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車禍後六個月已殘廢,但拖到九年後情況更為嚴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無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的強況是這樣:小葉投保意外險,在保險期間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赴大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回國後持續看診,到103年8月13日始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認伊受有「癲癇」之症狀,需他人24小時照顧,且無治癒可能。又伊於103年1月21日經醫師開立重度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癲癇及失智症),顯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有送鑑定,造成癲癇反覆發作之最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為飲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17 號 認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後腦傷即已確定,拖到九年後再請求極嚴重的殘廢情況的保險給付,有違誠信,時效也經過了。換言之,意外發生後,若已經可以認殘,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時效就會開始計算,千萬不要想等殘廢等級更嚴重的時候再來請求。其主要的理由摘要如下:
1.按系爭保約第8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至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認定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成殘之期限,審其用意,無非為及早確認意外事故受傷與成殘間之因果關係,以免因在時間延長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加入年老退化及其他不屬意外事件因素的交互作用,致使因果關係難以判斷。
2.保約附表項次1-1-1至1 -1-3各項所列關於神經障害程度依次從極度障害、高度障害至顯著障害,對照失能程度有關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依序由全須他人扶助、一部分須他人扶助到尚可自理,衡情,若非意外事故發生後即已達上開障害、失能程度,否則障害與失能程度,當係在由輕而重、從顯著而高度以致極度障害的發展過程中,隨病情逐漸累積惡化始致,則依前揭有關意外事故成殘時間點之認定,當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障害、失能程度趨於穩定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依當時之障害、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而非任由障害、失能程度繼續隨時間之經過而達更嚴重之程度時,始向保險公司請求,以符該約定之宗旨。
3.上訴人早於98年8月17日至醫院就診時,即有語言障礙,於99年12月30日到長庚醫院癲癇科求診時,亦呈局部失語症、右側偏癱非至107年1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始有失語症及行動不便;且核其前後時間,分別橫跨逾5年或9年之久,以被保險人乃生於38年2月17日,於前述診斷時,其年分別已逾65或68之齡,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老年人口,是雖其病名均為癲癇,然其無法自行走路、失語而日常須人照顧,而符合系爭保約附表1-1-2所定障害、失能程度之結果,究單純係因車禍腦傷而癲癇多次發作所致,亦或伴有年老退化之常見情形,已非無疑。
4.根據98年11月9日、99年2月1日為恭醫院病歷,醫師當時業已向上訴人及其家人說明其當時之心智狀況,被保險人應已悉其當時心智已呈中度失智之情況,非不能依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程度請領系爭保險給付,然其卻隱上情,繼續任其情況惡化至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上開肢體障害之情況,致日常生活需人扶助,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之給付,難謂未有悖於誠信。
5.且其既至99年2月間即呈中度失智,並向醫師表示日常生活須人監管,堪認其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卻未依當時狀況向請領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保險給付,其間並無不能請求之情形,而直至103年10月22日始以其體況已惡化達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而請領該項保險給付,亦已逾於系爭保約第19條所定之2年得請求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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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意外險理賠金額 在 儲蓄保險王.正義真話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要講什麼實支實付可以讓保戶賺錢這種屁話,有心要詐保的話,意外險跟意外實支不是更容易? https://savingking.com.tw/blog/post/hnrb_jr_rj1_xhr_has
