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針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釋憲案,我從產科醫師角度分享了我對孕婦夜間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的看法。今天,延續這個主題,我想再分享一個我很常聽的podcast「法客電台」。最新一集節目中,主持人從勞工權益和法律角度提出這個釋憲的不足。
他們認為這條釋憲是有性別意識卻毫無勞權意識,非常荒謬。因為以現行的釋憲方向,不就變成所有勞工的夜班保障全部消失,好比夜間通勤費、宿舍等。講到激動處,主持人甚至忿忿地說「難道以後夜間加班的勞工,得自己出計程車錢回家?」更周全的作法應是先宣布這條法律違憲,採「定期失效」,再請立法院修法將「女性勞工」修改成「全體勞工」。主持人中的憲法老師劉珞亦也解釋,有些人認定大法官的權限為「解釋憲法」不是立法,況且釋憲爭點是限制女工夜班是否違憲,而非勞工上夜班的保障,但矛盾的是,在解釋同性婚姻案中,大法官卻又採取指導立法院立法的態度。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主持人中的楊貴智律師也以過去協助勞方打官司的經驗來強調,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小勞不想上夜班,或被要求自行吸收夜班多出來的成本也很難拒絕資方,就算能成立工會集體發聲,要上談判桌和資方協商甚至罷工仍需要極高的勇氣,不僅會被外界質疑,還要承受被秋後算狀的恐懼。
聽到這裡,我相當有感。因為過去每當有勞資糾紛發生時,我總會聽到有同為勞工的人,急著跳出來站在資方立場幫老闆說話。好比幾年空服員罷工時,診所就有護理師不以為然地表示「空姐過那麼爽、薪水那麼高,有什麼好鬧的?我們被壓榨得更厲害好嗎?」為了怕尷尬,當下我只有默默地說了一句「罷工是勞工的權利啦!」來緩頰。但忍在心裡沒說出口的是「你是勞方還資方?自己不敢反抗為何還要指責弱勢的一方?」
**威脅到「飯碗」,醫師也只能閉上嘴
其實不分職業別及薪資高低,勞資之間都是權力不對等,在職場遇到不合理要求時,勞方往往居於弱勢、只能吞忍。我想到過去當住院醫師時,就曾被主治醫師要求在非我值班的週末,加班幫他代理媽媽教室的課程講授。當天其實我原已安排和懷孕的學姊來一場南部小旅遊,但禁不起師長的「請託」,也害怕我被認定不認真、影響日後升遷,終究還是違背個人意願,取消行程頂替原本屬於他的工作。沒想到的是,隨著學姊生產後調職、生活型態改變,我與她的旅行至今仍無法成行。每次回想起這個事件,我總會怨恨自己的軟弱。
只不過到了現在,雖然我已經是報紙認證的「知名女醫」,但身為一個受僱醫師,為避免得罪老闆,遇到診所中不認同、覺得不合理的政策時,我也常選擇噤聲。
「為五斗米折腰」這句老話講得實在很貼切,就連社會地位較高、具有權威專業的醫師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是替代性較高、經濟壓力大的勞工呢?
在收聽這集之前,我單純認為這個釋憲案是在追求性別平等、覺得很認同,但卻忽略了對勞動權益可能造成的影響。透過勞權動律師的解說,讓我重新思考了一次性別、勞資交織下的權衡利弊,法律上或許能做得更周延。也因此,非常推薦大家收聽這集,千萬不能只看我心得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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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1、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
2、解釋文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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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肚子,可以讓我決定嗎?】
▌故事是這樣的
#韓國 的 #憲法裁判所 去年2019年4月的時候,決定讓 #墮胎罪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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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採用 #定期失效 的方式,也就是說,立法機關必須要在今年年底把法案生出來,因為大法官2021年一開始就要看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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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韓國刑法 #第269條,目前仍然是有處罰「墮胎的女性跟幫助他們墮胎的人」,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韓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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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幫助女性墮胎的對象是 #醫生 的話,最高就有可能被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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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所有人墮胎都有罪,根據他們 #母子保健法 第14條的規定,比如優生學禁止的情況、被強暴、亂倫或繼續懷孕可能會損害母體健康,原則上在徵得本人及配偶的同意之下,才可以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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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實際上母子保健法的規定要求也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在現實社會中,不乏看到男性配偶以此要挾要錢或是其他利益才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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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憲法裁判所是認為這過度侵害了女性的自主決定權,他們採取了一個折衷的看法:「懷孕22週以內,我們比較保護女性的自主權,可以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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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表示這不是一個空穴來風的數字,是因為22週是胎兒離開母體後仍然可以獨立生存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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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底是女性應該享有身體自主權重要?還是沒有話語權的胎兒重要?即使在憲法裁判所做出裁決之後,紛爭依舊沒有止息。
▌有人覺得胎兒也需要被保護!
如果要承認胎兒也有生命權,就必須要先承認他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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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胎兒什麼時候被承認是人,有以下大概幾種看法:比如受精後就是人,也有他獨立於母體外後還能呼吸才是人的說法,最後是分娩後,也就是他呱呱墜地的時候他才是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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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是人,我們就會認為他可以享有憲法上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生命權,這時候對於墮胎是不是殺人就會有各種不同的想法。
▌女性 #生育自主權 的被重視!
憲法裁判所最終的裁定是折衷的結果,也就是以週期來區分(台灣目前也是這樣區分),但韓國法務部 #性別平等政策委員會 卻不認為這是一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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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以 #懷孕週期 作為墮胎的處罰標準超級不明確,因為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太一樣,而且也可能會發生難以判斷週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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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是要以刑罰來處罰一個人欸!這麼不明確的標準對女性跟醫生都太過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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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們禁止墮胎,也只是讓這樣子的事情 #地下化,不能墮胎的女性只能選擇非法、比較危險的方式去墮胎。因此墮胎罪也是沒有實際效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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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如果胎兒沒辦法在有愛的環境下成長,那還強迫女性一定要非法墮胎,這跟當初立法意旨是要「保護孕婦跟胎兒的健康」根本違背!
▌那台灣目前的情況呢?
台灣目前也仍然有處罰墮胎罪的規定,除了在符合 #優生保健法 的前提下可以墮胎,也就是說,原則上必須要在懷孕24週以內才能墮胎,超過這個週期就必須生下來。除非是有特殊疾病,才可以例外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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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也有人試圖推出反墮胎公投,跟美國的 #心跳法案 相當類似,也就是要把24週提前變成8週,限縮可以墮胎的時間。除了生命權的部分,他們很重要的主戰場是在「#生育率的提升」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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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小編覺得,把生育率的重責大任全權交給廣大的女性同胞,而並非是整體社會一起承擔生育率低靡的結果,不僅對女性相當苛刻,是不是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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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呢?
▌今晚我想來點—延伸閱讀!
龍建宇|台灣版的Pro-Life與Pro-Choice之爭, 心跳法案 與優生保健法
https://buff.ly/31oggSc
支持 or 反對代孕商業化?女性主義思考範式的困境|微思客
https://buff.ly/2CWgDKA
附上應該沒人想看的韓國新聞連結:https://buff.ly/2FRes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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