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 承購權#系爭土地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 優先 承購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 存證信函 將買賣契約條款通知共有人,請共有人於15日內表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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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你寫存證信函去給對方跟地政事務所告知對方並未告知分配的價金程序上並未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使共有人無從判斷是否要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退件。 ... <看更多>
主張優先購買權存證信函 在 [問題] 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A地有11人共有 甲1、甲2 ~ 甲11
其中十人(甲2~甲11)約定將A地出賣,並且與B地所有人乙、C地所有人丙共同出賣予買受
人丁。
A地共有人發存證信函(102.12.24)詢問甲1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存證信函中僅提及A地出賣,未提及
連同B、C地一同出賣之事實。
又因為甲1先前於電話中,知悉有B、C地一同出賣事實,惟其先前表示不會行使優先承買
權,又甲1於收到存證信函7日後(103.1.3),突然主張說要承買,且僅承買A地部分。
惟B地、C地所有人與A地其他共有人,已與買受人丁簽約並付款。
(剩甲2尚未簽約)
現甲1起訴請求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
*A地如果單獨移轉給甲1,將成為袋地。
問:
1.甲1行使優先承買違反誠信原則
2.尚未簽約的甲2可否主張優先承買A地 (但存證信函是寄給甲1跟甲2)
3.有無其他可解決辦法
覺得甲1這樣有違反誠信原則,但存證信函的書面只有提到A地要出賣,
所以看起來甲1可以只主張購買A地,而且要證明甲1知悉B、C地連同共買,有點困難。
有人覺得可以由甲2也可以主張共同承買
其他和解的途徑也在討論,現在只是假設甲1不願意接受和解條件(已起訴)。
然後買受人丁不願意解除契約,丁主張解除契約要負賠償責任,
所以也無法解除契約,再跟甲1說不存在一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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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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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6:53)
這不是考題XD
我有看到判決認為 優先承買權可以預先拋棄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
畢竟甲1原先說自己不會承買
而且那塊地其實已經待售很多年了,是否可以證明甲1其實有出賣意思?
另外甲2的部份
因為他還沒有簽約,所以其他人商量要他出來共同承買
不知道這部份可以做如何主張?
我知道這樣違反他先前訂立的買賣契約
所以照你的意思,這條路是不可行的?
然後甲3~11是有非賣掉A地不可的壓力
除了不想負賠償金外
他們還不想保持原狀
因為A地上有B地所有人的建築
B地上有A地所有人建築 (還有跨界建築的情形)
所以當初甲1~11是說好跟鄰地所有人整合
再把對方土地上的自己建築拆掉
如果甲1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造成袋地情形外
還會使在A地上的B屋不能拆
在B地上的A屋不能拆的情形
所以我覺得
甲1這樣做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是權力濫用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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