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就一定很寂寞嗎?單親女人能不能自己帶好小孩?
Emma離婚後獨自帶著女兒生活,然而,過去幾次前夫探視女兒的經驗都讓她很不愉快,她不想再讓前夫有機會跟女兒獨處,但前夫、婆婆和小姑們卻不斷打電話來,責怪她因為自私與怨恨而剝奪了孩子享受父愛的權利。
我覺得她應該談談那段婚姻的恩怨,猶豫許久,她終於重提不願回想的過去...↙
💞《愛情非童話》直探愛情真相,再一次,遇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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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探視權孩子不願意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在的父母多數是雙薪家庭,2個人同時在上班,小孩如果在學齡前,通常是送保母家,或是讓祖父祖母照顧,因此,隔代教養的情形在現代社會是非常普遍的,也因為社會經濟結構的關係,幾乎是很難避免的。
隔代教養,對小孩的影響是什麼?是好是壞?我相信是見仁見智,但今天,我來從法院實務判決的角度為大家說明及分析:萬一夫妻2人離婚了,拿到監護權的一方,卻沒有自己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父母來照顧小孩,另一方可不可以用這個當作理由,請求法院改定監護呢?
隔代教養,可以是改定監護的理由嗎?
我們來看一個法院裡的實際案例。
佩佩(化名)5年前跟先生阿海(化名)協議離婚了,離婚的時候,2人擁有2名子女,一男一女,而且都還年幼。佩佩雖然很希望可以自己帶小孩,但由於先生的傳統觀念根深柢固,堅持要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並且將小孩留在自己的原生家庭。佩佩急於結束不愉快的婚姻關係,於是萬般不捨下,答應讓先生擁有單獨監護權,而且擔任主要的照顧者,佩佩則享有探視權。
沒想到,後來阿海因為工作被調遣海外,長期不在國內,都將2名子女留給母親照顧。而佩佩雖然忙於穩定經濟,努力工作,卻將餘暇時間都留給孩子,經常往返奔波探視2名子女。
佩佩在探視子女時候發現,2名子女在前夫家狹隘的空間不僅生活品質不佳,學習效率一直都不是很好,加上平常父母不在身邊,前夫家的居住環境出入人士又相對複雜,種種狀況對孩子並不是個很好的選擇,於是希望可以將小孩帶回身邊照顧。
佩佩的前夫阿海與前婆婆當然不太能接受,雖然現在社會風氣比較開放,但還是有不少人的觀念停留在「孩子屬於夫家的血脈,應該留在父方這邊照顧」,所以即使阿海沒時間陪在子女身邊,阿海家人還是堅持要單獨監護2名子女,不願意將2名子女交由親生母親來照顧。
佩佩多次溝通沒有結果,決定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請求將2名子女由自己單獨監護,理由即是:阿海並沒有親自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母親隔代教養,這對孩子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可交由法院裁定
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於離婚時父母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方式,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可以嗎?
在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簡單地解釋給大家聽就是,如果夫妻2人在離婚時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的方式,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必須要原先監護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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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姓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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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蕩蕩的房間、桌上放著過往幸福美滿的照片,好希望一切都是在夢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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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不希望對方取得單獨親權。因為,我怕孩子被改姓,這樣我無法對長輩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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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前_協議變更姓氏要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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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面臨離婚議題的客戶,在聽完律師說明目前關於親權約定方式後(一方單獨親權、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孩子交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有一定比例的人,會提出上面的疑問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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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如果離異後的父母一方,若不是採取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的方式,要去戶政事務所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姓氏變更登記,還得要先取得另一方父/母的 #書面同意(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參照)。所以,如果對方不同意子女改姓,不願意在同意書上簽名,還是無法單方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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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裁判變更子女姓氏_需符合一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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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對方去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不就還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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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還要看一下聲請事由,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參照),並非以離異父母單方的感受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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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對方有對未成年子女「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例如在聲請人未阻撓的情形下,未按約定給付扶養費用、未依法院裁定或是協議內容進行探視,再加上未成年子女長期由聲請人照顧,與聲請人及家人生活,情感上認同、依附聲請人這方的親人,因此變更成為聲請人的姓氏確有助於未成年人之認同感與歸屬感,法院確實就有可能就會同意聲請。(相關說明,請見貼文一樓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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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_合作心態_免去改姓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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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就可以知道,即便是父/母單方聲請法院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但若是無法說明是為了「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或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還是不容易闖關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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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主要的關鍵,還是在雙方離異後,能否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以友善的合作父母態度,把握每次陪伴孩子的時光,才是消彌對方興起幫孩子改姓念頭的最佳解方。
#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
#家庭法律急診室
#民法第1059條
探視權孩子不願意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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