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萬的網紅Smart Trav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印度神童 #阿南德 #吠陀占星術 最近講得多太多娛樂八卦, 不如我哋玩一玩嘅話題 因為已經過咗新丑年立春, 我想我嘅youtube頻道更加多樣化 呢條影片我會介紹嘅就係最近喺網上瘋傳嘅一位占星師印度神童阿南德(Abhigya Anand) 佢嘅預言最近喺網上瘋傳。印度神童阿南德14歲已取得...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訂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好禮二擇一👉http://qr.angle.tw/eoo
好禮一:#新書兩本,書單➡http://qr.angle.tw/0fa
好禮二:#元照讀書館影音2場➡http://qr.angle.tw/vir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亦即判斷是否屬行政罰,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執業進修」:#法官、#律師、#企業法務 實務書籍,#購書滿1500元加贈Coupon卷150元👉:http://qr.angle.tw/h0t
💪「元照讀書館」單場9折,任三場 #享合購價2500元👉http://www.angle.com.tw/event/library/media.asp
【#8月新書推薦】👉http://qr.angle.tw/9v4
【#7月新書推薦】👉http://qr.angle.tw/bbl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 Smart Travel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印度神童 #阿南德 #吠陀占星術
最近講得多太多娛樂八卦, 不如我哋玩一玩嘅話題
因為已經過咗新丑年立春, 我想我嘅youtube頻道更加多樣化
呢條影片我會介紹嘅就係最近喺網上瘋傳嘅一位占星師印度神童阿南德(Abhigya Anand)
佢嘅預言最近喺網上瘋傳。印度神童阿南德14歲已取得碩士學位,精通6種語言,阿南德生于2006年。佢嘅父親係一位軟件工程師,媽媽係一位時裝設計師,曾經住過喺加拿大幾年,跟住回流返印度,阿南德从7岁起学习梵语。8岁起每天早上花半小时背诵印度教经典《薄伽梵歌》四节经文。10岁起开始接触并学习占星。14岁的阿南德还获得了草药微生物学——「阿育吠陀微生物学」(Ayurveda-Microbiology)研究生的文凭。阿南德现正攻读印度占星学院PhD-博士學位,专业是「金融占星学」(Financial Astrology)。
在阿育吠陀Ayurved a-Microbiology中,同樣認為五元素幫助構建了我們的身體,
土元素 | 構建了骨骼,骨骼的堅實和力量來源於土元素;
水元素 | 構建了肌肉和肌肉的運動;
火元素 | 構建了骨骼,神經系統。飢餓與口渴源自火元素,當火元素強烈,我們將感到饑渴;
風元素 | 促成所有四肢和身體的運動,內部器官的運動和代謝運行。擴張和擠壓也源自風元素;
空元素 | 構建了我們心意的慾望、憤怒、佔有、迷戀、恐懼等情緒;
阿南德(Abighya Anand)在2019年8月预言11月将有大灾难爆发,如今新冠状病毒,COVID-19全球大流行,病毒将在全球蔓延,全球紧张局势将加剧,正應驗咗佢嘅预言,非常之精准。
之前佢啲新聞大家都有聽過 ,早幾日佢就預咗 將會喺 2021年的2月10日是个更可怕的时间节点,这一天会出现六星连珠,太阳、月亮、水星、木星、金星、土星将连成一条直线。在这一天,经济可能全面崩溃。
阿南德还强调,与瘟疫相比,饥荒和经济是更加严重的灾难。政府或者是个人应该提前做出准备。而这一切,阿南德认为是上天对人的一种严重的警示,如果不改过,饥荒与战争或者是大灾难会摧毁人类。
