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印象最深刻的一次臨場服務是,
協助職護提供一位下肢受傷的職災個案諮詢。
該案雖然已經休息三個月,也每天認真做復健,
但缺乏適當的工作強化訓練,
與良好的復工標準相比還是有一段差距。
可是礙於工作和公司要求,又不能這樣休假下去。
雖然小粒建議轉介 #成大工作強化中心,
但公司還是經過一段糾結、掙扎、討論才讓個案去做訓練。
幸好,個案工作強化的效果十分良好!
復工完全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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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不用繞這麼大一圈的!
跟大家介紹一個不錯的粉絲專業,
高雄地區如果有工作強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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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高雄榮總職能復建中心對於職災勞工的角色l
幫助職災朋友們 #盡快順利返回職場,減低職業災害對個人、家庭、雇主及企業的影響。
解決職災朋友在受傷後、返回職場前,工作能力需求的落差,中心提供各式與工作相關的服務,包含 #工作能力評估、#工作能力強化訓練、#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心理重建及社會適應服務、#轉介勞政相關單位,期盼藉由各項服務,增進功能性的表現幫助勞工解決傷後至完全復工期間現存或潛在的困難,以順利返回職場。
l服務流程l
#我什麼時候可以來職能復健中心呢
當職災勞工受傷時,
(可能是上下班車禍、機台壓砸傷、斷指截肢、高空作業墜落..等等)
♟第一步驟 : #醫療處置
送往急診、手術治療、門診追蹤
♞第二步驟: #醫療復健
復健科進行復健,如:儀器治療、被動關節活動度、肌力訓練
♝第三步驟: #職能復建中心
當醫療復健進行一段落後,傷病狀況已穩定,但工作能力尚有落差者,可以進行工作強化訓練,如:工作能力評估、工作適能訓練、工作模擬訓練、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心理重建與社會適應
♜第四步驟:#復工
透過職能復建中心的介入,提升個案工作能力、減少提早復工造成二次傷害的風險,也使個案能夠勝任自己的工作,減少雇主與勞工間的負擔。
歡迎職災勞工、公司的職醫廠護,至 尹嬿茹x職能治療師x工作日誌 的 粉絲專頁私訊詢問
#職災勞工是免費的呦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陳新源2020.5.13縣政總質詢(一)
縣府機關把僱佣員工改承攬,讓勞工倒大楣?
勞工處罕見「不只回答議員,且敬告縣府各局處」
新源13日進行縣政總質詢,首先關切勞工問題。如果用基本工資23,800元僱用一名員工,則員工還享有法定的勞健保、勞退、職災補償、特別休假及婚喪病等有薪假;可是,如果用同樣或只有略高一點點的價錢,把員工改承攬,表面上每個月錢沒少,其實勞健保勞退等等權益都沒有了。失業也不會有資遣費和失業給付。
陳新源指出,據某位大姐陳情,在縣府某機關打掃,後來被改成承攬,到今年又丟掉工作。據陳新源辦公室請縣府機關提供資料顯示,該機關105年開始改承攬,「輔導」原來的員工去投標;勞工本身不太清楚投標要考慮哪些東西,結果兩名得標人各以22,000及20,000得標。當年基本工資是20,008,如果是雇主僱用員工,薪水加上勞健保勞退等就共要23,515元,還不包含特休假等成本,但該機關底價只有22,000,其中一名得標人甚至低於基本工資得標,也形同「同工不同酬」。
以近五年標案來看,縣府機關表面上合法,但得標的勞工權益損失太大。以109年為例,基本工資23,800元,雇主薪水加勞健保勞退就要28,119元,但該機關底價只有26,000元。得標勞工月領兩萬六,但沒有勞退,勞健保要另外自己想辦法,做七年的員工也沒有依法全年度15天的特休;沒標到而失業的勞工,做七年沒有資遣費。
這位大姐還表示,曾經在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沒有職災公傷假;機關請人代班,還要她自己繳回薪水當作支付代班人員的費用。
勞工處唐維德處長表示,如果加上有薪休假,以及其他大項小項的雇主成本,用基本工資23,800元雇用一名員工,雇主法定人事成本其實在30,000元左右。如果發生陳新源指出的情況,勞工處會檢查有沒有「假承攬真僱用」的情況;而且考慮到勞健保勞退等等,縣府機關的底價等於讓勞工權益比法定規定還少。
唐處長在答詢時,特別強調「不只回答議員問題,也敬告縣府各局處」,這類的標案和契約一定要詳加研究,若低於法定標準,有可能開罰,形成「楊縣長開罰楊縣長」。
陳新源也特別請楊文科縣長回答。楊縣長表示,認同陳新源與勞工處所說的,會要求各局處或縣府相關單位好好處理這一類的標案。
原始完整影片請見新竹縣議會 https://webpage-ott2b.cdn.hinet.net/webpage/vod?contentProvider=hcc# 找5/13日影片。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在 我是中壢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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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系列文]上班前買早餐卻發生車禍,雇主要負責任嗎?
