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重獲自由!其實法院認為他殺不是絕對的答案,又 #重返現場 確認,才判無罪,非常好!當初我就認定為證人的證詞不可信,尤其在12月,日照時間已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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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7)依 #高大成法醫於電視節目錄影中提出之意見,其曾於100 年就高處墜落死之死因判斷公開其見解,認為可從兩方面著手:(1)墜落地點與建物之水平位移距離:自殺的水平位移最遠,平均約1 ~1.5 公尺,若建物垂直高度更高,則水平位移距離更遠。(2)死者的傷勢:自殺情形多為手部、腳部或臀部先著地,故若死者兩手腕關節處呈現對稱性骨折,則其死亡方式應為自殺。以高大成法醫所言之判斷因素分析本案(本件死者陳琪瑄墜落處與后豐大橋之水平位移為2 公尺,且其傷勢亦呈現手腕對稱性骨折),本件極可能為自殺。況高大成法醫於100 年間發表言論當時已相驗約8000件案件,解剖約4000件屍體,有相當之專業與經歷,而其就墜落死之通案推論方式與許倬憲法醫所為之推論顯有出入,足見許倬憲法醫之判斷實有可議之處,而本件非無再次審究之空間。另依 #高大成法醫 著「#重返刑案現場」一書之第一篇「#謎樣墜樓」即其第14至15頁已載稱:「其二,根據屍體的骨折位置,無論是自殺或意外,只要生前墜樓,在落地的一瞬間,人體都會出現抵抗地面反作用力的本能反應,而這反應的結果,便會讓骨骼的大關節處,出現骨折現象。因為,關節部分是人體骨骼最脆弱的地方」,且以第15頁「#自殺墜落受傷狀況圖」及「#他殺墜落受傷狀況圖」說明自殺墜落與他殺墜落骨骼受傷之差別(其中手腕骨折是自殺墜落受傷之特徵,他殺墜落則無)(甲○○103 年度聲再更字第2 號再審補充理由兼再審聲請狀附件六參照)。是以,手腕對稱性骨折不但不足以判定為自殺,且反而是自殺而非他殺之受傷特徵。事實上,單從一般經驗法則,墜樓之人如仍有意識,無論自殺或他殺,均可能於墜地瞬間採取撐地之本能動作,是手腕對稱性骨折至多只能證明死者墜落時有無意識,無從判斷是自殺或他殺。是許倬憲法醫證稱伊認為死者是不想死云云,純屬法醫許倬憲個人臆測,毫無科學依據可言,亦見證據構造薄弱。1060623判決書全文:https://is.gd/79uO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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