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規宣導 ♻「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法規及實務」❤❤❤
為讓園區廠商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有更清楚的瞭解,及加強對相關法規之認識,本局邀請環保署廢管處 #蘇國澤副處長講授「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法規及實務」。
環保署對事業廢棄物管制措施,目前已推動並施行的有: #許可管制作業、#網路申報、#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訓練、#賦予產源責任等,近期亦修正相關法源依據逐步加強國內廢棄物管制,如:增訂廢棄物定義、事業產出廢棄物之認定、加重刑期與罰金及修訂輸出(入)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等相關條文。
近期更加積極推動各項廢棄物 #源頭減量,如宣導購物攜帶購物袋、鼓勵自備環保杯、環保筷及環保吸管等、禁售含塑膠微粒之商品;在事業廢棄物則推動減量與再利用部分,包括:營建廢棄物或爐渣再生為消波塊、混凝土磚材、熱回收污泥乾燥技術及生物性殘渣再利用等。
對於未來整體廢棄物管理模式,將以循環經濟與共享經濟方式發展,透過循環經濟可使商品具備可恢復性及再生性,能大幅減少廢棄物對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共享經濟則可使閒置資源獲得更有效的利用,從而使資源的整體利用效率變得更高,減少資源浪費,以逐步推動國內朝向 #資源循環零廢棄的目標👍👍👍。
事業污泥定義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鳥松溼地公園 真的會建停車場嗎?
陳情書下載:https://goo.gl/MTs95e
請大家於 9/10 前寄到內政部,聲援 高雄鳥會粉絲團 及 高雄市政府『維持鳥松地方級重要濕地』及『維持原範圍』之立場。
濕地保育需要你我的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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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鳥松溼地最近發生了什麼事呢?
在還沒有濕地保育法以前,2006 年內政部便先開始辦理國家重要濕地評選,2007 年評選完成後,鳥松濕地被評選為地方級濕地。
根據濕地法第 40 條,被劃為『地方級濕地』的鳥松濕地,就被視同為濕地法中的『地方暫定濕地』,經公告,今年需重新評估。而今年也由高雄市政府提案『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
內政部營建署本月起進行濕地評定作業,在評定過程中,會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任何人民或團體也都可以在公告期間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本次評定過程中,由於水公司過去曾經提案闢建大型停車場,加上這次雖表達並未要興建停車場,但又確定提案反對劃入濕地,這樣的態度引發在地諸多疑慮。因此鳥松濕地的催生者高雄市野鳥學會,以及台南拍鳥俱樂部匯集二十個團體上百份陳情書,爭取續留濕地。
水公司在意見書中表示:濕地緊鄰澄清湖水庫,若列入重要濕地,可能對水庫運作及集水區多有限制,進而影響高雄地區供水。
這樣的意見,明顯缺乏實際依據,一來目前水庫運作並無特定迫切需要得開發濕地,也沒有抽取調度水源的必要性,二來考量濕地的水源涵養,淨化,滯洪等功能,濕地對於平地水庫澄清湖反而有利無害。水公司意見可說讓人滿臉問號。而對於取消濕地地位後,可能的開發衝擊以及生態破壞等,水公司的意見書顯然無法解釋。
■ 為什麼要保育濕地?
濕地是什麼呢? 不同地區對濕地的定義略有差異,這裏先採用國際拉姆薩濕地公約對濕地的定義:「濕地是指沼澤(marsh)、泥沼地(fen)、泥煤地(peatland)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無論是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的、淡水、鹹水或兩者混和,其水深在低潮位時不超過6公尺者。」
台灣國土四面環海,沿海具有泥灘、珊瑚礁、潟湖、潮間帶、鹽場等濕地,這些環境生物多樣性非常高,更是多種保育動物的棲地。
實際一點講,沿海濕地也有護岸,生態觀光等用途;而在國土內陸,不論是河口,農田,埤塘等天然或人工濕地,除了生物棲地外,更有固碳、水源調節、區域降溫等作用。
然而,在過去缺乏遠見的開發過程中,這些濕地多半被當做荒野來填埋,除了破壞生態,也破壞了自然的自我修復與緩衝功能。
自 1980 年代開始,自然保育意識抬頭,在農委會公告指定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留區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中,便包含了非常多的濕地環境。進入 21 世紀後,濕地的重要性更進一步被完整凸顯出來,2006 年內政部開始辦理國家重要濕地評選,環保署,水利署也著力於推動人工濕地和水岸環境建置,以達到除污,休憩,排水整治等功能。
2015 年,濕地保育法正式上路,提供了確切的法源。濕地法的立法目標,是『在開發行為開始進行前,確保濕地功能與濕地面積的零損失』在第一條,其實就提到保育濕地重要性,乃要『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
有法源後,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濕地就可以銜接到對應的濕地類型。
要注意的是,濕地並非完全不能有人工活動或開發,而是要透過「明智利用」的概念,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對生物,水,土地資源適時,適地,適性,適量的永續利用。
■ 鳥松濕地怎麼來的?
