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的精神在整條!跟你們男人女人不一樣!】
▌TGIF!來點輕鬆的!
#大家呷飽沒 #沒有得到你們的愛小編不會飽 #高雄的fish不要鬧
來自高雄的日式便當店進攻台中!說到日式便當!就一定不能不想到鯖魚啊!(友藏帶小丸子去壽司店的時候,狂吃醃鯖魚壽司,爺~)但是他們的便當盒是圓形的!圓形的怎麼放得下鯖魚咧!放肆的Fish!誰准你長這麼大條!高雄的Fish們怎麼都這麼鬧!小編幫你們想到辦法ㄌ,不要吃日本的鯖魚,我們吃韓國的。(啊鯖魚歸鯖魚,國魚歸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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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老闆就把魚對半斬,想不到有郎客氣噗噗(世界上是沒有別的事可以生氣了嗎!)說我要的是一條完整的魚!高雄市民也想要一個完整的市長啊!(吼呦是要說幾遍!政治歸政治!)
▌魚不完整,很重要嗎?是瑕疵嗎?
法律看待 #瑕疵 這件事,是認為這個物的實際狀態跟 #契約約定 或是 #一般交易習慣 不同的時候,會被認為這個物本身是有瑕疵的,通常我們稱呼他為 #物之瑕疵。而當我們先訂立了一個買賣契約,過個三天才交貨,這時候這個東西的價值、效用、品質等等都不可以比約定的還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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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所謂的交貨,法律上我們稱呼他 #危險移轉,在買賣契約裡面規定在 #第373條,這裡簡單的理解就是說,誰擁有這個東西,誰就要好好保管他,他不能用的話管理的人要負責!比如今天你們跟小編買一本 #台灣法曆,小編說我兩天後給你,但在這兩天小編家裡的二哈(小編家沒有)把書咬爛,這時候不能給你法曆的風險就歸小編;但是如果小編今天準時的把法曆給你,但是你回家之後你家的二哈卻咬爛這本書,這時候就不可以再來跟小編說要一本新的!(是不是非常日常!用膝蓋想就會理解的那種!)
▌回到這個故事
今天至少把魚對半切這件事,應該是不會影響到任何價值效用等等的減損,畢竟他只是一個平凡無奇的便當!是不是一條完整的魚,應該不至於構成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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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硬要說他是瑕疵咧?氣噗噗有沒有道理?No!打咩!安堆!袂賽!為什麼咧?來看看 #民法第355條 是這樣說的:「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也就是說,你在買便當的時候,就已經看過所以知道魚被腰斬,也就是你已經知道有瑕疵你還買,這時候你就不能在買了之後還反過來要求出賣人負責,簡單來說,你知道這個東西有瑕疵還買,法律就認為你本來就是要買這個有瑕疵的東西!既然你要買這個有瑕疵的東西,你事後就不可以再出來作亂。
▌沒有鯖魚便當!但是當你網購台灣法曆遇到問題時!
#老闆讓我明天不用上班ㄌ
劉時宇|EP15 雞精變蜆精,網路購物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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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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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ECn9mW
民法第193條第1項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法律小常識】
借車給無駕照者之責任
阿雄一向為人大方,某日鄰居月霞很著急的跑來跟阿雄借機車,原因是要去接突然在幼稚園生病的兒子,阿雄見月霞心急如焚,便不假思索將機車借給月霞,因月霞駕駛技術不熟練導致發生車禍,撞傷路人,由於月霞沒有機車駕照,路人請求月霞跟阿雄連帶賠償損害,出借機車的阿雄有無責任?
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案例中,月霞沒有機車駕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月霞不得騎乘機車上路,否則為無照駕駛,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又月霞沒有駕照騎車上路之行為已有過失,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及第19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路人可向月霞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支出之費用、喪失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月霞的責任明確應無問題。
那熱心的阿雄呢?阿雄只是把機車出借,對於路人受傷是由月霞造成,是否也要負責?關鍵在於「把車借給無駕照之人駕駛對於路人受傷有沒有過失?對於路人受傷結果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一致認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阿雄將機車出借前並未善盡查詢月霞有無駕照之義務,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保護他人之法律,也就是說法律禁止將車借給無駕照之人上路,故阿雄亦有過失。再者,阿雄如不將車借給月霞,則路人不會受傷,故阿雄出借之行為對於路人受傷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阿雄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無照騎車的月霞與出借機車的阿雄對於路人因傷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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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不是人格權,僅屬於身分法益原告依據觀點1 搭配民法184之前半為基礎請求被告 ... 25 F →lusifa2007: ,沒人在跟你用184第一項後段啊,而且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