2月10號呢而家好近啫 ,究竟會唔會好似2008年雷曼咁樣嘅金融海嘯觸發全球呢 , 到時大家就可以拭目以待啦,
我除咗對佢個預言有興趣之外,我對佢個人以致佢所用嘅預測工具,更加感到興趣,原來佢係用印度占星術(Jyotish astrology)又稱之為「吠陀占星術」(Vedic Astrology),係一個發源於古印度的占星術系統。
佢通过使用占星术,正确地预测了黄金和白银的价格以及其他的股市經濟病毒流行等等嘅活动。
阿南德主要根据火星将与土星和木星相合,而月亮和行星拉胡(Rahu)也将相合。在印度占星术中,拉胡是九大主要的天体之一,被描述为引起日食的“影子实体”,是流星之王。
所以佢所講將會喺 2021年的2月10日是个更可怕的时间节点,这一天会出现六星连珠,太阳、月亮、水星、木星、金星、土星将连成一条直线。在这一天,经济可能全面崩溃。
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因为在占星术中,火星、土星和木星被认为是最强大的行星,因为它们都位于太阳系的外圈。因此,当它们全部对齐时,它们在地球上产生的力量是巨大的。
佢所運用嘅預測方式,就係所謂「吠陀占星學」(VedicAstrology),或稱「古印度占星學」(AncientHinduAstrology),是指印度民族的傳統占星學。“吠陀星學”在研究方面,主要強調個人命運裡的事態:比如是研究個人的名譽、運氣和財富等,而只有百分之五會提及個性和心理。印度古代占星术的起源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喺呢一樣係同西方嘅占星術有最大嘅分別 .西方嘅占星術最主要係好似星座咁樣分析每一個星座嘅性格同埋心理 .
【印度占星學特色】
˙奠基於吠陀文化,隱含「梵我不二」哲思與神思觀點,即係我哋中國嘅天人合一
˙預測事件、論斷時事為其精髓
˙採用恆星黃道
˙分宮圖:輔助判斷命主健康、財富、父母、婚姻等人生事項
˙行星組合:論斷命主先天格局
˙大運系統:預測命主人生各階段運勢
早期的天文觀察也許粗略,但隨著時代推演,變得越來越精密,甚至引進數理技巧、球面天文學;而上述活動所需預知的曆表編製方法,也更加精確。這種發展歷程,涉及了星象徵兆、氣候、地震、洪水、災變等占星預言,甚至其他神靈媒介、物候徵兆的預示,種類繁多。在占星學方面,為了爭取先機,或進行擇日,或解答心理疑惑,或以卜卦尋找失物,或論及命主生活境況和一生大運流年,也都有不同解讀方式。印度占星學將這些活動分門別類,以利區分。印度占星學可以分為三大類及六大支:
三大類 :
1. Ganita:天文學與占星學的計算。
2. Samhita:本集。日昝(盞)的觀測,包含徵兆、氣象、農作物的嗰年是否豐收、地震、洪水、大量人口的財富變化、經濟循環、房屋建築、流星及所有的自然現象。
3. Hora:命盤的解釋。
其中「Ganita」攸關天文學,如球面天文學、天文觀測記錄、行星位置的計算、順行、逆行、停滯、比太陽先出或後入、星體的顏色與大小、恆星位置等所有天文活動,尤其是與占星學有關的部分。
「Samhita」精細的處理自然現象的徵兆(Nimitta)。
「Hora」針對用事時刻、地點製作天宫圖(Horoscope),包括本命(Jataka)、擇日(Muhurta)和卜卦(Prasna)
六大分支 :
1. Gola:球面天文學,直接觀測天文現象與記錄。
2. Ganita:天文學與占星學的計算。
3. Jataka:本命占星學。
4 Prasna:卜卦占星學,就尋問事項解答,不用本命天宮圖的內容。
5. Muhurta:選擇吉祥的天象時刻從事活動。
6. Nimitta:徵兆的解釋。
六大分支其實就是三大類的細分。喺應用方面亦都可以配合六大學科,衍生出世運占星學(MundaneAstrology)
--主要研究日蝕、行星會合、新月等天體現象,以它們的發生時間來推測一個國家或社會可能發生的現象。 流年預測(AnnualForecast)--用來預測天氣和農作物的收成前景,視乎行星橫跨天空的現象來斷定來年的吉凶。
本命占星學(GenethliacalorNatalAstrology)--此種占星學是“吠陀占星學”的最重要部份,以個人出生的那一刻和地點來推算嗰個人嘅命運,強調的是出生時的浮升點(Lagna)、行星的格局以及其相位。[注:浮升點(Lagna),洋人稱為“上升點”(Ascendant),若撇開其度數不論,只論其所在之星座,則是洋人一般所稱的“上升星座”RisingSign)。]
