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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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將房地產過戶到孩子名下,如何合法節贈與稅?PART 1
小明的媽媽想把價值2000萬的房產贈與給他,擔心要負擔高額的贈與稅,遲遲不敢過戶。
其實不用擔心,用『附負擔的贈與』,可以減少贈與稅的支出!
因為不動產的贈與計算『贈與總額』,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如果小明的媽媽房產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總額就是1000萬元。
但如果這不動產有銀行設定抵押權在上面,仍有銀行房貸800萬元沒有清償,而這房貸未來給小明自己去繳納的狀況下,就可以把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掉房貸800萬元的負擔(因為實際上小明還要繳房貸,所以可以把房貸的『負擔』扣掉),以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最後得出贈與淨額不到200萬元。
如果媽媽今年還沒有任何贈與,就可以利用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也就是說媽媽將市價2000萬元的房產(公告價1000萬元),上面有800萬元的房貸,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贈與小明,是不用繳交贈與稅的。
律師還是要提醒,省了贈與稅,但是未來如果在短期出售房屋,會課更高的房地合一稅,傳承規劃時要特別注意。
此外,國稅局在審查這類附有負擔贈與的案件時,會看受贈人(小明)是不是有能力負擔銀行貸款?如果沒有能力,也不一定可以扣除銀行房貸數額的。
在一些豪宅的過戶,由於銀行房貸上億(或數千萬元),如果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小孩,節省掉贈與稅,但千萬不要在短時間內把房貸還清,因為,就房貸的清償,是免除小孩債務,等同於贈與,也會被核課贈與稅。
所以,該孩子負擔的貸款就讓他們負擔,也可讓孩子有責任感。
#財富傳承
#節稅
#房地
#不動產
#最好還是用遺囑,不一定要先贈與過戶
#贈與稅
#房地合一稅
贈與過戶時間 在 尚瑞君之愛‧傾聽‧解讀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親情有對價關係時,你怎麼看?
這個世界上的東西,很多都可以用金錢來購買與衡量,即便是感情。
一群朋友在聊天,談起來照顧長輩的心情點滴。
A女說:「我們自己有買房子,也沒有想要公公的房子,想說離婚的小姑既然願意照顧生病的公公,公公的房子過戶給她,我們也同意,而且我先生每週都還跨縣市開車回去幫忙照顧,因為公公會跟外傭發脾氣,我們已經換過三個外傭了!但是,小姑卻說我都沒有回去照顧,我自己也有三個孩子要顧啊!而且暑假的時候,我們還把公公接來照顧。」
我說:「妳公公的狀況惡化的很快嗎?」
A女說:「狀況不會很壞,但公公的脾氣很壞,暑假在我們家也天天發脾氣,三個孩子都很怕他!」
B女問:「妳公公的房子,已經過戶給小姑了嗎?」
A女說:「對啊!房子過戶給小姑了,小姑就跟公公一起住。請外傭的錢,是公公自己出的。」
B女說:「這就對啦!人很現實的啦!錢或房子到手了,有些人就沒耐心照顧長輩了,當初我父親過世時,我姐姐也為了她照顧比較多,要分比較多的錢跟大家吵。」
A女問:「那後來呢?」
B女說:「後來大家不想跟她吵,她怎麼說就怎麼做,但我真的覺得,我姐姐太貪婪,不像女兒。」
C女說:「貪婪的人很多,我有一個表姐,她小嬸住在婆家附近,以前孩子還小時,她公婆常常無償幫忙照顧小嬸的孩子,但是後來她婆婆生病時,她小嬸照顧婆婆要領月薪。」
大家異口同聲的問:「真的嗎?」
C女說:「當然是真的,還好她公婆還算有錢,不然日子可能很難過!」
人到中年,孩子還在慢慢長大,父母卻老得、病得很快,隨時需要用錢,用時間去支撐父母或公婆的需求與花費,你也有這樣的壓力與焦慮嗎?
只是,親情真的有對價關係嗎?
有媳婦照顧公婆要算錢,有女兒照顧父母要算錢,這些到底是常態?還是異態?
自己的父母自己顧,但很多先生的父母,都是媳婦在照顧,如果真的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會斤斤計較有沒有拿到錢嗎?