詐領保險金出狠招 保險公司年冤賠33億
「金手指」、「斷掌」等詐領保險金案層出不窮,更有不肖者善於利用台灣和中國往來頻繁,卻查證困難的弱點犯案,使保險詐欺冤賠居高不下。壽險公會統計,2017年詐保金額即高達33億元,令人咋舌。
謀殺6親人 陳瑞欽槍決伏法
詐領保險金手法多元,最令人髮指的是殺害親人、妻兒的詐保案。其中又以震驚社會的「殺人魔」陳瑞欽為詐領保險理賠金3,800萬元,竟連續謀殺2任妻子、親生子和養子3人和女友共6人,令人匪夷所思。
陳瑞欽由於好賭成性,簽賭六合彩多次失利,積欠大筆債務,遭到暴力討債,竟萌生謀殺妻兒的邪念,詐領鉅額保險理賠金。
陳殺人詐保手法包括,趁前妻曾女不慎在浴室滑倒腦震盪住院,將她從病床上拖下來,以頭重擊地面數次,謊稱是從病床上跌倒,顱內出血死亡。也假意管教15歲養子將他打傷跌倒住院,探病時,抓養子頭顱撞擊病房水泥牆傷重死亡,又對外宣稱是跌傷不治等。陳殺人兇狠行徑,被稱為「殺人魔」。
2013年4月19日,前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簽署執行令,陳瑞欽終於被槍決伏法。臨刑前還頻頻抱怨,認為自己不該被處決。
自殘斷指 保險公司免賠
最近幾年,最有名的傷害保險詐騙案,以「金手指」莫屬。法界指出,意外斷指是意外保險理賠最低的殘廢等級,詐保難度不高,且不致對生活、工作造成太大影響,司法實務上,此類案例並不少見。
吳姓保險業務員自稱意外斷指,他向法院提告宣稱,8年前到中國河南省相親期間,與相親對象王女剁雞肉時,不慎剁斷自己左手拇指與食指,向3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1,776萬元被拒,請求法院判保險公司應理賠。
但3家保險公司辯稱,吳男僅去中國相親6天,出發前卻向多家保險公司異常投保共5,000多萬元旅行平安險,且行前已負債200多萬元,顯有詐保動機。另其斷指部位是左手拇指與食指「沿關節面垂直切斷」,與意外造成的傷口斷面不符,恐有自殘詐保嫌疑。
一審認定吳男斷指純屬意外,判富邦等3家保險公司應全數理賠;但3家保險公司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依成大附設醫院及法醫石台平鑑定結果,認定斷指為吳男「自殘」行為,逆轉改判3家保險公司勝訴免賠。
司法實務發現,詐領保險金案中,除了以「自殘」方式,如剁手指、斷掌、手臂,甚至挖眼珠來詐騙保險金外,製造假車禍、縱火、買死亡證明詐領保險金,甚至有為詐領保險金殺害遊民等案,花招百出,防不勝防,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形容保險犯罪案應是再貼切不過了。
因此,防堵保險犯罪不啻是保險業不可忽視的要務之一。金管會保險局最近特別列出七大疑似保險詐欺態樣,要求保險公司提高警覺,包括保戶隱匿重要資訊或不實揭露,而遭到拒保、拒賠等。
2019-07-15 05:30 記者楊國文/專題報導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03357
重複購買意外險 詐保風險高
針對詐欺集團、不肖民眾無所不用其極想要詐騙保險理賠金。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張進豐指出,保險公司防止受騙之道,須查明,投保前健康檢查及病歷調查有無落實。另外,當事人向多家保險公司重複投保,或金額很大,都須特別小心,甚至拒保;律師林曜辰指出,第一線的核保人員非常重要,理賠、業務員也要一起努力,只要發現有違常理的任何蛛絲馬跡,都可能避免被騙。
落實病歷調查 找詐保蛛絲馬跡
張進豐以擔任廿多年檢察官經驗指出,很多要保人心存詐欺意圖,投保前,其病歷和健康檢查就不確實,甚至虛假、鑑定不實,而部份保險公司業務員為拚業績而便宜行事,一旦出險(即申請理賠)後,才衍生不少保險糾紛的官司。
張進豐舉例,例如某男子一隻眼睛已看不到,故意到醫院開診斷證明,若未確實檢查或有其他原因,而開立出不實的診斷書。此男子投保後,立即要求保險公司給予重傷害給付,保險公司認為其中有詐,就發生詐保訴訟。
此外,張進豐也認為,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額又很大的保險案,「風險太大了」,極可能出現詐保情事。業者應非常審慎查核,他建議可以拒保因應,防止被騙。至於業者間,應建立資訊交流管道來因應。
林曜辰也表示,若保險人向多家保險公司重複購買意外險,雖然每家保險金額僅數百萬不等,但加起來常多達數千萬元,詐保的可能性不小;另外,火災險案中,若工廠營運不佳,價值不高,對方卻要投保工廠數倍價值的保險,此時即須嚴格審核,很多保險公司為保險起見,寧願不接此保單。
林也說,明顯違常之處可阻止詐保案發生,如重要核保事實被刻意隱匿或不實揭露,就是其中之一。林指出,保險契約中有一項「告知事項」,依規定必須據實以告,否則詐保的可能性不低,若出險時被查出說謊,保險公司是有權拒絕賠償。
2019-07-15 05:30(記者楊國文)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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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意外險理賠金額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NUM-0Y7M11D
財富管理顧問 - 需正本收據 par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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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女孩,每天騎機車往返工作地點與住家,某天的上下班途中,與人發生車禍,父母幫她買保險還算齊全,此次車禍只有門診醫療,算算看她能申請幾種保險理賠金?
