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訪時,被問及如果這些我口中的爛網紅來上我的課,我會有甚麼話跟他們講。
答案是沒有。
他們如果有興趣往哪些方向深造而問我,我或會提出意見。如果沒有問我的話,就是Business as usual,我只會傳授我課程中會教的東西。
我也不會說他們要提升自己的內涵,順便可以改善馬來西亞人的口味。
拜託,這不是他們的責任。
這些網紅進入這行業,不管是有意或無意,最後他們都是靠流量和商贊過活的,流量和商贊最後指數就是為了錢。
是的,一些國外的藝人網紅可能會在發生犯法或爭議後,會淡出或消聲匿跡,但也不是每一個。舉例Kevin Spacey和Louis CK有性騷擾的醜聞後,確實的幾近無聞了。
甚至是Kevin Spacey的一套電影,要重拍那些他出鏡的。但是不是真的每個製作單位都能夠有這種財力和資源來重拍?如果沒有而電影不能上映,對其他幕前幕後付出的人,會不會也不公平?
電影公司怎樣能夠控制人家不出軌或到處約炮呢?
就算他們更出軌藝人割席,整套電影所花的錢不會割席後就能賺回來。
某程度上,電影公司、導演、剪接、監製、無數的幕後工作人員、幕前眾角色,都已經花錢了。因為一個角色有高調的醜聞,全船的人要陪他一起沉,這真的是一個文明社會該有的作風嗎?
那麼如果道德有瑕疵的藝人就不應該給他任何上鏡機會,那麼如果一個演員是很道德的話,他就應該有更多機會上演電影嗎?
很明顯這個課題不是那麼簡單。
舉例,最近播放的電視劇 The Nevers 是一個最近被爆出導演有很多很爭議的事情(Joss Whedon 有被前妻揭露有出軌,又語言虐待演員。是的,他就是近期Snyder Cut電影的另一方),他也被多方圍剿批判。而且他們的介紹影片,我好像都沒有看到導演有出場。
但The Nevers是一套很有素質的電視劇,題材也很特別,那些眾演員所下的功夫也不簡單。
是的,Joss的《正義聯盟》確實拍得很爛,很可能是因為他是撿二攤,但《復仇者聯盟》的第一集(非常成功)就是他拍的。
他是一個拍科幻的大師,我不是苟同他的行為,但因為他出軌,甚至如果有一天發現他性騷擾或有性侵犯,用這個道德標準來阻壓一個人的創作,我會有矛盾。
我們真的只要有道德的人才能做演員導演嗎?
如果真的這樣,假設以後的世界能夠有一套很精準的過濾系統,只准許很有道德的人進入娛樂圈,我會懷疑以後娛樂圈的作品的素質,可能就會從此失去生命力,就好像朝鮮的娛樂節目吧。
其實這些說要杯葛或打壓那些不道德、出軌(不是犯法)藝人網紅的人,更精準的說法是 —— 他們不是不能接受導演、演員、網紅不道德,而是不要給他們知道而已。
換句話說,只要沒被抓包,大家是可以眼不見為淨的。
這個眼不見為淨,我們不能簡單到說「只要看不到,我們大家都愛你」,這跟那些跟男人說「你不要騙我,除非你騙到我沒辦法知道」的女人有甚麼分別呢?
我再舉個例子,羅志祥也消失一段時間裡,但他其實沒有犯法,約炮是沒有犯法的,出軌也沒有犯法。陳冠希當年的艷照事件,其實他也沒犯法,也沒強逼他人,他只是被電腦工作人員洩漏了。電腦工作人員可能到今天還可以從事電腦工作,但陳冠希已經完全不能在娛樂圈了。
我相信你的身邊可能也認識一些人也有出軌或到處約炮,所以他被揭發後,你的朋友就不應該給他工作或賺錢嗎?那些說犯規的網紅藝人如果之後還能賺很多錢,這不是在教壞小孩嗎?所以如果你一個銷售員朋友出軌見到處約炮,被揭發後,他就不能做銷售員?
就算做也不能賺大錢,因為如果他還能賺錢,我們給這個社會甚麼教育呢?
事情很顯然不是那麼簡單。
我們是准許他繼續工作和賺錢,但我們卻不准許網紅或藝人繼續賺錢,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銷售員的工作就是銷售,藝人的工作就是用他們的才華和名氣。名氣在醜聞後確實會受損,但每個人受損的程度上不同的,但如果名氣還有市場需求的時候,為何我們不准許他們用名氣賺錢?藝人的社會責任跟我們的社會責任一樣,不要犯法就好。
我們不能因為公眾人物對社會有影響,就變成對他們有更高的道德要求,這是雙重標準了。
法律上,不管你是不是名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為甚麼現在我們卻要要求名人的道德標準比普通人高?同時也要他們負上比普通人更多的責任?
