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同時也有2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0b3OFZOXHEHDfL7kONoH4g/join 在「妖精圓桌領域 阿瓦隆.勒.菲」中登場, 是為了打倒支配妖精國不列顛的摩根, 而被不列顛的大地所召喚出的從者。 雖然他是不列顛自古流傳的妖精, 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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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危老都更 遇上「萬年契約」怎麼辦?】
不論在合建、都更或是危老,就算整合沒問題,僅憑住戶用盡洪荒之力也無從將房屋興建完成,因為還須一個專業建築的角色,就是建設公司。
律師從90年間開始協助住戶進行合建或都更,經常遇到住戶拿著一份泛黃的合建契約詢問:
「我85年和建設公司簽合建契約,已十幾年了」
「住戶至今未整合,我能與其他建設公司簽約嗎?」
「如果不行另簽約,還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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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建契約陷阱「萬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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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叫「萬年契約」?起因多半是早年建設公司與部份住戶間有合建共識,先行簽訂合建契約,但因建設公司也沒把握多久可將基地內住戶完全整合,所以在契約內都不會約定最後履行期間或完成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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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住戶對法律較不熟悉,就易簽訂類似上述,未定最後履行期限的契約,一旦建設公司無從整合住戶,住戶也只能苦苦等候,縱然有其他更好條件或更具整合力的建設公司要約,住戶 #因萬年契約拘束不敢另行簽訂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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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契約」解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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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萬年契約儘管未定期,住戶在法律上也有解套方式,就是 #定期催告 建設公司在期限內履行契約完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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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催告的做法範例
例如,通知建設公司於一個月內履行契約完成整合,倘建設公司在期限內沒能完成整合,為了慎重,住戶可以再次通知建設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契約完成整合。若再次通知期限到了,建設公司還是沒有整合完成,住戶就可以通知建設公司解除已簽訂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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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除契約後,再與其他較有整合成功機會或條件較為優惠的建設公司另行簽訂契約,這樣就不會被萬年契約綁住了(#不論是合建都更或危老都可以適用喔)。
⭕律師建議:雖然民法關於通知或催告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但建議關於比較慎重的事件,還是 #以存證信函通知比較妥適,日後才不會有舉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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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妖精圓桌領域 阿瓦隆.勒.菲」中登場,