上述問題是小編在講課時的案例
當時小編的答案為6種
代表著需要申請共6份診斷書與收據
這個是意外險實支實付的一個案例
簡單的說,保險的設計理念
本來就是對價關係而非補償原則
只是投保規定上,要保書都會詢問
是否已投保同業實支實付型的保險
因為要再次提醒您,到時候申請
會需要「正本」收據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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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篇章,小編校搞很仔細
這也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最後一篇
因為這個議題是見仁見智的
要講的,就是常被推銷的雙實支
從保險的原則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設計
條款上面的確該載明「需正本收據」
因為是損害填補的原則
參加這個計畫的保戶,發生理賠時
依照計畫的內容,轉嫁自費金額出去
藉此提升患者在醫療上的品質
但民國95年10月,金管會修正示範條款
開放實支實付險可接受「副本」收據理賠
既然是示範條款,保險公司自然就推出商品
保險是法律條文,也符合「從新從優」原則
因此市場上的確有可接受「副本」的實支
再去年底,金管會發函評估修正回「正本」
但最後又轉彎暫緩研議,維持可接受副本
但是早期的住院醫療自費項目不多也不高
近期很熱門的達文西手術,動輒20萬
如果購買足夠保額的雙實支
自費20萬,理賠40萬,做一次賺20萬是什麼
看病靠保險來賺錢嗎...保險不是賺錢的工具阿
當您的業務員推薦雙實支,講白話一點
換另外一種說法,以後您生病,就可以賺錢
這是哪門子的推銷方法,職業病人嗎?
簡單的說,小編只建議買一個實支實付
1)因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通常為附約
要購買需要搭配一個主約
2)因為可能會有需「正本」收據才可給付
到時繳了保費,只能把副本收據錶起來
3)因為高保額保費差比多買一個低保額
保費繳納上會較便宜
4)因為到時還要到櫃檯多申請文件
還要在多花費用分兩家申請
5)因為同時推出正本、副本實支的公司
兩者商品的設計上,是不相同的兩個險種
但如果是團險所擁有的實支實付
保額是可以通算的,例如已超出上限
不可能規定公司團險只能選我投保的公司
就會造成再兩家保險公司都有實支實付
這樣可請正本收據的保險公司,理賠後開立
「醫療收據差額給付證明」,當作收據正本
這樣即可向僅接受收據正本的兩家保險公司
都同時申請實支實付的理賠
最後上述文字為讓大家吸收,舉例來說
A公司壽險主約保額10萬,總保費5萬
A公司實支保額5萬,保費3500
A公司實支保額20萬,保費7500
B公司壽險主約保額10萬,總保費5萬
B公司實支保額10萬,保費5000
現在要轉嫁1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最理想的是選擇B公司
直接購買一個主約一個10萬保額的附約
現在要轉嫁2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最理想的是選擇A公司
直接購買一個主約一個20萬保額的附約
現在要轉嫁3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A公司跟B公司都沒有符合的保額商品
但是假設B公司可接受副本
且可接受已再A公司投保實支
那當然可以選擇再加購
B公司的主約和一個10萬保額的附約
以上為小編的看法,同開頭所說
見仁見智,如果您有另外的看法
相信是站在另一種非上述狀況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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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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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0Y7M10D。無理賠記錄 part 9
NUM-0Y7M9D。除外責任 part 8
NUM-0Y7M8D。門診手術 part 7
NUM-0Y7M7D。日額給付型 par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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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0Y7M4D。實支實付住院雜費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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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0Y7M2D。實支實付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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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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