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廣明光電, 被美國人坑殺了! http://technews.tw/2020/06/07/hp-quanta-storage-witness-testimony-is-the-key-point/
人證證據力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減碳為要】
再繼續倚重火力發電,大量增加碳排放,會加強全球暖化所引發的極端氣候,人命傷亡也會年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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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科學界相信地球雖增溫,但自然的力量會以降溫來平衡;因為太平洋海溫有聖嬰增溫、反聖嬰降溫的週期循環;但糟糕的是,本世紀前10年的幾波聖嬰現象的增溫,本應在2008、2011兩波反聖嬰時降溫,但竟然沒有降,「回不去了」。科學界推論原因,不止表層海水增溫,連深層海水也暖起來了。⋯⋯
但很顯然,人為溫室氣體增加,造成的暖化幅度超過其他影響全球氣溫冷暖變化的因素。墾丁海域、澳洲大堡礁空前嚴重的珊瑚白化現象,印度、孟加拉常態的季節雨竟然淹死1300餘人,證據力太強了。
人證證據力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先插個小故事,
多年前,我有的年輕親戚,他有一台名流150,他在住家附近便利店的騎樓,發現一台同款遭棄置的名流150,
去偷拔幾次零件後,決定發揮它的最後價值,他打電話給收廢車業者,騙業者說他是車主,會去辦報廢,最後業者將車載走,還給他400元,他開心去打電動,
以上是一連串違法行為,請勿模仿。
所以報廢車不需要證件業者就能拖走,就像前文提到的保養廠,只要電話一通,車就能載走,沒人管什麼牌不牌,到要領車的時候,就一定要有牌,不然就不給領,這是什邏輯?
如果我發現楊沒有行照,起了歹念,另外找人聲稱對該車擁有處分權,走到最後就是比證據,人證、物證,看誰的證據力足,自然有答案,
所以楊之所以吵得贏,因為仔細看他的理由,每一條都站得住腳,而且是在法制外,正凸顯法令不周全,無法保障無牌車主的權益,
無牌車算動產還是不動產?當然是動產,楊與前車主完成交付,物權移轉即完成,楊擁有完整的物權,
政府登記有案的車輛才具備不動產身份接受管理,楊收購該車無法完成過戶程序,這也是法令不周全導致,
美國有相關的法規,例如有些越南老兵本來就是孤兒,退伍下來租了塊地耕作,也沒有妻小,直到過世,多年後地主想要賣地,穀倉一打開,裡頭好幾台蒙塵的汽車,
處理這披車子的法律程序是登報30天,要有照片及車輛基本資料,宣告要找擁有該車合法權利的人,詳細規定刊登不同的報紙幾份,還得將30天打散,不能連續登,
30天登完,可以拿相關資料去登記,你便成為新車主。
圖片來源: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人證證據力 在 沒有證據能力的話,根本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的推薦與評價
證據 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而自由判斷,這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自由心證原則。雖然法院有相當大的判斷空間,但仍然不能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不能違背憲法的相關原則 ... ... <看更多>
人證證據力 在 [其他] 證人的證據力?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dearaquarius (亂青春)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證人的證據力?
時間: Tue Apr 20 11:56:34 2010
事實經過:
之前看過?聽過?一個說法,內容大致上是說正人是一個雙面刃,
因為往往證人會受到一些主觀因數而產生一些虛假的證據等等
比如說現場會因為同情弱者的心理因素,就會主觀認定其為被害者等等...
今天在網路搜索到一篇,內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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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自《萬國法律雜誌》中對證人證詞不確定性的闡述:
常言道:「證據會說話」,刑事訴訟於是發展了所謂的「證據裁判主義」,
也就是無證據不得任意認定事實,以求毋枉毋縱。證據可分為人證、書證、物證等數類,
其中人證部分之證人係專以其曾經經歷過之過往事實重於法庭陳述為作證內容,
但鑑於任何人對過往事實得否完整、真實的重述均受觀察(Perception)能力、
記憶(Memory)能力、表達(Narration)能力及人格誠實與否(Sincerity)等四大
不確定因素影響,是以證人之證詞往往具有相當程度之不可靠性。
以下分述之:
一、 就觀察(Perception)瑕疵而言:
證人常在觀察的過程中產生瑕疵,而未自覺,因為人非攝影機器,對所發生的一切
無法如機械式無誤的捕捉,尤其是犯罪事實經過的細節中間常可能有漏洞或空檔,
證人可能根據過去的經驗或自己的邏輯,對被告或犯罪事實猜測推演將縫隙填滿;
二、 就記憶(Memory)瑕疵而言:
一般人的記憶容量,常只能記得案發當時的一小部分,其他因為時間的因素往往漸漸
遺忘,例如一般人可能都不記得「自己」上個禮拜吃過什麼,卻要記得許久以前那一
瞬間「他人」(即被告)所為的犯罪細節?其他被遺忘的部分證人可能會基於想像、
希望、畏懼加以填補;
三、 同樣的,就證人表達(Narration)能力的欠缺或不精確亦可能造成事實的扭曲
;更嚴重的是除了上述能力上的瑕疵,尚有證人誠實性(Sincerity)的問題,
例如證人因為礙於情面,未完全透露事實之原委,或基於利益考量做出異於真實的陳述
,以上種種,證人只要具備其中任何一個瑕疵因素,就可能產生異於真實的陳述
問題:
請問版上的先進,在台灣法庭上的言詞邊論中,
人證的效力有任何的心理學文獻或是案例可以去做辯駁人證的證詞效力嗎?
不考慮法官心證問題,只單純想了解實際上的運用~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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