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合憲、合法、沒作弊
今天看到一群不學無術的所謂學者在批評立法院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因為沒有進行審查會而違憲;黃白藍三黨還站在同一陣線痛批此案。
但事實就是,這整個過程完全是合憲、合法、沒作弊。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流程,全部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按部就班,沒有缺漏。而所謂的審查會,其實也不過是法定程序,不是憲政程序。
立法院本來就依法排定審查會期程,所有被提名人也都盡力符合審查義務,準備接受立委們的詢問。但因為國民黨杯葛而被迫無法審查,這不是歸責於立法院或被提名人的責任。
立法院最後在不得已下,決定依期程行使同意權,符合議事慣例。況且,由國會議決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憲法,都屬於國會自律範疇,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立法院就是最高立法機關。
大法官釋字342號已經確立,只要立法院的決議不違憲,都屬於國會自律的範圍,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只有在國大自肥延任案,因為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才透過釋字第499號,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也很明確表明,國會拒絕審查、行使監察院人事,因為已經違憲,所以沒有國會自律的問題。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至於16日的表決,完全沒有問題,不是作弊。
純卻是因為國民黨導致現場混亂後,議事人員無法依委員是否在座位上來分發表決卡,而去上節目陳瑩把包包放在座位上,讓議事人員以為陳瑩在場而誤發表決卡;後來因為賴士葆想偷民進黨立委的表決卡,何志偉趕緊抽出保管,在正式表決發還給委員時,張宏陸誤拿陳瑩表決卡。因此在場的張宏陸沒表決紀錄,不在場的陳瑩卻有;表決結果,完全沒因議事人員誤發、張宏陸誤拿而改變。
況且,這完全是國會自律範疇。完全沒有司法權介入的空間。再說,立法院議程已定,這個表決其實不是必要程序,就算完全抽離,也不影響同意權的行使。
所以請在野黨、學者、媒體們,多念點書吧!少在那邊丟人現眼了。
大法官釋字342號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藍委敗陣 柯建銘:不要學我的招數要學習我的思維】
聯合報 / 記者賴于榛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進行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投票,包含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花媽),共27個監委名單全數過關。民進黨團隨後舉行記者會呼籲,「衝突結束,朝野合作廢考監」,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提醒,希望同意權行使之亂到此為止,民進黨過去無論如何再強悍,同意權行使有一定論述,要藍營不要學自己的所有招數,而要學習柯自己的思維,所有議場議事運作都要有正當性。
監委名單才過關,民進黨團隨即提議合作廢考監。柯建銘說,這次同意權行使,黨團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朝野合作廢考監,但遺憾國民黨義和團化,採取衝突非理性行為,一路秀下限到底,這樣非常可惜,因為一個正常強而有力的在野黨,才有平衡、制衡,才是國家之福,所以也一直提醒藍營思維要翻轉,不是只要應付深藍、韓粉,一直秀下限,這樣是國民黨的悲哀。
柯建銘表示,希望同意權行使之亂到此為止,且民進黨過去無論如何再強悍,同意權行使有一定論述,從來不會用肢體衝突,像是2014年民進黨積極運作,讓10位第五屆監委被提名人落馬,還有1位自行辭退,甚至監察院長張博雅也只差1票就要落馬。
柯建銘表示,在野黨不要學柯建銘的所有招數,要學習柯建銘的思維,所有議場議事運作,只是表面行為,後面一定要有很大的支撐性、正當性,今天國民黨包含其他在野黨的邏輯錯誤是不行使同意權,卻又反過來說這樣違法違憲,國民黨今領了25張票,也投了2張無效票,代表其認同投票的適法性,因此所謂違法違憲的指控,只是作賊心虛。
對於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柯建銘也列舉包含大法官釋字342、632號,以及臨時會一開始就都把議程講得很清楚經過立法院議決,也提出複決,程序是非常嚴謹與完整,就是擔心國民黨會來挑戰,這次是合法合憲完成同意權行使。
柯建銘說,國民黨破壞質詢台、喊要撤回監委名單,全國都知道國民黨不執行人事同意權, 因此不要再窩在自己的論述裡面,未來應大家理性面對所有一切,朝野合作廢考監,讓這次考監是末代考監;當然國民黨對廢考監內部有矛盾,但這是江啟臣責任,得讓國民黨重新站起來,也與執政黨共同建立一個新的國會,讓人民看得起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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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342號 在 兩個太陽的台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 合法也合憲
為了抹黑、杯葛陳菊,黃藍白又聯手,同聲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
但歷來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已確保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合法也合憲。
首先,「憲法」只規定,監察院人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同意權行使的審查過程,立法院也在臨時會排定審查時程,被提名人也都在規定的時程進入立法院議場簽到、等候被審查;民進黨立委也完成簽到,確認這是有效的審查會。但因為國民黨聯手民眾黨暴力杯葛,讓審查無法正常進行。
立法院、被提名人,各盡應盡之義務,怎麼能說審查無效?立法院依既定的時程在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完全就是符於「國會自律」的範疇。
#大法官釋字342號指出,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以此次同意權行使而言,立法院完全合憲;但國民黨杯葛致審查會無法召開,這是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自行認定之範圍,不是大法官的審查對象。
#釋字第381號,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沒詳細規定的修憲讀會、各次讀會的出席及議決人數;大法官說,這部分是議會自律之事項,與憲法無違。
#釋字第499號,針對國大自肥延任案;大法官說,雖然有所謂的國會自律,但此案已經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被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雖然國民黨、親民黨挾持國會席次優勢,拒絕審查陳水扁提名的監察院人事。大法官認為,就算是國會自律,但也不能違反憲法上的職責。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所以,黃藍白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這完全是在胡說八道。如果黃藍白認為這樣是違憲、違法,大可聲請釋憲,但我相信大法院一定會基於國會自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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