是為了打倒支配妖精國不列顛的摩根,
而被不列顛的大地所召喚出的從者。
雖然他是不列顛自古流傳的妖精,
但這個奧伯龍則強烈表現出了登場於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特徵。
戰鬥力只能算是普普通通,不過情報蒐集、戰鬥支援能力卻相當優秀,
為了讓加勒底的任務成功,可說是拚了命四處奔走,是個勤勞的從者。
為了不列顛的正確未來而費盡全力,是我們可靠的妖精王。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17cm.6kg(妖精型態)
出典:日耳曼民間傳承、中世紀歐洲文學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這個嘛,雖然妖精王奧伯龍也不錯,不過稱呼總是越多越方便嘛。
冬之王子,又或是羅賓.古德菲洛……之類的,總之有很多種喔?」
世界上最有名的「奧伯龍」恐怕要數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最甚吧。
在戲劇中,奧伯龍被描寫為雖然擁有強大力量,但卻是個恣意妄為又孩子氣的王。
《仲夏夜之夢》是以拉山德和赫米亞這對相愛的男女為主角,展開一夜騷動的故事。
在故事中登場的奧伯龍和他的妃子提坦妮雅因為她的侍從而起了爭執,
為了報復對方,奧伯龍使用了「醒來時會愛上眼前所見的事物」的藥,打算將該侍從據為
己有。
然而,該藥卻因為奧伯龍的僕人,妖精羅賓.古德菲洛有著偷懶的壞習慣,而順便滴在了
拉山德與赫米亞身上……。
此外,也有其他描寫奧伯龍的故事。
在15世紀的作品《波爾多的榮恩》中,他被描寫為會使用能實現所有願望的魔法,統治著
森林的王。
他是有著溫柔的碧眼,銀髮,雪白皮膚的美男子。
是個溫和、主動,體貼的和平主義者。
由於性格深謀遠慮,在計畫、作戰實施時會講求慎重,但絕不會錯過下手的時機。
他會以積極的(有時也被看成是野蠻的)攻擊性來壓制當前局面。
奧伯龍是宛如童話故事中的人物般,完美的光之王子。
更是個狡猾至極的故事主角。
臉上明明掛著成熟的笑容,舉止卻藏不住些許青澀,
是個有如少年般的夢想家,卻又有著大人的權力與實行能力。
雖有教養卻不會以此為傲,
雖有崇高理想卻不會逼迫人們遵從,
即便身為弱者也不因暴力屈服,
身為妖精史上最棒的光之王子卻從未娶妻。
「我喜歡這種幸福的狀態。就像蟲子需要乾淨的水一樣,妖精也得處於這種狀態下才得以生
存呢」
○陣地作成:E-
身為魔術師,能製作自己的工房、陣地的能力。
縱然以前身為「妖精之王」,但隨著時代變遷,他失去了領土,變成只能流浪於故事之中
的存在。
因此,他的陣地作成技能是最低等級。
反過來說,這個技能象徵了奧伯龍「現在只是個空有名號的王」。
奧伯龍本人也藏著這件事,並極力避免公開他的陣地作成能力低落的事實。
○道具作成:A+
製作道具的能力。包含足以詛咒妖精妃提坦妮雅的「三色堇花露」在內,在製作迷惑人心的
道具方面可說是最高等級的專家。
○騎乘:A
在英國妖精史中,妖精移動時據說會騎著蟲子移動。
因為奧伯龍本人身為王,在移動時會優雅的以自身翅膀飛行,
但在沒人看見的地方會騎著天蛾(時速130km),趕往各個地區,引導人們的心。
○夜之帷幕:EX
與夜幕的降臨一起,藉由帶給我軍莫大的成功經歷,並逃避現實以帶來戰意的提升。
與梅林的「夢幻的領袖氣質」幾乎相同。
○朝之雲雀:EX
與早晨的到來一起,讓我軍的精神感到極度高漲,並使得自我感覺變得良好。
是暫時性的強制興奮劑,雖能提升對象的魔力,但也只是暫時的。隨著時間經過就會失去
效果,在使用寶具時請多加規劃……。
○神性:-
身為奧伯龍的妃子提坦妮雅雖然是以眾多妖精和女神(麥布、黛安娜、泰坦)的複合體而
被創作的妖精,故持有神性,但奧伯龍自己是純粹的「妖精之王」所以並未獲得神性。
「綴於彼方的夢之故事」
等級:E 種別:對人寶具
範圍:5~40 最大捕捉:7人
Lie Rhyme Goodfellow。
這是奧伯龍所訴說的,未能實現的樂園的數數歌。
大大張開背後的翅膀,撒下鱗粉讓對象的肉體(靈基)強制變為夢境世界裡的精神體,
令其在現實世界中的實行力停止,是與固有結界似是而非的大魔術,似乎是這樣的。
掉入這個夢境的事物雖然變成無敵狀態,但也會變得無法干涉現實世界。
其真面目並非泛人類的從者,而是妖精國不列顛產下的從者。
是從妖精國不列顛口傳的滅亡傳說……將一切回歸虛無的奈落之蟲……誕生的,詛咒世界
的終結裝置。
奧伯龍之名不過是泛人類史的東西。
在妖精國其名為伏提庚。與泛人類史裡將不列顛出賣給異民族,破滅的引導者,卑王伏提
同名。
大騙子奧伯龍。其存在、 名字甚至都是謊言。
當揭露自己的本性時,他會說「我沒有任何喜歡的事物」並揚起嘴角,光明正大的坦言。
……當然,這也是句謊言。他的話語裡沒有一字一句是值得信任的。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全長1440km.--kg(蟲龍型態)
出典:妖精國不列顛、Fate/Grand Order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是啊,雖然也可以叫我伏提庚,但那又如何?