前些年頻繁進出醫院和護理之家,真的常常看見其他病患或住民的家人,為了照顧長輩該怎麼出錢、出力在爭吵。
我母親生病的那幾年,我們兄弟姐妹一起出公基金分攤媽媽的所有開銷,兄弟姐妹各自有輪值照顧與負責聯繫的時間,其中大姐除了自己照顧的時間外,也常常在其他時間去探望母親,只因為她希望媽媽可以常常有人陪。大姐不期望住在同市的兄嫂弟媳多付出,也不奢求住外縣市的妹妹們多幫忙,她有時間就多去看看媽媽,這是她的本心與本意。
母親過世後,我跟大家交代母親的存簿和兩筆錢,因為我不想接受母親當初的贈與,大家公平分得母親的愛就好,妹妹跟我說:「二姐,媽媽當初生病了,她把錢交給她喜歡和信任的孩子,妳應該要收下來的。」我說:「我過的還不錯,也知道媽媽存錢很辛苦,所以才不想拿媽媽的錢,媽媽後來想到要當成十個孫子的結婚禮金,要我在她百年後處理,這樣的點子,不是也很棒嗎?」妹妹說:「對啦!這樣也很好!這樣大家都會記得媽媽的愛與好。」
那時把媽媽要給的金額用網路銀行轉匯,我分別給手足註記「媽媽的愛與祝福」,給子姪輩的就註記「阿嬤給孫的愛」,雖然我不知道每個人在心中對媽媽或阿嬤的真實想法與情感,但我完成了媽媽的囑託,也分享了媽媽對我的疼愛與信任,這樣媽媽在我心中將永遠美好。
錢,是好用的東西,但是用錢買來的感情,算是什麼呢?當親情有對價關係,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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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沉潛一段時間,感謝諸位前輩分享寶貴的經驗
這兩星期剛跑完所有流程,趁記憶猶新來回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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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政事務所
準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
(2)印鑑
(3)本人
辦理事項: 印鑑證明
辦理流程: 現場辦理並取件
二、地方稅務局
準備文件: (1)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2)土地所有權狀
(3)建物所有權狀
(4)雙方身分證
建議多準備:(5)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抄寫數據用)
(6)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抄寫數據用)
(7)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
辦理事項: 填寫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繳交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辦理流程: 1.先到全功能服務櫃台,會有人教如何填寫文件及辦理手續
2.填寫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契稅申請書、土增稅申請書
(不需填寫兩份,寫完一份後,櫃檯會幫忙印成正副本)
3.櫃檯會協助製出"大額印花稅"繳費單,到駐點銀行繳費
4.辦理契稅,一週後領取契稅繳費單、房屋稅繳費單
5.辦理土地增值稅,一週後領取土地增值稅繳費單
(若為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出來的稅單為0)
6.一週後領上列稅單並繳納完畢,方可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稅
(繳完房屋稅,須回契稅櫃台蓋"無欠繳房屋稅")
三、國稅局
準備文件: (1)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並附印花稅單
(2)雙方身分證
(3)契稅繳稅證明
(4)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5)與印鑑證明相同之贈與人印鑑
辦理事項: 贈與稅
辦理流程: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
2.隔天會作業完畢,其實人少也可以請他們當場作業,
等候片刻便可領取"贈與稅繳納或免納證明書"
四、地政事務所
準備文件: (1)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並附印花稅單
(2)土地所有權狀
(3)建物所有權狀
(4)契稅繳稅證明
(5)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6)贈與稅繳(免)稅證明
(7)雙方身分證
(8)贈與人之印鑑證明
(9)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
辦理事項: 過戶(贈與)
辦理流程: 1.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進行作業與繳交規費
3.約一週後持印章與登記案件收據再到地政事務所,
可領取贈與後的土地所有權狀與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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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
所有文件建議都備齊並攜帶正本,辦理的櫃檯都會協助影印,
並蓋上"與正本相符"的印章,不太需要自己印影本過去。
整個流程只要贈與人或受贈人一方去辦即可,
唯一必須雙方本人都要出現是辦理"印鑑證明",
所以我會把到戶政事務所這關放第一,之後只要一個人去跑即可。
這次辦理過程中遇到的辦事人員都非常nice,
申請書裡面真的太多一般鄉民不知該如何填寫的資料或勾選的項目,
她們都很樂意解答問題與協助填寫資料,感謝曾協助我的每一位。
自己辦理原來真的不難,只是需要多花一些時間對付繁瑣的流程,
不過省下的代書費真的很值得,也比較不用擔心請人代辦發生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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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8.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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