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9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18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
【105司律一試第18題答案】(B)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答案】(C)
--------------------------------------------------
【綜合分析】
105司律一試第18題涉及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罪數的認定。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 #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基此,甲強盜後殺死A和B,僅能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再與成立的另一個殺人罪併罰之,答案選(B)。
再者,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涉及強盜罪結合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結合的形式,也就是怎樣的組合才會構成強盜罪結合犯。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原判決就上訴人等係分別有強盜、殺人之犯意及行為,已詳為說明如前,上訴人等因殺人行為未遂,與強盜行為罪間不生結合關係,原判決論以二罪,並予分論併罰,自無違誤。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在強盜殺人罪中,基礎犯(強盜行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可以,但結合犯(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原因是刑法第332條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基此,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的(C)選項錯誤,因為「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無法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Re: [課業] 刑總第26條(不能未遂) -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不能未遂具體危險說(實務 ... 的評價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問不能未遂概念- 考試板 的評價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刑法總則二05. 第十三章行為階段與未遂犯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問題] 不能未遂的實務見解- 看板Examination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 關於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課業] 刑法未遂犯相關問題- Examination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易的刑法教室01
各位同學好,我是周易老師。農曆年結束、開始上班後,同學們也要繼續準備考試。為了讓同學能聚焦複習,老師於是開了「周易的刑法教室」單元,不定期po出刑法爭點分析,幫助同學思考相關爭議。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準強盜罪」其中一個重要的爭點:準強盜罪前行為(竊盜或搶奪)是否以既遂為限?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肯定見解(註1)
首先,行為人是為了「防護贓物」而施用強制力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才有「贓物」(因違犯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的問題。又,「竊盜或搶奪」是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與湮滅罪證這三種原因的共同前提,故不宜於同一法條、同一前提要件下,對成立本罪的前行為有不同的解釋,亦即僅在為了「防護贓物」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而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時,前行為卻可以未遂,並不合理。
其次,「前行為限於既遂」的看法,具有限縮準強盜罪適用的效果。詳言之,行為人於得手財物後才施暴,不管主觀上是為了脫免逮捕還是湮滅罪證,多多少少都含有「防護贓物」的原因,這樣解釋也符合「以強盜論」的準用規範。
二、否定見解(註2)
此說認為,行為人如係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此情形固然可能發生在竊盜或搶奪既遂,但也可能發生在未遂的情況,就條文文義而言,並無排除之理。
肯定見解或許是參考德國刑法第252條「強盜式竊盜」(räuberischer Diebstahl)的規定來解釋:「竊盜當場,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對人施用暴力,或以現時之生命身體危險而脅迫,依強盜罪處罰。」由於該條明文規定「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而施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因此,只有在「竊盜既遂」的情況下施強暴脅迫,才能成立該罪,然我國刑法第329條並無此規定,無法將德國刑法規定全盤移植至我國準強盜罪之解釋。
而我國實務應是採否定見解,只要前行為能構成竊盜罪或搶奪罪即可,不限於竊盜罪或搶奪罪既遂。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論以準強盜罪。」
三、周易老師的淺見
筆者認為,肯定見解比較能說服我。原因在於,準強盜罪本身畢竟是立法者選擇擬制的規定,解釋上必須從嚴(註3);且為了維持「以強盜論」的法律效果準用前提(準強盜罪的客觀不法與主觀不法,必須與強盜罪相當才行),肯定見解比較不會過度擴張以強盜論的範圍,或許是較佳的解釋選擇。
___________________
註1:參黃惠婷,強盜罪:第二講 準強盜罪,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2005年6月,頁100。
註2:參林東茂,再探準強盜罪,東吳法律學報20卷3期,2009年1月,頁3-4;吳耀宗,準強盜罪之強制程度,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2012年7月,頁30-31。
註3:此處可參考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3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節錄如下:就我國立法者的擬制選擇而言,竊盜和搶奪罪取得財物的方法與強盜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實施強暴脅迫,當強暴脅迫的行為在瞬間發生,尤其是為保有贓物或單純為了脫逃、滅證,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間的因果順序趨於模糊而不易認定,除了屬於認定為犯意變更,變竊盜、搶奪為強盜的情形,直接認定為強盜罪之外,為了有效保有對財物的支配,而施強暴脅迫的情形,既然在客觀上造成財產和人身法益損害相同,則無論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的因果順序多麼精確,皆不足以改變行為的不法強度,因此可以無視於因果順序,將兩種行為事實視為相同,予以相同的不法評價。而最重要的擬制理由,當然是在犯竊盜和搶奪罪時,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瞬間連結的機率,在經驗上幾近於必然。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不能未遂具體危險說(實務 ... 的推薦與評價
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實務較多數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51號判決: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 ... ... <看更多>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問不能未遂概念- 考試板 的推薦與評價
我知道抽象危險說是依據行為人是否單純出於重大無知來判斷但具體危險說的(實務見解講說要依通常一般人於行為時立於行為人的立場所認識的事實及行為人 ... ... <看更多>
不能未遂實務見解 在 Re: [課業] 刑總第26條(不能未遂)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不能未遂犯」於各理論中之定位:
大前提:已著手,犯罪未既遂(未遂)
┌舊客觀未遂理論 (判定危險標準:事實不能說/絕對不能說)
∣
│ T R S
│ 主觀:有故意 ┌ 100%:既遂
│ 客觀:一般人由「行為後」看犯罪 ├ 0~100%/相對不能:障礙未遂(§25)
│ └ 0%/絕對不能:不能未遂(§26)
│
│ >>從一般人角度於事後知道「客觀上」一切事實,基於科學理性、經驗、因果法則判斷
│ 該犯罪有無成立可能,分為相對不能與絕對不能。若為後者,則屬不能未遂。判定危險
│ 基準不考慮犯罪惡性或犯罪計畫等主觀因素。若採此說,不能未遂不成立犯罪。
│
│ 實務:19上1335判例、70台上7323判例 (昔日見解,94年以前多有採此論者,惟95年16
│ 次刑決決定不再援用此二判例,等同實務看似捨棄舊客觀未遂理論,但此後仍有
│ 採用本理論的實務判決就是,大概是所謂過渡期或陣痛期?!)