我不是說過稱呼這東西越多越好嗎?」
位處妖精國邊陲地帶(威爾斯)的「秋之森林」。
是「無力的蟲系妖精」、「知性低落又天真無邪,無法融入模仿人類社會的妖精國的妖精
社會的小妖精(Fairy)」們的森林。
這座森林本來是妖精國裡沒有容身之處的妖精、
被欺負而逃到此處的妖精、
根本上只是存在就會因為「不准危害大家」而被迫害的妖精們所聚集,坐以待斃之處。
在這座「已經走投無路的妖精」、
「就這麼被周遭厭惡、忘卻,最終只能死去的妖精」的森林裡,
這一代的伏提庚……奧伯龍誕生了。
奧伯龍是不列顛島所孕育出的從者,也是不列顛島所誕生出的終結裝置(伏提庚)。
至今為止他以各種形式的「惡意」顯現(「摩斯之王」也是其中之一),
並試圖將不列顛島導向毀滅,但卻被建立起女王曆的摩根兩度阻撓,
而以第三次的表現形式被製造出的便是「奧伯龍」。
雖然外貌與妖精國中最有風度的風之氏族,又或是翅之氏族相似而非常受到歡迎,
但他其實並非妖精,只不過是由「本該死去的歷史居然延續了10000年以上真讓人作嘔」、
「想把居住在這座島上的一切、以及這座島的痕跡全部消滅」
這種島嶼本身所擁有的名為「對生物的厭惡感」的嘔吐物中誕生(被迫誕生)的,一隻蟲
子而已。
然而諷刺的是,不列顛島雖以「古妖精奧伯龍」將其創造出來,
但因摩根而混入不列顛的泛人類史的影響,而披上了「妖精王奧伯龍」的靈基。
他的內在混雜著「身為終結裝置的目的」以及「身為妖精王奧伯龍的生存方式」便是緣由
於此。
他是個有著一頭如黑影般的頭髮、深不見底的碧眼、以及尖銳手腳的美男子。
是個如同出現在童話中的壞人般,純粹的禍害。黑暗的王子。
由於所有的言行都會變成謊言,故他不會說出真相。
嘴上雖說著看著人們走向滅亡的樣子才是他活著的意義,
但也沒有辦法能得知這是他的真意抑或虛言。
讓周遭的眾人失去權位變得不幸,也並非因為「我只喜歡自己。只希望自己得到幸福」,
而是「我只是覺得大家都很令我作嘔」而已。
奧伯龍不但沒有愛著他人,同時,他也根本沒有愛著自己。
憑藉能看穿真相的妖精眼,他鄙視映入眼簾的一切,
並掩飾著從胸口不斷湧上的不悅,爽朗的露出笑容。
雖說他的表面功夫全是演技,但奧伯龍的謊言是完美的,所以並不是「裝出來的」。
這同時也是只要他想,就能以那種方式活下去的「真正面貌」。
不過,由於他受到了「無論做什麼事都是在騙人」的詛咒,所以這也毫無意義。
他絕不會對一切眾生、所有人類抱持愛意。
對奧伯龍而言,人類跟妖精同樣都是「明明無關緊要卻很礙眼,令人作嘔卻一臉幸福」的
排除對象。
奧伯龍本人這一生從未感受過「幸福」,因此他對那些不費吹灰之力,光是活著就能得到
「幸福」的其他生命感到礙眼至極,無法理解。
「墜於彼方的夢之眼瞳」
等級:EX 種別:對界寶具
範圍:無限制 最大捕捉:無限制
Lie like Vortigern。
誕生於妖精國的奧伯龍的真正姿態兼寶具。
變化為毀滅不列顛的「空洞之蟲」,魔龍伏提庚,
以他有如巨大攪拌機一般的嘴巴與食道(空洞),
以整個世界為對象將其吞噬,使其墜落。
這並非用以殺死對手的寶具,而是令其墜入毫無光芒的大洞中的「異界之路」。
○夢之終結:EX
最終之夢。施加於我方一騎從者上的強化技能。
被施加技能的從者會獲得飛躍性的能力提升,但在該回合結束時,將失去所有效果並陷入
永眠。
——喪失夢想之人,將無法再次,醒來並回歸現實。
○妖精眼:-
這並非人類持有的魔眼,而是妖精與生俱來,「能夠切換不同世界」的視角。
能看穿所有謊言,並映照出真相的這雙眼睛,讓奧伯龍得以明確的找出知性體所擁有的惡
意、弱點、以及本質。
○對人理:D
對人類所產出的事物、對人類有利的法則,
能使這一切都「暫停」的力量。
本來這是「Beast職階」所擁有的技能。
但不懷著任何憎惡與怨恨,
心中想根除人類的念頭強烈到有如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的奧伯龍,
在漫長的欺瞞以及蟄伏之後,最終得到了與人類惡相同的這個技能。
簡單的說,就是能若無其事的誘導人們內心的方向性(在場的氣氛)使其變得惡劣、低俗、
廉價的惡意。
此外,本技能對於同樣是「夢境世界」的居民梅林的適性致命性的糟糕,
因此奧伯龍會拒絕來自梅林的支援。
這是由於對故事的態度不同而生的阻絕,
奧伯龍將自己的偽裝能力幾乎都用在了對付梅林身上。
故梅林無法認知到奧伯龍,以千里眼看見與奧伯龍對話的人物時,
只會看見對方像是在自言自語一般而已。
○仲夏夜之夢:EX
奧伯龍從誕生時就擁有的詛咒。
『這一切都如夢似幻,
在這裡發生的一切都不值得相信——』
世界上最有名的妖精戲劇「仲夏夜之夢」就此落幕,
而這也轉而用以表現奧伯龍的本質。
在人類史裡,他的言行被貼上了「全都是謊言」的標籤,
