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更新
太平分局已做出回應,不過雖然這次劣質行為僅是單一員警的做為,但車友們還請自制,聽說已經有不少人到該員警個人臉書去攻擊,建議停止這樣的行為以免後續衍申出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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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到了條子缺業績缺到不擇手段?
現在是怎樣? TCPB 局長室 台中市出了這樣的員警不用管嗎?
交通部公路總局都回文說車牌架是可改裝且無須檢驗項目,然後現在是警察比交通部還大可以自己訂規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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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裡就說機車的指定車牌懸掛位置就是後方正面可辨視,你今天如果抓的是那些翹到靠北看不到的就算了,抓這個角度和原廠幾乎一樣,車牌燈、反光片全部都在的車是抓心酸還是抓身體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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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車友如果碰到這種狀況如果要自保的話,很抱歉按照現在很智障的程序就是一定要先被乖乖開單事後再申訴,沒有別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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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打到申訴或後續行政訴訟的就只能全力阻止這張單被開出來,不管你是打110報警求助或和員警"溝通"正確規定都行,但就是別辱罵或對員警動手,因為那你穩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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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按照程序來玩的話,現在只能向律師詢問事後申訴成功後, #該如何對這些惡意違規開單的員警提告
只要能告成功一個惡意開單的廢警,以後才能讓更多廢警得到真正應得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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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罰單由 太平派出所 獨家贊助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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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測速系統需經國家標準檢驗
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上個會期中,因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出現對時誤差,導致民眾被枉開罰單,嘉瑜數度質詢區間測速系統爭議案,並對交通部、警政署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2. 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檢驗後方可重新啟用
3. 爭議執法期間所開出之罰單應全面撤銷
✅成功爭取💪
【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其中有關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月底正式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正是嘉瑜當初所提案要求,經濟部必需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並制定相關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後,才能確保執法科學儀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而經濟部此份公告一出,明年起所有區間測速系統都需要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執法。
✅交通部倉促恢復區間測速執法
開罰依舊於法無據
然而,當時嘉瑜所提出的另外兩點要求,包含全面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以及撤銷罰單,雖然在四五月間各縣市政府曾陸續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但六月初時卻傳出交通部道安會認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的設備爭議是單一事件,並且制定執法SOP讓地方政府解套恢復使用區間測速系統,在執法正當性與公信力都受到民眾質疑的情形之下,為何交通部如此急於恢復區間測速系統執法?為甚麼不願意等到標檢局制定的相關檢查技術規範出爐後再恢復執法
✅法院判決
曝現行區間測速系統精準度嚴重不足
今年9月底,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是一名民眾在自強隧道被區間測速系統測得超速開罰後,以舉發程序有違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參酌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卻發現取樣50筆資料中竟有32筆未達量測精準度98%!差距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更僅有86.8%,亦即該案民眾的實際駕駛時速可能介於時速56到74公里之間,根本無法判定有無超速!
法官做出判決,區間測速系統因精準程度有限及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的瑕疵,難以認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科學儀器」,測速結果不得作為民眾超速駕駛的違規事證,所以裁定撤銷該筆罰單。
✅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應全面撤銷過往區間測速罰單
上面這個判決,就是嘉瑜當時數度質詢時所提到的,區間測速系統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前,作為執法開罰的工具根本是於法無據,在無法判斷哪些罰單是誤開的前提之下,執法的各縣市警察局應該全面撤銷罰單,但交通部不僅未協調各縣市警察局撤銷罰單,甚至還制訂SOP讓區間測速系統恢復執法,而縱使過往曾被開罰的民眾想援引前述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卻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早已錯過提出陳述意見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全國區間測速罰單總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只要執法單位堅持不全面撤銷罰單,民眾就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官員們還記得甚麼是信賴保護原則嗎?這就是你們回應人民信賴國家行政行為的方式嗎?
