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在家 #助防疫 #沒事別出門
因應防疫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調整 #交通罰單繳納期限,應到案日自5月15日起至6月14日止且 #應到案處所 為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 的罰單,無須檢附任何文件,繳納期限均可展延至解除警戒後 #一個月,即至7月14日。
裁決處並提供多項 #線上申辦服務項目,包含 #交通違規申訴、#交通違規移轉實際駕駛人申請、#交通違規裁決書申請、#駕照吊扣(銷)申請、#吊扣駕照到期領回申請、#退款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等業務,讓民眾不用出門,在家透過手機、電腦操作,就可以申辦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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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申訴期限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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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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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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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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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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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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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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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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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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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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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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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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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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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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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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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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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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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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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罰單申訴期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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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我日前不小心超速被當場舉發,雖然警方未設立警示標示,且夜間值勤也未開警示燈
是我經過之後才開燈攔停,但我知道我已經超速了,雖然我也不確定測速槍的那個
時速是不是我的(因為我右後方還有一台車也開很快),但我還是乖乖收下罰單
開單員警當時只跟我說"五天後可到郵局繳款",未提醒15日內需繳罰款
我以為只要30日內繳交罰款即可,沒注意到案日期是15日內
所以在第20天查詢需繳交罰款時,發現已經過期需要再罰一千大洋
總共四千五百大洋!
問題:
我超速是事實,我有意願要繳罰款,但是關於過期部分我不願意繳交
理由是 扣除五天作業時間,我只有10天能夠繳交罰款,我並不是故意拖延
只是超過幾天我就要被罰將近30%的過期罰金,我認為這樣並不合理
我查了一下資料
根據大法官釋憲(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文),即表示法律是要處罰違法行為情節,
不是要處罰遲繳行為,若以遲繳為由加倍罰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我如果提出申訴說明,我有意願繳交罰款,但因期限短促而延遲繳款
並不是故意延遲或是不繳,我提申訴希望只繳交3500我超速違規罰金
有成功的機會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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