結果,奧伯龍便被烙上了「沒有(辦法說出)真實」的詛咒。
他那「該死的傢伙們。總有一天我要把你們全都毀掉」的攻擊性也並非來自嫉妒與憎恨,
而是來自他對提坦妮雅的愛,這件事奧伯龍決不會說出口。
#FGO #奧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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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香港人移居地方當中,生活指數相對便宜的東南亞國家,也是一些朋友的另類選擇。移居泰國的John 坦言,泰國與中國關係密切,近年境內言論自由同步收緊,住在泰國的香港人不要期望享有西方那種民主自由,但縱然如此,在泰國評論香港事務也不會有禁忌;而「阿布泰」在香港成為抗爭標記,也令港泰聯繫在日常生活層面變得更緊密。由於泰國需要香港人的資金、創科經驗,近年也有越來越多香港青年在泰國發展事業,加上泰國的國際學校教育價廉物美,令當地逐漸出現一些香港人群居的地方。究竟發展下去,前景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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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5月15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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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前年施政報告提出,加強政府主導用地規劃,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配合發展,直至本周終有下文,發展局檢視10組私人土地,決定收回其中3組地塊,興建資助房屋。今次收回的地皮,鄰近區內繁華地段,延宕多年仍未發展,政府早就應該收回善用,當局現在終有行動,總比紙上談兵、原地踏步好,只是步伐未免太慢。3組地塊合計才得1.2公頃,提供區區1600個單位,杯水車薪,小修小補,未免予人「做少少當交差」的觀感。明年特首選舉,土地房屋勢成焦點議題,不同人士各抒己見,定必愈來愈多。
蘋果頭條
保安局晚上7時許發佈新聞稿,宣佈凍結正被起訴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282)股份,以及黎智英所擁有的3間私人公司於本地銀行賬戶內的財產。黎智英現時持有71.26%壹傳媒股份。新聞稿列出保安局局長今日(14日)根據《港區國安法》附表3,藉書面通知向相關人士及機構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
東方正論
時辰一到,一切都報!踏入初夏,台灣《蘋果日報》即傳來執笠消息,而且震撼彈不止一枚,本港保安局旋即宣告運用國安法凍結黎智英香港的壹傳媒股份及其他資產,為其「傳媒王國」土崩瓦解打響致命第一槍。台蘋走上末路,漢奸黎人在獄中錢又無,多行不義的香港《蘋果日報》距離必自斃還會遠嗎?古時候的死刑犯都是在秋天處決,暑假過後,好戲勢必上演。壹傳媒黎智英旗下的台灣蘋果日報,昨日宣布本月17日出刊最後一次報紙後,將在18日起停刊。
星島社論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等「十一宗罪」、當中兩罪早前被判囚十四個月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首度引用《港區國安法》凍結黎持有的壹傳媒集團逾七成股份,合共市值約三億五千萬元,又凍結他旗下三家公司和個人銀行帳戶。根據條例,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對於黎智英或將「一鋪清袋」,外界猜測壹傳媒及旗下《蘋果日報》可能倒閉,但該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表示,事件與集團戶口完全無關,集團及《蘋果日報》的運作及資金財務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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