✔️0429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S4ZY5f29Rg
✔️0506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Dv8cOBqvrUg
✔️0520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8kioBu_D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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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迷因不吸毒】
有吸食毒品惡習的駕駛人,奉勸你別騎機車或開車,如駕車被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開單並一律處以罰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時,被警方攔檢盤查,因於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因此採集駕駛人尿液送檢,經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遂依法舉發其吸食毒品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持有毒品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吸毒器具沒入後。因為仍遲未到案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處罰機關於是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之,當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雖然警察有在他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但是他是前晚在家中吸毒的,並沒有駕車時吸食毒品,所以並無毒駕情形,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係規範駕駛人駕車時如經檢測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有吸食毒品者,即須處罰。而非駕駛人於駕車時飲酒或吸食毒品始須處罰。
本件駕駛人自承前晚有吸食毒品,且經尿液檢測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而仍然為駕駛行為。這樣確實已違反了處罰條例的規定。
另外,該駕駛人持有、施用毒品雖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裁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規範駕駛人不得吸食毒品駕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規範一般人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得持有、施用毒品,該兩項規定就其法律上所規範之義務、行為等迥然不同,本質上係屬數行為,故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處罰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交通局提醒,依照規定只要駕車時被驗出毒品反應,依法即會開罰,如有吸食毒品或毒癮者,為了自身健康,請戒除惡習,以免害人害己。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老大這迷因真有效阿
圖片提供:純左字幕組
圖片來源:pop team epic 餵雞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 在 各位是否大大小小交通違規罰單繳不完~交通裁決所申訴都是 ...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一下行政訴訟流程不就是法院再把案子還給裁決所叫他們再看一次嗎?申訴時就是裁決所看的裁決所說違規屬實那法院發回來再看一次裁決所還是不會認錯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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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 在 Re: [問題] 有人行政訴訟成功嗎? -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前文恕刪)
前幾天我上訴的交通行政訴訟判決終於下來了,被告(交裁所)敗訴,
這才終於有機會上來分享個人案例。
我遇到的狀況是這樣子的,在台北市人行道機車停車格中,停車格為一長矩形,
中間未劃格線,現場也沒有任何箭頭或者指示停車方向的標誌,由於車滿為患現場不少
違停的機車摩托車,時常看到警察跟拖吊車在現場開罰拖吊。由於停車格中是沒有劃格線
的,且前方其實有很大的空間可以「橫停」,在不妨礙動線以及行人行走的前提下,
我便將機車橫停進機車停車格中(完全沒壓線,整台車都在機車格中),而事前已查詢過
相關法條,只要機車停進停車格中,都屬合法(機車沒有順向或逆向停車規範)。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433
該新聞中,警察更是明確表示機車橫停不違法!!!!!!!!!!!!!!!!!!
實際停放後,幾次下來,警察也確實沒有做任何開罰動作。
然而某天,卻在機車上收到逕行舉發的通知,開罰的單位是『工程局停管處』,
以「停車方式不依規定」開罰。申訴之後得到的回應是『未依規定與道路垂直劃設之
機慢車格位』方式停放,而且還是工程局自己函文而非委第三公正方裁決,儼然就是
球員兼裁判的行為。
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
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也沒有規定停車
的方向,但是卻以這條法條被開罰了,再加上警察都認定為合法的停車行為了,因此
就展開費時耗工的行政訴訟了。
中間冗長的程序就不贅述了,總之花了7個月以上的時間,終於贏的勝訴,可以向
交裁所討回罰款了。那以下幾點是原PO的一些小心得,給大家參考看看。
(1)為了該筆訴訟大概請了4天假、幾十個小時蒐證、查詢法條跟訴訟文件,並且開了兩次
庭作言詞辯論,所消耗的時間成本>>>>>>>>罰單金額,非常非常不划算。
(但是為了一口氣,到底值不值得,得看個人價值觀了。)
(2)看了很多判決案例,勝訴的機率大概只有1%,加上裁判費300元(敗訴者支付),想上訴
的朋友最好不要意氣用事,仔細思考事件是否真有勝算才是實在。
(3)罰單如果是警察開的,通常線上申訴送到警察相關部門,會有公正而完善處理,
(我自己大概透過該管道撤銷了五張以上的罰單吧)。但是如果是工程局或者其他單位
開的罰單,通常都非常官僚迂腐,不會跟你在那邊重審,都是直接複製貼上法條後來
打發你,自打嘴巴也不察覺。如這次的案例函文,停管處發函表示
『本處未有相關告示以及公告規定車輛需以何方式停放』,但還是不撤銷。
交通裁決所更是誇張,身為第三方裁決單位,完全不經思考直接依照行政單位
意見做裁決,中間超多程序瑕疵,但因為行政訴訟非常麻煩,大部分受害者都是自己
吃悶虧,所以他們也都覺得無關痛癢。
(4)交通裁決所所長都是不出庭的,只找底下的代理人出庭,然後可能大部分的案件都是
民眾敗訴,所以代理人基本上也都不太研讀案件,出庭後都是讓法官跟原告做言詞
辯論,遇到有疑義的時候,被告代理人就是看著辯論書上一字不漏的照本宣科,然後
不斷跳針跳針再跳針。以我這次的案件為例,交裁所就只是一直重複"就是要垂直停放"
這句話,連法官問他"機車需要垂直停放的法條規定在哪",也完全答不出來,非常不
負責(但就算這樣也能勝訴99%了)。
(5)如果真的想做行政訴訟,再跟法官辯論後,發現勝算不高時,可以選擇撤銷該訴訟,
只要撤銷不讓法官作裁判,就不需要裁判費。另外多起案件可以併成一件訴訟一起
開庭,只要繳納一次裁判費即可。(本次案例其實我是送了兩件,另外一件警察審理後
自知程序瑕疵,因此就直接撤銷了)
以上經驗分享,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能夠勇敢捍衛自己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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