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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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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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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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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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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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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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桃園確診病例奔向走告+0 #喜悅
如果不是我在7/6晚間得知華儲內部一染疫大事~據所得知,該私人企業在處理上,有想要壓下居心之虞慮。
果真如此,那事態就嚴重了!
絕對會是諾富特後又一個在桃園的大破口!
於是我立刻告知並急促督促桃園市衛生局 ,開啟了與局長對話也讓桃園市衛生局長了解始末及其內部態度。
#若非我7月6日至7/7凌晨持續表達我的憂慮,7/7桃園市還可能出現持續+0或儘個位少數,結果是11例。
7/6日晚間我與衛生局長開啟對話後,一開始我談的事,似乎與局長所談的事不為同一件事,局長還以為是華航貨車司機與機師有接觸,事實染疫者是在華儲通信員,顯然不相干。
7/7據民視新聞下午內容,鄭文燦市長說在7/6晚間傍晚6點左右侯友宜市長有與他通電話,他說「不漏接」,意思是已經掌握狀況。
#事實是這樣嗎?
在我看來是事後轉圜說辭而已。
我晚間8時與局長談的,局長似乎對華儲一員工確診事還不是狀況內,第一通我大概講述我所得知的之後,先結束通話。
局長才就我給他確診者姓名開始與新北疾管局連絡確認,等局長確認好了,我又撥了兩通電話告知內部傳出不滿情緒及一些事情,局長一開始還不知道該名住新北確診者工作地是桃園的華儲,裡面居多的桃園市籍員工。
如果誠如鄭文燦市長對媒體談話所稱侯市長已經跟他溝通此案,那為何未立刻責成本市主管的衛生局長詳查呢?
為何我與局長在市長所稱他與侯市長對話後一個多小時,他的重要幕僚衛生局長仍毫無所知呢?
不是應立刻啟動以專業介入評估環境風險,匡列同辦公室潛在風險員工嗎?
怎麼會任由公司方片面非專業評估,陳報辦公室員工只有9人呢?
從班表來看42+19人,差距實在太大了!即使輪採班制,染疫者確診前辦公室的移動軌跡動線、觸摸或其它同仁的辦公室移動,不都是風險嗎?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因為華儲辦公室裡有華航派駐及關係企業華夏員工,遺憾在一名員工確診後,內部管理層竟然說華航的馬上篩檢,其它非華航的自行去篩檢,事後可報帳。
然而,病毒是不認員工所屬公司的,也不是費用問題,而是聽從來自上層有自行壓下意圖。
非專業、又未據實以報給地方疫調主管機關,會不會又是大破口呢?
地方主管機關未獲私人企業據實陳報繼而做疫調,以專業匡列止住傳播,又將可能演變大災難,再次增加醫護人員壓力與負擔,對經濟、對人命衝擊犧牲。
該公司上層,如果真有想要壓下意圖,非但不智,而且會是全國罪人。
感染者戶籍與工作地位於不同行政縣市,各自算行政縣市感染例數字,形成比較。不同縣市疫調一定要落實同島一命建立立即性通報連繫機制,唯有這樣才能讓中央指揮中心有正確訊息與方向,做出解封後防疫情更進化的指引。
藥師林士峰先生指出,三級解封後,桃園是最有可能存在高風險,我認為人人要繼續嚴謹防疫外,更認同桃園市確實不可掉以輕心,而是更要嚴陣以待。
經過前晚一夜擔心與努力,掀開此事並嚴謹督促後,7/7早上衛生局主管專業團隊到華儲專業評估,於是有7/7、7/8兩日有787員工要做完PCR檢測的宣佈。一日的改變,雷厲風行從10數人立刻從嚴立即廣篩才是良策。
回到林士峰藥師點出的,桃園議員不夠威猛?,其實也不盡然吧。
只是疫情當頭,大家都在呼籲團結。
3+11政策華航諾富特破口事,監察院已介入調查,先前地方甩鍋中央,中央認為諾富特在桃園應是桃園管理負責。
#我認為各該打50大板
怎麼說呢?
3+11是給機師飛行運輸職業上的最大方便,管理不善或自律不嚴地方中央早應意識其潛在風險,然而不該發生而發生了,因少數而滾起讓人憤慨沉重沈痛的大雪球。
記憶中,去年鄭文燦市長與陳時中部長聯袂在桃園出現同框至少兩次(可從市長公開行程確定正確次數)。
其實,我很早就想問:
鄭文燦市長,您帶阿中部長在桃園哪裡參訪?
#有沒有共同警覺該去看看諾富特的機師
3天有沒有確實隔離?
誰該稽查?
同樣問題
11天趴趴走,誰來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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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
公司治理的問題 仍然存在!