鳥松濕地原本是自來水公司澄清湖淨水場的沈沙池,在淨水廠提升設備後,不再需要沈沙池,因而自來水公司想改建成污泥脫水廠。
1995 年初,野鳥學會工作人員看見這塊場域的生態價值,討論後開始組織催生鳥松濕地教育公園的運動,獲得各級民意代表的支持,包含時任省議員的曹啟鴻,楊秋興,余政道均公開支持,因而雖然自來水公司頑抗,余政憲縣長仍裁示闢建濕地公園,最後自來水公司不再反對,承諾設立公園,於1999年動工,2000年啟用,成為台灣第一座濕地生態教育公園,爭取過程可說難得可貴。
或許高雄人還有印象,在大貝湖(澄清湖)旁,過去還有一座小貝湖,位置說就在鳥松濕地的更東側。但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大約1980年代前後,被陸續填平,先是長庚醫院向農田水利會購買十多公頃興建高雄長庚,接著勞工育樂中心和澄清湖棒球場等設施讓小貝湖完全消失,導致水域滯洪功能大幅縮減。在小貝湖消失後,周邊區域遭遇大豪雨時,淹水風險也隨之上升。
在謝長廷市長任內,高雄率全台之先,改變治水理念,推動海綿城市,以滯洪取代圍堵,開始一系列滯洪池建設。當然,高雄也體認到濕地重要性,因而也多次強調要建立「生態城市」,積極推動人工濕地復育,包含援中港濕地,半屏湖濕地,洲仔濕地,內惟埤濕地,本和里生態滯洪池,愛河中都濕地,愛河之心,鹽水港濕地等,串連起「濕地廊道」。
在這樣的脈絡下,我們就不禁會對「小貝湖」消失惋惜,而更珍惜領先時代的「鳥松濕地」創建之可貴了。
■ 鳥松濕地未來會怎樣呢?
若依目前情勢,濕地的管理權責單位是高雄市政府,而在市府撰寫的『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明確表示要繼續維持濕地地位。
依照現行法令與評定標準客觀來看,鳥松濕地應有絕大的機率會被中央主管機構繼續被列為濕地。就算以政治算計來看,不論中央地方,也沒人敢取消位在市中心,有大量市民休憩,存在近20年的濕地公園。這和台灣其他濕地的爭端不同,近乎是政治自殺的舉動。
儘管濕地保留問題應該不大,但我們還是要提醒,鳥松濕地之創立得來不易,值得市民的關注與守護!同時,我們也認為,自來水公司作為國營事業,其管理階層對於濕地保育之認識,顯然需要再教育。
#高雄 #濕地 #好過日 #Taiwan #Kaohsiung
鳥松濕地粉絲團
■ 延伸閱讀
台灣濕地網:http://wetland.e-info.org.tw
內政部營建署:為「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作業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https://goo.gl/B9Aqv1
(圖片提供: Sean Lee Photography 李西恩攝影工作室)
事業污泥定義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感謝大家!廢清法修法通過了!(放鞭炮~~~)
這是2016年底最棒的新年大禮,感謝所有參與並協助推動此次修法的委員,尤其是林淑芬、蘇治芬以及劉建國委員,為我國環境的保護,帶來遲來的大禮。希望該法生效後,我們不會再為可惡的假產品真廢棄事件傷透腦筋,那些被非法棄置的廢棄物,也能夠被儘速清到他們該去的地方。至於因為事業廢棄物排擠效應而發生的垃圾危機,也能在環保署強力調度下,不再發生。
祝我們的大地母親,新年快樂!
