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違建拆除之問題》
「違建一直蓋,長期下去,政府完全沒有尊嚴!」
「要讓人民重新建立對政府的信任,先決條件是政府必須建立自己的尊嚴。」
─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1.經費少、實際使用經費更少!預算不足是謊言!
根據101、102、103年縣府資料顯示,所謂的預算不足,根本是謊言,縣府連續三年來拆除違建的實際使用費用,根本都未達核定預算金額!〈請參照下方表一〉
且依據監察院103年12月31日的新聞稿顯示,新竹縣104年的違建拆除經費為全台倒數第4。即便新竹縣已於今年(104年)擬訂「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但計畫中所需的拆除總經費為234萬元,這包含「118件消防通道」及「36件影響公共安全違規營業使用場所」之違章,但新竹縣今年卻只編列50萬元的拆除經費,經費完全不足,政府根本無法有所作為。
2.政府喪失尊嚴,「依規排定拆除函」、「勒令停工函」等同虛設
長年來新竹縣違建拆除量過低!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資料顯示,新竹縣政府在101年、102年、103年的違建拆除量,分別只占當年度的違建總量的0.02%、0.04%、0.01%!(請參照下方表二)
長年的違建拆除量不足,使得許多既存違建屋主及興建中之違建起造人根本不害怕,因為即便被列管為建建、但政府是永遠「拆不到」。違法者不害怕,執法者只能不斷以公文方式發函,使得「拆除函」及「勒令停工函」形同虛設,不僅無法拆除舊有違建且新違建持續興建,請問政府尊嚴及公權力何在?
3.罰鍰過低且無法連續開罰
依據現行法規,縣府針對「施工中違建」可依《建築法》第86條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鍰並勒令停工,但僅能開罰一次。但實際執行上,縣府往往因建築物造價的定義不明而無法開罰。
事實上,除了民眾向建管科申請補照、須依規繳納罰鍰外,縣府負責舉報違章建築的使管科到目前為止都尚未有依據據《建築法》第86條主動開罰之案例。
在縣府無法開罰的情況下,針對多次勒令停工制止不從者,縣府只能依據據《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但即便移送法辦,法院判決的罰金都過低,「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惡意違法者完全不怕。
這導致,施工中之違建皆可持續興建,直到成為實體違建建築物。再次顯示出,政府公權力遭踐踏!
4.違建拆除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買單,但相關法令卻長期遭議會擱置
依照《建築法》第 96-1條 「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地方政府須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而「新竹縣違章建築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自民國99年送進議會,迄今持續遭議會擱置。
目前全台已有台北市、金門縣、嘉義縣、台南市等縣市通過違建拆除收費的自治條例,我們將建請議會盡速通過本法,以有效制止違建的產生!
5.未清楚訂定出違建拆除的優先順序
「違建」本質就是違法,基本上所有建築物只要是違建都應拆除。但在政府列管5000多件違建底下,應區分出輕重緩急,訂定出拆除的優先次序,以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為優先,並同時設法讓「興建中之違建」能真正停工。
且政府也應先針對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做「斷水斷電」或「封閉建築物」之處罰。依據《建築法》第73條提到「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又依《建築法》第86條第2款提到「其有第五十八條(註1)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但目前縣府在停水停電及封閉建築物的落實度不彰。
總結:
在政府預算編列過少、拆除效力不彰的情況下,縣府不僅未拆除舊有違建、更無法制止新違建的產生,造成新竹縣違建拆不勝拆的情況。
以金門縣為例,金門縣為有效遏止違建亂象,甚至是雙管齊下,依據《建築法》及《營造業法》,使「違建者」與「違建承攬廠商」都會因興建違建而受到重罰。
違建處理,可看出政府的決心與魄力!縣府態度一定要強硬起來,加強取締、並有效阻止興建中之違建。如同柯市長所說,為建立政府尊嚴,不得有新違建的發生,針對已列管拆除之違建,禁止關說。為使社會符合公平正義,以上幾點都將是未來我們問政的重點!我們期待邱縣長,也能真正展現如此的魄力,讓民眾看見全新面貌的縣府及法治社會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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