葉銀華
(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宣布將推動公司治理3.0等6大興利方案。)
近來有周刊報導一些公司治理的問題,主要涉及大股東或管理階層是否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動用公司的資源。這些問題的本質一直存在,只是手法日新月異而已。
什麼是公司治理?簡單的講,就是探討如何治理公司,而治理的目標之一,就是以公司整體價值為念,讓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公平、合理對待外部股東。過去大股東或管理階層為了自身利益,透過安排相關交易,損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手法比較直接,首先,與公司進行土地或重大資產交易,表面安排成非關係人,但金額重大、交易條件明顯不利於公司。其次,公司以明顯較低的價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利用人頭帳戶認購,並適時轉換成普通股獲取價差,傷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再者,經常有上市公司把一些新產品部門分拆成立新公司,一開始原公司持有新公司全部股權,然而在新公司不斷增資的過程中,母公司(原公司)的持股越來越少,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以個人或海外帳戶名義低價認股的情形越來越多。而在新公司上市後的股價增資利益,明顯地由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獲得,傷害母公司所有股東的權益。
上述的手法,有一些現在已大幅減少,但有的仍然存在。近來所發展的手法是隱藏在細節裏,並不需經過董事會與各功能委員會的同意。例如:當公司大股東面臨市場派的威脅,為了鞏固自己的經營權,持續花費公司的大筆資金,對市場派進行相關訴訟、拚廣宣企圖避免不利於大股東之法規的修正通過等。然而,如果這些支出是為了鞏固大股東個人利益,則可能傷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支出可透過分批、分案的設計,而不會碰到需要提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門檻。公司的支出,理應為了公司整體的價值與發展,而不能僅為了個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
再者,有關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發現領取的對象有董事長、長居國外之大股東家人,以及司機、保全、祕書名列十大名單,令人懷疑是否圖利私人或相關報酬之最終去向。只要董事長、大股東家人有身兼或被認定為員工,自然可領取,而員工的認定範圍是公司自治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但是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會稀釋股東的權益,因此相關制度有需要再討論。目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薪資報酬,需先提薪酬委員會,再經董事會通過;非經理人員工薪酬則由管理階層決定之。
從公司治理的原則,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主要發放對象」應該是其決策會對公司有長期、重大影響者,或者是公司營運的關鍵人物,為了留才而給予誘因。為了讓這些人的利益與股東趨於一致,以及考量公司長期價值,因此讓他們領取與股票連結的薪酬,並且限制股票處分的期間。在國外,上述稱為高階主管或管理者股票連結薪酬制度,並非針對全體員工。而第一線員工領取的薪酬,則主要是薪水、團體績效獎金之現金型薪酬。
既然公司治理的問題仍然明顯,因此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要思考修改相關規定,讓這些有問題的交易要送董事會、功能委員會的決議,並做資訊公告。再者,再度呼籲包含上市櫃公司的吹哨者(公益檢舉人)保護制度盡快制定,方能降低上述問題的發生。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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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被現在主管問會不會開車?
我順口回答,會
想不到就是地獄的開始
往後只要出差
她一通電話就要叫我當司機
找很多理由拒絕都沒用
我不願意的原因,是覺得自己技術不好
很少在開,大概一年3-4次
之前也有肇事過
(一次是擦撞貨車,因此後視鏡斷裂,還有次是倒車撞到路邊的車)
倒車入庫等等我都停不進去
很怕自己變成路上的死三寶
昨天又發生
主管突然打給我,問我星期五有沒有出差
我回答沒有,並反問她有什麼事嗎?
她說沒事,就急急忙忙掛電話
結果十分鐘後又打來
跟我說“禮拜五要去台中,你去借公務車”
我本來想裝傻,就問她“那駕駛要寫誰?”
果然她馬上說“當然是你啊!”
用了技術不好拒絕-->那你慢慢開
用有肇事過我會怕拒絕-->哎喲那又沒什麼
這件事真的造成我很大的心理壓力
而且主管又是屬於很會在副駕亂指揮,驚慌尖叫的那種人
有沒有人有好點子
可以讓我拒絕這種事?
之前有跟她說公務車已經預約滿了
結果換來她臭罵我為何不早點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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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65.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8724679.A.A83.html
但肇事要自己出四成,公司只出六成
我前面說的撞斷後視鏡,就自己賠了一千多
是不想讓我用很忙的藉口推掉
三人以上到同一地點出差,都搭大眾運輸的話還要敘明“理由”
雖然說我都寫“因為路途遙遠....”
而且我的工作內容,其實跟主管甚少交集
但那邊工作類似公司的工友,他們根本不管誰開的
照你的說法其實就是黑到底就對了...
※ 編輯: purecolor128 (49.217.65.187), 06/30/2017 08: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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