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戰爭建構香港人身份認同
——《孤獨前哨》
李怡
基於二戰時香港是英國殖民地,因此香港有自己的二戰歷史,與中國不同。中國抗戰在1937年打響,香港是1941年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才被捲入。香港保衛戰,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浴血戰。倫敦政府守護香港,是要獲取道義優勢。而加拿大援軍的英勇犧牲,則使香港成為加國在二戰時陣亡人數最多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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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球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七十週年。港英時代,定下8月30日是香港重光紀念日。 97年主權轉移,取消了重光紀念日,並定出9月3日紀念抗戰勝利。但8月30日,仍然有市民到位於柴灣的西灣國殤紀念墳場,為安葬在那裏的香港保衛戰陣亡士兵致悼。香港的二戰歷史,與中國大陸不同,改變二戰的紀念日,不等於可以改變已成事實的歷史。
香港的二戰歷史與重光
中國經歷的是八年抗戰,香港是三年八個月,因香港是英國殖民地,在中日戰爭開始四年多,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後才被捲入。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宣布投降,9月2日,日本與同盟國簽訂《降伏文書》;中華民國將9月3日定為軍人節,中共建政後把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定於9月3日。
正如世上所有的戰勝國,都會在敵人投降後迅速搶佔地盤一樣,大陸的國共兩黨也在日本宣布投降日起即搶在各地「接受」日軍投降,以便佔據更多地盤。英國在日本正式受降之前,派出龐大海軍艦隊,包括兩艘航空母艦,迅速重掌香港,並以8月30日作為重光紀念日。正式受降日就在9月16日,英國皇家海軍夏愨少將接受日軍投降。
日本是於1941年12月8日,與偷襲珍珠港同日進攻香港的,香港守軍的保衛戰打了18天,於12月25日全面失守投降。關於這場戰爭,兩年前香港兩位歷史學者鄺智文和蔡耀倫,合著了一本書:《孤獨前哨—太平洋戰爭中的香港戰役》,有深入詳盡的敘述。
兩位作者,都很年輕,鄺智文畢業於中大,在劍橋取得博士學位,現任教於浸大歷史系;蔡耀倫畢業於浸大歷史系,現任慕光英文書院歷史科主任。
1941年香港保衛戰,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浴血戰。英國忙於應付歐洲戰場,雖明知香港難以防守,卻反對撤防,認為放棄香港將打擊中國抗日士氣,進一步削弱英國威信。倫敦政府守護香港的目標,主要是獲取道義優勢。
進攻香港的日軍有三萬五千兵力,香港守軍只有一萬三千,日軍有空軍配合進攻,英軍則早就失去空軍支援。在這種情形下,港督楊慕琦仍然多次拒絕投降,直到全面失守。
加拿大援軍的壯烈犧牲
香港保衛戰,有英聯邦國家參與,其中最值得一記的是加拿大援軍。
1941年7月駐港英軍司令賈乃錫(Arthur Edward Grasett)卸任返國,途經加拿大之時,特意說服加國派兵增援香港。加拿大最終派出兩營步兵約二千人,在11月16日抵達香港。想不到日軍偷襲珍珠港並即時進攻香港,戰事迅速展開,加軍未站穩陣腳,在黃泥涌峽一役更是傷亡慘重,最終共有557名士兵陣亡。加拿大援軍司令羅遜(John K. Lawson)亦告殉職。
今日香港公園之內,豎立了一個士兵銅像,以紀念香港保衛戰中犧牲的奧斯本准尉。約翰•奧士本(John Osborn)是加拿大溫尼伯榴彈兵A連(Winnipeg Grenadiers A Company) 士官長。當日12月19日下午三點三,A連鎮守畢拿山山頂,但很快被日軍包圍,軍隊決定突圍落山。當時,日軍的手榴彈及迫擊炮紛紛射向加拿大軍隊,奧斯本一見手榴彈,便立即拿起扔向日軍。有一次,他來不及拋走手榴彈,在場軍人馬修斯(Matthews)事後回憶:「奧斯本當時離我大概20碼,爆炸時,我立刻趴下,心想這次死定了。豈料爆炸之後,我竟然無死,但我見到奧斯本在地上死了。奧斯本用身體蓋著炸彈,救了我一命。」奧斯本以身擋炸彈,一個人最少救了六個士兵,因此,他獲得「維多利亞十字勛章」,是香港唯一一位軍人獲此最高榮譽的英勇勛章的。在香港公園立有奧斯本銅像,香港亦有奧斯本軍營,用以紀念奧斯本。
香港是加拿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中,死亡率最高的戰場。故此,加拿大駐香港總領事館每年十二月第一個星期日,皆在柴灣的西灣國殤紀念墳場舉行悼念儀式。加拿大總理每次過港,都到紀念墳場憑吊。
加拿大參加香港保衛戰的93歲老兵代表喬治‧麥唐奈(George S.MacDonell),已出版二本書籍,紀念加拿大軍人為保衛香港作出的犧牲。
對香港主權的全力維護
香港保衛戰中,另一值得關注的地方,是英國對香港主權的全力維護。
當年英國要應付歐洲戰場,明知香港無力抵抗日本,但並沒有一開始作出棄守的打算,而是制定防衛計劃,在香港建立許多砲台與戰壕,準備將兵力集中在港島的防線。倫敦之考量與香港主權息息相關。
中共八路軍香港辦事處當時曾向香港英方表示,東江縱隊可以協防,但得不到港英回應。而國軍原定以三師馳援,先頭部隊在英軍投降前已抵廣九鐵路之樟木頭,並與日軍發生遭遇戰。英軍在聖誕節棄守,寧可立成戰俘,也無意讓國軍南下。據英國高級軍官透露,投降前港督楊慕琦最後一次與邱吉爾通電話,後者指示務必向日軍投降,避免國軍來港,以免日後無法取回香港。淪陷後,華府設法讓香港日軍遣回美國俘虜,英方則無動於衷,表面上是無力兼顧,實乃深謀遠慮,冀在戰爭結束時有足夠人手馬上就地恢復管治。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開羅會議,在羅斯福總統支持下,蔣介石向邱吉爾提出戰後收回香港主權,後者悍然回應:「我出任首相不是來主持大英帝國之瓦解」。