│
│
├新客觀未遂理論 (判定危險標準:具體危險說)
│
│ T R S
│ 主觀:有故意 ┌ 有具體危險且實現:既遂
│ 客觀:一般人由「行為時」看犯罪 ├ 有具體危險未實現:障礙未遂(§25)
│ └ 無具體危險未實現:不能未遂(§26)
│
│ >>從一般人角度於行為人犯罪當時觀察客觀情況加上行為人主觀特別認識為基礎,再
│ 基於科學理性、經驗、因果法則加以判斷是否有具體危險。若無,則為不能未遂。
│ 簡單說,我們從第三人角度遙看當時現場,會不會被行為人嚇到,若會就有具體危險。
│ 若採此說,不能未遂不成立犯罪。
│
│ 實務:最高法院號稱採用的通說,故很多例子,不一一贅述
│
│
├(舊主觀未遂理論):行為人主觀認為自己未遂,就認定是未遂;他主觀認為自己既遂,
│ 就認定是既遂。根本太扯,這樣哪個嫌犯會說自己既遂?!,現今
│ 幾乎沒人採用,可不理它。
│
│
└新主觀未遂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印象理論 (判定危險標準:重大無知說)
T R S §26之審查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無危險)
主觀:有故意
┌ 主體不能 ┌惡性重大/有危險:障礙未遂(§25)
客觀:已著手 ├ 客體不能 +(主觀)└重大無知/無危險:不能未遂(§26)
└ 方法不能 (└超重大無知:迷信犯)
>>以一般人角度觀察行為人犯罪計畫實質內容上有無危險(我們會不會被他計劃嚇到),
若無則屬無危險,即不能未遂。
此說主要是處罰犯罪行為人之主觀惡性,故重點應於討論主觀(客觀審主觀),但主觀
構成要件乃是故意之討論(明知並有意就是故意,無關惡性大小或無知與否),是故德
派認為不能未遂的要件(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之審查應在TRS之後,作為個人阻卻刑
罰事由(=有罪無刑)。故,主客觀混合理論在主觀T仍會有故意,客觀T則必為已著手,
否則不生不能犯之問題。換言之,故意就是故意,問題只是怎樣的故意,惡質的就只
算普通障礙未遂,傻傻的才是不能未遂。於是就形成在TRS之後又進一步深入探究故意
分類的討論(所以依然是客觀審主觀)。至於迷信犯,個人認為亦屬不能未遂之一種
(進階版?!),實無特地區分必要。若採此說,不能未遂成立犯罪,惟無刑罰(不罰)。
ps.要注意的是,主客觀混合理論考慮著手時點的時候會「假設計畫為真」,此與不能
未遂的無危險要件不同,切勿混淆。
例:甲欲打破窗戶偷車鑰匙。
打破窗戶這行為算不算著手時點,取決於當下行為人自認該行為對法益有沒有產生
具體直接危險:
先「假設計畫為真」,意即「假設他現在真的打破窗戶」,然後呢?
若行為人主觀認為只需做到這樣,鑰匙即唾手可得,不費吹灰之力就到手,則由一
般人角度審其犯罪計畫會認定這時點已著手;反之,若行為人主觀認為打破窗戶只
是起頭,重點根本還沒到,或許還要摸索,也不知道實際上有沒有在窗邊,會不會
根本沒在那,此時由一般人角度審其犯罪計畫應認定尚未著手。此處的有無危險,
與不能未遂的無危險要件是完全兩回事,純粹只是判斷哪時點為著手,開始進入
未遂階段而已。
解題上常說主客觀理論與具體危險說答案會一樣,是因為都考慮進行為人主觀因素,
故客觀有危險的也常在主觀變成無危險,使得兩者皆成立不能未遂。
例:甲拿假槍朝A射,心中有自信將其變真槍。
舊客觀未遂: 0% 自始不能既遂 --- 不能未遂
新客觀未遂: 本就犯罪外觀看來有具體危險,但我們知道一切行為人知道的事實
(甲知道他拿假槍,所以視為我們也知道那是假槍。至於現實上怎麼
證明那是假槍,那是刑訴的事),既然一般人角度觀察已知其為假槍,
,雖然眼睜睜看他猛扣扳機,仍無危險。
印象/重大無知:一般人知道他的犯罪計畫後(「拿把假槍搓成真槍,以上就是我的
計畫,您覺得如何?」),會不會被嚇到? 若不會,自無抽象危險。
(當然,不排除不同國情或星球下,會有被嚇到的情況出現,如果
搓槍搓牌當然會成功這件事是常識的話,那就有危險。)
------------------------------------------------------------------------------
花了三小時多整理出來的,希望對版友有幫助,疏漏還請不吝指正,有問題歡迎提出討論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4.153.4
※ 編輯: sssn1 來自: 36.234.153.4 (03/08 16:1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