認為名人網紅就一定要比普通人的自制能力強,是很幼稚的想法。
總結來說,我不是要告訴大家甚麼是對和甚麼是錯,我是要大家反思:
1)普通人和名人犯錯的時候,我們對名人會比較苛求,會不會是我們內心幻想的投射?
2)法律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時候,道德上為何我們會有雙重標準?
3)撇開名氣,一個很有才華或很有能力的名人,犯錯後,市場不再准許他用他的才華,這會不會對才華資源來說,是一種浪費?
我要大家思考一個很難思考的問題:
如果一個有犯過連環強奸案的生物學家,他發明了一個小儀器帶在身上就可以方圓六尺內空氣中的病毒都會被毀掉,他是專利權擁有者,群眾要不要接受這個發明?因為一接受,我肯定他一定發達,這是否一個不好的示範呢?
#江魔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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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舉例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7
前面幾篇已告訴大家什麼是專利,並詳細介紹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保護的內容及期限,甚至舉例說明哪些狀況不符合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的定義或無法取得專利的主要原因。
今天就來比較各個專利的不同處,如果你還是不太確定要怎麼選擇專利類別,看完這篇你就會更清楚明瞭囉!
🔸新型與發明的區別
發明與新型的保護標的不同,發明的範疇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則僅保護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另外,發明專利須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以形式審查來快速取得專利,故其本質上權利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不同之處
設計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的增進強化,藉商品的造形提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的注目,進而產生購買的意願,由此得知,設計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的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的舒適性。
相反的,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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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權舉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有位知名的網路作家在自己的網頁上發了一篇以 #月薪25萬 的鄰居當作舉例,來討論月薪高低以及社會階層高低不同會有什麼煩惱及快樂的文章,這篇文章在網路上引起了不少討論,讓大家能看到不同領月薪者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模式以及感受;然而這篇爆紅的文章卻被部分網友認為有 #抄襲 嫌疑,因為在兩個月前, #PTT 上也有網友發了內容類似的文章,許多情節幾乎是相同的,因此讓大家對於這篇文章的原創性產生了質疑。
說到抄襲,大家應該都會很直覺想到所謂的 #智慧財產權,而智慧財產權其實是較為廣義的一個概念,像是 #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 等等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當然這幾種權利分別有其規範的範圍,例如這次事件提到的文章、平時我們聽的 #音樂、 #電影,甚至是 #海報、 #插圖、 #貼圖,很多東西都是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事物。
相較於專利、商標都需要經過申請通過才會有相應的權利,著作權是跟 #隨著作品完成而誕生 的,像是在作家完成寫完小說時,作家就會有小說的著作權、創作歌手在寫好一首歌時,就會同時產生歌曲的著作權。
幾乎很多與創作有關的事物都是可以列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的,除了文字、音樂創作外, #舞蹈、 #電腦程式、 #建築、 #攝影 等作品也都會有著作權;不過有些著作因為公共利益關係所以有特別規範不得有著作權,像是#法律、 #公文、 #標點符號、 #國家考試的考題等等,與公家機關用來公布給民眾相關的事務,通常都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回到一開始說的抄襲問題,假如我並不是抄襲,只是把原本的文章改過內容後創作出自己的新作品呢?這樣會有侵害到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嗎?
將他人的著作以自己的方式另外再做出新的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有說明這樣的行為稱為「 #改作」,而改作其實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行為喔!實際上,只有原作品的 #著作人才有資格去進行改作,假如未經過他人同意就去改作作品,很有可能會侵害到著作權;不過,經改作後的新作品,會被視為是 #衍生著作,仍然會是一個創作,所以也會 #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改作的作品其著作權與原作品的著作權是不會有相衝突的,兩者有獨立的著作權。
有些改作的作品可能是基於仰慕原作,或是單純是以他人作品作為靈感發想來進行創作,假如單純是自己進行創作或是學習如何創作,不把這樣的作品拿來營利,其實都無傷大雅,反之,若是用這樣的作品來進行 #營利,或是宣稱是自己純原創的作品來宣傳自己,這樣的行為就不值得鼓勵了,因為這樣的行為不只是 #欺騙觀眾及讀者,甚至會使原創作者受到損害,我們都很鼓勵大家去進行創作,然而若只是以 #抄襲 方式來譁眾取寵,甚至是用來替自己營利,我覺得這對於創作者來說會是一大打擊,每一個作品的著作權不僅僅是牽涉到利益,更是每個創作者 #心靈的延伸及想法,若因一己之私,選擇以抄襲的手段來替自己牟利,除了自身可能 #信譽受損 外,更是會傷害到這個社會上每一位辛苦的 #創作者。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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