一九四五年二月雅爾塔會議討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權限時,邱吉爾為預防中方提案交回香港,特別強調安理會不能強迫歸還香港。
歷史建構港人身份認同
日本投降後,蔣介石雖四度致函杜魯門總統,希望日軍投降後能由中國戰區代表在港受降,但均不得要領。而英國則派出強大艦隊,由夏愨少將接受日軍投降。
《孤獨前哨》主要闡述港英投降之前的作戰經過。鄺智文其後又寫了兩本書,一本是:《老兵不死──香港華籍英兵》,敘述97前華籍英兵在不同年代的角色與崗位。 另一本是《重光之路──日據香港與太平洋戰爭》,寫日據時期的香港,日軍以甚麼政策管理,英國又如何部署重新接掌香港。這三本書對於讀者了解香港這一段重要的歷史,建構香港人的身份認同,有很大幫助。
(本文選自新書《誰能夠走出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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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石帝國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間自治@香港革新論
//香港一般輿論提到的「民主自治」,只具備「以政府為中心」的面向(State-centered dimension),卻忽略了「以社會為中心」的想像(Society-centered dimension)。一個社群要管理好集體事務,可以依靠政府來解決,但也不可以忘記民間力量這實然的「第二管治梯隊」。當北京走向「天朝主義」不斷收緊地方自治權力之時、當建立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仍然遙遙無期、情況令港人有著厚重的無力感時,尋求「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想像,建立植根於社會的自治意識,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對我城未來別具意義。
後雨傘時代,很多人說要「落區」深耕;「落區」除了是為宣傳理念外,更值得港人做的,是善用「群眾集資」與「群眾外包」方法、結合與發揮各種力量,醞釀更多解決社會問題的民間方案與行動,真正實踐「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精神。//
【#香港革新論文章】
不羈放縱愛自由── 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想像
/ 鄺健銘 (《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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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去年政改諮詢期間,學民思潮提出了「重奪政府」的口號,聲言要「重奪一個屬於香港人的政府」1。這個口號頗堪玩味,因為它大抵反映了香港民主運動30年的議程—「民主自治」的實現,在於建立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制度。
在後政改年代,這個「民主自治」議程也許有不足之處。香港一般輿論提到的「民主自治」,只具備「以政府為中心」的面向(State-centered dimension),卻忽略了「以社會為中心」的想像(Society-centered dimension)。一個社群要管理好集體事務,可以依靠政府來解決,但也不可以忘記民間力量這實然的「第二管治梯隊」。當北京走向「天朝主義」不斷收緊地方自治權力之時、當建立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仍然遙遙無期、情況令港人有著厚重的無力感時,尋求「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想像,建立植根於社會的自治意識,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對我城未來別具意義。
這篇文章主要述說這種「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想像,提出在香港的環境和脈絡中,要保存「本土」,關鍵之一就在於民眾自我管理、突破凡事依賴政府的思考框框。這可分成兩部份:
一. 以東南亞高地Zomia住民的社會自治模式,來比照香港的情況。Zomia是人類學家James Scott著作《不被治理的藝術:高地東南亞無國家主義者的歷史》(The art of being not govere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的研究地域,那高地西起印度以北、東至越南北部,當中包括雲貴高原,所住有的社群,是由兩千年以來,一波又一波逃離低地邦國、帝國與文明中心—包括泰緬等印度政體與漢的中國政體—的人所組成。Scott的觀點是,高地社會的組織以及身份認同,都是為擺脫低地國家中央集權統治之下的產物。2
二. 探討香港實現「民主自治」的另類想像,即「以社會為中心」,而非「以政府為中心」的思路,解釋香港民間為何能夠以及如何自我管理,以保存香港民間創意與各種文化精粹這些重要資產。
【從東南亞高地的案例看香港】
簡括而言,東南亞高地人為不受國家操控、為免被同化,他們的社會組織與身份認同均源於三個重要理念:平等(Equity)、自主(Autonomy)與移動性(Mobility)3。這些特質,與受國家操控的地域剛好相反。Scott在書中不斷強調,這些高地東南亞人,並非如國家史觀所形容為未經開化、被遺棄的人,他們居於高地,是有意識追求自由生活的表現,因此Scott認為,高地東南亞人的社會文化,不能獨立地看,而應與國家之下的社會形態作對比4。
低地國家之下的社會,有三個特點,頭兩點顯示國家如何形塑空間,後一點則是社會結構如何配合國家權力:
一、所種農作物以米為主,原因是相較其他農作物,米有特定收成期、易於運輸與貯存,因此國家易於制訂稅收,也易於控制米的使用與貯存。故此,米成為前現代(Premodern)東南亞的主要農作物5;