E同學是建教生,除了上學外,部分時間在與學校有建教合約的連鎖美髮店打工。
那天是週日,E中午接到設計師電話,告知她因為另一位工讀生臨時請了病假,週日下午正是服務業人潮最多的時間,店內人手不足,希望她來幫忙。
設計師姊姊和E感情很好,又是店長,她答應了去加班,不過,接到電話時,E剛起床,還沒吃早餐。
於是她按照平時上班的路線,騎車出發,並且打算先繞去店附近的早餐店買個三明治和奶茶,當作早餐。
萬萬沒想到,她從早餐店要騎車到店的路途中,被一個闖紅燈的8+9撞了,
醫生診斷她因為撞擊到腦部,往後恐怕已無生活自理能力。
E的媽媽得知此事,向該店家要求賠償,店長先自掏腰包把E的住院和手術費給了E的母親,但E的家境真的不行,媽媽半年前才做了心臟手術,無法工作,下面有兩個弟妹都只上小學,這個單親家庭,平時靠著社政補助,和E微薄的打工費,勉強維持生活。
E的母親要求的賠償金額很高,但店長能力範圍可給的就這麼多,因為總公司告知可以走訴訟,讓店長不要理她。
E的母親看女兒在加護病房躺著,自己又無法工作,家裡也沒什麼存款,眼看著弟弟妹妹即將開學,如果繳了學費,剩下的錢不知能支撐多久,E的治療費和因為失能導致的衍生費用,更是不知道上那兒去找錢。
她正不知該如何是好,鄰居建議她可以問問學校,輾轉間找到了勞動局諮詢,在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的過程,發現店家並未幫E投保勞保,導致E以後也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在勞資調解過程中,總公司代表說:「她是在早餐店和分店的路途中車禍的,不算是上班途徑,不算是職災,我們不負責任!」
真的是這樣嗎?
類似案例的實務見解是這樣說的,勞工的職災認定標準,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期間所受的傷害,都算是職災。也就是,E在到店加班前,去買早餐的行為,是為了獲取工作熱量、營養的必要行為,算是「準備提供勞務之行為」,她去買了早餐,再過去店裡的途中遇到車禍,受了傷,就算是職災。
此外,勞動局勞檢發現店家沒有幫E投保勞保,對於這件事,店家說是「因為E自己說不想投保,不是他們不投」。
但其實,因為員工說不想投保,所以就沒幫員工投保,其實對於雇主是百害無一利的。
為什麼?
第一,因為勞保是強制保險,並不能因為勞資雙方有不投保的協議,雇主就因而免除為員工投保的義務。
第二,如果有幫員工投保勞保,若是員工因為職災向勞保局申請了失能給付,假設勞保局給了員工失能給付100萬,雇主補償員工的金額就可以減少100萬。
以本案為例,店家就可能因為沒幫E投保,不只面臨主管機關開罰,還對E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小小的一家分店而言,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這告訴我們什麼?
幫員工投保,其實同時也是替雇主分攤風險。
還是要依規定投保才好。
以上小故事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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