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3
📝主觀公權力📝(人民是否有「訴權」?)
🔎討論步驟🔎
⭕️(一)法律是否明定?
1.法律明定的公權利(訴願§1、§4)
2.經由法律解釋而來的公權利
(1)裁量行政(原則:X,例外:裁量收縮至零)
(2)羈束行政(O)
⭕️(二)作為義務(羈束行政、裁量收縮至零)
⭕️(三)法規目的
1.公益:反射利益(X)
2.公益兼私益:保護規範理論(O)
⭕️(四)是否為法規效力所及(是、否)
🔎保護規範理論(J469)主要內容🔎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實務案例分析📚
(一)承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環評審查會對應實施環境影評估之開發行為,所作之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即具原告適格。(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1601 號判決)。
(二)否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1.動物保護法關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動物沒入之規定,其所欲保護者乃為不特定之公眾,而非特定之人,該條文顯為公眾利益而設,難謂被害人就該法律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件縱使因飼主蔣雲秀違反上開第七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將其所飼養之大灰狗沒入,上訴人從此可免於再遭該犬之侵害,亦屬被上訴人沒入該犬後上訴人所受之反射利益(事實上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42號判決)
🔸2.從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純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拆除他人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之權利。(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3.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80號行政裁定)
🔸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各該機械或設備不論檢查合格或不合格,不可能導出兼具保障勞工及雇主以外第三人利益之意旨。從而對雇主以外承攬建造之第三人而言,僅存有減少或喪失承攬報酬之「反射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41號判決)
📖題型觀摩📖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A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107行政執行官)
📌解題關鍵
劃設紅線之性質、判斷A有無「訴權」(保護規範理論之應用)、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主觀公權力
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謝謝今天來旁聽聲援的朋友們,我們繼續一起加油!
運動比氣長!
--------------
【12/20法庭紀要】 反同公投第10案、第12案撤銷訴訟
今日第10案(民法婚姻定義)與第12案(專法公投)準備程序終結,預計將於2/13 下午2:30 及2:50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法庭)。
✅本日開庭,公投提案領銜人游信義與曾獻瑩分別經法院裁准以獨立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程序,其委任律師首次出庭表示意見,主張依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同性伴侶不得直接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民法登記結婚為由,主張本件原告不具備得以民法登記結婚之「主觀公權利」,從而不得提起本件訴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同志伴侶在大法官釋憲後要求即刻登記結婚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請求,是因為認為大法官解釋所稱兩年修法期限未到,尚無法律依據立即允許同志登記結婚,但不能據此推論同志不具備「平等的婚姻自由」此等「主觀公權利」。
✅參加人另主張公投已經投完了,本件訴訟已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伴侶盟律師團回應,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結果公告3個月內,行政院須提出草案,本件公投雖執行完畢,但允許交付公投的行政處分仍有規制力,因此本件撤銷訴訟目的在去除違憲違法的行政處分效力,目前也還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自仍有實益與必要。