二、國家很著意鋪設交通網,原因是為方便國家延伸權力、掌控各地的人與資源,也因此前現代東南亞政體通常都在河道附近或海旁6;
三、為方便監控與協商、以彰顯權力,國家喜歡穩定可靠的金字塔式社會結構7。
東南亞高地的社會文化特質,卻與上述三點相反:
一、高地人喜愛方便移動的刀耕火種,而非固定於某地種米,且所種的農作物多是隨時也可耕作、生長很快的品種,例如燕麥。這可避免國家的稅收、免於從屬於任何政府8;
二、高地人極抗拒金字塔式的社會結構,講求平等,正是為了避免高地人之間有任何部落乃至任何低地政權可以統領自己,確保自主。例如於緬甸的貢龍(Gumlao)型社群9,所有等級與階級制度都被謝絕10。具體地說,高地人實現平等社會的方法有幾種,例如傈僳族(Lisu)的族譜很短,以避免有任何一個支流因為某種「歷史優越」而支配其他人,這也解釋為何他們不以文字記錄歷史11。此外,傈僳族還有一個傳統,那就是如果有領袖想專權,他便會被族人殺掉12;
三、高地人社會之中沒有「大台」,組織猶如水,易聚易散,流動性高。例如緬甸的克欽族(Kachin),小至每家每戶都可有自主權。假如有某戶不滿某「領袖」,他們會離開村落到別處另起爐灶13。以泰國北部的傈僳族為例,即使需要有代表與低地國家打交道,他們也只會任命村裡沒有任何權力的人,而非能力受敬重、擁有財富的年長村民,且代表也沒有實權,殖民時代老撾山區社群也有相類特質。14因為這些社會特質,19世紀佔有緬甸的英人曾投訴難以佔領偏遠地區,也因為缺乏中央領導而難與當地人協商15;換句話說,這種如水一般的社會組織,使外力難以掌控,高地人因而得到自主,用Scott常在書中強調的一句話來概括,便是divide that ye not ruled。
雖然沒有「大台」,高地人之間也發展出一種「命運共同體」的身份意識。即便如此,卻很難將他們歸一為某「民族」或「種族」,原因是他們的文化內涵非常博雜,難以劃界歸類16。遊走於中國(Miao)與泰撾(Hmong)的苗族,以及緬甸的克倫族(Karen),就是例子。很多苗族男女可以說多於三種語言,也承繼了不少中國傳統文化習俗,而且與其他族群的通婚〔例如克木族(Khmu)、傈僳族、克倫族等〕極為普遍17。克倫族也一樣,他們沒有單一信仰、服飾、習俗與語言等標誌性的文化特徵18。殖民者往往也因此難以將他們歸類以方便管理。19曾有學者這樣形容這些高地東南亞人的文化身份:“the interflow of genes, ideas, and languages has been so intensive and multidirectional as to render futile any attempt to delineate the various ‘peoples’ in terms of completely distinct bundles of geographical, linguistic, biological, or cultural-historical features.”20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高地人很清楚自己的身份,沒有對「自己是誰」與「自己不是誰」這些問題產生混淆。這種身份的含混,其實也是他們生存的政治策略—對抗國家權力的滲透與輻射21。Scott將這種為保持自主與自由的文化身份認同政治,稱之為「反國家民族主義」(Antistate nationalism),並形容Zomia的文化處境,猶如巴爾幹半島22。身份含混,也有助高地人在險峻的高地求生,因為可方便增加人手,博雜的文化性格亦可增強社群的適應力23。高地人的「命運共同體」意識,作用猶如一個政治群體的會籍,而且會籍要求很有彈性、可以說力拒國家操控的理念大於一切,這與崇尚先天決定論、強調「血濃於水」的民族身份認同操作大不相同24。
Scott其實是美國耶魯大學的政治人類學學者,尤其喜歡研究社會如何自下而上運作,東南亞是他案例的主要來源地。他的另一部著作《國家的視角》(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正是批評政府自上而下、漠視地方智慧的規劃如何失敗。《不被治理的藝術》已得到不少年度最佳圖書榮譽,且為區域研究帶來了新的衝擊。
東南亞高地人這個案例,顯示在地意識並非虛無、保存本土就是保存多元,具體地說,有四點可助理解香港愈演愈烈的身份認同政治:
一、逃離國家權力網的自由之地。某程度上,東南亞高地與香港相像,因為兩者都是移民社會。從太平天國起義到中共建政前後,不斷有中國大陸移民到香港生活、避開國內政治動盪。特別是中共建政後,香港與東南亞高地更為神似,因為兩者都被視為逃離國家權力網的「自由之地」。英治時代的香港,雖有殖民政府,但某種意義上,仍然形似於高地,因為相比鄰近地區,香港社會相當自由。教育家小思曾經這樣說過:「香港,在殖民地時代,管治者對文化發展,是採取半明半暗、自生自滅的『放任』政策,沒有強硬制約的外在規範,逼得非人人遵從不可。正因為此,只要有個人理想、有文化發展理念的人,總可以『自由』接受不同思想,向不同道路走去。」25而中共執政期間逃到香港的人,都曾經過深思熟慮,才拚命一搏偷渡到香港換取自由,這可算是這代人的「公民抗命」(例如幾百萬人在1962年夏天嘗試偷渡到香港,最後成功的,約有十萬)26。例如梁伯,他歷經三次偷渡嘗試,才成功到港,雨傘運動期間,他經常到金鐘以示支持,原因是「要保護學生、人愈多愈安全、有些自由是要爭取的」27。也記得在金鐘遇見一位同樣是偷渡來的老伯,他早在1950年代,已因對國家行為產生懷疑而有來港想法,最後在1960年代付諸行動—同行六人游水到港,最後只有兩人上岸。嚮往自由、逃離國家權力網的香港社會精神面貌,為雨傘運動埋下了伏線—從反國教運動到雨傘運動,常見到的一句標語,就是「我們的上一代因逃避共產黨而來, 不要讓下一代重回魔掌」。事實上,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意味香港從海洋國家手上轉讓到大陸國家接管,而這兩個有很不一樣的權力觀,後者更好將國家權力延伸到民眾生活的不同角落28,因此香港1997後面臨的處境猶如高地人:努力逃離國家權力網,卻在逐步被國家吞噬29。
