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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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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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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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傳聞法則
作者: 徐錫言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因傳聞證據因證人之記憶、誠信的因素,欠缺可靠性之擔保,且無法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在為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之目的下,在訴訟程序上必須排除傳聞證據。
但除同法第2項規定,於第161條第2項之協商程序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與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外,在滿足同法第159條之1到之4等規定之情形下,得例外採為證據。
惟法律原則上雖規定傳聞不得作為證據,但是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導致實務上反將例外多為原則所使用,在人權保障上實為可惜。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簡式審判程序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導讀最新時事-司法替代役草擬裁判】
Quote:「……法院替代役男替法官寫判決,最後再由法官簽名及填刑度,因替代役男即將不再支援法院,李茂生還說,不知這種法官要如何活下去。……」、「……因為審易字的宣判比較有時間壓力,我們會優先處理-通常我們處理的順序會是假釋>宣判>其它雜件>聲判……」
新聞連結:台大教授李茂生臉書爆料 替代役男幫法官寫判決
https://goo.gl/Qq9k1w
👉「因為審易字的宣判比較有時間壓力,我們會優先處理」,由「審易字」這個案號字別,可以知道這位司法替代役是在幫「審查庭」的法官擬裁判書類。第一類法院(所謂一級法院,每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原則上要設置審查庭。目前仍有設置審查庭的有臺北、新北、士林、桃園、高雄、橋頭、南投等地院。不知道李茂生老師所說的那名替代役是在那個地院呢?
刑事審查庭主要處理的訴訟案件是認罪的案件(即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一個審查庭法官月收上百件是很正常的,大部分法院審查庭是一個法官配置2至3名助理,通常裁判也是由助理草擬。
至於司法替代役草擬裁判的情形,應該不是常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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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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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主席、 陳孟秀 秘書長、 全國16位時代力量議員:黃捷、林于凱、林易瑩、廖郁賢、吳韋達 、曾玟學、宋國鼎、連郁婷、林彥甫、廖子齊、蔡惠婷、簡智翔、陳薇仲、林亮君、黃郁芬 邀請大家一起合唱 BEYOND名曲「海闊天空」。
香港有 739.2 萬人口,200萬+1 人上街遊行的規模,等比例回推到 2300 萬人的台灣,那約是620萬人,相當於2.2倍台北人口或台北+新北總人口,面對這樣強烈的民意,香港政府仍不願撤回修法,僅僅是暫緩而已,甚至將遊行定調為暴動,並且追捕參加遊行的民眾,讓世界各國都高度關注,並聲援香港民間的訴求。
台灣立法院這邊,也用許多行動來支持香港的民眾, 林昶佐 Freddy Lim 在港警武力鎮壓時,就要求陸委會依照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即刻研擬提供香港人援助及政治庇護的具體方式;民進黨、時代力量、國民黨與親民黨黨團也透過朝野協商發布呼籲香港政府撤回修法的聲明。
雖然香港號稱有所謂「一國兩制」,但中國的國安、公安仍時常到香港將人違法綁架回中國訊問、審判,例如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的遭遇,一旦「送中條例」修法通過,北京當局就可以「合法」地要求香港政府強制移交嫌疑人,影響到的不僅是香港居民,連一般遊客入境或過境,都有可能被強制移往中國,接受違反國際司法標準的拘禁、審判、刑罰等刑事程序,香港人的人身安全將更沒有保障。
因此,我支持香港民眾的主張。
勇敢的香港人,加油!
簡式審判程序 在 #請益簡式審判程序可否下免刑判決?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讀刑事訴訟法時,有個疑問,爬文後沒有找到答案(一直得到簡易判決的答案,可我想問簡式審判),於是來請問版上的大大們,能不能為我解惑呢(。•́︿•̀。)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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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於3/1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求四個月,法官表示限制出境
問題:
想請問我何時會收到判決?收到判決後一定要等十天上訴嗎?
是否可表明不上訴直接執行?
因小弟月底要出國打拼賺錢,想知道個大概的天數好先通知公司更改報到時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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