務問題,而要求公司不要替他加保,避免被法扣(強制執行)而影響到自己或家庭生計。如果公司是比較好說話的......可能就會答應員工的請求,不過一旦答應了,反而會讓公司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之中,除了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勞退條例等規定而遭受到行政處罰外,甚至有些勞工可能會在發生事故後不承認是自己同意不加保(但就算承認也沒用),進而要求公司賠償因為未投保而導致無法申領特定給付的損失(聽起來是不是蠻可怕的😅)
以上四點就是我們整理出的加保常見問題,當然實務上還會有更多爭議或細節性的疑問,以後有機會我們會再整理並分享給各位讀者。最後提醒一下,勞工到職後除了看每個月薪水是否有確實入帳外,有空也應該去瞭解自己的投保情況(可親至勞保局洽詢或透過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查詢),避免自身的權利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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