二、非消極的本土意識。很多人說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因此易於認為香港的本土意識消極、純粹以強調非「大陸人」、沒有實質內涵來定義自己,也因而易於低估其面對國家同化壓力時的反作用力。東南亞高地人案例說明,雖然他們的身份政治策略以非「國家子民」為基調、從而活出自我,但難以形容他們的身份構建為消極,因為在每個細節上,他們都記得高地人身份為何存在—即擺脫國家操控—也因此有一份「命運共同體意識」、形成社群形聚力,共同守護某種社會模式,例如強調平等;換句話說,客觀效果上,高地人的身份認同,不是為了構建一種邊界分明、方便研究與管理的「民族」,而是維持一個有特定理念的政治社群的「會籍」賴以獨立生存。這都意味,移民在某地,也會主動守護自己珍視的價值,不一定就會隨波逐流。事前少人能夠預計會發生的雨傘運動,充分反映香港也已發展出這種近似於高地人的「命運共同體意識」與社會形態,以抗衡國家權力延伸,例如佔領區之中,奉行平等社會、抗拒「大台」;組織與行動相對自下而上(如流動佔領),令政府難以捉摸;縱然與高地人一樣,「香港人」的身份內涵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但一樣有種渴望維持自主、維持原有生活方式的積極在地意識、抱有相當程度的「反國家民族主義」(Antistate nationalism)。
三、本土包含多元。香港人與高地人身份文化內涵相類,也博雜,縱然程度未必一樣。李歐梵說,香港是「雜種」,特點是「雜糅」,這不無道理30。英治時代,香港是英帝國的一個港口城市,有本書曾視香港為世上十大構建帝國的城市之一,日本學者濱下武志指,香港的腹地接連八個板塊31。港口城市的特徵,在於匯聚各地網絡,十九世紀的香港,也因而曾被形容為最國際化的城市。至今,香港仍然留著這種「雜糅」,單是從好些文化與政治人身上,便能看見這些痕跡:例如導演徐克本身為越南人,後來移居香港;文人董橋,則是印尼華僑;歌手杜德偉,是中菲混血兒;演員黃秋生,是中英混血兒;另一位年輕演員李治廷,是馬來西亞馬來族、阿拉伯裔、華裔混血兒;「龍婆」形象深入民心的影星羅蘭,是有印度血統的混血兒;議員張超雄,也有祕魯血統。「雜糅」不代表本土特色缺席,散佈在海外的不同種類華人,例如土生華人(peranakan)文化,便是例證32。有此歷史過去,意味香港「本土」包含世界、本身就很外向,與高地人身份內涵同樣多元,「排外」之說也就無從說起,這亦是港人身份內涵無法三言兩語說清的原因。事實上,與高地人一樣,港人身份意識像政治社群會籍,多於民族身份,至少很少港人不視喬寶寶、杜德偉、李治廷、羅蘭以及上述的梁伯為香港人,這形同以「核心價值」為綱的「公民價值論」(Civic nationalism),而非以血緣為要的「種族血緣論」(Ethnic nationalism)。
四、「歧視」與保存「本土」。高地人的身份政治策略告訴我們,與國家權力網保持距離,就是維持其文化博雜的社群生活自主的關鍵,而身份認同與其衍生的社會組織模式,是保持距離的重要工具。動輒將這種身份認同視為「排外」、「歧視外來人」,這不會是道德判斷,而是「無聊與無情」。梁文道在2007年的文章《本土一定是保守的嗎?》曾如此說過:
「對於這種曾經流行一時的說法,美國人類學家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老早就毫不客氣地斥之為『無聊且無情』。他敏銳地指出:『本土主義對身分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與對生存的迫切關注聯繫在一起的;它不是停留在比喻意義上的,而是非常有形的。美國印第安人的土地,或者說其中剩下的部分,不僅僅是對已逝去的殖民歷史的一種提醒,而且仍然是國家和社團想摧毀的目標。』抽空地說(或者……『邏輯上』),這些原住民的神話式本土主義和大國霸權式的民族主義的確有類近的構造;可是作為一套論述,它們的目的或者計劃卻是完全不同的。南美原住民虛構傳統,是為了捍衛那被石油公司逐步侵蝕的雨林棲地;澳洲原住民鼓吹本土主義,則是為了奪回被白人政權壓抑了幾個世紀的權益。如果一個身居廟堂的學者這時跑去提醒他們不要犯了『本質主義的錯誤』,隨時得保持『身分邊界的開放』;就算不是無情,至少也是無聊吧。」
事實上,如果「多元」、「自由」是道德追求之所在,保存香港與高地人的「本土」、阻隔國家權力網延伸、免被同化,就是道德的行為。很難想像,認為Zomia社群消失於世上、失去自主空間不足惜、同時不分情由譴責那些社群的「反國家民族主義」(Antistate nationalism),是合乎道德的判斷。
【香港的民間自治傳統】
因此,民間自治以保存本土,其實也是保存多元、值得港人為之奮鬥的道德目標。事實上,建立「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對香港人來說並不陌生。香港早有替政府代勞、自行成立民間組織、承擔政府職能、處理政府失能的傳統,東華三院便是一例。英人開埠香港30多年後,仍然與華人社群疏遠,也不了解他們需要。雖然殖民地政府沒有公開承認,但期間華人一直有不同自治組織,照顧社群需要33。
東華三院的建立,源於1866年香港華人范阿為與其餘四位香港華人的倡議。范阿為本身是政府的翻譯員,其他華人則是政府文員與學校老師。他們倡議興建一所華人醫院,但後來因選址與資金不足問題,計劃沒有實現34。到了1869年,爆發義祠醜聞,事情才出現轉機。殖民地政府當時發現,這所充當醫院角色的義祠,衛生條件極為惡劣,其後香港媒體將事件發酵、為當時港督帶來壓力,消息更傳至倫敦,有當地組織視之為打擊香港苦力貿易的機會,在倫敦引起了轟動35。
當時港府的反應是關閉義祠,結果死病者滿街。范阿為沒有放棄推銷興建華人醫院的機會,時任港督麥當奴也因此予以考慮。麥當奴將醜聞視為使用打擊華人賭博收來的特別基金—當時殖民地部在醜聞發生之前,禁止港府將之用於建設公用設施。經麥當奴向倫敦爭取後,特別基金便用於設立新的東華醫院,並委任華人精英成立委員會,管理醫院並確保往後自付盈虧36。麥當奴熱衷於設立東華醫院,除義祠衛生問題的迫切原因外,還有另外兩個原因:其一,麥當奴對華人自理的保安工作(即團防)印象深刻,因此想利用華人的自理能力、分擔政府職能;其二,是麥當奴見到當時華人精英已積累可觀的財富,而港府卻經常面對財赤,因此想利用他們的錢財,以助善治37。
東華醫院創院成員視之為「公民中心」—有點公民議會的味道—不時在公所舉行公眾會議,討論公眾議題,然後華人精英向政府反映意見38。後來東華自主性下降,與殖民地政府借鼠疫爆發增加國家權力,以及東華精英與中國關係密切有關39。
