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根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如果是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一律禁止對價行為。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質疑有違憲之虞,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了釋字802號解釋,宣告全數合憲。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4893 ■ 按讚【公視...
跨國婚姻媒合 在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指出,跨國婚姻媒合若能要求報酬,可能會將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性疑慮。
司法院
#應該大多是主動包給媒人
#有媒人自己要紅包嗎?
跨國婚姻媒合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802號,就用這一號解釋來說說子雲老師的憲法課強調所謂「沒看過釋字內容也大概猜的到結果」的判斷法則。
本號解釋主要是審查入出國移民法「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涉及「工作權」及「平等原則」(非跨國婚姻媒合就可以要求或期約報酬)之審查。
首先就工作權部分,這個法律沒有規定「某些人」不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工作,所以不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而是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大法官會寬鬆審查,所以應該是合憲的結果。(賓果)
再來平等原則,這個差別待遇不涉及「間接歧視」、「人力難以改變」、「社會結構性弱勢之助漲」等,大法官會採寬鬆審查,所以應該是合憲的結果。(賓果)
就選擇題而言,就算釋字內容沒看過,用審查標準也可以判斷合憲或違憲的結果喔!
簡單吧!
#事半功倍的準備方法
#CP值高的憲法選擇題準備方法
跨國婚姻媒合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根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如果是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一律禁止對價行為。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質疑有違憲之虞,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了釋字802號解釋,宣告全數合憲。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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