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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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8條之2 在 呱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先不論228是不是可以愉快地放假,有一群人出國度假的權利卻在最近一週被取消了。
我說的就是守住這波疫情街亭的第一線醫護人員。
這件事首先發生在2月23日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上,因為公布的細節不多,引起許多討論與醫界的反彈。影響範圍擴及3萬3000名醫師、11萬5000名護理人員和5萬名專業醫事人員,2月27日更將醫院社工納入禁令之列。
後來雖然將出國限制範圍縮小至三級警報區域,例如南韓、日本、與義大利,並且提供全額的旅遊損失補償,但是我認為這項舉措仍有不合情與不合理的地方。
======
🐸不合情
現金補貼旅遊費用的損失並不是真正的關鍵。
醫院是24小時排班的人力吃緊機構,不容許空檔,許多人的假早就於一年前排定,現在若要取消,新的假期又要如何補償與獲得?
其實絕大多數醫院早就柔性勸導、甚至內部禁止不要於當前出國旅遊,許多第一線醫護人員也不敢、不可能前往當前疫情嚴峻的國家。雖然此措施目的是為了避免折損第一線醫事人員,但宣布倉促、未有相關法律授權、太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也讓效力大打折扣。
🐸不合理
憲法保障台灣人民居住與遷徙的自由,釋字443號即說明台灣過去因兵役限制人民旅遊自由即屬違憲。衛福部雖然援引了《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之「徵調權」,以及《醫療法》第27條、《醫師法》第24條...等等內容。
衛福部醫藥司司長石崇良也在2月24日表示,有關法源問題,一個是衛福部將訂定「指引」,未來將由醫療構院方准駁人員是否可以出國;另外也說明,在《醫師法》及《醫療法》中有授權中央主管機管調度指揮。
不過,兩套說法都有點問題。「指引」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並沒有強制力,當然也不可能透過指引,就能授權院方有權「限制」人員出國的權力;而《醫師法》第24條以及《醫療法》第27條,雖然要求在「事變」、「重大災害」時,需要聽從主管機關指揮,但在「對象」上,《醫師法》針對的是「醫師」、《醫療法》則是針對「醫療機構」,光用這兩條法律,似乎仍與包括護理師、醫檢師、放射師…等的「全體醫事人員」或第一線醫事人員有不小的落差。縱使納入特別條例,由於「必要之措施﹞對象未明確規範,因此仍有法律上的疑義。
在2月27日中,多納入了不是醫事人員的醫院社工,更造成違法的疑慮。防疫當前,但台灣畢竟是法治國家,限制人民的憲法保障之遷徙移動自由之權利,必須要有明確法律授權、並符合比例原則,這是高中職就學過的基本知識。
另外,工會也指出,相關法規都只有規定上班時間,在休假或下班時間醫事人員為何也會受到限制,一樣沒有法源依據。
======
我們都明白防疫優先,所以儘管醫師工會到今天還在為這項禁令提出抗議,但醫界的朋友大多只能在社群上委婉地抱怨,媒體與社會輿論也沒有給予大量的支持。
我們都彼此告誡要忍受生活上的一些微小不便。但這表示我們可以把最大的麻煩丟給已經承受最多苦難的一群人嗎?
不久前社群上還有朋友在傳播一張圖表,相較於愛爾蘭又貴又爛、或者美國中低品質卻超貴的醫療環境,台灣的醫療環境卻有最好的品質與最低的價格。雖然我無法證實這張圖的可信度,但在大家轉傳、沾沾自喜的同時,不要忘記這是犧牲了醫護人員福利而換來的成果。
在出國禁令這件事情上,我認為我們應該給予醫界的朋友們更多的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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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228是不是可以愉快地放假,有一群人出國度假的權利卻在最近一週被取消了。
我說的就是守住這波疫情街亭的第一線醫護人員。
這件事首先發生在2月23日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上,因為公布的細節不多,引起許多討論與醫界的反彈。影響範圍擴及3萬3000名醫師、11萬5000名護理人員和5萬名專業醫事人員,2月27日更將醫院社工納入禁令之列。
後來雖然將出國限制範圍縮小至三級警報區域,例如南韓、日本、與義大利,並且提供全額的旅遊損失補償,但是我認為這項舉措仍有不合情與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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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
現金補貼旅遊費用的損失並不是真正的關鍵。
醫院是24小時排班的人力吃緊機構,不容許空檔,許多人的假早就於一年前排定,現在若要取消,新的假期又要如何補償與獲得?
其實絕大多數醫院早就柔性勸導、甚至內部禁止不要於當前出國旅遊,許多第一線醫護人員也不敢、不可能前往當前疫情嚴峻的國家。雖然此措施目的是為了避免折損第一線醫事人員,但宣布倉促、未有相關法律授權、太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也讓效力大打折扣。
🐸不合理
憲法保障台灣人民居住與遷徙的自由,釋字443號即說明台灣過去因兵役限制人民旅遊自由即屬違憲。衛福部雖然援引了《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之「徵調權」,以及《醫療法》第27條、《醫師法》第24條...等等內容。
衛福部醫藥司司長石崇良也在2月24日表示,有關法源問題,一個是衛福部將訂定「指引」,未來將由醫療構院方准駁人員是否可以出國;另外也說明,在《醫師法》及《醫療法》中有授權中央主管機管調度指揮。
不過,兩套說法都有點問題。「指引」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並沒有強制力,當然也不可能透過指引,就能授權院方有權「限制」人員出國的權力;而《醫師法》第24條以及《醫療法》第27條,雖然要求在「事變」、「重大災害」時,需要聽從主管機關指揮,但在「對象」上,《醫師法》針對的是「醫師」、《醫療法》則是針對「醫療機構」,光用這兩條法律,似乎仍與包括護理師、醫檢師、放射師…等的「全體醫事人員」或第一線醫事人員有不小的落差。縱使納入特別條例,由於「必要之措施﹞對象未明確規範,因此仍有法律上的疑義。
在2月27日中,多納入了不是醫事人員的醫院社工,更造成違法的疑慮。防疫當前,但台灣畢竟是法治國家,限制人民的憲法保障之遷徙移動自由之權利,必須要有明確法律授權、並符合比例原則,這是高中職就學過的基本知識。
另外,工會也指出,相關法規都只有規定上班時間,在休假或下班時間醫事人員為何也會受到限制,一樣沒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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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明白防疫優先,所以儘管醫師工會到今天還在為這項禁令提出抗議,但醫界的朋友大多只能在社群上委婉地抱怨,媒體與社會輿論也沒有給予大量的支持。
我們都彼此告誡要忍受生活上的一些微小不便。但這表示我們可以把最大的麻煩丟給已經承受最多苦難的一群人嗎?
不久前社群上還有朋友在傳播一張圖表,相較於愛爾蘭又貴又爛、或者美國中低品質卻超貴的醫療環境,台灣的醫療環境卻有最好的品質與最低的價格。雖然我無法證實這張圖的可信度,但在大家轉傳、沾沾自喜的同時,不要忘記這是犧牲了醫護人員福利而換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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