東華事例仍可應用於今天—那就是民間自發組織與補位、自行填補政府的種種缺憾與失能,在資訊科技發達,這更是大有可為。更重要一點,香港近年發展迅速的社會企業,本質上就是推動民間自行運用各種資源,解決政府無法滿足的社會需要。而在這方面,香港不乏年輕人才。
例如中大環球商業學校首屆畢業生杜子中(Steven),2013年曾到美國西北大學修讀一年制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入學時,他到達宿舍大堂,發現該處堆積大量搬離宿舍學生留下的垃圾,包括家具、電器等,覺得十分浪費,遂萌生「減廢」念頭。其後他在當地成立了社企MIMO(Move In Move Out),以「收買佬」形式運作,在五、六月學生離開宿舍時收買他們不要的物品,再以低價賣給八、九月入學的新生,所得收入主要用來幫補經營成本,其餘捐給慈善機構。現時MIMO仍繼續運作,而且服務範圍已擴展至美國鄰近兩間大學。他因MIMO案例,曾受Bloomberg 訪問40。回港後,杜子中於去年六月與兩名朋友成立社企「獻技」(UgiveIgive)。獻技是技能分享平臺,由一班有才能的人士提供各種技能教學服務,每名報讀者須繳交100至數百元不等的「學費」,提供教學服務者則須捐贈最少25%的酬金給慈善機構。杜子中本身亦是獻技者之一,去年曾教授簡報製作,並捐出數千元予「食德好」食物回收計畫41。「獻技」最有意思的,不是捐款之增加,而是這提供一個很好的平台,增加民間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配對,創造社會的更多可能。
又例如,香港大學 BBA 學生文舒穎(Stephanie)在歐洲當交換生半年後,決定進行1項為期10個月的 Asia Sense Tour 活動,在2013年9月出發到馬來西亞、越南、緬甸、尼泊爾和新加坡,與當地社企和NGO合作,以參與式設計作為切入點,推動由下而上的社會創新,當中經費透過世界眾籌網站Indiegogo籌得42。她的其中一個項目,是在印尼爪哇中南部的庫塔歌德(Kotagede)、一個曾經盛產銀匠的小村Jagalan,與當地社企合作,透過網站在情人節期間向港人宣傳Jagalan的「omah-omah」情侶銀戒指,部份收入撥捐當地的志願機構,藉此幫助那裡自2002年峇里島發生恐怖襲擊、遊客大減、失去了主要收入來源的銀匠43。
又例如「光房」計劃。這計劃把投資者的物業單位(又叫「光房」),以合租形式租給有迫切住屋困難的單親家庭。租金乃是按個別受助家庭的負擔能力釐定,會低於市價,亦不會因樓市波動而大上大落。這是很好的一個以「民間力量為中心」、解決如「住屋問題」這類不絕於耳的社會問題的範例44。
需要思考更多的是,我們應該如何整合這些人才,令民間發揮更大力量,自我管理、解決社會問題?
【香港民間自治路線圖】
如果政府的本質,是聚集各種資源、重新分配,以滿足各種社會需要,那民間也大概能做到這點,方向是善用資訊科技、以「群眾集資」(Crowdfunding)與「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匯聚各種物資、資金、技能、想法、人力,重新定義社會各種問題與解決方案。雨傘運動兩個月來,遮打自修室、遮打工場、風力發電等設置,已充份體現港人這種自理能力。
「群眾外包」一詞在2013年被收錄於牛津英語詞典,美國總統歐巴馬曾是眾包的宣導者,比如,他曾通過一個網路公司向公眾徵集意見和建設性想法,提了一個很吸引人的名字,叫「白宮2.0」45。套在香港,這運作有如讓臥虎藏龍的「高登仔」透過網上平台策劃不同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與行動。
「群眾集資」功效更是令人印象深刻。世界已有Kickstarter 與Indiegogo這類「群眾集資」平台,只要點子夠創意,便能得到民眾款項支持,令創意門檻降底。台灣在這方面發展相當成熟,「群眾集資」平台種類繁多,支援各類發展,包括民間報導、遊戲、音樂、文學、電影等。例如FlyingV,項目之一便是以政治事件228事件為背景的遊戲「雨港基隆」、藉此強化台灣人本土意識;又例如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以「個人」為單位,有各種民間報導系列集資項目。
當下香港面對各種脅迫,例如新聞自由,類似Wereport的「群眾集資」平台、將各種偵查報導進一步去中心化,便是很值得考慮的回應方法。事實上,已經有人在做了。今年五月,幾位香港外籍傳媒人,包括Tom Grundy與曾是主場博客的Evan Fowler,透過「群眾集資」平台Fringebacker集資成立面向世界讀者、獨立的媒體Hong Kong Free Press。
除此以外,香港也已開始有不少自下而上重新定義我城種種(例如審美觀、市場生態、文化發展等)、很值得注意與發揚光大的民間自治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音樂人林一峰以眾籌方式出碟、培養更多本地音樂人、製造更多新音樂;另一位音樂人何韻詩創辦「有種市集」,在財閥壟斷的情況下,為本土各種創意商品製造更大生存空間;又或是高登網民發起「高登艾美獎2014-2015」,由一眾巴絲打一人一票選出最喜愛的電視劇集及角色,令本地藝術審美與品味更為多元。
後雨傘時代,很多人說要「落區」深耕;「落區」除了是為宣傳理念外,更值得港人做的,是善用「群眾集資」與「群眾外包」方法、結合與發揮各種力量,醞釀更多解決社會問題的民間方案與行動,真正實踐「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精神。
畢竟,比起很多港人羨慕的新加坡,香港的優勢在於擁有與獅城相反的「強社會、弱政府」。
1 黃之鋒:〈重奪政府〉,《明報》,2013年7月7日。
2 James C. Scott ,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 (U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
3 同上,頁217。
4 同上,頁217。
5 同上,頁41-42。
6 同上,頁45。
7 同上,頁207-209。
8 同上,頁195。
9 “gumsa and gumlao”, Concise Dictionary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 (Blackwell: 2012).