✅中選會主張四月通過提案的審議結論並非行政處分,而十月公告公投案成立雖屬行政處分,但堅稱公投法無從結合伴侶盟律師團所主張之「保護規範理論」來肯認同志是適格的當事人,主張本件原告等人不得爭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當庭請法院審慎考量:在憲政法治、權力分立的體制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當然應受司法審查,如貫徹中選會上開主張,那麼在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允許公投案成立的狀況下(如本件情形),其所為行政處分將根本不會有司法介入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機會,因為在中選會允許交付公投的狀況下,提案方自然不會爭執,而中選會自己作為處分機關也必然自認合憲合法,難以期待其自行撤銷,如此際仍不許受公投結果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爭訟,顯將形成人民權利保護之重大漏洞。
伴侶盟律師團將進一步針對中選會昨日送到之答辯狀,以及參加人今日庭呈的書狀,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續案件有新的進展,也會再跟大家說明。
——
🌈加入平權志工:https://goo.gl/0UrdWx
🌝定期定額支持伴侶盟:http://bit.ly/2SO0UjL
🌠單筆捐款為平權加油:http://bit.ly/2Pcl0pU
🎑順手捐發票:愛心碼178
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 在 一頁華爾滋 Let Me Sing You A Waltz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直到昨晚為止才真正驚覺,自己平時周遭與社群網站上所謂的同溫層,竟然比太平洋還深,比中央山脈還高,公投結果出來的那一刻,原來這個社會竟然與認知中的差之千里,當下不假思索,馬上傳訊息給一個長期不遺餘力爭取婚姻平權的好朋友,這大概是一輩子也講不出幾次的話語,跟他說:「無論如何我永遠愛你,也許只是時候未到,有一天大家都會認為這些是再自然合理不過的事,而且在你身上我真的看到了造物者的光榮喔。」
對於發生在眼前的現況,我總是很迅速接受,也鮮少怨天尤人,會尋找出一個最實際的方式面對衝擊,滑著臉書上頻頻出現的怨嘆、灰心與安慰之詞,總思考著還能再做更多什麼,雖然可能效益微弱,但想在今天推薦這本了不起的作品,縱然平常選書都以小說為主,但這是繼《黑土》之後第二次推薦理論類型的書,那就是麥田 Courant 書系的第一本 Martha C. Nussbaum《從噁心到同理》。
▍博客來:https://reurl.cc/35yeM
《從噁心到同理》是一本讓人受用無窮的書,身為當代法律、自由、道德、情感研究的重量級思想家,瑪莎納斯邦從法哲學的角度,由法入理、由理問情,根據現行美國憲法與正反兩面的文獻論述細細剖析一種「噁心感政治」,從人類行為的根本層面去思考錯誤觀念為何形成,為何難以動搖?
他認為存在已久的恐同現象與歧視成見都源自於一種「嫌惡感」與「噁心感」,而這種感受並不單純呈現在同志族群身上,因為人會產生噁心感,是代表認為自己受特定東西污染,而噁心感的塑造又分成與生俱來或投射產生的兩種,後者便是社會規範塑造出來,例如印度種姓制度的賤民等級、納粹的反猶迫害,都將被歧視者與噁心感連結起來,進而羞辱特定弱勢與少數族群。而公然利用、挑動這種感受或許可以維持某種程度穩定的社會秩序,卻是一個階級化而毫無公理的社會,展現的不是智慧,而是踐踏人性尊嚴、反映社會根本偏見的暴力。
憲法之前人人平等,但利用這種心態去限制或傷害憲法保障的自由又合理嗎?婚姻的表達意義裡包括了一個最重要的誓言,那是一個成年人才能享有的自由意志,接著社會作出回應,認可並尊重這項承諾,賦予婚姻應有的尊嚴,這就是同婚至今無法取得共識的公眾爭議。
「因為婚姻被認為代表了某種尊嚴,或是大眾對於雙方當事人和他們之結合的認可,因此,如果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被排除在婚姻之外 —— 就算他們可以用民事結合的形式取得和婚姻相同的利益 —— 這仍然被認為是一種污辱和降級,這攸關平等的國民地位和法律的平等保護。」
法律無法改變偏見,但法律也不應為偏見服務,從種族、性別等由來已久的歧視問題可以得知,我們不能期待法律改變了人們的觀念也會因此有所不同,但對於落實平等尊重,法律就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指標與信息,將偏見行為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並讓每一個人都能深切感受到法律保護了我們自由與平等的根本權利。
由衷希望每個人都能讀讀這本《從噁心到同理》,或許我們無法一次到位,但只要從正確的根本觀念開始著手,從自身與週遭下一代的教育開始影響,隨著時間推移,有一天,這些生命課題一定會在所有族群、所有年齡層心中重新詮釋何謂「幸福」的主觀定義,並建立於「同理心的政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