過運(TransitSystem/Gochara)--主要研究行星橫跨先天星圖時,與之形成之相位及關係,來推算某短暫時期的運勢和發生事件。
時局占星學(HorarySystem)--以當事人問事的一刻來起出一張星圖,從而去問事情的吉凶,與中國的奇門遁甲和大六壬等術數的概念相近。
擇吉占星學(ElectionalSystem)--用以選擇一個良辰吉日,開張做生意、簽署合約、結婚和見工面試等。由於星體在一個選定時間的位置和狀態對個人活動有重大影響,所以這個學科的基本原則,是以開始進行某種活動的一刻,來決定行星與浮升點在天空的相對位置,以它們之間的互涉關係,從而選定一個良辰吉日。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占星學家在前五個學科中,均以浮升點和行星在某一刻的位置來推算命運。而擇吉占星學則不然,它與其他五個學科不同,認為行星的位置和相位可以保障一個人的成功,提供了我們選擇吉時的自由。
學業力及轉化
吠陀占星學建立在兩項基礎原則之上:
1、我們都擁有永恆不朽的靈魂----在梵文(古代印度佛教經典語言)中被稱為”atmas”,(英語單詞“原子”-atom-即源自於此)。一個”atmas”是組成永恆而神聖生命的極限微小顆粒。以此而言,我們的靈魂無法逝去或被扼殺,因為它們來自於另一個非物質的世界。然而即使我們的靈魂永恆不朽,我們仍需親臨這個物質世界。換句話說,我們是體驗人類經歷的靈魂,而非感受精神體驗的人類。
2、世間萬物都遵循因果定律。這意味著“每一個作用力都會產生一個同等的反作用力”。當你把這兩條真理合二為一,所得到的結果就叫“業力”。業力的根源為“kri”,代表“行為”。所以我們靈魂在物質世界內的所作所為都會依據物理定律產生反作用力—它們並不是某種懲罰,而是長時間積累起來的因果關係的科學規律。古印度吠陀占星學是靈魂與自然界定律的結合體。隨著時間的推移,掌握了我們所做的一切。它的神秘之處就在於由自然界引發的反作用力不會立刻被體現出來。是在長時間後才會發生在你我身上,即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莫言不報,時刻未到”。
這種思想引發了“輪回”的概念:永恆的靈魂將會不斷地轉換自己的凡身,一世又一世,並且每一個新的肉體都延續承載者前世過往的因果迴圈。形象地去理解,就是將你的自由意志比喻成聚集自己所有想法、言論和行為的財產投資。吠陀理念基於--無論你身在何處,自然界的內部體統會將你的全部“投資”轉化成為相應的回報。即使你換了新的肉身,大自然仍知該如何找到你並與你“續約”。
想像一下,在人生的終結之際,肉體死亡之後,你被聖靈帶到了“所用業力庫”裡,他們將會審計你的“業力帳戶“,計算你用了多少”業力幣“,然後通過複雜數學統計來算出你將被賦予的下一個凡身。你會被指定父母、家庭和兄弟姐妹,然後又成為了凡間中新的生命。而未回報或發生作用的業力,亦或是前生靈魂帶來的因果影響,將會被轉至新的生命,即凡身之上,仿佛我們出生時都拎著無形的業力行囊。
這就是“星座”的邏輯原理。星座是你出生時所在地(準確經度與緯度位置之上)的天空表像形態。在行星與恒星的位置背後隱藏著能夠揭露伴隨每個靈魂的因果秘密的圖表。吠陀占星學的星盤是一張照片---新生靈魂“(業力)投資檔案”的快照。因為星盤由光線格局組成,所以吠陀占星學也稱為“周諦士”,即研究出生時刻天空中光線格局的藝術。
?合作邀約請洽
gold7778@gmail.com
https://www.instagram.com/gold7778t/
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並獲得獎勵: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uNPxqDGG08p3EqCwY0XIg/join
請用片右下角調4K睇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