10 James C. Scott ,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 (U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214.
11 同上,頁276。
12 同上。
13 同上,頁212。
14 同上,頁213。
15 同上,頁212。
16 同上,頁240。
17 同上,頁240。
18 同上,頁240-41。
19 同上,頁242。
20 Geoffrey Benjamin and Cynthia Chou, eds. Tribal Communities in the Malay World: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Perspectives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2002) p. 21.
21 James C. Scott ,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 (U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243.
22 同上,頁242, 244-45。
23 同上,頁241。
24 同上,頁249。
25 盧瑋鑾、熊志琴:《雙程路—中西文化的體驗與思考》(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0),前言部份。
26 1945年時,香港有50萬人,1949年一年,將近90萬人從內地移居香港,到了1952年,人口達到了200萬。Ricci Yue,〈八十二歲佔領者梁伯—由三次偷渡到佔領〉,《評台》,2014年11月3日。
27 同上。
28 海洋沒有邊界,靈活變通,不是用力量去決定秩序,而是使用法規、談判、和解,這是海洋與大陸國家權力觀的分野。
29 James C. Scott ,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 (U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reface.
30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893.
31 〈陳冠中 雜種世界主義〉,南方週末,2014年8月9日。
32 史書美:《視覺與認同:跨太平洋華語語系表陳述、呈現》(台灣:聯經出版社,2013)。
33 Elizabeth Sinn, Power and charity: a Chinese merchant elite in colonial Hong Kong,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29.
34 同上,頁31-32。
35 同上,頁33。
36 同上,頁35-38。
37 同上,頁43。
38 同上,頁89。
39 同上,頁177。
40 No Mini-Fridge Left Behind: MBA's Business Recycles Dorm Room Junk, Bloomberg, June 04, 2013.
41 〈港中大商學院學生創社企回饋社會〉,《大公報》,2015年2月28日。
42 〈實現社企夢!有 Heart 港大生用集資網〉,unwire.hk,2013年7月25日。
43 〈港大女生休學一年 闖窮鄉搞社企 與爪哇銀匠合作 為情侶訂做戒指〉,《蘋果日報》,2014年2月5日。
44 〈什麼是「光房」計劃?〉, http://www.lightbe.hk/scheme.html。
45 〈"眾包"時代來了 〉,《中國日報》,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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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石帝國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治共同體@香港革新論
//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香港革新論文章】
論香港「自治共同體」
── 對左翼論者的一些回應
/ 鄺健銘(《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何俊霆(《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自由主義者無法應對這些事件。他們很可能對獨立民族理應以他們屬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體恤;但又對某些刺耳、有時甚至近乎種族主義的民族主義形式有所卻步。當他們被要求去解決由人口混合或當兩個民族對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權時所衍生的實務問題,他們只能舉手投降……某些問題可能真的沒有解決方法;但另一些卻能通過審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質及其主張的合法性而達致站得住腳的結論。」
—《論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1
《論民族性》是學者David Miller於1975年撰寫的經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討論,卻準確地預測了40年後香港的爭論—自從2012年以來,有關香港的本土主義的倡議如雨後春筍,也激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辯論;誠如David Miller的預言,「本土主義」2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左翼論者」3的批判,並由此引發了連場「本土vs.左翼」的論戰。
本文嘗試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爭論,回應「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些質疑,並建構一種以「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為中心的本土論述。本文將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建構香港「自治共同體」的論述,從歷史政治(港英時代的「在地管治」傳統)和憲制法律角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論證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的「邊界控制」,並批判「左翼論者」在討論大陸新移民及社會福利問題時,完全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三、批判「左翼論者」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實踐,錯誤地理解成無所限制,更加不恰當地將「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視為二元對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些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的盲點,並討論「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對香港移民政策的啟示。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歷史政治及憲制法律基礎】
學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體」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們討論香港「本土主義」思潮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所謂「自治共同體」,指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而這些決策對其成員的「福祉發展」(Flourishing)至關重要4。一方面,「自治共同體」有著「實際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人類無可避免地要依存於某種集體制度,以進行經濟規劃與資源分配,在這個背境之下「自治共同體」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文化與法律框架,讓不同的政治經濟活動成為可能5,同時幾乎所有對個體至關重要的權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諸如社會公義等政治信念的實踐與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種政治框架下運作;另一方面,這些政治框架如要獲得合法性,就必須建基於某種自治機制,以確保管治一方會向政治社群的成員「問責」(Accountable),這個政治過程自然離不開建構一個有效的「自治共同體」。在這個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員們作出集體決策及互相協作的過程7—換句話說,很多港人關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劃清邊界、確立以「民」作為「主」的共同體;分配權力前,亦需要一個有特定歷史文化、政治與社會背景的群體作為主體,方能制定按這社群獨特需要、分配權力與資源的道德標準。Jorge M. Valedez更強調,「自治共同體」並非單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像美國印第安保留區(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州馬雅人社區(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庫爾德人區(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體,也是「自治共同體」的例子。
根據Jorge M. Valedez的理論,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地位,可以說是無可爭議—港英時代,基於倫敦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一直保持相當的自主性,並在二戰後逐步建立起一個事實上的「自治共同體」;而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亦已經在1980年代明確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確立,並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我城的憲制基礎。
從「歷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是在港英時代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殖民地政府並非單向地聽命於倫敦的代理人,因為英國殖民地官員的管治文化,是強調當地政府必須慎重照顧殖民地的本土情況,不能為了貫徹倫敦指令犧牲殖民地,以免影響整個大英帝國的長遠穩定性;而實踐上倫敦一般亦不大關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務,也欠缺對殖民地實際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立了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8。基於大英帝國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在殖民地時期一直保持頗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顧汝德在《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一書中更加指出,二戰後香港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週年預算案無需再由倫敦審批、1967年起取得權力自行設定港元匯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的權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匯儲備等等。到了1970年代,倫敦已完全放手讓港英政府自行處理香港事務,香港因而建立了相當全面的政治及經濟自治權9。正是這種「在地管治」的傳統,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漸實施的港陸邊境控制10,令香港在英國人撤出之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從「法律憲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更加在過渡時期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並且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憲制基礎。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自治地位、獨立的公共財政、獨立的貨幣制度、獨立的關稅區、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全部透過憲制安排確立下來(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傳統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已經正式成為香港憲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選制度,無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欠缺了最後一塊拼圖,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體機制。儘管如此,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仍然是無可爭議。
