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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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親父母,明算帳:可不可以回頭找爸媽要錢?】
歡迎來到成年人的世界,你終於辛苦的自己把自己養大了,小時候,爸爸說要出門捕魚後就一直都沒回來,媽媽說要出門買菜後,就像你遇到的那個人,說要去洗澡、卻洗了一輩子都不見人影。咦?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那成年的我,可不可以替未成年的我回頭向爸媽給付那些一直沒有付的扶養費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0號:不行!請問損害?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15歲的他開始打工維持自己的生活支出,約20歲的他要替15-18歲顛沛流離的他,向父母依不當得利(註1)請求當年父母沒有給付的扶養費。
法院的判斷:「聲請人……為謀生計,以自身工作收入自行支付生活費用,係本於維持生活而自行支出,尚難謂係民法不當得利要件所稱之「損害」,亦與……父母一方為他方墊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成立不當得利之情形有間。」法院的意思就是說:啊你自己工作養活自己,何來「損害」?而且你的狀況和父母其中一方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狀況也不一樣,苓膏龜苓膏傑尼龜傑尼,你不能用不當得利來請求唷。
🎸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法院好曖昧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爸爸跑去信教了一毛錢都沒出養我,但我媽實在太強大,一個人把我跟我哥拉拔長大、讓我們衣食無虞。但我們現在還是要跟我爸請求我們成年錢的扶養費。
這時法院說:「然若父母之一方已提供未成年子女之完全扶養,即已就子女之扶養費用為全部給付時,應認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已獲滿足,無從向未支付扶養費用之父母他方請求給付。」意思就是說:你媽已經讓你們好好長大、需求都有被滿足了,那就不能再去跟忙著信教的爸爸要過去你們未成年時的扶養費。那法官……如果我的受扶養權沒被滿足呢?可以請求嗎?高等法院在這邊就沒繼續說下去了,餘韻無窮。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靜待未來法院發展
小編已經找到要把判決書系統翻過來了,但可惜這種案件的判決數量並不多。在小編群的討論時,也有人認為,出來混就是要還的,既然當時父母或其中一方沒盡扶養義務,成年後的我請求相當於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也是應該的,況且,我該去學校念書時沒去念書,要自己打工養活自己,真的不是「損害」嗎?但這與上述新北地院的見解並不同,而上述高等法院的見解也沒有再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只好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註1: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要件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7』
不當得利
👉【問】
小新至銀行匯款2千元,確打錯帳號把錢匯給了又又,該如何請又又返還?
👉【不當得利要件】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包括自始無法律上原因如無債清償,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例如契約解除。
👉【不當得利效力】
★獲有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例外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民法§180】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給付子女扶養費。
★清償到期前之債務。
★明知無給付義務時仍清償債務:例如50年前的借款,因時隔過久逾請求時效,債務人可以不必清償;但債務人良心發現而清償後,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給付時:例如包養小三或賭債。
👉【答】
又又帳戶無故多了2千元,此種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因此造成小新的損失,已構成民法的不當得利,依法又又必須負返還責任。小新可先請銀行代為通知對方,請求又又返還款項,如果又又已收到通知,仍拒絕返還款項,小新可透過訴訟方式處理。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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