【廢清法修法通過 遲來環境大禮】
廢棄物明確定義 執法效力提升 終結假產品真廢棄亂象 避免不必要垃圾危機
近年來假產品真廢棄事件頻傳,儼然是我國環境與食安的嚴重危機:農田、魚塭被回填了沒人要的轉爐石、電弧爐碴、焚化爐底碴,甚至這些廢棄物還被用來掩護危害更大的污泥等各種事業廢棄物;當這些違法事件被舉發時,污染行為人竟然還可強詞奪理地說這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不能用廢棄物非法棄置來處分這違法行為;而環保主管機關有時竟也持同樣見解,無視「任何東西只要被拋棄、甚至持有人有拋棄之意圖,就是廢棄物」的常理。加上法官不親臨現場、缺乏對土地的同理心,以環保署函釋為依歸致輕判甚至判無罪。這種讓污染行為人被抓時還能大剌剌地反駁指控、讓主管機關可以推諉卸責、無所作為的原因,就是廢清法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致環保署胡亂函釋所導致之後果。
有鑑於此,民間團體長期呼籲修正廢清法,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並透過立委林淑芬提出修法草案,好不容易於今年六月完成一讀,卻因為鋼鐵業者怕其「已失去市場價值」的產品被認定為廢棄物,而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表達異議,將此草案拉下進行朝野協商。
這次修法版本,除了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外,也要求事業要為其廢棄物的委託清理,無條件負連帶責任,以避免環保主管機關因為財務困窘,而無法代行清理找不到污染行為人負責的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如此也可促使廢棄物之產源,慎選委託清理之對象。同時,大幅提高罰則,遏止非法棄置或再利用的行為;並授權環保署調度垃圾焚化爐餘裕量,以有效運用營運中焚化廠,落實生活垃圾焚化處理順序優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原則,避免不必要的垃圾危機。這是近年來廢清法罕見的重要修正,可大幅加強執法效力,確保環境與食品安全,朝野都應該支持。
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代表業者的經濟部一直要把判定是否為廢棄物的準則之一的「不具市場價值」或「已失去市場價值」,改為「不具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或「已失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如果依此改法,所有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如廢紙、廢寶特瓶、廢爐碴,都不是廢棄物,有這種道理嗎?即使歐盟廢棄物指令中,對於一廢棄物能不能改判為產品,也是要看它是否有市場需求存在;沒有市場需求存在,即使有效用,也是要以廢棄物來管理。代表民間團體的林淑芬委員一直強調,只要中鋼等業者不要做違反亂紀之事,根本不用擔心修法版本中將產品改判為廢棄物的第二之一條;即使產品被改認定為廢棄物,仍可依法再利用,且政府可以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協助其打開市場;而有些產品或再利用產品之所以失去市場,主要在於其品質,比如今年被發現亂倒在台南安南區魚塭的焚化爐底渣。業者應該想辦法提高其產品品質,做出有人需要的產品,而非卯足了勁,要來鬆綁相關法規,為違法亂紀者開後門。
最後朝野協商版本仍然保留了一讀版本條文精神,只是在業者提出合理疑義之處做了文字調整,比如第三十條的連帶責任,給予努力盡到應注意義務的業者,免除環境改善的連帶責任,但其仍需為其廢棄物負起妥善清理的連帶責任。另外,對於第二條之一,也酌修文字,解除業者懼怕執法機關不當執法的疑慮,包括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通案認定產品是否「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至於針對「違法貯存或利用」的產品及「未依本法規定使用」的再利用產品是否改判為廢棄物的原則,則統一視該等行為是否「有棄置或汙染環境之虞」。
此朝野協商版本於28日通過後,並沒有順利獲得所有黨團的簽署,鋼鐵業者的影子仍透過相關決策者企圖阻撓。所幸經過林淑芬委員辦公室鍥而不捨的努力、民間團體動員民眾協助打電話給相關黨團召委,終於獲得所有黨團簽字,並於立院於2016年最後一天的院會(12月30日),完成三讀通過。感謝所有參與並協助推動此次修法的委員,尤其是林淑芬、蘇治芬以及劉建國委員,為我國環境的保護,帶來遲來的大禮。希望該法生效後,我們不會再為可惡的假產品真廢棄事件傷透腦筋,那些被非法棄置的廢棄物,也能夠被儘速清到他們該去的地方。至於因為事業廢棄物排擠效應而發生的垃圾危機,也能在環保署強力調度下,不再發生。
最後,祝我們的大地母親,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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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聲明團體:看守台灣協會、台南社區大學、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教育產業公會、台南市教師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協會/彰化團/高雄團/台北團、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龍崎反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龍崎反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聯盟、雲林環保聯盟、雲林淺海養殖協會、耘林藝術人文生態關懷協會、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彰化縣醫療界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反國一甲自救會、噪音管制關懷者聯盟、喚醒彰化青年聯盟、中科汙染搜查線、惜根台灣協會、綠色陣線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興大學永續學社
照片提供:台南社大 晁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