附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的憲制保障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基本法》條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獨立公共財政制度 附件一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製財政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條: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0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11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香港的獨立關稅區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香港的獨立貨幣制度 附件一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
附件一第7條: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香港貨幣。 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 附件一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附件一第14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香港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附件一第11條: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第1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1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152條: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1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 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1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1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總括而言,本文用上相當篇幅論證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 因為正視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應是討論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邊界控制」】
「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個常見批評,是指任何對外來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論限制的對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視」(左翼21)11和「排斥外來人士」(林兆彬語)12,甚至將「本土主義」與「義和團」、「法西斯」和「惡魔」(區龍宇語)13等相提並論。
我們認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邊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體」有效運作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引發港陸矛盾的政策議題,不論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雙非孕婦及雙非兒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謂「本土優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質上都關乎「邊界控制」的問題,包括應否實施或加強某種「邊界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人及貨物)。從這個角度看,港陸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們基於什麼原因證成群體對邊界的控制」。關於這點,「自治共同體」理論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承接上述討論,學者Jorge M. Valedez定義的「自治共同體」,是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包括經濟規劃與社會資源分配等決策的政治群體。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與實踐自治,「自治共同體」就必須對其邊界有著實質的控制權—因為從「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個「自治共同體」沒法對人口或貨物流動進行準確的預測,它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長期規劃,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動,只會令所有政策規劃淪為空談14。看看香港在實施「自由行」和「一簽多行」後,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旅客來港購物,將香港街道擠得水洩不通、公共運輸系統遠超負荷,正正說明「邊界控制」是一個「自治共同體」得以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礎。
讀者或許會質疑,我們為出入境人數定下限額(一如單程證的每日150人限額),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邊界控制」所帶來的問題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邊界控制」除了是關乎「外來人口數量」的實務問題,更加是「誰決定誰能加入群體成為成員」(Membership)的政治問題,而「社會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後的關鍵。誠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會互信」對於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群體至關重要。政治群體所推行的社會政策,往往有賴於其成員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則是有效合作的基礎。由於履行政治群體的義務時,往往有著一定成本,因此人們在履行義務同時,必須相信群體內的其他成員亦會信守相應的義務,不然社會合作將無從說起。例如,若某群體需要通過稅項以進行財富再分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群體的其他成員在提供協助時,往往基於一個信念:日後當他們也需要尋求援助時,其他社會成員同樣會為他們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15。即使每一個社群社會互信的來源基礎或有不同16;但幾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無法為成員的加入設定某些條件限制,成員之間的信任將難以維繫,以致政策不但無法實施、就連社會公義、財富再分配等偉大理想,也將難以實踐。當下香港社會,其實特別需要這種「社會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擔心香港社會已因各種議題紛爭變得「撕裂」。
2013年的綜援撤限案就是明顯例子。事實上,不少港人並非反對為窮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均由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按大陸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所進行,香港人在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權過問。換言之,大陸新移民的加入,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認可。反對綜援撤限者的邏輯,就是大陸新移民既然從未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即使「新移民騙綜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這爭議卻正正凸顯出「社會互信」喪失的後果,以及「社會互信」對於政策順利執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論者」在討論移民、貧窮、社會褔利、財富再分配等問題時,卻忘記上述議題需要放在香港的實際背景進行討論,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建基於「邊界控制」這個核心問題。
【人權自由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對立】
「左翼論者」不但未有意識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必須實施某種的「邊界控制」的核心議題,他們甚至會高舉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將之凌駕於「本土利益」,對種種實施「邊界控制」的意見加以攻擊。其中,港陸家庭團聚是「左翼論者」特別重視的一個議題,他們往往以「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為道德基礎,嘗試論證大陸人來港的移民權17。
本文認為「左翼論者」的盲點,在於不恰當地把「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行使看成毫無限制,並將所有對行使這些權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義。這種認為人權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種對權利的誤解。
「人權」、「自由」無疑至關重要,但權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國家也非無所限制。事實上,絕大部份人權也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絕對」(Absolute)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程度的問題」(A matter of degree)18。我們的關注重點,應該是保障人們能行使「足夠」(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並免於不合理限制19;假如某一種自由的行使,會與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對自由行使的限制也並非不合理20。例如,我們普遍接受私有產權與私穩對人們至關重要,所以我們不能未經業主的許可便移動到私人地方。這些規定無疑變相限制了他人行動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動的範圍減少),但我們不會簡單認為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犯21。
同樣地,正如前述,一個「自治共同體」對邊界的控制權,對推行公共政策至關重要,因此假如該「自治共同體」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種限制以保障其成員的福祉,只要理據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違人權。如此看來,所謂的「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並非不能調和;同時,他們對人類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思考政策時,問題的核心並非「本土利益與普世原則誰比誰優先」,而是「有否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本土未必永遠優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駕性22。
【「世界主義」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關注原則」】
至於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種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也不無商榷餘地,應該加以避免。跟自由主義一樣,世界主義以平等作為出發點,立場上卻比某些自由主義更進一步。世界主義者認為,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每個人尋求「福祉發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應被給予同等重視。同時,生為不同國家的國民卻往往代表著不同的發展機會,他們遂認為世上所有人均應當能夠隨意跨越國界以實踐個人發展及享用地球資源的平等權利。部份世界主義者甚至認為,國民身份以及其附帶權利本身就已經是一種不平等待遇23。因此,他們支持一種開放邊界(Open border)政策,認為所有邊境限制都不該的。然而,這種想法在理論層面也許說得動聽,在實際運作方面卻面臨種種問題。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從「自治共同體」的理論出發,指出「世界主義者」的三大盲點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體」對外人的義務時,「共同體」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須納入考慮。任何「自治共同體」都必定有一定的運作歷史背景,而該歷史往往包含過去各成員就社會貢獻和分配所作的集體決定,甚至為此而作出的個人犧牲,其他成員亦會因而作出種種合理期望,甚至以此為背景制定人生目標。因此,這些承諾的履行對所有成員的個人發展和福祉至關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體無法為人口流動加諸某種限制,隨著「制度能力」與「社會互信」的喪失,它亦難以再履行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例如提供社會福利援助),亦必將令整個「自治共同體」變得「無法持續」(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即使我們認同「移民權」,不同的移民之間在道德上也應有優次之分。而最應該有優先權的,乃受政治迫害或無處容身而逃離家園的國際難民,因為他們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5。同時,亦因為世上每個共同體都必不能容納所有希望移居到該處的移民。因此,當我們為國際難民給予優先性時,邏輯上亦必預設了某種邊境控制的機制。
三、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反對「開放政策」與支持「邊境控制」,既不代表認為「本土利益凌駕一切」,也不代表我們能夠無視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在於其「實務優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確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義的價值亦將無法實踐。同時,亦因為國界、國民身份及每國天然資源數量的「隨機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關注原則」亦預示了共同體成員對外人的某種道德責任。例如,共同體有道德責任為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們需要對歷史上被不公平對待的社群提供某種補償;以及確保各共同體在國際合作中有公平的參與權等。
事實上,「同等道德關注原則」對香港的新移民討論亦有一定的啟示。現時,在香港有關討論往往只著眼於移居者及其在港親友的褔祉,卻忽略了移民對「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來國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響。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我們理應對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關顧。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我們應該「全面考慮所有受移民影響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來國家」居民的褔祉也應給予同等重視。因此,我們在討論香港移民政策時,不論是「新移民」還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說不過去。
【本土主義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後的吼聲】
歸根究柢,「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根本誤解,在於他們不明白本土派其實不是排外(即一般意義的外來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國),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構成的最大威脅。
正如學者黃國鉅指出,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 26,「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27。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28,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本土主義」,是香港人面對天朝中國步步進逼下發出的最後吼聲,只為守護我城彌足珍貴的「自治共同體」地位。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為作者所譯,原文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為方便討論,這裡的「本土主義」泛指以保存香港現行政治社群為出發點的理論與說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論者」,泛指「左翼自由主義者」和「左翼社會主義者」。我們明白兩者的分別,惟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兩者對「本土主義」的批評整合,並一併回應。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頁110;有關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討論,見鄺健銘:《港英時代 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頁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嶸:〈略談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4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優先」的同時,不能夠違反「普世價值」〉,《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區龍宇:〈愈反惡魔,自己愈變惡魔〉,《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3月12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會互信」的基礎,可以源自某種共同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歷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個別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本文重點在於強調,某種加入資格的控制,對於互信的維持有著關鍵的重要性。
17 獨媒轉載:〈團結社會.團聚家庭 爭取審批權,還港公義自治〉,《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6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們要確保社會上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使個體能夠過一個合理的生活。這個程度可能很高,但絕非無所限制。
20 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個人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基於某些道德判斷。
21 作者認同「人權」、「自由」等價值無可取代。同時,作者亦絕非認為「人權」、「自由」可以隨意置換、為利益而犧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們認同天賦人權與自由,我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也需要將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對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祉的影響納入考慮,並權衡兩者。至於哪些權利與哪些褔祉比較重要,則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再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22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議題。相反,我們只期望提出「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作為思考港陸矛盾為大原則。而取回邊境控制權,則是香港人能夠「以香港為出發點思考港陸關係」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這個觀點套用在香港,那些來到香港對尋求庇護的國際難民和酷刑聲請者,其實比那些港陸家庭團聚的人,應該有更強的道德基礎得到優先居留的權利,但相比之下他們卻得不到與大陸新移民同等的「道德關注」。
26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27 其中,喬寶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8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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